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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工发〔2014〕46号宁波工程学院学分制管理及收费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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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工发〔2014〕46 号 关于印发《宁波工程学院学分制 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 极性和创造性,优化人才培养过程,特制定《宁波工程学院学分 制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 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工程学院 2014 年 6 月 9 日 -1- 宁波工程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 性,优化人才培养过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来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允 许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与个性差异对所学知识和学习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主选择, 把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弹性管理结合起来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分构成与计算 第四条 学分制的内容包括学分和学分绩点。学分是反映学生学习量和学习进度 的计量单位。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学习的质与量的主要 指标,是进行学生奖惩、评优和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五条 课程学分的确定,根据课程性质、授课时数和课外学习量等因素而定。 原则上每 16 学时计 1 学分(体育等课程除外),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 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 1 学分。 第六条 为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区别学生的成绩差异,需计算课程的学分绩点 和平均学分绩点。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的计算 百分制记分的课程绩点=课程考核成绩(X)×0.1-5,等级制记分的课程绩点= 课程考核对应成绩值(X)×0.1-5,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百 90≤X≤100 80≤X<90 70≤X<80 60≤X<70 4.0≤X≤ 3.0≤X< 2.0≤X< 1.0≤X< 5.0 4.0 3.0 2.0 课程考核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分数段 90≤X≤100 80≤X<90 70≤X<80 60≤X<70 X<60 对应成绩值 95 85 75 65 0 课程绩点 4.5 3.5 2.5 1.5 0 课程考核成绩 分 制 五 级 制 -2- 课程绩点 X<60 0 二 级 制 课程考核成绩 合格 不合格 对应分数段 60≤X≤100 X<60 对应成绩值 75 0 课程绩点 2.5 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 所学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 1 位。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修读 第七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包括全校学生都必须学习的公共基础课、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而设 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学生必须取得必修课的全部学分。 (二)选修课包括校设文化素质类课程和院设学科及专业选修课程。学生必须取 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类选修课的最低要求学分。 第八条 学校设置创新实践学分,学生的课外科技活动、课外社会活动等计为创 新实践学分。学生必须取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最低要求学分。 第九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修读各类课程,结合本人学习能力等情况, 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在如下方面进行自主选择: (一)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教师的指导下,提前或延迟修 读教学进程计划表中的有关课程,每学期(毕业班除外)至少应获得 12 学分。少于 130 学分不得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二)自主选择听课方式。学生修读课程,除思政类、军体类、实践教学环节、 毕业设计(论文)课程外,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并按 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和考核。 第十条 鼓励、提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 学位。学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并达到辅修专业规定的教学要求, 即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获取 -3- 第十一条 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学生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后, 百分制在 60 分(含 60 分)以上,等级记分制及格(或合格)及以上,即可取得该课 程的学分和相应绩点。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在次学期初补考 1 次。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放弃 补考必须重修;已选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含已选未修读),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 它课程,但本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补考的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个等级,补考及格,即取得该课 程的学分,学分绩点计 1.0。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绩点,按重修考试的实际成绩和学分绩点记 载。 第十五条 重修一般采取跟班重修的形式进行,若重修人数超过 15 人,可单独 开设重修班。未办理重修手续,不得擅自参加课程重修考试。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时 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填写《宁波工程学院学生免听课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开课学 院同意后,可以部分免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方可参加 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若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于开学 2 周内办理重修手 续,重修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和期末考试,学生学业成绩表中以最高成绩 和学分绩点载入。 第十七条 因培养计划调整不再开设或毕业学期前两学期无机会安排重修的课 程,学生可在二级学院指定的教师辅导下自学该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五章 免修、 免修、免听课和选课 第十八条 学生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学习达到了该 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填写《宁波工程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于学期末提出免 修申请,开学前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且成绩绩点达 3.5 及以上(成绩≥ 85 分), 准予免修,成绩以实际卷面分值载入,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考核合格获得的学分 也要按获得的学分收费。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多于 2 门。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以及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 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 因转专业、变动年级、主辅修等原因,已修读课程学分低于新修专业指导性培养 -4- 计划相应课程要求的,学分之差在 1 个学分以内且成绩绩点达 2.5 及以上(成绩≥ 75 分),则可填写《宁波工程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于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课 程所属学院(部、中心)教研室鉴定,学院教学分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同意,准予免 修;若学分之差超过 1 个学分或成绩绩点小于 2.5(成绩<75 分),则需重新学习。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原则上不能替换必修课程。 第十九条 对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如本人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门 课程教学内容,由本人填写《宁波工程学院学生免听课申请表》,任课教师签字,课 程所在学院教学分管院长同意,教务处核准后,可获准全部免听或部分免听,但必须 按时完成各类作业、测验、实验和考核。每学期免听课课程不得多于 2 门。 第二十条 成绩优良或准备提前毕业,且先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 的学生可 以提前修读高于其所在年级的课程,提前修读课程可在该课程开课学期上课后一周内 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因个人原因需要暂缓修读当学期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安排 的部分课程的,则可以在开学两周内(或该课程开课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缓修 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每学期所修读课程原则上不 得少于 14 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课以指导性培养计划为依据,根据每学期公布的课程表和选 课要求,结合个人的实际进行。首先必须保证必修课,在选满所开必修课后,方能选 修专业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 修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学分,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第二十三条 选修课学生人数须达到规定人数,方能开课。专业选修课选修人数 原则上不少于 20 人,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少于 30 人。若有特殊情况,由开课学院提出 意见,提交教务处备案。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 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许补、改、退选。任课教师也不得自行接 受学生选课或退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补、改、退课,须于开学第 3 周填写《宁波工 程学院学生补、改、退课申请表》,二级学院教学分管院长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 方可进行。未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正常的教学环节和考核,计入选课学分,该课 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参加选课报名,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核。 -5- 第二十六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实行创新实践学分,鼓励 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设计创作和文体活动。若创新实践学分学内容相关,学生可 申请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免修。 第六章 学习年限与毕业 第二十七条 我校本科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 4 年,学生可在 3~8 年 内完成学业(建筑学 4-9 年),最高修读年限为 8 年(建筑学 9 年) (休学 2 年,延学 2 年)。 第二十八条 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一般按 4 年学制的进程设置分配课程学分(详见 各专业教学进程计划表),各专业最低需修读 160 学分(建筑学除外),具体毕业总学 分要求以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并取得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 毕业学分,即可申请从该专业毕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 级本科学生起施行,其他年级参照执行。 -6- 1、课程免修( 课程免修(免考) 免考)、免听课 、免听课、 免听课、跟读申请流程 申请人 填写课程免修(免考)、免听课、 跟读申请单 任课教师 确定是否符合免修(免考)、免 听课、跟读条件 开课学院教学副院长 审批 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 审批 教务处 审批 任课教师 在教务系统中添加成绩 -7- 2、学生重修流程 申请人 在教务系统中申请 () 纸质申请 教务系统 把申请人自动归入相应班级 申请人 跟班重修 任课教师 把申请人考试成绩录入系统 向任课教师递交课程重修申请 任课教师审核确定 学生所在学院 审核、留档 开课学院 把申请人的考试成绩给其所在 学生所在学院 手工录入申请人成绩 -8- 申请人跟班重修(单独 开班)或参加个别辅导 3、学生选课流程 学生 登录教务管理系统 学生 进入选课模块 学生 按照不同课程性质选课(专业选修 课、全校性选修课、院系选修课、 体育校选课、重修或补修选课) 根据所选课程进行学习,完成考试 -9- 宁波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需要,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 厅联合发布的《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价费〔2005〕283 号)、 《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9〕292 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专业本科学费,不适用中外合作办学的本 科专业学费。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将原学年学费改为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 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 75 元,专业学费为原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每学年 40 学分的学分 学费之差,即 960 元。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 收。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 费。 第四条 四年制本科学生最低毕业学分规定为 160 学分;五年制本科学生最低毕 业学分规定为 200 学分。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 学费。 第五条 学费采用按学年预收、按学年结算、多抵少补的办法。即在新生入学的 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学 分学费的总额。如超过预收数额的,其不足部分和下一学年应预收的学费一并收取; 未到预收数额的,抵减下一学年应预收的学费。毕业学年结清所有学费。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辅修或跨专业修读学分的,免收专业 学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 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重修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 的 70%收取。 第七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 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按前后专业学费 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学 分学费按课程修读(含补修、重修)的实际情况核算。 第八条 交流生需缴纳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在本校修读的学分计收。交换 -10- 生在学籍所在学校缴纳学费,其中专业学费按规定标准收取,学分学费按在对方学校 修读的课程在本校教务管理系统中替换的课程学分计收。 第九条 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 减半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按学年收取专业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 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 学业,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专业学费和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应根 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 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 天折算为 1 个月,不足 30 天的按 1 个月计算,一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 2014 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宁波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9 日印发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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