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家公派选派办法.pdf
⒛ 16年 国家 公 派 Ⅱl国 阳学选派 △ 作 手册 2016年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 目 选派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工作,制 定本 办法 。 第 二 条 国家 留学 基金 管理 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国家 留学基 金委 )负 责本项 目的组 织 实施 工 作 。 ` 第二章 选派计划 ¨ 第三条 2016年 计划选派高级研究学者 ⒛0人 ;访 问学者及博士后 3300人 。 第四条 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为 ⒊6个 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 312个 月。 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 6-24个 月。 第五条 选派专业领域主要为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 要 (2010-2∞ o年 )》 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 , 《国家 中长期科学和技术 发展规划纲要 (⒛ 06-2o2o 年 )》 确定的重 点领域 、重大专项 、前沿技术、基础研究 ,人 文与社会科学领域 ,以 及其他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领域 。 第六条 留学人 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 、科研院所、实验室等 机构 。 第七条 留学人 员主要通过国内推选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 出,也 可 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 出。 第八条 资助 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 (包 括伙食费、住 宿费、注册费 、交通费、电话费 、书籍资料费 、医疗保险费 、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 第三 章 申请条件 ⒛ 16年 国家 留学基金 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 的申请人 第九条 符合 《 基本条件 。 第十条 须为国内高等学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 关 、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8 ● 一△ i△ · 〓 ∷ ∴ 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 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 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 按照国家现 行有 关规定执行 。赴英 国留学的访问学者可申请报销 1000英 镑以 内的 Ben。 h Fee。 ⒛ 16午 网玄 公派 t闸 闷 留学选 派⊥作 乎删 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 与研究项 目、课题,出 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 合在研项 目、课题、 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 第十-条 高级研 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申 请时年龄 不超过 55周 岁 (196o 年 1月 15日 以后 出生 )。 教学科研人员应 为教授或博士生 导师 。此外 ,申 请人还至 少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 国家重点实验室、教 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 程 (技 术 )研 究中心骨干。 2两 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 支持 ” 计划 杰 出人才或 领军人才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3中 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 管理部门、国有大 中型企业 高级行政 管理人 员,须 具 有或相 当于副司局级 (含 副司局级 )以 上行政职务 。 第十二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含以下条件 :年 龄不超过 50周 岁 (I965年 1月 15 日以后 出生 ),本 科毕业后一般应有 5年 以上 的工 作经历 ,硕 士毕业后一 般应有 2年 以上 的工作经历 。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 ,没 有工作年限 的要求。 第十三 条 博士后 申请人应 符合以下 条件 :年 龄不超过 钔 周岁 (1975年 1月 15 臼以后出生 ),应 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 单位具有博士学位 、 具 作的优秀在职 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 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 间应在 3年 以内。 第十四条 申请 时须提交 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 函。 第十五条 列`语 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及留学国 、 家 留学 单位的语言要求。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 条件者 ,如 系所在单位重 点推荐 ,亦 可申请 ,但 以反映其外 语水平的外语考试成 绩证 明 ,如 Pls√ TOEFL/|ELTs考 须提供可 试成 绩单复 印件等。 此部分人 员被录取后 ,须 参加教育部指定 出国留学人 员培训部相关语 种培训或 自行参 “ 加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lVsK)” 等考试 ,获 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 考试成绩达到外语 条件后方可派 出。希望参加外语培训者 ,应 在申请表中注明意向培训地 。 点 同等条件下 ,优 先考虑 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第四章 选拨办法 第十六条 遵循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 ,采 取 “个人申请 ,单 位推荐 ,专 家 ” 评审,择 优录 取 的方式 。重点依托国家重大工程 、重点学科和研 究基地、重大 科研 项 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合作进行选拔 。 第十七 条 ⒛16年 的网上报 名及申请 受理时间为 1月 5臼 -1月 15日 。 申请人应 在此期限内登 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 台 (http∶ //appIy os° edu on)进 行网上报 ⒛ 16年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 、访问学者 、博士后 名 ,按 照 《 项 目申请材料及说明》 ⒛ 16年 Tn家 公 派 出囝 留学选派 ⊥ 作 f册 准备 申请材料 并提交所在单位 审核 。如申请的国家 留学基金委与国外 高校 /枧 枸合作 渠道对 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 ,则 根据具体合作渠道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综合素质 、发展潜 力、出国留学必要 性、学习计划 可行性 、品德修荞及身心健 康 青况等方面进行严格把 关 ,对 其 出国留学 l‘ 提出明确 目标要求 ,并 出具有针 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 。推选单位在 对 申请人材料进行 认真审核后 ,将 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 。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 (以 下简称 受理单位 )负 责申请受理工作 “211工 ” 程 建设高校 负责受理本校人员的申请 ;其 他人员的申请由有 关国家留学基金 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 (详 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通讯录 )。 : .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 第二十条 受理单位应在 1月 ⒛ 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 国家留学 基金委 ,并 通 过信息平 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材料 由受理单位留 存 , 留存期限为 2年 。 第二十 一 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 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组 织专家评审 ,确 定 录取结果。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 1 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 2申 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3出 国研修学科专业及方向的需要程度、国内和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 4出 国留学的必要性 、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 目标的应用前景 5留 学 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 、是否具备接待 ; ; ; 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 6申 请人所在 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 、为申请者留学回国后提 供发展条件 的可能性以及推荐态度等 。 第二十二 条 录取结果于 ⒛16年 3月 公布 。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 平 台 (http〃 /app|y oso edu on)查 询 录 取 结 果 。 录 取 通 知 发 至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三 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 留至 ⒛16年 12月 31日 。凡未按期派出者 , 留学资格 自动取消。 国家留学基金委 原则上不受理 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 、变更留学期限及延 期派出的申请 。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前 ,须 登录国家公派留学 管理信息平台 (http∶ //app丨 y os° edu cn)查 阅是否需要办理《同意办理派 出手续的函》 10 2O16年 刂家公派 山 N"学 选 派 I作 T丿 Ⅲ 及办理方式。如遇 问题 ,请 按录取国别或地 区联系欧洲事务 、 部 亚非事务部 、美大事务部 。 第二十五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 “签约派 出,违 约赔偿 ”的管理力、 。 法 派 出前 ,留 学 人员须持 《资助 出国留学协议 书》赴公证处办理 签约公证 手续 ,按 要 求开具 《同意办 理派 出手续的函》、交存保证金 ,办 理护 照 、签证、 《 国际旅 行健康证 书 》,通 过教 育部留学服务 中心、教育部 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 、广州留学 人员服 务管理 中心办理预 订机票、预领奖学金手续 (具 体请查阅 《出国留学人员须 知》 )。 第二十六 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 时,推 选单位及留学服 真审核其留学 国别、留学单位 、留学期限等信息。 务机构应按要求认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 员自抵达 留学所在国后 10 日内须 凭 《国家 留学基 金 留学资格证书》、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 向 中 国驻 留学 理报到手续。 资助 出国 所 在 国使 (领 )馆 办 第二十八 条 留学人 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 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 、 国家 助 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 《资助 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 留学基金资 关约定 ,自 觉接受国 内推 选单位和驻外使 (领 )馆 的管理 ,定 期向推 选单位和驻 外使 (领 )馆 提交研修报告及 国外合作者鉴定 。 第二十九 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 的研修计划及国 内推 选单位提 出的 任务和要求 ,按 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回 国后以适 当形式 向推 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 。 留学人员应及时向国家 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 、提取保证金等手续 。 第三十条 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管理办 ,统 法 筹考 “ ” 虑 选拔 、派 出、管理 、回国 各环节 ,对 留学人员加 强 目标和过程 管理 ,具 休工作 应 有专门机构和 人员负责 。在 留学人员录 取后 ,推 选单位应合理安 排其工作 ,保 证按 期派 出,并 及时将未派出人 员名单及原因 函告国家留学基金委 ;在 留学人 员派 出前 应进行行前教 育,对 其 国外研 修计划提 出明确要求 ,并 指导 、协助 其办理 出国手续 , ; 在留学人 员派 出后 ,应 加强对其指导和检 查 ,保 持定期 联系 ,对 留学 人员所提交 的研 修报告进行认真 审核 ,协 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 (领 )馆 做好在 外管理和按期回 国工作 ;在 留学人员回国后 ,应 进行考核 ,确 保留学效益 。 第三 十一 条 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 出在外管理和 回国刂 菁况以及取得的公派 留学效益等情况进 行总结 ,将 总结报告连同典型事例等材 料提交至 国家留 学基金委。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各单位研 修报告提交和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 究项 目或科研成果在 成文、发表、 “ 公开时,应 注明 本研究 /成 果 /论 文得到 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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