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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财库〔2017〕17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中央预算单位资 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依据《财政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7〕76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财政审批、备案管理范围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 账户的资金存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 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外汇账户、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 改资金账户等,不包括中央预算单位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 余额账户。 第四条 参与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 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实施资金存放的中央预算单位所在同 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 。 本办法所称资金存放银行,包括中央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银行。 — 1 —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 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 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 第七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 与竞争,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评选委员会由中央预算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3人以上 的单数组成。外部专家由中央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 从中央预算单位以外的机构中选择。外部专家应当熟悉预算单位 财务管理工作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 第八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对备选银行采用综 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 体讨论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九条 综合评分法包括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 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 偿付能力、运营能力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 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的能力和水平等。利率水平 主要指承诺的存款利率等。 — 2 — (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 计分公式。 中央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所附评分指标体系和评分方法,制 定具体的综合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三章 评选开户银行 第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银行结 算账户开户银行,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鼓励银 行存款资金量较大、管理水平较高、所在同城银行数量较多的中 央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除本办法规定应变更开户 银行的情形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得频繁变更。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包括以下步骤: (一)选取备选开户银行。中央预算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 正的原则,从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较好、并在同城设立分支机构 的银行中,选取不少于3家不同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作为备选开户银 行。中央预算单位所在同城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 开户银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 及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实行利益回避,上述人员的配偶、子 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在银行工作的,该银行所属 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备选开户银行。 (二)对备选开户银行综合评分。确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 — 3 — 标和评分标准,收集备选开户银行相关指标,并对备选开户银行 分别评分。 (三)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将备选开户银行的评分 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表决选定开户 银行。 (四)内部公示。备选开户银行的评分情况、单位领导办公 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 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照 会议决定确定开户银行。 中央部门(本级)可由财务机构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商议 开户银行,并将领导办公会议纪要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审定。 单位内部公告期间,如单位相关人员对结果提出异议,单位 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二条 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中央预算单位 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 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 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开 户银行选择。 (一)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中央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 介机构在中央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公开媒体上发 布开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开户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 — 4 — 要求、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参与 每个账户开户竞争的银行不应少于3家,报名截止后不足3家的, 可公告延长报名截止时间并扩大竞争性选择公告刊登范围,直至 参与银行数量达到要求。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中央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 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组建评选委员会。 (三)对参与银行综合评分。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 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中央预 算单位。 (四)择优确定开户银行。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评选委员会评 分结果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向入选开户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同 时将评选结果在原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的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对于纳入财政审批管理范围的银行 结算账户,应当在确定开户银行前,先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 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开户申请,开户申请表中不 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开户申请后,中央预算单 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开户银行,并于开户后规定时间内将 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等账户信息报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 备案。 中央预算单位对于纳入财政备案管理范围的银行结算账户,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开户银行,并于开户后规定时间内将开 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等账户信息报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 — 5 — 案。 第四章 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 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等除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 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单次操作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中央预算单位中的行政单位暂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 定期存款,但其代管的有保值增值管理要求的大额资金除外。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 款,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第十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在本单位现有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 按照规定的账户用途划转资金,并在转入资金的开户银行转存定 期存款,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或将资金 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在预测资金流量基础上,合理 确定定期存款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除按照国 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 以内(含1年) 。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 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 — 6 — 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 详细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 施。 (一)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中央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 介机构在中央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公开媒体上发 布定期存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本期计划存放资金规模和 定期存款期限、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拟选择存放银行数量和 在每个银行的存款金额、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 间等事项。参与竞争的银行数量应大于拟选择存放银行数量 2家 以上。报名截止后参与银行数量不足的,可公告延长报名截止时 间并扩大竞争性选择公告刊登范围,直至参与银行数量达到要求。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中央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 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组建评选委员会。 (三)对参与银行综合评分。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 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中央预 算单位。 (四)择优确定定期存款银行。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评选委员 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定期存款银行,向入选定期存款银行发出确 认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原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的公开媒体 上公告。 第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 款,定期存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 — 7 — 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到期后不再续存以及累计存期已达到 2年的,存款本息应当返回原开户银行,仍需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 期存款的,应当重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第二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 款,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将开立的定期 存款账户报财政部门备案,不得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 账户,不得将资金转到异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定期存款。 第五章 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当按照中 央预算单位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 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本单位相关负责人 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 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协议,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与定期 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发现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存在以 下行为的,应当取消该银行参与本单位此次资金存放的资格,已 将该银行确定为资金存放银行的,应当重新选择开户银行或者收 — 8 — 回定期存款: (一)该银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真实、准确 的评分材料,或者未履行承诺利率; (二)该银行拒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中央预算单 位出具廉政承诺书; (三)该银行拒绝与中央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签订相关协议; (四)发现并经核实该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存在其他与 本单位资金存放相关的利益输送行为。 对于上述第(四)款问题,中央预算单位应将发现问题及核 实情况经主管部门报财政部,由财政部进行通报,取消该银行参 与此次资金存放的分支机构1年内参与当地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 放的资格。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在资金存放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切实履行本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 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二)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明确财务、纪检、 内审、人事等机构职责分工,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 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 — 9 — (三)发现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 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应当及时变更开户银行或收回定期 存款资金; (四)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 (五)中央预算单位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 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 管理,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部门的资 金存放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监 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资金存放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各主管部门和各中央预算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在资金存放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 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涉密资金、境外机构境外账户资 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在银行存放的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由有关中 — 10 — 央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基本原则制定完善资金 存放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的资金,应在国家政策 规定的银行中开展资金存放。 第三十一条 按照规定自主负责银行账户管理的中央部门所 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存放管理。 第三十二条 此前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流程有 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评分指标体系与评分方法 — 11 — 附: 评分指标体系与评分方法 一、评分指标体系 (一)评选开户银行 评分指标包括3个方面: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权 重分别为35%、50%、15%(详见表1) 。 表1 开户银行评分指标 类别 经营状况 分项指标 权重 净资产总额 7% 资本充足率 7% 不良贷款率 7% 资产利润率 7% 流动性比例 7% 权重合计 35% 由中央预算单位根据 服务水平 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50% 50% 15% 15% 分项指标和权重 * 承诺活期存款利率、在 利率水平 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等 *利率水平指标可以不设置,相应将经营状况权重增加到40%(各分项 — 12 — 指标权重增加到8%) ,服务水平权重增加到60%。 (二)评选定期存款银行 评分指标包括3个方面: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权 重分别为45%、20%、35%(详见表2) 。 表2 定期存款银行评分指标 类别 分项指标 权重 权重合计 经营状况 净资产总额 9% 45% 资本充足率 9% 不良贷款率 9% 资产利润率 9% 流动性比例 9% 由中央预算单位根据 20% 20% 35% 35% 服务水平 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 设置分项指标和权重 利率水平 承诺定期存款利率 二、评分方法 (一)经营状况和利率水平指标计分方法 经营状况类各项指标根据银行全行数据计算得出,银行已上 市的,数据一般来源于已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银行未上 市的,数据一般来源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利率水平指 标由参与竞争的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提供。 — 13 — 净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资产利润率、流动性比例、利率 水平得分的计算方法为: 本机构单项指标数值 单项指标得分= ×100 所有参评银行在本指标 中的最大值 不良贷款率得分计算方法为: 所有参评银行在本指标 中的最小值 不良贷款率得分= ×100 本机构单项指标数值 (二)服务水平指标计分方法 服务水平的分项指标由中央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 求设置,可以为银行分支机构指标或全行指标,由评选人员根据 具体分项指标情况采取计算方法或评审方法,采用百分制打分。 (三)总分计算方法 单个评选人员对某个银行评分=∑经营状况中单项指标得分 ×分项指标权重+∑服务水平中单项指标得分×分项指标权重+利 率水平指标得分×本项指标权重 参评银行最终得分为评选委员会中全体评选人员评分的算术 平均数。评选委员会人数在5人以上的,参评银行最终得分为去掉 全体评选人员评分中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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