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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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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 基金收益分配....................................................................................................27 十、 基金信息披露....................................................................................................29 十一、 基金费用........................................................................................................31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3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4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5 十五、 禁止行为........................................................................................................38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9 十七、 违约责任........................................................................................................4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4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5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 厦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 厦 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注册资本:39.99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4-1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 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4-2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 《中欧新 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4-3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等;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 等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范围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及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 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 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 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 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 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4-4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 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 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及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 8)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及剩余期 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5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的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8)、11) 、12)项外,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 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 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 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 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 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 4-6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 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 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 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 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 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4-7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 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 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至少1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 。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 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 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 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 4-8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 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 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 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 4-9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4-10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11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 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12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 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 、 《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金 交收帐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金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 4-13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代表基金的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代表基金的 一方只有一份正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协商决定由一方保留正本,并 为另一方提供加盖本方公章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应派专人将一份合同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或由正本保留方将上述所提复印 件送交对方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4-14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务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 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 权通知在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 时间、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1)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和签字,并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在 指令上签字后,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在 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3)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在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指令被执行之前,可以更 改或撤销原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 必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 4-15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基金管理 人接收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6)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是否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送、 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指令印鉴与签字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 行审慎验证,查验后以电话形式向发送指令人员确认,如发现问题,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经确认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对基金 管理人未授权的人员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超越其权限发送 的指令以及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的被授权人所下达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 不予执行,如执行的,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 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3、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2)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适当的指令,不得延误。指 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3)若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托 管人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 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5)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在确认该指令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有效指令且投资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即 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债券簿记系统中进行第三方指令确认。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4-16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相关合同、 协议的费用支付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需暂缓执行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澄清和确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后的指令。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 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要 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 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的指令。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1、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 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 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有权发送指 令人员、更改或终止对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指令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的修改等)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变 4-17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有权 发送指令人员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授权变更通知应由基金管 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 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 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 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4-18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 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 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 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 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 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 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协议正 本一份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 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基金专用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 4-19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结算规则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 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由于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进行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 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 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 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 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在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 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4-20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对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进行对 账。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 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 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 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5: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日上午11: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和基金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4-21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4-22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3)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 日无交易的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权证,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5)未上市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23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 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出现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 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4-24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 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25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业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4-26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与复核,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 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 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7)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4-27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示。 (8)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28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 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 式; 3、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 4-29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 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 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 据,在红利发放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时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者选 择红利再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4-30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 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 保证其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以上 内容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以及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基金信息 等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4-31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关销售机构及 网点,以及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32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上市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4-33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费年费率为 0.80%,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4-34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 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 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4-35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额以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所需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 于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经双方共同约定不定期提供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 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质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送达基金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 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 失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36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并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 金的有关文件。 4-37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取得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4-38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取得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 4-39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财产。 (三)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50%以上(含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40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三)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四)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 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六)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 职。 (七)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 为。 4-41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42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4-43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财产或 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 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 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 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 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 的措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 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七)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八)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4-44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45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各 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开始。如 果协商开始后30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4-46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47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盖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4-48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二零零六年 月 日 4-49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签字页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二零零六年 月 日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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