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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前公示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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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进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 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的减少交易活动中的异 议、质疑、投诉,提高交易活动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公共资源交 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或重大敏感,且 招标(采购)需求合理性难以准确界定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 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需要进行标前公示的, 应当进行标前公示。 第三条 标前公示旨在向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及有关各方 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标前公示信息通过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通 知公告”栏或其他媒体发布,公示内容重点包括投标人(供应商) 资格条件、招标(采购)技术需求、评审办法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标前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六条 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或有关各方对标前公示内容 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当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 馈。 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或有关各方在反馈意见或建议时,应 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于加强联系和沟通。 第七条 标前公示期满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会同 招标(采购)人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反馈意见、建议进行会商研 究。凡是合法合理的意见建议,均应采纳。必要时,应组织专家 对反馈意见建议进行论证。 第八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组成员,可由招标(采购)代理机 构从省发改委专家库中抽取,也可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招 标(采购)人向国内同行中公认的权威专家通过发函等方式邀请。 专家组应对论证事项出具明确的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工作由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会同招标(采购)人,依据 专家论证意见,对标前公示信息进行修正和完善,正式编制招标 (采购)文件,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条 本制度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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