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引.pdf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引 为配合上市公司顺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 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申请查询 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上市公司可申请持有人名册查询、高管 人员及关联方持股及交易情况查询、股东持股及冻结情况查询及有关营 业部数据的特殊查询,具体的查询方式如下: 1.1 持有人名册查询、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持股及交易情况查询、股 东持股及冻结情况查询。 1.1.1 持有人名册查询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查询全体持有人名册、前 N 名持有人名 册,可通过 PROP2000 系统自助预约或事后申请查询。未安装 PROP2000 系统,或未及时通过 PROP2000 系统申请预约查询的,可通过前台查询 方式获取持有人名册。通过前台查询方式的,应向本公司发行人登记部 提交《证券发行人查询申请书》 (附件一)原件。 上市公司选择 PROP2000 系统自助申请查询方式的,全体持有人名 册、前 N 名持有人名册将在申请日日终结算后发送。 上市公司选择前台查询方式的,发行人登记部审核《证券发行人查 询申请书》合格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的上市公司提供查询结果数 据。 1.1.2 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持股及交易情况查询 上市公司查询高管人员及关联方截止到某一交易日的持股情况及 某个时间段的交易情况,需向本公司发行人登记部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 《证券发行人查询申请书》原件; (2) 《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企业名单附表》原件(附件二) ; (3) 《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企业名单附表》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 一般为 EXCEL、DOC 文件,可直接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业务经办 人员电子信箱或提交数据磁盘) 。 发行人登记部对上述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根据申请材料查询相关 人员的证券账户、持有情况以及规定期间内的交易情况,在三个工作日 之内,向上市公司提供书面查询结果。 1.1.3 股东持股及冻结情况查询 上市公司查询股东持股及冻结情况,可通过前台查询方式查询,需 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证券发行人查询申请书》原件; (2) 《证券持有证明查询申请附表》原件(附件三)。 发行人登记部对上述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市 公司提供书面查询结果。 1.2 特殊查询业务 上市公司有意向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如需同流通股股东进一步沟通 和协商,可通过本公司 PROP 系统申请查询营业部流通股持股总数、营 业部流通股持有人的证券账户总户数及营业部名称。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 为使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顺利实施,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 务操作指引》,保荐机构应当就改革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技术可行性与证 券交易所、本公司进行沟通。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在设计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过程中,如果涉及创新的股改方案,应当就其技术可行 性与本公司分管业务人员进行密切沟通,以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本公司实行“一站式服务”,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而申请 办理股份变更登记事宜等只需与本公司发行人登记部相关联络人联系。 3.改革进程中报告 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如出现调整改革方案、修改实施登 记日期等影响登记结算系统实施的情况,应立即与本公司沟通,并应在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向交易所申请办理相关公告手续。 4.方案正式实施 上市公司应最迟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与本公司协商 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的相关日期安排。本公司会交易所确定方案实施 日期后,上市公司即按此日期安排办理相关手续。 4.1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 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应及时按规定向发行人登 记部提交实施申请材料,并办理相关的手续。不同的实施方案对应的申 请材料及相关手续有所不同。因此,在上市公司申请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实施,请务必与本公司联系,咨询有关事宜后,再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为确保交易所出具的实施通知内容与本公司登记系统数据一致,上 市公司最好在向交易所提交实施申请前先就对价股东名称、持有数量、 性质及有关批文内容与本公司确认沟通。 以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上市公司可参照以下内容执行: 4.1.1 支付股份对价 4.1.1.1 上市公司最迟应在股权分置实施登记日前第二个交易日 13:00 前提交以下实施申请材料,支付股份对价参照送(转增)股业务 流程处理。 (1)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通知附对价安排执 行情况表; (2)证券变更登记表(附件四); (3)股权分置改革支付股份对价登记申请表(附件五) ; (4)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原非流通股东持股变更登记申请表(附 件六); (5)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指引要求提交给本公 司的文件(公司董事会的申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及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改革说明书;有权部门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批准文 件;非流通股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改革方案相关协议文件;非 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文件;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批量注销持有人名册数据磁盘(附 件八)。 上述申请材料,上市公司提供复印件应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4.1.1.2 相关事项 (1)代理支付股份对价比例至每股小数点后六位以内,支付股份 对价的股本数以本公司登记数为准; (2)尾数处理原则如下(可按如下形式对外公告):每个账户持股 数乘以每股支付股份对价比例,尾数保留 3 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 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一个账户增加 的股数加总得到的股份总数与上市公司要求的支付股份对价股份总数 完全一致; (3)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支付股份对价,支付 股份对价到账日期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 (4)支付股份对价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和上市日之间至少间隔一 个交易日; (5)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支付对价股份 应为各自股东账户中正常状态的股份。每个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具体数 量以上市公司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原非流通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申请表”中数量为准。如非流通股东账户中的正常状态股份无法满足支 付对价要求的,我公司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4.1.1.3 在完成股份对价支付后,本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证券变 更登记证明(附限售期股东明细清单) ”,并由上市公司授权代表在“证 券变更登记证明”第二联签收确认。 4.1.2 支付现金对价 4.1.2.1 上市公司最迟应在股权分置实施登记日前第二个交易日 13:00 前提交以下实施申请材料。支付现金对价参照派发现金红利业务 处理。 (1)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通知附对价安排执 行情况表; (2)证券变更登记表(附件四); (3)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现金对价申请表(附件十); (4)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原非流通股东持股变更登记申请表(附 件六); (5)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指引要求提交给交易 所的文件(公司董事会的申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及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改革说明书;有权部门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批准文 件;非流通股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改革方案相关协议文件;非 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文件;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文件) ;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持有人数据名册清单和磁盘(附 件八)。 上述申请材料,上市公司提供复印件应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4.1.2.2 相关事项 (1)在计算应支付现金对价金额时,对每个投资者应得现金对价 金额小数点后第三位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进行取整。 (2)代理 A 股支付现金对价发放至每股(份)小数点后五位以内; (3)上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在股权分置实施登记 日下一个交易日上午 9:00 以后登陆 PROP 平台收取股权分置实施登记 日全体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放置在上市公司的 PROP 信箱中,由我司免 费提供,上市公司不必另行申请)和支付现金对价确认表(支付现金对 价确认表下载打印路径:登录 PROP 平台---数据查询菜单---红利查询 菜单)。 上市公司取得确认表后应对确认表中的有关数据进行确认,并签字 加盖公司公章回传我公司,同时应与我公司及时联系,确保我公司已收 到确认表,再并按照确认表上指定的银行账户划款。 4.1.2.3 银行账户: 上市公司可登陆我公司网站查找,具体路径如下: www.chinaclear.com.cn,市场制度---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 。 4.1.2.4 汇款时应选择同行间的实时电汇,同时在汇款用途栏中注 明为“股权分置改革现金对价”,同时,汇款人应确保现金对价在发放 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 16:00 前到达我公司银行账户。 4.1.2.5 完成支付对价后,我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 证明”(附“限售期股东明细清单” ,并由上市公司授权代表在“证券变 更登记证明”第二联签收确认。 4.1.3 其它方式支付对价 上市公司采用其它方式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应就方案技术上的可 行性与我公司进行沟通、确认。在我公司确认方案技术上可行后再提交 的相关申请材料。 4.2 限售期股份申请锁定及解除锁定 申请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上市公司需按照支付对价股东的承诺 向我公司提出支付对价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申请。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 股份限售期满,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股份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 所复核后,可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4.3 收费标准 4.3.1 费用标准 4.3.1.1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过程中的各类查询、证明、等费用, 按现行规定标准收取。 4.3.1.2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方案过程中,如果由非流通股东向 流通股股东直接支付对价的,本公司不收取费用;如果上市公司支付的, 按现行规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4.3.2 税收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4.3.2.1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 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4.3.2.2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 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 4.4 相关登记日期的表述: 注意事项:1)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 股权登记日不为同一日;2)承诺中或方案中如有追加对价安排的,追 加对价股权登记日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也不为同一日; 3)对价涉及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非流通股东再转 送的,上市公司可自由选择如下实施方式: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登记 日和支付对价登记日合并为同一登记日或分开为不同的登记日处理。但 需注意以下事项:上市公司选择合并为同一登记日,对流通股股东送股 (现金分红)的实施数量应按照转增股份(现金分红)数量和支付对价 数量合计计算;上市公司选择登记日分开实施,转增股本(现金分红) 登记日和支付对价登记日及与股份上市日的时间间隔应参照送(转增) 股业务的规定处理。 5 常见问题 5.1 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大致办理流程?(供参考) 确定股权分置改革 1、自查和清理非流通股冻结和质押情况 2、涉及国有、外资股份,准备批文 刊登股改公告之前 与交易所、本公司及时股权分置方案沟通涉及 的技术操作事项,本公司确认后办理方案公告 现场相关股东会议召 开前 1、股份查询申请 2、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与交易所、 本公司协商实施安排,申请材料提交本公司预 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并通过 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实施 R日(股改实施登记日) R+2日 对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对价部分 上市 R+4日 对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发放 日 1、股份对价—参照送(转增)股流程 2、现金对价—参照红利流程 3、其他—须具体情况处理 提交股权分置实施申请、交易所实施通知及其 他本公司要求的文件(流通、非流通股份变动) 。 对流通股份按对价比例支付股份,同时划付相 应非流通股支付对价股份。 股改实施登记日相关安排(参考日期) 日期 GD-3日 GD日 … L日 L+1日 L+2日 L+3日 L+4日 工作安排 与本公司沟通股改相关实施安排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 … 受理上市公司股改实施申请材料 支付股份对价或现金对价通知发 交易所 上市公司刊登实施公告 股改实施登记日(沪市发行公司) 股改实施登记日(含深圳配售公 司) 以上安排可能今后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另外,上市公司如有特殊要求,可协商后确定相 关日期安排。 5.2 对价支付股东如因更改户名导致证券账户户名与登记公司登记资料 不符的,如何处理? 对价支付股东可按照我司账户资料修改规定办理,具体内容上市公 司可登陆我司网站查找,路径如下:市场制度---业务规则---账户规则 中寻找。为了确保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实施,对价支付股东与登记公司 账户资料不符的,一定要在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实施前修改完毕。 5.3 对于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转增后非流通股将其所获部分作为对价转 送给流通股的行为,如非流通股股东存在质押如何处理? 对于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存在质押情况且包括孳息的,非流通股股 东支付对价应由质权人出具“关于放弃质押股份孳息的质押权和优先受 偿权的承诺及申请” (格式见附件十一) 。 5.4 股权分置的上市公司其保荐人在办理查询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保荐人需要提供证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及复印件、证券持有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及介绍信原件。如果保荐人的证券账户数量较多,还应提供证 券账户的电子文件。 5.5 临时保管不适用问题 注意事项:因为股份临时保管不对抗司法协助执行,所以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应避免出现有关为防止股份被司法冻结而申请 办理临时保管的内容。 5.6 信息披露有关问题 注意事项: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前,保荐机构应提 醒上市公司通过 PROP 查询系统或至结算公司柜台查询股份数量、性质、 司法冻结和质押等有关情况,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性; 2)股权分置 改革说明书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对价的总量应与每 个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对价的合计数量一致; 3)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中,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应注明全称,如发现非流通股股东全称与 系统登记的名称不一致,应尽快通知相关股东办理更名手续。4)上市 公司如发现披露的股本结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或股份性质与登记系 统不一致的,需在股改实施前与我部联系确认。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登记部 二 OO 六年三月 附件一 证券发行人查询申请书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查询 原因 证券持有人名册(注明需查询前 N 名或“全体” ) 查询 内容 (在 相应 内容 后打 √) 查询 期间 联系 方法 (200 年第 号) 高管人员及关联企业持有和买卖流通股成交记 录查询(应同时提供“高管人员及关联企业名 单附表”) 证券持有和冻结数量查询(应同时提供“证券 持有和冻结数量查询申请附表”) 其他: 起始日 200 年 月 日 终止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200 年 月 日 注: 1、 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查询要求、查询内容、查询原因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我司对证券发行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实质内容违法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 证券发行人自行承担。 2、 证券发行人须提交查询申请书原件,并确保查询费足额支付。 3、 证券发行人应当妥善保管持有人名册,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因证券发行人不当使 用持有人名册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证券发行人自行承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我公司柜台查询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00—3:00。联系电话: 021-68870175、传真:021-68870059。邮寄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行人登记部发行人查询。邮编:200120。 指定联络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证券发行人(加盖公司公章): 日期: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填写 扣费: 经办: 复核: 高管人员及关联企业持有和买卖流通股成交记录查询 经办: 复核: 分管领导: 附件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企业名单附表 证券代码: 姓名/企业名称 证券简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证券账户 注:以上内容中“姓名/企业名称”及“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必填项。 指定联络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证券发行人(公司盖章): 日期: 附件三 证券持有证明查询申请附表 姓名/企业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 业执照注册号 证券账户 持有数量 (股/份) 质押、冻结 情况 注:以上内容中“姓名/企业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账户” “持有数量”为必填项。 指定联络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证券发行人(公司盖章): 日期: 第 15 页 附件四 证券变更登记表(样表) 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送达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证券变更 数据如下,请予登记。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证券变更数据和有关资料(详见附件)完整、真 实、准确、合法,并符合贵公司要求。 证券代码:****** 证券类别 国家股 国有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 境外法人股 份 普通股 合计 备注 证券简称:**** 变更前股数 (股) 100,000,000 6,000,000 变更股数 (股) -100,000,000 -6,000,000 变更后股数 (股) 0 0 3,000,000 -3,000,000 0 1,000,000 -1,000,000 0 30,000,000 120,500,000 150,500,000 户数 (户) 数据送达方式及文 件名 书面资料 书面资料 书面资料 书面资料 10,500,000 150,500,000 140,000,000 其中普通股变更股数含转增的 10,500,000 股及原非流通股股数股 369000,000,具 体明细见“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原非流通股东持股变更登记申请表”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授权本公司 至贵公司办理证券登记事宜,包括其对本公 司提供的数据打印书面清单进行确认。 附件: 1、公司董事会的申请 4、交易所实施通知 2、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保荐意见 3、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6、国有股及商务部批文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指定联络人(签章): 联系电话/传真: (以下由登记公司填写) 接单人: 年 月 月 日 复核人: 年 第 16 页 日 附件五: 股权分置改革支付股份对价登记申请表(样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我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决议,特委托贵公司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实施我公司 的支付股份对价方案(支付股份对价采用送股或转增的方式处理),现将有关事项申请如下: 公司全称 A A 股代码 股 股权登记日 B B 股代码 股 股权登记日 每股支付股份对价比例(送) ***股份有限公司 600*** 待定 无 无 0.20 A 股简称 公告日 B 股简称 最后交易日 每股支付股份对价比例 (转增) **** 待定 无 无 0.15 每股支付股份对价比例(合计) 0.35 单位:股 普通股(A 股) 变动前 30,000,000 变动数 10,500,000 变动后 40,500,000 特种股(B 股) 股份合计 无 30,000,000 无 10,500,000 无 40,500,000 备注: 每股支付股份对价比例合计为 0.35 股,其中上市公司向流通股股东 每 1 股转增 0.15 股,非流通股对价给流通股每股支付比例为 0.20 注: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股份对价比例至每股小数点后六 位以内; 2.支付股份对价的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数为准; 3、尾数处理原则如下:每个账户持股数乘以每股支付股份对价比例,尾数保留 3 位小 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一个账 户增加的股数加总得到的股份总数与上市公司要求的支付股份对价股份总数完全一致。 4、本申请表必须为打印稿,不得手写改动。 申请人声明: 我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书面和电子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 因提供资料有误或由于我公司的原因导致本次支付股份对价方案无法实施而引 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经办人(签字): 申请日期: 电话: 传真: 邮编: 地址: 以下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填写 经办人: 复核人: 第 17 页 附件六: 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原非流通股东持股变更登记申请表(样表) 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代码: *** 序号 原非流通股股东全称 变更前 证券账户 变动后 本次变动数 (+或—) 非流通股 股份性质 股数 1 A 公司 2 ** 合计 -上市公司承诺: B*** ** -- 1,000,000 ** *** 占总股 持有股份数量 限售期起止日期 80,000 ** ***** 全部限售 全部限售 -- 本比例 社会法人股 ** -- **% ** ***% 20,000 ** **** 我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书面和电子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提供资料有误或由于我公司的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 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第 18 页 (盖章) 日 附件七: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根据贵公司送达的证券变更登记数据和相关资料,已完成证券变更登 记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类别 证券简称: 变更前股数 变更股数 变更后股数 持有人数 数据送达方式及 文件名 合计 备注 其中流通股股份变更后数量中包含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股,具体明 细见《限售期股东明细清单》 。 数量单位:股票为“股” ,基金为“份”,债券为“元” ,持有人数为“户”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盖章有效) 年 月 日 以下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填写 已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一份。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本证明一式两联,第二联:登记公司保存) 第 19 页 日 附件八 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格式及说明 1、证券发行人在办理批量股份非交易系统发行的证券登记时,应按以下要求制作 持有人名册数据。 2 、 数 据库采用 FOXPRO(.dbf) 数 据 库 文 件 , 以 上 市 证 券 代 码 作 为 数 据 库 名 称.(如:600600.dbf) 或 EXCEL 表格形式提供。 数据库结构如下: 序号 字段编码 字段描述 类型 长度 1 XH 序号 P 9,0 2 YWLB 业务类别 A 4 3 ZQZH 证券帐号 A 10 4 YTGDM 原托管代码 P 9,0 5 YZQLB 原证券类别 A 2 6 YLTLX 原流通类型 A 1 7 YQYLB 原权益类别 A 2 8 YGPNF 原挂牌年份 P 4,0 9 ZXSL 原品种注销数量 P 11,0 10 XTGDM 新托管代码 P 9,0 11 XZQLB 新证券类别 A 2 12 XLTLX 新流通类型 A 1 13 XQYLB 新权益类别 A 2 14 XGPNF 新挂牌年份 P 4,0 15 XZSL 新品种新增数量 P 11,0 16 BZ1 备用标志 1 A 1 17 BZ 备注 O 40 备注: 1、业务类别:’BFSS’: 部分上市; ’ZQBG’ :证券变更 ; ‘GFZX’ :股份注销; ‘ZQTG’ 证券托管 2、部分股份变更分为证券托管、证券变更、股份注销、部分上市四项业务功能,均可 针对个别股东进行操作。 3、部分股份变更数据中含有原品种注销和新品种托管两部分——证券托管只能输入新 品种数据、证券变更必须输入原品种和新品种数据、股份注销只能输入原品种数据、 部分上市只能输入原品种数据;程序对要求输入的数据进行合法性校验,同时,若检 测到输入数据中包含不需输入的部分,将视为出错记录不予处理。 第 20 页 附件九: 限售期股东明细清单 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代码: 序号 原非流 变更前 证券账户 本次变动 通股股 数(+或—) 非流通股 东全称 股份性质 股数 合计 -- 变动后 -- 占总股 持有股 限售期起 本比例 份数量 止日期 -- -- 备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盖章有效) 年 月 第 21 页 日 附件十 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现金对价申请表(样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方案的决议,特委托贵公司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实施 本公司的支付现金对价方案(支付现金对价采用派发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现将有关事项 申请如下: 公司全称 ****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代码 股权登记日 A、 股 发放日 每股支付现金对价(税前) 项目 种类 A 股流通股 A 股简称 待定 待定 公告日 1.2 元 每股支付现金对价(税后) 待定 1.1 元 代发股数(股) 60000000 B 股流通股 职工股 合计 60000000 备注 注:1、本次支付现金对价发放时,对于每个投资者小数点后第三位的金额,按四舍五 入的原则进行分配。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 A 股支付现金对价发放至每股(份)小 数点后五位以内。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 B 股支付现金对价发放至每股小数点后 六位以内。 4、本申请表必须为打印稿,不得手写改动。 申请人声明: 我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书面和电子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提供资 料有误或由于我公司的原因导致本次委托发放支付现金对价无法实施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经办人(签字): 电话: 地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申请日期: 传真: 邮编: 第 22 页 附件十一 关于放弃质押股份孳息的质押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及申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质 权 人 名 称 ) 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 质 人 名 称 ) 于 年 日在贵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编号: ,证券代 码: ;质押物数量: 月 。为配合上市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我(行/公司)同意放弃上述质押物在质押登记期间所产生的用于 支付股改对价的孳息(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质押权及优先受偿权。 为此,我(行/公司)同意解除上述孳息(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部 分的质押登记。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同时我(行/公司)将向 上市公司及出质人出具相同内容的承诺。 质权人(公章) 年 附件: 质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质权人公司公章) 第 23 页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