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 2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 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 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 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 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 5 — 第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 转移。 第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 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 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七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 (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 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 (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 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 类包装; (三) (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 种类、准确重量(数量) 、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 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 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 (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 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 — 6 — (五) (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 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 付运输者; (六) (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 类、重量(数量) 、接受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七) (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 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应急预案;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环 节出现扩散、流失、泄漏等情况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 应急措施,并向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 (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免于 运行转移联单的除外) ,并根据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转移危险废物的 准确重量(数量) 、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联单是否相符;不相符的, 应当拒绝运输; (二) (安全运输责任)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等造成突发 环境事件; (三) (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 预案;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 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 物移出者和接受者; (四) (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的运抵指定地 — 7 — 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九条 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 (核对及接受责任)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 量)与转移联单(免于运行转移联单的除外)是否相符,拟接受的 危险废物的种类与联单不相符或者重量(数量)差异不合理的,应 当联系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确认原因; (二) (合规利用处置责任)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对接 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三) (结果告知责任)将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 危险废物移出者; (四) (申报登记责任)妥善保管危险废物转移信息,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申报登记或者报告危险废物经营 情况。 第十条 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 撒危险废物造成污染的,由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行为的组织 和实施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与环境修复责任,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 还应承担相应责任。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行为的组织和实施 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运输者承担责任;运输者 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第三章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第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 — 8 — 废物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 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废物代码、重量或者数量、来源、 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拟转移的目的; 2.危险废物接受者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 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 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 应急预案; (二)移出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移出者与接受者不是同一法人单位时,应当提供移出者 与接受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要 求时,免于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四)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申请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 一年。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 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 — 9 — 说明理由,并函复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通知申请者并说 明理由。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经批准后,移出者 在批准的有效期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时无需再办 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同一法人单位内部的不同设施之间申请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当符合以下条件时,移出地和接受地省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危险废物的转移: (一)对于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接受者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 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能力; (二)接受者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 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 当符合以下条件时,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 意危险废物的转移: (一)对于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接受者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 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能力, 并持有相应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豁 免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要求时,免于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二)接受者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 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 10 — (三)以填埋处置为目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 废物时,移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能够满 足本地区的处置需求。 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应当包括批 准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接受者、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方式; 批准决定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第十四条 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区域合作。对于通过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向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利 用处置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或者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在邻近省、自 治区、直辖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以简化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规定。 第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 照经批准的危险废物转移方案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转移活动。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 当按照在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 划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转移活动。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提出 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或者办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一)增加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或者数量的; (二)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 (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 发生变化的。 — 11 —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海关及其他主管部门依法罚 没、收缴的危险废物以及责任主体不明的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 实施罚没、收缴行政管理行为的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对该危险废物具 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依法指定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转移过程可免于运行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附记载有转移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 及接受者信息的相关文件。 第四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采用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 的,应当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 单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的信息系统应当与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 暂不具备电子转移联单运行条件时,可以使用纸质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格式见附表,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 制。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十四位 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移出 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移出地市级行政区划代码; 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 医疗废物的转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转移联单,其填写、运行应 — 12 — 当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 当需要运行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 危险废物时,移出者凭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 废物的文件,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填写、 运行和返还纸质转移联单。 当需要运行纸质转移联单在省级行政区内转移危险废物时,移 出者凭经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运行和返还纸质转移联单。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 具)次危险废物,应当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次为多个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危险废物 时,每个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联单中 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栏目的相关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废物种类、 废物代码、重量(数量)、形态、性质、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名 称等情况,打印后将联单交付运输者随危险废物一起转移运行。 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运输者经核对联单信息无误后,应当将危 险废物连同打印的联单一起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交付危 险废物接受者核实验收。 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者和后一运输者应当 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前一运输者须将打印的联单交付后一 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者应当核对联单移出者栏目 事项和前一运输者栏目事项。 — 13 —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接受者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 后,应当将打印的联单存档,并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联单的接受 者栏目相关信息,确认接收。 第二十五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在收到接受者的确认信息后,应当 通过信息系统确认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结束。 第二十六条 当需要运行纸质转移联单时,危险废物移出者、运 输者和接受者应当在纸质联单上签字确认。 对于本条第一款所述的纸质联单,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将经签 字确认接收的纸质联单复印后,在十日内分别交付移出者、运输者 和接受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危险废物移出者在接 到接受者签字确认的联单复印件后,应当自留存档,并复印一份在 二日内报送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 在固定的移出者和接受者间经常性转移种类相同、形态相同、 性质相同的危险废物的,经移出地和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同意后,移出者和接受者可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定 期分批报送纸质联单。 第二十七条 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流量 记录设备,危险废物移出者和接受者应当分别记录每天危险废物转 移的种类、重量(数量)、形态和性质等信息,由经办人签字后存档, 并根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运行转 移联单并报告转移情况。转移联单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转移情况报 告至少每月报送一次。 第二十八条 同一法人单位在位于同一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 — 14 — 的不同厂区(场所)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以简化转移手续。具 体适用的危险废物种类、转移主体范围和管理要求,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前款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将每批次转移危险废 物的种类、重量(数量) 、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的主要信息纳入 相关台账记录,并至少按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报告。鼓励通过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 信息系统传输电子转移数据。 第二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禁止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接收 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第三十条 危险废物纸质转移联单(包括电子转移联单的打印 联、转移信息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完 毕后三年。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永久保留。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其纸质转移联单(包括电子转移 联单的打印联、转移信息台账记录)应保存至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 后 30 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实地检查等 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移出者和接受者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 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通过 实地检查等方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者的监督 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 字后归档。 — 15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 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电子转移 联单的打印联、转移信息台账记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 (二)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 营活动的; (三)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 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照规定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未将危险废物管 理计划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实际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 、时间、运输者、 接受者等信息与转移联单(包括电子转移联单的打印联、转移信息 台账记录)记载不符的; (六)实际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接受者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不一致,未提前变更管理计划备案内容的; — 16 — (七)向不符合标准的接收设施转移或运输危险废物,或者使 用不符合标准的接收设施接收危险废物的。 (八)其他不按照国家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 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 (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危险废物运输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拒绝接受有管辖 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对危险废 物转移情况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移出者、接受者不按规定履行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规定责任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运输者不按规定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任的,由县 — 17 —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 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 接受者的厂区(场所)的过程。 危险废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交通工具,通过水路、铁路、公 路或者航空等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过程。 移出者,是指危险废物转移起始或者预定起始的单位。 运输者,是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 接受者,是指危险废物转移或者预定转移的目的地单位。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具 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 18 — 附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样式) 联单编号:(省级环保部门统一编号) 1.批准转移决定文号 2.应急联系电话 (仅跨省转移时需要): (移出者填写) 第一部分 移出者填写 3.1 单位名称(公章) 3.2 地址 3.3 联系人 3.4 联系电话 4.1 运输单位 1 名称: 4.11 联系人 4.12 联系电话 4.13 道路运输证号 4.2 运输单位 2 名称: 4.21 联系人 4.22 联系电话 4.23 道路运输证号 5.1 接受者名称: 5.2 接受者地址: 5.3 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 5.4 联系人 5.5 联系电话 6 废物名称 废物代码 形态 性质 包装类型 包装数量 废物重量(数量) 7. 备注: 8.1 移出者声明:我申明,本转移联单填写的信息是真实的,正确的。拟转移危险废物已按照相 关法律和标准确定了运输者和接受者,并进行了包装和标识。 8.2 产生单位/移出者移出日期 年 月 日 8.3 经办人签名 9.11 运输者 1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9.12 经办人签名 9.21 运输者 2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9.22 经办人签名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运输者填写 接受者填写 10.1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数量□ 形态□ 性质□ 无□ 其他□: 10.2 接受者处理意见 接收□ 拒收□ 其他□ 10.3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 10.5 日期 10.4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10.6 接受者公章 — 19 — 填写说明: 1. 批准转移决定文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转移决定的文号。 2. 应急联系电话:能够协助处理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的单位电话。可以是移出 者的电话,或者是受移出者委托的提供应急处置服务的机构的电话。该电话应当确保 24 小时能联系上。 3. 填写危险废物移出者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4.1 运输单位 1 名称:填写第一个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 话和道路运输证号。 4.2 运输单位 2 名称:填写第二个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 话和道路运输证号。 如果有更多的运输单位,可增加附页。 5. 填写危险废物接受者单位名称、地址(实际接收地的地址)、危险废物经营有 许可证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6. 填写危险废物名称、废物代码、形态、包装类型(如圆桶、槽罐、编织袋等) 、 数量(并标准单位,如“桶、包等”),及危险废物重量(并标准单位,如“吨、公斤、 升等” )。危险废物名称使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名称,废物代码使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 8 位废物代码。 7. 备注:可填写正确处理和运输危险废物的注意事项和信息,包括有关危险废 物的特性,主要化学成分,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事故状态下的处理要求等。 备注内容可增加附页。 8. 危险废物移出者声明转移联单填写的信息是真实的、正确的;拟转移危险废 物已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确定了运输者和接受者,并进行了包装和标识。经办人填写 移出日期并签名。 9. 危险废物运输者经办人填写接收危险废物的日期并签名。如果有更多的运输 单位,可增加附页。 10. 危险废物接受者要将拟接收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 10.1 对存在重大差异的,在数量、形态、性质或其他的“□”内打勾(√) 。无 重大差异的在无后的“□”内打勾(√) 。选择“其他”的,应当简要描述。 10.2 接受者签署,可在接收、拒收、或其他的“□”内打勾(√)。选择“其他” 的,应当简要描述。 10.3 填写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利用方式包括:R1 作为燃料(直接燃烧除外) 或以其他方式产生能量,R2 溶剂回收/再生(如蒸馏、萃取等) ,R3 再循环/再利用不 是用作溶剂的有机物,R4 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R5 再循环/再利用其他 无机物,R6 再生酸或碱,R7 回收污染减除剂的组分,R8 回收催化剂组分,R9 废油再 — 20 — 提炼或其他废油的再利用,R15 其他等。处置方式包括:D1 填埋,D9 物理化学处理(如 蒸发、干燥、中和、沉淀等),不包括填埋或焚烧前的预处理,D10 焚烧,D16 其他等。 其他方式,C1 水泥窑共处置,C2 生产建筑材料,C3 清洗(包装容器)。 10.4-6 危险废物接受者的经办人应当填写日期,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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