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案例简报第7期.pdf
中 国 科 学 院 西 安 分 院 陕 西 省 科 学 院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 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2018 年第 7 期 (总第 7 期) 中国科学院西安分院纪检组编 2018 年 7 月 20 日 近年来,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实践中,中科院采取了行之 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 下发,中科院再放大招,推出 10 项“放管服”重要举措,将科研 管理权下放到所。科研管理绿色通道的建立,简化了管理环节, 但不意味着降低管理要求。为了使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 得好、见实效”,必须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 推进督导检查,教育引导科研人员正确认识并理解“放管服”的真 正意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各项规定,共同推进 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科研经费的高效、合规使用,一直是科研领域的关注重点, 而科研领域中不时暴露出的关联交易问题,更是科研领域的较大 风险点。本期整理印发关于“关联业务”的三则案例,以期引起 各单位对科研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视,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等违纪违规问题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强化经费使用过程监管,杜绝利益输送。 一、浙江大学陈英旭贪污案 陈英旭,男,1962 年 8 月 16 日出生,浙江大学原教授,环 境与资源学院原常务副院长,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政 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第八届、第 九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 945.4975 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 10 年。 1.违规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列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 外协单位。陈英旭承担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太湖流域苕溪 农业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 。课题分为 10 个子课题,其本人兼第四、第十子课题负责人。陈英旭将自己实 际控制的杭州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博公司)和杭 州波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易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 位。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均由陈英旭一人出资成立,为实际控制 人,法人代表和公司股东由其学生和亲属挂名,所谓公司员工也 均是其学生。 2.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套取科研经费。陈英旭将高博公 司和波易公司列为第四子课题参加单位,利用课题负责人职务便 利,将 600 万元专项科研经费通过浙江大学水专项账户划入高博 公司,将 270.73 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划入波易公司。上述经费除 少量用于课题开支外,陈英旭授意其学生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 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 778.1898 万 元。 3.从课题合作高校套取科研经费。陈英旭将波易公司列为第 十子课题参加单位。其将该子课题的一部分任务交由浙江某高校 副教授金某某负责,陈英旭与其约定其中的 200 万元由波易公司 支配使用,并从形式上由波易公司和该高校签订了项目任务合同 书,制造了合规的假象。陈英旭交待金某某课题经费要通过波易 公司员工(实为其学生)在该高校财务部门报销的形式取出。陈 -2- 英旭指使学生编造了多份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和设备购置合同,开 具虚假发票,并报销了汽油费、住宿费等其它费用,将金某某课 题组专项科研经费 167.3077 万元予以套取。 二、山东大学刘兆平贪污案 刘兆平,男,1958 年 3 月出生,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 主任,新药评价中心原副主任。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 341.80303 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 13 年。 张春光,男,1979 年 9 月出生,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行 政管理部原主管。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 168.951174 万元, 被判刑 6 年。 尹志圣,男,1972 年 4 月出生,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 实验师。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 47.55107 万元,被判刑 2 年。 1.以个人控制的公司直接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刘兆平以新 药评价中心名义成立历下科创公司,该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由刘 兆平实际控制,专门用于虚开发票从学校进行报销。刘兆平安排 报账员先后从历下科创虚开发票 168.4959 万元,山东大学将款 项转入历下科创账户后,报账员根据刘兆平的指示将其中的 140.46 万元交给刘兆平。 2.从业务合作公司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刘兆平安 排张春光以购买实验动物的名义从上海某实验动物场虚开发票 金额共计 285.2 万元,在学校报销后,其中的 41.880357 万元作 为员工奖励资金,刘兆平指使张春光将剩余的 243.319643 万元 转入其个人账户。刘兆平从某公司虚开两张金额共计 19.4 万元 的试剂发票,山东大学将款项支付给该公司后,该款全部转入刘 兆平妻子个人账户中。 3.间接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为个人公司支付工程和设备款 项。尹志圣个人的济南槐荫兴科养殖场为刘兆平个人的欣博公司 制作实验动物笼具等设施,二人商定由济南槐荫兴科养殖场虚开 -3- 购买实验动物发票,从山东大学报销后支付上述款项。两人采取 上述手段,分 14 次套取共计 119.77 万元。刘兆平与德州某空调 安装公司业务员约定为欣博公司制作安装制冷机组和装修实验 动物房,刘兆平安排尹志圣制作了虚假的该业务员为药评中心提 供空调净化服务的合同,在学校报销 8.4 万元,支付上述部分工 程款。后刘兆平要求提供动物饲料发票才能支付剩余工程款,该 业务员分 9 次虚开发票共计 57.893 万元,刘兆平在学校进行了 报销。欣博公司从某公司购买了 18.225 万元的设备,刘兆平指 使张春光制作虚假的试剂购买合同,从学校报销 18.406 万元支 付给该公司。 4.制作虚假的校外人员领取劳务费凭证套取科研经费等公 款。刘兆平安排药评中心报账员制作虚假的校外人员领取劳务费 凭证,虚假报销的劳务费均从山东大学财务部门转至刘兆平个人 银行卡。刘兆平采取上述手段,分 48 次从山东大学套取共计 119.88 万元。 按照山东大学有关规定,横向课题组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 40% 作 为 酬 金 。 刘 兆 平 名 下 横 向 经 费 结 余 部 分 的 40% 共 计 579.393969 万元应视为其个人收入。最终认定刘兆平实际骗取 科研经费等公款 341.80303 万元。与此相对应,认定张春光参与 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 168.951174 万元,认定尹志圣参与骗取科 研经费等公款 47.55107 万元。 三、大连民族学院环境与资源学院姜健贪污、诈骗案 姜健,男,1970 年 8 月 2 日出生,原系大连民族学院环境 与资源学院副院长。因涉嫌贪污罪,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4 日 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法院判决,被告人贪污罪和诈骗罪两罪并罚, 判有期徒刑 12 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健原系大连民族学院科技处副处长, -4- 负责十余个科研项目的研发和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 1、自 2011 年 11 月至 2012 年 9 月,被告人姜健利用其经手 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的便利条件,虚构了购买大量实验试剂和器材 的事实,并指使大连市大生化试剂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 某(其同时系大连连大消毒剂经销中心、大连市格瑞特消毒剂经 销处、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大实验器材经销中心的实际经营者)虚 开发票报销实验试剂和实验器材费用,姜某某收到报销的科研经 费后扣除必要的税款和实际发生的试剂器材费用,将余款全部打 到被告人姜健或其前妻杨某某账户内。通过这种方式,被告人姜 健共骗取大连民族学院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 458630 元。 2、2010 年 1 月 27 日,被告人姜健注册成立了大连大成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 21 日,大连金州新区科学技术局 下发了《关于申报 2011 年金州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文件 对 2011 年大连金州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做出规定。被告 人姜健明知大连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仍虚构 了项目合作单位及项目研究人员等信息,申报了”生物积炭包覆 纳米金属材料规模化生产工艺”项目并与大连金州新区科学技术 局签订了《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2011 年 12 月 27 日,大连大 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大连金州新区科学技术局转入的 600000 元科研经费。被告人姜健并未将 600000 元科研经费用于 “生物积炭包覆纳米金属材料规模化生产工艺”项目,部分款项 用于其女儿治病和生活开销。 (以上信息摘自中科院监督与审计局网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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