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所学位工作暂行规定(修订)-化发教字〔2022〕33号.pdf
化学所学位工作暂行规定(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 细则》,结合化学所实际情况,特制定化学所学位工作暂行 规定(修订)。 第一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及要求 第一条 学位申请人在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 习、必修环节、按《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 导意见》撰写完成学位论文并符合申请学位的科学研究成果要求 后,向化学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课程学习要求:硕士生(学术学位)须完成不少于 30 学分 的课程学习,其中学位课学分不低于 19 学分;硕士生(专业学 位)须完成不少于 24 学分的课程学习,其中学位课学分不低于 19 学分;硕博连读生、直博生须完成不少于 38 学分的课程学习, 其中学位课学分不低于 27 学分;普通招考博士生(学术学位) 须完成不少于 9 学分的课程学习;普通招考博士生(专业学位) 须完成不少于 10 学分的课程学习。 必修环节要求: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及社会 实践等,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开展专业实践。 科学研究成果要求:按照《化学所关于研究生申请答辩和学 —2— 位科研成果的规定(试行) 》 (化发教字〔2022〕2 号)要求执行。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学位论文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 规定》撰写,按照《化学所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工作实施 办法(试行) 》 (化发教字〔2019〕60 号)进行全文检测,检测总 文字复制比须≤10 %; (二)科研成果符合《化学所关于研究生申请答辩和学位科 研成果的规定(试行)》要求,并提交《发表成果情况统计表》 和相关材料,已接受还未公开发表的成果附导师签字的接收函; (三)提交《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 第二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由教育处统一组织实施,使用中国科学 院大学学位论文评阅系统开展单盲评阅。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 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 否组织论文答辩给出明确的意见,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三位同行专家评阅,在评阅截止 日期前收到两位及以上评阅意见为有效。评阅人应为具有高级 (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 家,且应包含化学所和非化学所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 人中应包含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五位同行专家评阅,在评阅截止 —3— 日期前收到三位及以上评阅意见为有效。评阅人应为具有正高级 (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 家,且应包含化学所和非化学所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 人中应包含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 应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两位及以上评阅人不同意答 辩者,不予进入答辩环节,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研究生导师提出建 议人选,报教育处审核备案。答辩人的导师不可作为答辩委员会 成员。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三至五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 委员会成员应为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 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成员应包含化学所专家及非化学所 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包含来自行业、企业的专 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五至七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 委员会成员应为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 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 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 于三分之二,并应包含化学所专家及至少两位非化学所的专家; —4— 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包含至少两位来自行业、企业的 专家。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 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相关人员或在学高年 级研究生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 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 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答 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答辩会议议程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 20-30 分钟, 博士论文报告 30-45 分钟) ;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 题; (四)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 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其议程如下: 1.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 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5—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按照 评阅人意见修改的情况、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 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 平; 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 员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 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4.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 位授予决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决议书上签署姓 名;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全程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 员会会议,按相应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 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 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 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 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 其学位申请。 —6—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 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 同意,报化学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 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 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 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 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 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 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为每年 5 月 25 日前 (夏季毕业)或 11 月 25 日前(冬季毕业)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每年 6 月和 12 月初召开学位初审会议,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 学位申请者进行全面审核,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 分之二,按照学位授予标准,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 相应学位进行表决,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 —7— 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要求,教育处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中旬前将全部拟授予学位的名单、材料及学位授予信 息库、电子版论文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在疫情等特殊 情况下,将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的要求,对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及 所学位委员会初审会议安排做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拟授予学位名单经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科群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为 有效,学位授予日期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 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涉密论文的管理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涉密研究生 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实施细则》和《化学所涉密研究生与涉密 学位论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条 相关费用标准(人民币,税前)。 论文评阅费:博士 600 元/篇、硕士 500 元/篇,论文答辩 评审费:博士 1000 元/篇、硕士 800 元/篇,答辩秘书劳务费: 100 元/篇。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化学所学位工作暂 行规定》(化发教字〔2020〕108 号)废止。 第四条 本规定由教育处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8— 2022 年 9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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