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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申请学位发表论文规定(2019年12月修订,2020级新生起开始执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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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申请学位发表论文规定(2019年12月修订,2020级新生起开始执行).pdf

安徽医科大学申请学位发表论文规定 (2019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促进一流学科建设,提高 学位授予质量和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前应及时将研究成果整理成学 术论文发表,方可授予学位。发表论文应为本人专业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论文为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 的学术论文,不含各种期刊的“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含综述、会 议文献或 letter(不含研究成果或统计分析) 。 第二章 发表论文要求 第四条 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 一、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含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一)博士研究生须在 SCI(含 SCIE、EI、SSCI,下同)收录期 刊上发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论文: 1.单篇影响因子≥3.0 的论文; 2.单篇 SSCI,影响因子≥2.0 的论文; 3.JCR 二区及以上收录的论文; 4.累计影响因子≥5.0 的论文。 (二)硕博连读学术型研究生须在 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的论文: 1.单篇影响因子≥4.0; 2.JCR 一区; 3.累计影响因子≥6.0 的论文。 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一)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在 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满 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论文: 1.单篇影响因子≥2.0 的论文; -1- 2.JCR 二区及以上期刊发表 1 篇论文。 (二)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在职人员须以第 一作者(不含并列)发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论文: 1.在 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影响因子≥2.0 的论文; 2.在 SCI 收录的 JCR 二区及以上期刊发表 1 篇论文; 3.在《中文核心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上发表 2 篇论文。 三、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含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一)学术型研究生(不含社会科学类和护理学)须发表满足下 列条件之一的论文: 1.在 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论文; 2.在《中文核心要目总览》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论文; 3.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版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论 文。 (二)社会科学类(含哲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和护理学 研究生须发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论文: 1.在 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论文; 2.在《中文核心要目总览》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论文; 3.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论文; 4.在本科高等院校学报上发表 1 篇论文。 (三)申请提前毕业的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须发表累计影响因 子不低于 3.0 或 JCR 二区的 SCI 收录论文,其中社会科学类(含哲学、 法学、教育学、管理学)研究生必须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论文。 四、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含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一)专业学位(不含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研究生须发表满足 下列条件之一的论文: 1.在 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论文; 2.在《中文核心要目总览》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论文; 3.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论文; -2- 4.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收录期刊上发表 1 篇论文。 (二)申请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需在公开出版的 学术期刊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 五、其他 (一)转化医学研究生招生改革试点项目 参照《安徽医科大学“转化医学研究生招生改革试点项目”实施 方案》执行。 (二)卓越博士生教育培养提升计划 参照《安徽医科大学“卓越博士生教育培养提升计划”项目实施 方案》执行。 第五条 港澳台及国际学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要求 港澳台参照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相关学位类型的要求执行。 国际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另行制定。 第六条 论文署名要求 一、作者署名要求 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学位申请人必须为论文第一作者,导师必 须为责任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并列责任作者、通讯作者)。若论文中 注明为共同作者(或“并列作者”) ,需符合第七条。 二、单位署名要求 (一)申请人第一署名单位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安 徽医科大学××学院(所、系)”、“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附属医院” 或“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学院” 。非直属附属医院和临 床学院(不含附属省立医院和第三附属医院)等单位或机构培养的研 究生所发表的论文,同时署名“安徽医科大学第五临床医学院” 。 (二)导师作为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的署名要求同上。 三、关于学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署名要求 学校外派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用于申请学 位的论文,其责任作者和作者单位的署名要求,可依据外派时签订的 协议执行。原则上,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安徽医科大学为共同作 -3- 者单位,我方导师为共同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 四、海外导师培养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署名要求 海外兼职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申请人应为第 一作者,且署名单位是安徽医科大学或依据学校聘任时签订的协议执 行。 第三章 发表论文的认定 第七条 合作发表论文的认定 学校鼓励研究生与他人合作发表论文。 一、使用共同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为标注并列作者但非署名 第一位的作者)的 SCI 论文申请博士学位者,影响因子按共同第一作 者的人数均分,视为累计影响因子。 二、使用 SCI 论文申请硕士学位者,期刊影响因子≥2.0,署名 前 2 位作者有效;期刊影响因子≥3.0,署名前 3 位作者有效;期刊 影响因子≥4.0,署名前 4 位作者有效,以此类推。 第八条 论文收录的认定规则 一、鉴于 SCI 收录刊物与中文核心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SCI 发表论文与中文核心刊物以论文正式接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 二、 SCI 收录论文的影响因子以该刊 3 年内的最高影响因子计算。 第九条 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 一、统招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论文发表时间须为在学期间或毕业后 2 年之内。 二、同等学力人员用于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论文应为近 3 年发 表(以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之日计算)。 第十条 对各学院自行制定发表论文规定的认定 各学院均可依据本规定进一步制定本学院学位申请人发表论文 的规定,但标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并须经校学位办公室审定备 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论文审核的工作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须在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将论文原件和论文复印 -4- 件一起上交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经该单位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提交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 二、对于已被 SCI 收录期刊接受但尚未发表的论文,学位申请人 提交该刊物的正式接受函和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后可进入学 位申请程序;已经以网络版发表的 SCI 论文可认定其为正式发表。 国内期刊的可在三个月内刊发的正式刊用函及清样,经导师签名 认可的论文全文后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未标注具体刊用时间的国内 期刊的接受函及清样,学校一律不予认可,不可用于学位申请。 三、为鼓励硕士学位申请人发表 SCI 论文,经导师审核已投往国 外 SCI 收录期刊的论文可用于申请学位。申请人须提交杂志社的修稿 函和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此类论文不认可共同第一作者。 四、对于以上(二) 、 (三)使用国外 SCI 收录期刊或三个月内刊 发的国内期刊接受函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和使用国外 SCI 收录期 刊修稿函申请硕士学位者,待论文正式发表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二条 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是学位论文质量的 重要体现,也是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导师应 高度重视,教育并监督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指导研究生在规定时间 内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并在学位申请阶段作为论文的责任人(通讯 作者或责任作者)做好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承担着硕士、博士学位评审的重要 职责。对申请学位人员发表论文的审核是硕士、博士学位评审的重要 内容之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坚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把 关的态度对学位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发表论文是否符合申请 学位要求等进行审核和讨论,发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有的作用。 第五章 对未发表规定论文的研究生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未发表规定论文的处理 对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到本规定正式发表论文要求的统招研究 -5- 生,可申请答辩,按期毕业,但暂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其学 位授予问题,待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论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方 接受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有效期 2 年。如毕业后 2 年内未完成规定 论文的发表,今后将不再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第十五条 对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规定论文的同等学力申 请学位人员的处理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如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符合规定 的论文,此次申请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新生起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以往颁布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规 定为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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