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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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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 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1〕1 号 各市场参与人: 因我公司迁址,相关业务咨询电话发生变化,已公布在 公司官网(www.chinaclear.cn)。现相应对《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 务指南》中咨询服务电话进行更新,统一使用公司官网公布 的咨询服务电话。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二〇二一年一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 — 2 — 修订说明 更新日期 修订内容 2021 年 1 月 因我公司迁址,调整相关业务咨询电话,统一使用公司 官网公布的咨询服务电话。 根据 2017 年 12 月 1 日沪深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 2018 年 3 月 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 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制定本指南。 — 1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资金前端控制业务介绍 ............................................... 4 一、 业务概述............................................................ 4 二、 控制范围............................................................ 4 (一) 受控交易品种 ...................................................... 4 (二) 受控交易单元 ...................................................... 5 (三) 控制类别 .......................................................... 5 三、 最高额度............................................................ 6 四、 自设额度............................................................ 7 第三章 最高额度常规申报 ................................................... 7 一、 申报路径与申报时间 .................................................. 7 二、 申报内容............................................................ 8 (一) 会员自营 .......................................................... 8 (二) 会员资管 .......................................................... 9 (三) 机构业务 ......................................................... 10 三、 撤销申报........................................................... 11 四、 最高额度的形成与生效 ............................................... 12 第四章 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申报 .......................................... 13 一、 申报路径与申报时间 ................................................. 13 二、 申报内容........................................................... 13 (一) 申报流程 ......................................................... 13 (二) 注意事项 ......................................................... 15 三、 撤销申报........................................................... 16 四、 最高额度的形成与生效 ............................................... 16 五、 盘中紧急调整与常规调整的关系 ....................................... 16 第五章 数据交换及查询 .................................................... 17 一、 数据发送........................................................... 17 二、 数据查询........................................................... 17 第六章 其他事项.......................................................... 18 第七章 附则.............................................................. 18 附件 1: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常规申报表(人工方式) ...................... 19 附件 2: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申报表(人工方式) .............. 20 附件 3: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申报与处理案例 .............................. 21 — 2 — 第一章 总则 一、为防范交易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 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 1 2 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 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结算参与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本公司”)申报证券交易资 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相关信息的,适用本 指南。交易参与人向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相关信息的,应参 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予规定的,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三、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根据《业务规则》 、《实施细则》 以及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前端控制制度体系,完善 资金前端控制的日常管理,及时申报有关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真实、 完整、有效,切实履行资金前端控制各项职责。 1 交易参与人,是指拥有上交所交易单元并通过交易单元进入上交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租用交易 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比照交易参与人进行管理。 2 结算参与人,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规定的结算参与人。 — 3 — 第二章 资金前端控制业务介绍 一、业务概述 本指南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 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上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 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分别向上交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自设额度(以下简称 “自设额度 ”) 、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最高额度(以下简称 “最高额 度”)等资金前端控制有关信息。 二、控制范围 (一)受控交易品种 上交所下列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纳入资 金前端控制实施范围: 1.A 股; 2.基金; 3.债券; 4.优先股; 5.权证; 6.债券质押式回购; 7.经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 4 — (二)受控交易单元 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单元包括: 1.证券公司用于自营业务的交易单元; 2.证券公司实行托管人 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 3 3.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持有或租 用的交易单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持有 的交易单元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持有的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纳入资 金前端控制范围。 (三)控制类别 本指南所称控制类别,是指交易单元对应产品或业务的属性类 别,分为“会员自营”、 “会员经纪”、 “会员资管”、 “机构业 务”四种。 上交所对控制类别为“会员自营”、 实行托管人结算的“会员资 管”和“机构业务”的关联交易单元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受控业务种类与对应的控制类别、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关系 如下表所示: 适用业务种类 控制类别 交易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 会员自营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 托管人结算的证券公司资产 管理业务 会员资管 证券公司 托管人 3 本指南所称托管人,指托管银行、可从事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托管机构,且具 备结算参与人资格。 — 5 — 托管人结算的基金管理公司 等机构的相关业务 机构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 等机构 托管人 自行结算的特殊机构的相关 机构业务 特殊机构 特殊机构 业务 注 1:具有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的公募基金业务,视同资产管理业务, 须与托管人结算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并申报,控制类别为“会员资管” 。 注 2:本指南所称特殊机构,指部分财务公司、商业银行等同时为上交所交易 参与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并单独在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自行结算的机构。 这些特殊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或自营业务属于“机构业务”的控制类别。其自 行结算的交易单元,与该机构使用并由托管人结算的其他交易单元(如有)属 关联交易单元。 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受控单位为同一交易参与人的相同控制类 别下的一组交易单元,即关联交易单元。上交所对交易参与人的关联 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 三、最高额度 最高额度与交易参与人同一控制类别下的资产规模相对应。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资产规模采用净资本。托管人结算的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相关业务的资产规模,采用 合计资产总额。 不同控制类别下关联交易单元的最高额度必须符合以下计算标 准,四舍五入取整,单位均为百万元: “会员自营”最高额度=净资本×2.5 “会员资管”最高额度=合计资产总额×1 “机构业务”最高额度=合计资产总额×1 结算参与人根据交易参与人委托,向本公司申报最高额度相关信 息。本公司接收结算参与人申报的信息,并进行有效性校验后,对同 一交易参与人通过不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最高额度按控制类别进行 — 6 — 汇总,经阈值上限(1000亿)调整 后发送至上交所。上交所技术系 4 统根据本公司发送的最高额度等信息对关联交易单元设置最高额度。 最高额度的申报,分为常规申报和盘中紧急调整申报两种方式。 四、自设额度 交易参与人在最高额度范围内,根据自身交易和风险控制的需要 向上交所申报自设额度。 第三章 最高额度常规申报 常规申报指最高额度的日常申报。通过常规申报成功申报的最高 额度于次一交易日起生效。 结算参与人在日间有效申报时间内,可为同一交易参与人进行多 次最高额度信息的常规申报,以最新一次成功申报为准。 对于已申报最高额度相关信息的,净资本、合计资产总额等信息 发生变化且较最近一次申报信息的变动(增加或减少)幅度达到或超 过10%,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次一交易日重新申报;变动 幅度低于10%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可视自身业务需要决定是 否重新申报。 一、申报路径与申报时间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本公司PROP客户端(路径为“风险管理-资金 前端控制-最高额度常规申报”),进行最高额度常规申报的提交(支 持批量上传)与撤销,同时可通过PROP通用接口软件与本公司登记结 4 详见“第三章 最高额度常规申报”中“四、最高额度的形成与生效”。 — 7 — 算系统对接,详见本公司在中国结算网站发布的《上海市场证券交易 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市场参与人技术实施指引》、《登记结算数据接口 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 如因通讯中断等情况导致结算参与人无法及时进行常规申报的, 可按附件1模板填写相关信息,加盖结算参与人公章,扫描后发送至 本公司指定业务邮箱,同时电话联系本公司,并及时寄送正本。 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8:30-15:00。 二、申报内容 结算参与人根据交易参与人委托,向本公司申报的最高额度相关 信息包括:净资本或合计资产总额、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控制类别、 最高额度。其中: 机构代码,是指交易参与人在上交所会籍系统中的会员代码或机 构代码,下同; 机构名称,是指交易参与人在上交所会籍系统中的机构名称,且 为全称,下同。 结算参与人应及时为交易参与人申报资金前端控制信息,并应对 交易参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进行事后稽核;具备条件的,应当 进行事前核验。 (一)会员自营 对于控制类别为“会员自营”的关联交易单元,对应的交易参与 人与结算参与人均为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通过PROP客户端直接向本 公司申报下列信息: — 8 — 1.净资本,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 单位百万元,四舍五入取整; 2.机构代码,指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会籍系统中的会员代码; 3.机构名称,指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会籍系统中的机构名称(全 称); 4.控制类别,此处为“会员自营”; 5.按净资本2.5倍计算的最高额度,单位百万元,四舍五入取整; 6.本公司要求申报的其他信息。 (二)会员资管 对于控制类别为“会员资管”的关联交易单元,根据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业务对应的结算参与人,可分为由证券公司自行结算和由托管 人结算两类。其中,仅通过托管人结算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纳入 资金前端控制,由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将其在各托管人处相关 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等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分别提供给相应托管人审 核确认。 各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分别为该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报最高 额度及下列信息: 1.合计资产总额,指前一交易日日终,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5 在该托管人处相关产品的合计托管账户资产总额之和(单个产品的 资产总额,是指该产品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科目的总计),单位百 万元,四舍五入取整; 5 对于具有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其由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与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业务均纳 入资产管理业务。 — 9 — 2.机构代码,指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会籍系统中的会员代码; 3.机构名称,指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会籍系统中的机构名称(全 称); 4.控制类别,此处为“会员资管”; 5.按合计资产总额的 1 倍计算的最高额度,单位百万元,四舍五 入取整; 6.本公司要求申报的其他信息。 计算合计资产总额时,“相关产品”指交易品种包含纳入资金前 端控制受控交易品种的产品。明确不投资于纳入资金前端控制实施范 围的上交所交易品种的产品,可不计入合计资产总额的计算。相关产 品应处于交易参与人与托管人的托管合同存续期内,对于因合同终 止、产品终止等原因进入清算期的产品,不纳入资产总额计算。 合计资产总额为汇总相关产品的合计托管账户资产总额之和,即 一家托管人为其托管的一家机构,汇总申报一个合计资产总额及对应 的最高额度。 (三)机构业务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持有或 租用的交易单元,对应的控制类别为“机构业务”。最高额度的申报 比照“会员资管”。 由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相应机构作为交易参与 人,将其在各托管人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等最高额度相关信 息,分别提供给相应托管人审核确认。 — 10 — 各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分别为该机构向本公司申报最高额度 及下列信息: 1.合计资产总额,指前一交易日日终,该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在 该托管人处相关产品的合计托管账户资产总额之和,计算方式同“会 员资管”,单位百万元,四舍五入取整; 2.机构代码,指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在上交所的机构代码; 3.机构名称,指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在上交所的机构名称(全 称); 4.控制类别,此处为“机构业务”; 5.按合计资产总额的1倍计算的最高额度,单位百万元,四舍五 入取整; 6.本公司要求申报的其他信息。 自行结算的特殊机构,其控制类别适用“机构业务”,按照其内 部评估确定的可投资于交易所市场的资产规模填报合计资产总额,按 合计资产总额的1倍确定最高额度,并直接向本公司申报 “ 机构业 务”最高额度相关信息。 三、撤销申报 结算参与人如因与交易参与人解除托管关系等原因,需撤销已申 报成功的最高额度申报信息的,通过申报“净资本/合计资产总额”、 “最高额度”均为零表示撤销常规申报。撤销申报后,本公司技术系 统将清除该托管关系下的最高额度信息,而非显示最高额度为零。 撤销申报的生效时间为次一交易日。 — 11 — 结算参与人如因申报错误等原因,需调整已申报的最高额度的, 可直接重新申报,无需撤销后再重新申报。 四、最高额度的形成与生效 本公司接收结算参与人的申报信息后,依据相关最高额度计算标 准与上交所前一交易日日终发至本公司的机构信息(包括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与对应控制类别),对最高额度信息进行有效性校验,实时 反馈申报成功或失败的处理结果。对于申报失败的,反馈其失败原因。 上交所、中国结算按照控制类别的不同,对交易参与人的最高额 度设定阈值上限。阈值上限的取值为人民币1000亿元。上交所、中国 结算可以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对阈值上限的取值进行调整,并向市场 公布。 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当日成功申报的信息,对同一交易参与人 通过不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最高额度按控制类别进行汇总,并按照 “超过阈值上限的,按照阈值上限取值”的原则设定该交易参与人不 同控制类别下的最高额度。 常规申报形成的最高额度不得突破阈值上限。若确有需要突破阈 值上限的,可通过盘中紧急调整申报进行申请。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分别设定最高额度,其他 机构不区分业务设定一个最高额度。 本公司于当日日终将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发送上交所。上交所技术 系统根据本公司发送的信息,对关联交易单元设置最高额度,于次一 交易日生效。 — 12 — 第四章 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申报 交易参与人的最高额度信息有误或发生重大变化,或确有必要突 破阈值上限的,为避免影响正常交易或风险控制需求,应委托一家结 算参与人在有效申报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交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申 报,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发送上交所,自上交所技术系统接 收并进行相应设置后于当日起生效。 一、申报路径与申报时间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本公司PROP客户端进行盘中紧急调整的申报 与撤销申报。其中,申报路径为“风险管理-资金前端控制-盘中紧急 调整申报”,撤销申报的路径为 “风险管理-资金前端控制-盘中紧急 调整撤销”。 如因通讯中断等情况导致结算参与人无法及时进行盘中紧急调 整的,可按附件2模板填写相关信息,分别加盖交易参与人与结算参 与人公章,扫描后发送至本公司指定业务邮箱,同时电话联系本公司, 并及时寄送正本。 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上午8:30-11:00。 二、申报内容 不同控制类别下关联交易单元的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申报均 适用以下流程。 (一)申报流程 1.申报盘中紧急调整信息 — 13 — 申报信息如下: (1)机构代码,指交易参与人在上交所会籍系统中的会员代码 或机构代码; (2)机构名称,指交易参与人在上交所的机构名称(全称); (3)控制类别,根据交易参与人与对应控制类别,选择“会员 自营”、 “会员资管”或“机构业务”; (4)最高额度,单位百万元,四舍五入取整; (5)是否突破阈值,若申报的最高额度突破阈值上限则选 “是”,低于阈值上限则选“否”; (6)情况说明,用于简要说明盘中申报的原因及依据,如实际 净资本或合计资产总额的金额等; (7)交易参与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联系手机、 联系邮箱,至少填写一人信息。 其中,通过盘中紧急调整申报的最高额度应高于该交易参与人在 相应控制类别下的已有最高额度,包括正在生效的最高额度或当日申 报已通过并发上交所处理的盘中紧急调整最高额度。若低于已有最高 额度,申报将失败。 2.待确认申报 申报通过有效性校验,系统反馈申报已受理后,结算参与人应立 即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联系方式见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客服中 心/咨询电话中的上海分公司结算业务部联系电话),对该申报进行审 核并确认申报。 — 14 — 3.申报自设额度 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申报并设置成功后,交易参与人还应及时 向上交所申报调整自设额度。 4.书面说明 当日16:00前,交易参与人及结算参与人应当联合以书面形式, 向上交所、本公司提交盘中紧急申报的详细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需加盖交易参与人与结算参与人公章,扫描后发送至本 公司指定业务邮箱,同时电话联系本公司,并及时寄送正本。 (二)注意事项 1.交易参与人同一时间只能选择一家结算参与人(或指定托管其 产品总额最高的结算参与人)进行盘中紧急调整申报。该结算参与人 为该交易参与人申报盘中紧急调整后,在申报撤销前,交易参与人仅 能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申报最高额度的盘中紧急调整与撤销。申报撤销 后,交易参与人可另选结算参与人重新申报。 2.结算参与人应严格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信息申报,对交易参 与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但不包括对最高额度的核验。结算参与人 应提醒交易参与人准备书面情况说明,并按照业务规则,于提交盘中 紧急调整申报后,与交易参与人联合向上交所、本公司提供情况说明。 3.对于因交易参与人的最高额度信息有误或发生重大变化而进 行盘中紧急调整申报的,交易参与人应于当日有效时间内及时通过相 关结算参与人调整常规申报,并在情况说明中予以说明。 — 15 — 三、撤销申报 交易参与人只能通过原申报盘中紧急调整的结算参与人,进行该 盘中紧急调整额度申报的撤销。 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8:00-15:00,次一交易日生效。 盘中紧急调整额度撤销后,交易参与人的最高额度恢复为常规申 报下的最高额度。 四、最高额度的形成与生效 本公司接收结算参与人的盘中紧急调整申报信息后,依据申报内 容要求与上交所前一交易日日终发至本公司的机构信息(包括机构代 码、机构名称与对应控制类别),进行有效性校验。校验通过,反馈 申报已受理;校验不通过,反馈申报失败及原因。 系统反馈申报已受理后,结算参与人应立即通过致电等方式联系 本公司业务人员对该申报进行审核并确认申报。确认申报通过后,系 统反馈结算参与人“申报已通过并发上交所处理”;否则,反馈申报 未通过。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为交易参与人所申报的最高额度,于当日即 时处理并发送上交所。自上交所技术系统接收并进行相应设置后于当 日起生效。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跟踪业务处理 情况。 五、盘中紧急调整与常规调整的关系 盘中紧急调整申报的最高额度的优先级高于常规申报形成的最 — 16 — 高额度,即盘中紧急调整申报成功并生效后,在申报撤销生效前,将 持续有效,不受常规申报及调整的影响。申报撤销生效后,关联交易 单元的最高额度恢复为常规申报的最高额度。 第五章 数据交换及查询 一、数据发送 对于日终已报送的最高额度控制生效情况数据,结算参与人在每 个交易日日终后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或信箱文件交换工具下载 通知信息(tzxx)文件。该文件包括已报送的最高额度控制生效情况 数据,内含结算参与人当前交易日全量的最高额度控制生效情况数 据,包括常规申报和盘中紧急调整申报的生效结果。 对于日终当天最高额度明细回报数据,结算参与人在每个交易日 日终后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或信箱文件交换工具下载业务回报 (ywhb)文件。该文件包括最高额度明细回报数据,内含结算参与人 当前交易日常规申报和盘中紧急调整申报的逐笔处理结果。 二、数据查询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PROP客户端(路径为“风险管理-资金前端控 制-最高额度申报历史查询”)查询本PROP用户常规申报和盘中紧急 调整申报的当前交易日记录和历史记录。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PROP客户端查询(路径为“风险管理-资金前 端控制-最高额度生效情况查询”)本PROP用户常规申报和盘中紧急 调整申报的当前生效值和下一日生效值。 — 17 — 同时,信息查询提供通用接口功能,以支持参与人技术系统与 PROP系统的自动对接。 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 第六章 其他事项 一、交易参与人应委托结算参与人准确、及时地向本公司直接申 报资金前端控制相关信息。结算参与人应当对交易参与人申报信息的 真实、完整进行事后稽核;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事前核验。 二、交易参与人应及时在上交所相关平台查询、核验各结算参与 人为其申报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以及其最终的最高额度。如发现异 常,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联系结算参与人、上交所或本公司核实问 题,查找原因,切实履行资金前端控制的跟踪管理工作。 三、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指定一至两名业务联络人负责资 金前端控制相关工作,并及时将业务负责人、业务联络人的信息及变 更情况向本公司报备。业务负责人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业务联络 人由相关部门业务人员担任。 第七章 附则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本指南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 18 — 附件 1: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常规申报表(人工方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常规申报表 最高额度信息 申报日期 交易参与人机构代码 交易参与人机构名称(全称) 结算参与人 PROP 用户代码 结算参与人名称(全称) 控制类别 净资本( )/合计资产总额( ) 最高额度(百万元) 年 月 □会员自营 日 □会员资管 □机构业务 联系信息 结算参与人联系人 联系手机 固定电话 联系邮箱 备注 结算参与人: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19 — 附件 2: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申报表(人工方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申报表 最高额度信息 申报日期 交易参与人机构代码 交易参与人机构名称(全称) 结算参与人 PROP 用户代码 结算参与人名称(全称) 控制类别 是否突破阈值(1000 亿) 最高额度(百万元) □会员自营 □是 □会员资管 □否 □机构业务 情况说明 联系信息 交易参与人联系人 联系手机 1 固定电话 1 联系邮箱 1 结算参与人联系人 联系手机 2 固定电话 2 联系邮箱 2 交易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 — 20 —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3: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申报与处理案例 一、会员自营 (一)案例数据 以A券商为例,其交易参与人身份信息如下: 机构代码 00001 机构名称 A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常规申报 1.A 券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申报时间:8:30—15:00。 申报路径:1)PROP综合业务终端, “风险管理-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常 规申报”;2)PROP通用接口。 1 月 15 日6,A 券商申报以下最高额度信息: 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控制类别 净资本(百万) 最高额度(百万) 00001 A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员自营 50000 125000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处理 本公司接收申报信息,进行有效性校验。校验通过,反馈申报成功;校验不 通过,反馈申报失败及原因。 日终,本公司汇总最高额度相关信息,根据阈值上限进行调整。由于1250 亿超过阈值上限1000亿,调整A券商的最高额度为1000亿,发送至上交所,于次 一交易日起生效。 (三)盘中紧急调整申报 2月5日日终,A券商净资本为500亿,2月6日生效的最高额度为1000亿。2月6 日A券商确有大额交易的需求,需突破阈值上限,拟申请调整最高额度至1200亿。 1.A 券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申报时间:8:30—11:00。 申报路径: PROP综合业务终端, “风险管理-资金前端控制-盘中紧急调整 申报”。 A券商申报以下最高额度信息: 机构代码 00001 机构名称 A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类别 会员自营 最高额度(百万) 120000 是否突破阈值 是 情况说明 截至 2 月 5 日日终净资本为 500 亿。2 月 6 6 案例中所例举的日期均为交易日。 — 21 — 日日间有大额交易需求。 交易参与人联系人 A 券商资金前端控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及联系方式 若系统反馈申报已受理,A券商应立即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处理 本公司接收申报信息,进行有效性校验。校验通过,反馈申报已受理;校验 不通过,反馈申报失败及原因。 受理A券商申报后,本公司对该申报进行审核并确认申报,系统反馈A券商“申 报已通过并发上交所处理”;若审核未通过,系统反馈申报未通过。 3.提交书面说明 当日16:00前,A券商以书面形式,向上交所、本公司提交盘中紧急调整的详 细情况说明。 (四)盘中紧急调整撤销 申报时间:8:30—15:00。 申报路径:PROP综合业务终端,“风险管理-资金前端控制-盘中紧急调整撤 销”。 2月26日,A券商申报“会员自营”控制类别下盘中紧急调整的撤销。申报成 功后,次一交易日生效,A券商“会员自营”对应的最高额度调整至1000亿。 二、会员资管 (一)案例数据 以A券商资产管理公司为例,假设其托管人为甲银行、乙银行、丙银行、B 券商。相关信息如下: 交易参与人信息(A券商) 机构代码 00001 机构名称 A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结算参与人及托管资产信息 甲银行 乙银行 丙银行 合计资产总额(百万) 60000 40000 30000 B 券商 20000 (二)常规申报 1.A 券商向结算参与人提供信息 1月15日,A券商就其托管在各结算参与人处、由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产品, 分别向四家结算参与人提供截至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如A券商 向丙银行提供合计资产总额(300亿)等信息。 2.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申报时间:8:30—15:00。 申报路径:1)PROP综合业务终端, “风险管理-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常 规申报”;2)PROP通用接口。 四家结算参与人分别为A券商申报以下信息: 申报方 甲银行 乙银行 丙银行 B 券商 机构代码 00001 机构名称 A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2 — 控制类别 合计资产总额(百万) 最高额度(百万) 60000 60000 会员资管 40000 30000 40000 30000 20000 20000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处理 本公司接收申报信息,进行有效性校验。校验通过,反馈申报成功;校验不 通过,反馈申报失败及原因。 日终,本公司按“机构代码+控制类别”汇总A券商在“会员资管”控制类别 下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 常规申报的最高额度汇总值=600+400+300+200=1500亿 由于1500亿超过阈值上限1000亿,本公司根据阈值上限进行调整,设定A券 商的“会员资管”最高额度为1000亿,发送至上交所,于次一交易日生效。 (三)撤销常规申报 1月22日,丙银行与A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解除托管关系。丙银行通过以上常规 申报的申报路径中将“合资资产总额” 、“最高额度”字段数据申报为0。 1月22日日终,本公司汇总A券商“会员资管”下的常规申报最高额度为1200 亿,经阈值上限调整后最高额度为1000亿,发送至上交所,于次一交易日生效。 (四)盘中紧急调整申报 2月5日日终,A券商“会员资管”控制类别下常规申报的最高额度汇总值为 1200亿,2月6日生效的最高额度为1000亿。同时,2月5日日终,A券商资产管理 业务在甲银行处的合计资产总额增加至800亿,常规申报的最高额度汇总值因此 将于2月6日日终增加至1400亿,且2月6日当日确有大额交易的需求,拟申请调整 最高额度至1300亿。 1.A 券商向结算参与人提供信息 2月6日,A券商选择通过甲银行进行盘中紧急调整申报,提供相关信息。 2.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申报时间:8:30—11:00。 申报路径:PROP综合业务终端, “风险管理-资金前端控制-盘中紧急调整申 报”。 甲银行根据A券商提供的信息提交盘中紧急调整申报。 机构代码 00001 机构名称 A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类别 会员资管 最高额度(百万) 130000 是否突破阈值 是 情况说明 2 月 5 日日终,常规申报的最高额度汇总值 将为 1400 亿。2 月 6 日日间有大额交易需求。 交易参与人联系人 A 券商资金前端控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及联系方式 若系统反馈申报已受理,甲银行应立即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 同时,由于2月6日日终A券商托管于甲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产品合计资产总 额增加,甲银行应于2月6日当日进行常规申报。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处理 本公司接收申报信息,进行有效性校验。校验通过,反馈申报已受理;校验 — 23 — 不通过,反馈申报失败及原因。 受理甲银行申报后,本公司对该申报进行审核并确认申报,系统反馈甲银行 “申报已通过并发上交所处理” ;若审核未通过,系统反馈申报未通过。 4.提交书面说明 2月6日16:00前,A券商、甲银行应联合以书面形式,向上交所、本公司提交 盘中紧急调整的详细情况说明。 (五)盘中紧急调整撤销 申报时间:8:30—15:00。 申报路径:PROP综合业务终端, “风险管理-资金前端控制-盘中紧急调整撤 销”。 2月26日,A券商通过甲银行(仅可通过原申报盘中紧急调整的结算参与人) 申报盘中紧急调整的撤销。申报成功后,次一交易日日生效,A券商“会员资管” 控制类别对应的最高额度调整至1000亿。 三、机构业务 (一)案例数据 以C基金公司为例,假设其托管人为甲银行、乙银行、丙银行、A券商。相关 信息如下: 交易参与人信息(C基金) 机构代码 00002 机构名称 C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参与人及托管资产信息 甲银行 乙银行 丙银行 合计资产总额(百万) 20000 20000 20000 A 券商 10000 (二)最高额度申报与撤销 参照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申报与处理案例“二、会员资管”中的 “ (二) 常规申报”、“(三)撤销常规申报”、 “(四)盘中紧急调整申报”及“(五)盘 中紧急调整撤销”,A券商替换为C基金公司。 注意,结算参与人进行最高额度常规申报时,“控制类别”字段填写为“机 构业务”。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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