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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学院收入管理的规定(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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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锡商院财〔2023〕6 号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印发《关于加强学院 收入管理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本校各部门: 《关于加强学院收入管理的规定(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 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3 年 9 月 13 日 1 关于加强学院收入管理的规定 修 订 为规范管理学校的各项收入,加强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从 源头上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政府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 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收入是指除财政性拨款外的校内所有 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 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 其他收入。 财政性拨款收入按国家和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 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 费、培训费、考试报名费、合作办学收入,以及其他有关教学活 动取得的收入。其中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而取得的收入, 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 科技咨询及其他有关科研取得的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 政补助收入。 经营收入是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 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是学校从非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经费 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 或下级政府(包括政府财政和政府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款。 捐赠收入是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2 利息收入是学校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是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 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不属于以上收入的各类收入。主要包括现金盘 盈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无法 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 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所有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日常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项收入应依法、依规取得,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 标准应通过省、市物价局核准或备案;对于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其他收入,在取得时应签订合同、协议或其他有关凭据。 第四条 各项收入在取得时必须提供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 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的票据。对于部门(二级学院)代收的各 项费用,如考证费、鉴定费、培训费等,可由部门(二级学院) 收取后统一由财务处开具票据。票据的使用按照《无锡商业职业 技术学院票据管理办法》(锡商院财〔2019〕12 号)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 额上交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擅自在银行开设账户,禁 止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和“小金库”。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隐瞒、 截留、转移、私分各项收入。 凡是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各项收入,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同 时提供一份合同或协议给财务处;合同或协议发生变更或未完全 执行的,应向财务处提供相关凭据。 未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在取得收入时必须附完整清单,清单 应包含:收入项目、收费标准、缴款单位名称(或学生名单)、 收入总额等内容。 3 第六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收款时应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 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未经财务处授权 的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办理收费业务。 第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学校 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凡有违反收入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一经 查实,所有收入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责任, 视情节轻重,按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各部门(二级学院)应自觉接收纪检监察部门、审计与法 规处、财务处的监督检查,真实反应相关情况并提供所需资料。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乱收费行为: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立项收费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2.不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或者私自印制、转让、转移、 代开收费票据,或者不按规定范围使用收据的;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4.收费未及时交财务处入账的; 5.其他违法违纪收费行为。 对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 并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部门以及当 事人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部门 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现金出纳(或委托收费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均属 违法违纪行为: 1.收费不开收据; 2.收费后不入账或不上缴财务; 3.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领导授意下公款私存。 4 对于现金出纳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或学校的 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 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非现金出纳私自收费的比照以 上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条 现金出纳(或委托收费人员)或部门因票据保管不 善,造成票据遗失的,或因票据遗失导致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 学校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原《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学院收入管理的规定》(锡 商院财〔2010〕8 号)同时废止。 5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13 日印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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