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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与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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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医院字〔2020〕106 号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学校研究通 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0 年 10 月 7 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战略,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 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济宁医学院章程》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校的权利、义务, 与法律密切相关的事务。包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以及 学校内部治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 序和权责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 第四条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法律事务坚持“部门为主、业务指导、防治结 合”的工作机制,法律事务办公室根据学校实际,配合相关部门 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 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具体 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部门、单位职责或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 业务洽谈; (二)按照规定程序起草、签订和履行有关合同和协议; - 2 - (三)负责办理涉及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诉讼、仲 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案件; (四)按照学校规定,将有关合同等事项提交学校相关部门 履行会审、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内控程序; (五)负责办理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 事务。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 1 名法律事务承办人,具体 负责办理法律事务相关事宜。承办人应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 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承办人调离的,各部门、 单位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承办人。 第六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学校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学校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三)审查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法律文书 的合法性; (四)为学校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五)为各部门、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负责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与管理服务工作; (七)代表学校或委托法律顾问处理学校涉诉案件和相关法 律纠纷; (八)负责整理、备案、归档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 - 3 - 议)档案材料; (九)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院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济 宁医学院章程》行使职权。未经院长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单位 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 事务。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院长 授权委托的,应当申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由院长签发,法 律事务办公室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第九条 申请授权委托书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济 宁医学院授权委托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单 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法律事务办公室。法律事务 办公室对申请表及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院长审核批准后,出 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受托人应当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及时向学校报 告委托事务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风险防范和责权利相统一” 的原则,实行“统一授权、归口管理、会签审批、各负其责”的 工作机制,按照《济宁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济医〔2020〕 - 4 - 95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二条 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学校的诉讼、仲裁案件按照发生部门、单位及职 责分工,由案发部门、单位及各相关单位负责办理,法律事务办 公室协助、配合有关案件的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办理诉讼、仲裁案件,应当进行集 体会商,确定诉讼方案,注意诉讼时效,收集并保存证据。案情 重大的,应当事先将诉讼方案报告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协助聘 请律师及相关专家,召开论证会,出具法律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办理诉讼、仲裁案件,应当维护学 校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办案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收集和保存所有与案件 有关的材料,并将案件所有材料原件交档案馆归档。案件终结, 办案部门、单位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做出分析,并 将案件分析报告及所有复印件报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 确认的结果,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由学校、部门(单 位)或直接责任人全部承担或共同承担。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和 个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或行政部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决定。 第六章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学校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各部门、 单位草拟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章程、规章、制度、规定、办法、 - 5 - 实施细则等)在提交学校决策会议讨论前,应提交法律事务办公 室进行专门的合法性审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规范文件的起草过程,应当深入 开展调查研究,必要情况下,可以召集有关专家和师生代表座谈 讨论;涉及师生利益的,要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上级及学校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学校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进行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等环节; (六)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七)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凡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该类文件草案,应退回起草单位进一步 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取自查与复查相结合的办法。起草 部门、单位应当就文件的内容,对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合法 性审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法律事务办公室从法律层面进行复 查,出具合法性复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为受理之日起 3-5 个工作 日,情况复杂或涉及较多职能交叉的文件,可延长为 5-10 个工 作日。 - 6 -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附则 学校财务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设立法律事务专 项经费,用于校外法律顾问聘请、案件诉讼等学校日常法律事务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单位的法律事务由 该单位参照本办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自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7 - 编号:〔 姓 名 申请人 (年)〕 号 姓 名 经办人 职 务 电 话 申请授权事项 (依据、事由、 权限、期限等) 主管部门(单位) 意见 负责人: 时 间: 签 名: 时 间: 签 名: 时 间: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院 长 意 见 备 注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 8 - 2020 年 10 月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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