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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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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文件 防科发科〔2017〕97 号 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 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 号)文 件精神,结合学院目前实际情况,学院制定了《防灾科技学院科研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7 年 10 月 19 日经院务会审定通过,现 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防灾科技学院 2017 年 11 月 1 日 - 1 - 防灾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鼓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承担科研项目, 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任务与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根 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 办发〔2016〕50 号)、《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党组关于加快推进地震科技创 新的意见>的通知》(中震党发〔2017〕69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 号)等文 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校内科研项目。 (一)纵向项目是指国家、部委、省市等政府机构资助的各类计划项目、 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应严格执行科研经费 主管部门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 (二)横向项目是指学校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合同约定进行 管理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决策咨询、管理咨询等带有商业行为 的科研项目。 (三)校内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设立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院科研项目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院、系(部、所)、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一)学院院长对科研管理统筹领导,并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院长在各自 职权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人事处、审计监察处、财务 - 2 - 处、资产管理处和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对全校科研承担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责任。 (二)各系(部、所)(以下统称系部)对本部门所负责的科研项目承担 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责任。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承担项目负有 实施、完成和管理的直接责任,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 济和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院成立科研管理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科研院领导担任,成员 包括:人事处、发展与财务处、审计监察处、资产管理处和科研处等职能部门 负责人和各系部分管科研工作主任或副主任。协调小组针对科研管理相关问题 进行研讨,对重要及重大事项报院务会或院党委会讨论。 第五条 学校统筹规划、整合信息资源,建立科研、财务、资产、审计、 系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立项、建账、执行 到验收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并逐渐建立信息分级、分类公开制度。 第六条 科研管理相关职能处室及系部管理职责。 (一)科研处职责 负责对学院的科研业务工作进行有效组织和科学管理,以宏观管理为主。 负责学院科研合同管理和过程管理。负责各类纵向项目申报和校内科研项目立 项工作,负责课题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审核预算调整、科 研协作费的拨付等重大支出;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 工作。负责学院科技成果申报、审核、登记、管理和归档工作。负责科研项目 的立项信息、经费支出过程信息、结题验收信息的公示工作。 (二) 发展与财务处职责 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负责组 织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科研人员学习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参与指 - 3 - 导并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 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 目到款;审核预算调整、科研协作费的拨付;审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 目负责人进行结题审计;协同科研处进行绩效考核。对符合招投标范围的科研 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委托外单位承担的其他科研任务及成果转让等组 织招投标。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 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可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 用安排解决。 (三)审计监察处职责 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 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 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决算进行审签。 (四)资产管理处职责 负责学院科研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监管和产权管理等工作,组织相关资产 的核查、登记、统计、评估和处置工作,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设备采购, 承担相应的资产管理职责。 (五)人事处职责 与科研处、发展与财务处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六)系部职责 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资格和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对归口本单位的科研项 目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审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建立以系 部为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对项目组和科研团队的管 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 4 -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立项。 学校鼓励在职人员申报和承揽纵向项目、横向项目以及校内科研项目。 (一)申报纵向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 填写材料,报科研处审查并统一组织申报。 (二)校内项目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管理办法申报和立项。 (三)承揽横向研究项目或工程项目时,严格掌握行政许可、持有资质等 方面规定,并考虑现有研究平台、研究基础、实验室装备、科研力量等因素, 量力而行。系部负责对归口本单位科研人员的资格和项目的可行性审查,科研 处负责形式审查和用印审批。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项目要求的技术文件(项目审批 文件、立项管理协议书、资助项目计划书、任务合同书、合同等)原件一份。 发展与财务处负责向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及时发布科研经费到款信息,科研项 目经科研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经费立项。 第九条 项目分解。学院承担的纵、横向项目,根据项目研究任务需要, 学院科研人员之间可签订协议或合同、设立子项目,并转拨科研经费。由项目 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属系部审核,科研处审批。分解研究任务的同时需依 据原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预算。子项目类型和原项目相同,经费使用经原项 目负责人签字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条 项目验收。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上 级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出具的项目结题证明、验收报告或技术鉴定等。项目结 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合同明确约定 计入委托单位资产外,均属于学院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科 研仪器设备、耗材购置依据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 5 - 执行。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学院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 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开支范围。中央财政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省 级财政科研计划和其它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 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它纵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 费用和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 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含会 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一)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 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照规定统筹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 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工作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 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并严格依照相应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具体要求见《防 灾科技学院劳务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项目可聘用学校非在岗人员担任 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 (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 用。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 见和建议。(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 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3) - 6 -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中央财政科研 计划(专项、基金等)和其他计划的专家咨询费支付,可参照国家规定标准(见 表 1)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 费标准上浮 50%执行。 (四)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 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 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 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表 1 国家规定的专家咨询费标准 咨询专家 具有或相当于 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的人员 其它专业人员 咨询方式 标准(元、税后) 1500-2400 750-1200 会议咨询、 900-1440 (人.天) (第 (人.天) (第 现场访谈或 (人.半天) 1、2 天) 3 天以后) 者勘察 通讯咨询 300-1200(人.次) 900-1500 450-750 会议咨询、 540-900 (人.天) (第 (人.天) (第 现场访谈或 (人.半天) 1、2 天) 3 天以后) 者勘察 通讯咨询 180-750(人.次)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 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一) 管理费。指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为项目提供仪器设备及房屋、 日常水电暖、燃料和学校科研管理日常业务补助支出等成本消耗。管理费提取 比例为间接经费的 30%(系部科研管理费提取比例为间接经费的 9%,由系部安 排使用;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提取比例为间接经费的 21%,由学校统筹安排)。 (二)绩效支出。指学校为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而安 - 7 - 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可用于发放给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也可用于 补充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不足,发给研究生、博士后、退休返聘人员等无工资 收入的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额度为间接经费的 70%。 间接费用提取比例按照其经费主管部门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未明确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不再安排绩效支出,管理费 提取比例为总经费的 5%(系部科研管理费 1.5%,由系部安排使用;学校科研 发展基金 3.5%,由学校统筹安排);管理费核定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应的 规定执行。横向项目计提管理费比例按到帐经费的 10%提取(系部科研管理费 3%,由系部安排使用;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7%,由学校统筹安排)。由科研处 组织承接的横向项目,管理费比例按到帐经费的 10%提取(系部科研管理费 3%, 由系部安排使用;科研处科研管理费 1%,由科研处管理使用;发展与财务处 科研管理费 1%,由发展与财务处管理使用;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5%,由学校统 筹安排)。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预算调整程序有明确规 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比照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预 算调整的办法执行,具体规定包括: (一)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它支出预算调整,每 年在规定时间,由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科研 处和发展与财务处审批,予以调整。每个项目预算调整不得超过 2 次。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只允 许调减,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办理程序同上。 (四)项目总预算的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 减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在履行学校申报程序后,须上报经费主管部门批 - 8 - 准。 第十八条 支出审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单位负责 人审批。具体流程见《防灾科技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外协经费管理。项目向外拨款,须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任务。 需转拨经费时,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校发展财务处统一办理,并依据经费转 拨批件、任务书、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由 科研处和发展财务处共同审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外拨经费比例原则上不超 过项目总经费的 30%。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外拨经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 经费的 40%。 第二十条 结余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按照项目 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纵向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在 2 年内,可用于校 内自选课题的研究工作,2 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横向 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结余经费的 70%用于发放 课题组成员的绩效奖励,30%作为课题组人才培养、科研团队建设储备科研经 费或其他项目研发启动经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由课题组自主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应对所负责的项目和经费进行清 理。项目在研的,应将经费转给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无法在 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但已到校的经费 一般不再转拨;科研处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签字、 盖章。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与考核 建立项目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 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未能 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 1 年以上(含 1 年)和其它重要事项变更时, - 9 - 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所在系部审核,报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处根据国家和学院的要求,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 入重点审计范围,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 程跟踪审计,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于非涉密科研项目,在学院 内部公开立项信息、结题验收信息、经费支出过程信息和预算科目支出信息。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核。科研项目绩效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按年度由项目依托的系部组织考核。 (一)实行绩效考核的项目包括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 的项目及其它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绩效考核的项目、横向项目和校内科研项 目。 (二)绩效考核的内容。绩效考核分为业务考核、财务考核两部分。业务 考核指项目完成情况和效果;财务考核指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三)考核工作的执行。绩效考核每年 1 月份在项目执行周期内实施年度 考核。 (四)考核结果的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确保国家和商业秘密的前 提下,将绩效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五)绩效支出。科研处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年度绩效支出额度,报人事 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一次性发给 项目组成员。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成果管理 科研成果包括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 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已结题、验收或鉴定的纵向、横向、校内科研项目科研成 果(研究报告、工作报告、鉴定证书或验收合格证明、应用证明以及与项目有 - 10 - 关的其它资料),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其它需要登记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承担者应认真负责的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确 定的目标完成项目,取得科研成果。纵向项目认同上级部门的验收结果;校内 科研项目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有关管理办法要求验收;横向项目严格执 行合同。凡合作完成的项目,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上必须署名“防灾科技学院”。 第二十八条 凡由学院签订合同,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成果所 有权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科研成果的推广、技术转让及知识产权转让须 经学校同意,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取得科研成果应及时报科研处登记,归入个人科研 档案。没有登记备案的科研成果在教师职称评定、量化考核、成果奖励等方面 不予考虑。 第七章 第三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 高层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办法 (一)学院优先推荐技术创新性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推动 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的科研成果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 (二)科研处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部级和其它各类科技成果奖。 (三)对获得科技成果奖的完成人,学院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 (一)对学院在职教职工以学院为承担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将给 予一定的奖励。 (二)科研成果奖励设国家各级科技成果奖奖励、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科 研绩效奖励、学术论文奖励、专著出版奖励、发明专利奖励等。 (三)各类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按照《防灾科技学院科研奖励细则(试行)》 (见附件)执行。 - 11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属科研处,原《防灾 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发科〔2015〕52 号)、《防灾 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发科〔2015〕53 号)废止。 附件:防灾科技学院科研奖励细则(试行) - 12 - 附件: 防灾科技学院科研奖励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高层次科研成果的 推广与应用,进一步提升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水平与教学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 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下列科研奖励项目: (一)科研成果奖励 (二)项目立项奖励 (三)项目绩效奖励 (四)学术论文奖励 (五)专著出版奖励 (六)发明专利奖励 第三条 科研奖励的申报、核定等组织工作由学院科研处组织实施。院学术委员会依照 本办法规定,核准科研奖励等级。 第二章 科研奖励奖项设置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标准: (一)以防灾科技学院为参与单位获得的国家级政府科研奖项(见附录 1) ,对参与的 学院教职工给予如下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一、二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 (二)以防灾科技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政府科研奖项(见附录 1) , 对排名第一的学院教职工给予如下奖励: 对获得省(部)级一、二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第五条 项目立项奖励的标准: (一)为了鼓励学院教师申报国家级竞争性科研项目,凡学院教师以防灾科技学院为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到的竞争性较强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 一般项目,见附录 2),学院还给予项目主持人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二)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只适用于以防灾科技学院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学院 教职工为负责人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项目绩效奖励的标准: 项目主管部门关于绩效支出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纵向科研项目,绩效奖励 额度为间接经费的 70%。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结余经 费的 70%用于发放课题组成员的科研绩效奖励。 第七条 学术论文奖励的标准: (一)在国际上最权威的英文期刊《SCIENCE》、 《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 篇论文奖励 10 万元。 (二)全文被《SCI》 (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的期刊论文,影响因子 2.0 以下的每 篇奖励 10000 元;影响因子 2.0(含 2.0)以上的每篇奖励 20000 元。 - 13 - (三)全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 检索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 6000 元。 (四)全文被《EI》 (工程索引)检索收录的 JA 检索类型的期刊论文,全文被《ISTP》 (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 、《ISR》 (科学译论索引)检索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 6000 元。 (五)被《新华文摘》、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收录全文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6000 元, 收录论文摘要的每篇奖励 2000 元,收录论文题目的每篇奖励 500 元。 (六)同时被多种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按最高收录等级奖励,不重复计算。 (七)学术论文奖励只适用于以防灾科技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且以学院教职工为第 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 第八条 专著出版奖励的标准: (一)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按照每千字 60 元的标准奖励。 (二)在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照每千字 30 元的标准奖励。 (三)专著的认定包括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专著的核心成果是作者首创或发明的, 并被国内同行认可;二是作者应发表 5 篇以上与本专著有关的中文核心刊物以上论文,并 被该专著引用。 (四)专著出版只适用于科技、教育等国家或行业部门下达到我院的专著编写任务, 并以审批的任务书或委托书为准。专著应以学院教职工为独立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或 主编单位。 第九条 发明专利奖励的标准: 以防灾科技学院为第一申请(权利)人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 行评议,认定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并可进行推广与应用的知识产权,给予奖励。 (一)美日欧发明专利,每项专利奖励 2 万元。 (二)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每项专利奖励 1 万元。 (三)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每项专利奖励 3000 元。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类别的知识产权,每项奖励 1000 元。 第三章 科研奖励鉴定和评审 第十条 学院科研奖励每年鉴定和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科研奖励由学院教职工根据申报年度的科研成果对应的奖励项目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相应的统一格式的科研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材料及其复 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部门对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推荐,并按照汇总表要求报学院 科研处;科研处对各部门所报科研成果进行核定,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院学术委员会审 核申请材料,并对各类科研成果做出评审和鉴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科研奖励的,由院学术 委员会进行审查。确认有不正当学术行为的,报院务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学院科研奖励的,由科 - 14 - 研处进行审查报院务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科研奖励评审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规 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 15 - 附录 1: 《防灾科技学院科研奖励细则》科研成果获奖等级分类 科研成果等级 科研成果奖项名称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国家级 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等 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省 省(部)级 (部)级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省(部)级社会科 学优秀成果奖;省委颁发的“五个一”工程奖等 —16— 附录 2: 《防灾科技学院科研奖励细则》科研项目级别分类 项目类别 国家级重大项目 国家级重点项目 国家级一般项目 项目名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科技部支撑项目 国家科技攻关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中宣部“五个一”工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大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重大项目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科技攻关重点项目 国家级重大项目一级子项目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点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年度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 国务院各个行业专项项目(一级项目) 国家级重大项目二级子项目 国家级重点项目一级子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项目 教育部跨世纪人才项目 科技部软科学项目 防灾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1 日印发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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