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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议行 为 效 力 规 则 之 构 造   * 徐 银 波 内 容提 要 : 社 团 决 议行 为 并 非 法 律 行为 司 法 虽 设有 特 别 规 则 相互冲 突 , 治 自 无 法满足 司 法需 求 集 权者 召 集 会议作 出 多 数决 性 合法 性 、 表 决 瑕疵 或 无致 填满 ” 。 、 社团 自 治 决议 : 。 方 具 有法 律效 力 。 、 决议行为 釆 多 数决 西 南 政法 大 学讲 师 , 〔 1 2 美 对 于 商人 而言 , ,   而 经有召   真实   、 程序 瑕疵 、 、   .   、   可撤 销 对于 。 公 司 系 谋 利 之 媒介 , 、 , 般 民 众 而言 在城 市 ; 也 由组织   , , 不动   建 筑物 区 分 所   ,   而 公 司 更依 赖 于 决议 维 持 , 但 理 论 尚 未认 真 对 待 决 议 , 一 。 〔 2   〕   立法 应 对 的 缺失 无法 直 接适 用 以 个 人意 思 自 治 为 核     。 “ 社 团 自 治 与 团 体 性 决议 行 为 的 私 法 规 制 研 究 ” ( 项目 编号 : 5 1 C FX 0 6 2   ) 一   。 理査 德 霍尔 《 组织 [ 〕 学 者 大 多 局 限 于 研 究 业 主 大会 决 议  1 6 4  ? 无 决议权限 而介 于生死之间 的生 活空 间 对 未 表示 同 意 者亦 有 拘 束 力 〕 ] 建庭 ? , 土地 之不 动 产 权利 由 集 体决议 行 使 本 文 为 国 家 哲学 社 会 科学 基 金 青 年 项 目 的 成 果之 。 社 会 变迁 与 决 议 行 为 理 论 一 〔 与 之 对应 。 未 效 力 规则   决议 已 与 民 事主 体形 影不离 。 , 已 成 立 的 决 议 需 满 足 有 决 议权 限 。 诸多 民 事 行 为 以 组 织 决议 方 式作 出 , 在农 村 有 权 由 业 主 大 会 决 议管 理 * 方 形成决议 , 通常 也死 于组织 之 内 , 伴 随社 会 变 迁 〕 产 系 安 身 立 命之 本 其 运营 , 应 区 分 决 议成 立 认 定 与 效 力 判 断 。 违反 规 约 及 侵 害 成 员 合 法 权 益 将 导 致 决 议 效 力 待 定 内 容 违法 、 我 们 生 于组 织 之 中 U 规制 决 议行 为 的 伦理 基础 并 非 程 序 正 义 。 。   。 关 键词 “ 合 理 性要 件 、   公 、 非 公 司 法 人等 的 决 议 行 为 更 面 临 法 律 规 制 漏 洞 。 应 围 绕社 团 自 治 建 构 规 则 , 物权 法 。   但二 者 关 于 决 议 行 为 效 力 类 型 及 瑕 疵 事 由 的 规 定 均 不 周 延 且 , 来 民 法 典 总 则 亟 需 增 设 决 议行 为 规 则 系社 团 无 法直 接适 用 法律行 为 规 则 , 、 王 雷等 少 数学 者 : 一 : 结构 、 、 过 程 及 结果 》 , 张友 星等译 , 上 海 财经 大 学 出 版 社 2 0 0 3 年 版 公 司 决 议 等 具 体 类 型 决议 的 法 律 规 制 问 题 般 性 地 探讨 决 议 问 题 , , 仅有 韩长 印 但 多 在 阐 述 其 与 传 统 法 律 行为 的 不 同 , 、 许中缘 、 , 第4 页 陈醇 、 未 深 入 探 究 制 度 建构   。   戴   。 决 议行 为 效 力 规则 之构造     心 的 既 有法 律 行为 规则 第 虽 然 物 权法 。 单行 法规则 设 计不 周 延 一 , 、 公 司 法 设置 了 特别 规 则 以 物 权法第 7 8 。 分 所 有 权 纠 纷 案 件 具 体 应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于业 主 大 会 业主 委员 会 决议 效力 的 规定 为 例 、 决议 效 力 类 型 的 规 定 不 周 延 例如 。 在 , 2 0 ( 1 条 方面 一 : 4 渝 ) “ 下称 ( 一 决议无效 另 ( 一 2 0 方面 0 1 一 4 〔 法民 〕 、 ( 一 2 0 初 字第 2 3 0 8 号 号 7 ” 第 ) ” 等所示 “ “ 中 法 民 终字第 0 5 0 7 5 号 ” 中   对 ,   俞某 诉 重 庆   业 主委员 会通 过伪造 业 主 , 违反法定 程序 、 条关   2 1 后诉请法 院 确 认   , ” 两类瑕疵 事 由 , 3 〔 ?   〕   但如   万某诉 广东省 东 莞市 新天 地 华庭业 主 委 员 会等业 主 撤 渝五 中 法 民终字第 0 4 ) 1 “ 1 “ 号 0 7 2   黄 某 诉重 庆 市 南 岸 区 万 寿 花 园 业 主 委 员   业 主 委员 会未 经业 主 大会 表决 而超越 权 限 作 出 选 聘物 业服 务 , 确 认物 业用 房 归 开 发 商所 有 的 决 议 、 ” 仅 规 定 了 侵 害 业 主 合 法 权 益 , 会 等业 主 撤 销 权 案 企业 ] 被 伪造签 名 的业 主 未 在除 斥 期 间 内 行使 撤销 权 , “ ” 销权案 2 0 0 9 [ 法 院 可 否 认定 决 议 因 违 反 物 权 法 第 7 6 条 关 于 表 决 比 例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而 无 效 , 东 ) 法释 仅 规定 了 可 撤销 之 效 力 瑕疵 , 市 沙 坪 坝 区 港 城 花 园 业 主委 员 会 确 认 业 主 大 会 决 议 无 效 案 签 名 作 出 业 主 大 会决 议  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筑物 区 《 、 但 存在如 下 问 题 , 当决 议 内 容 逾 越权 限 , 违 反 规约 时 、   其 效力 又 , 当 如 何 ? 第二 2 单行 法规则 设计 的逻 辑 不统 , 款 分别 规定 了 集 体 解释 权法 7 8 条 序 违法 法释 、 造 股东 签名 案 第三 一 , 的 决议 行 为 ” 6 〔 , 2 0 0 9 “ , 可撤销 、 、 。 、 未 涵 摄决议行为 3 〔 〔 5 〔 6 〔 〔 7 8 〕 〕 〕 此后 。 参 见刘 培 英 参见 袁 辉 根 梅因 〕 [ ] 德 国 直至 〕 参见 ] 条 对后 者 进行 了 扩 张   扩张 解 释 一 ? 另外 比较物   , 前 者仅 以 程   ,   内 容 瑕疵 、 例如 。   对 于与 伪 造业 主 签 名 案 相 似 的 伪 , 物权 法 〔 。 5   〕 公 司 法 仅调 整 业 主 大 会 、 集体 、 、   公司 公 司 内 部 破 产 债 权 人 会 议 等 的 决 议行 为 、   , 8 〔 〕 , 静止法律与进步社会之间 的 区别 已 开始 显露出   , 立法 的滞 后 、 社团 尚 不发达 , 我 国 的 法 律 行 为 理论 与 规 则 继 受 于德 国 。 无广 泛 规 制 决 议行 为 的 需 求 , [ 德 1 ] , 一 文 中 所引 我 国 大陆 地 区案 例 《 业 主撤销权 的 适 用》 : 《 伪造 公 司 决 议 的 效力 认 定 》 《 9 5 〖 古 代法 》 , 高敏 、 , 《 , 均 来 自 北大法 宝案 例 库 人 民司法 》 瞿慧 虹 译 , , 《 既 指导 单行法 的 完 善 , 2 0 1 1 年第 人民司 法》 2 2 0 1 0 期 年第 6 期 九州 出 版社 2 0 0 7 年 版 , ? 莱 赛尔 : 《 德 国 民 法 中 的 法人 制 度 》 , 张 双 根译   并 民 法 学者更   , 。 当前 ,   面   ,   。 第 20 页 , , 化 解立 法 冲突 ,   , 且立法 者 将 团   均 未 深 入 研 究 决 议行 为 , 年 方为 满 足 日 益 增 加 的 居 住 需 求 而 制 定 住 宅 所有 权 法 托马 斯 〕 商 法学 者 孤立研 究公 司 决议 , 般 理论 与 规则 : : 7 〔 , 故 其法 律 行 为 理 论 与 规 则 实 以 交 易 行 为 为 模 型 而 建 构 受 民 商分立 观 念影 响 , 须建 构 决议行 为 的 , 除 另 有说 明 外 英 2 1 后 者 则 区分违 法 与 违 反 章 程 , 仅在 教科 书 对 法 律 行 为 的 分 类 中 以 寥 寥 数言 提 及决 议 4 号第 不 成 立之不 同 裁判 其他组织 在法典 时代 开始 后 体视为 国 家 权力 的 潜在 威 胁 〔 7   。 而 在 德 国 民 法 典立法 之时 对 实 践 需求 ]   第 7 8 条第 、   二 者 关 于 决议效 力 类 型 及影 响 决议 效 力 因 素 之 规定 均 , 般规则 的 缺失 导 致 法律 漏 洞 前述 问 题源 自 理 论 研究 〕 [ 条与 公 司 法 第 2 2 養 关 于 决 议 效 力 之 规 定 司 法更是 同 案不 同 判 存在 认定 决议 无效 , 如 梅因 所述 。 可 撤 销 规则 而公 司 之外的 公益法人 , 则 无法可 依 来 、 立法 尚 且大相径 庭 。 2 1 侵害 业主 合法权 益 为 事 由 设 立撤 销 规则 、 与 程 序 瑕疵 设置无效 不同 法释 , 其第 6 3 条第 2 款 , 那 么 集 体 决 议应 否 类 推 适 用 这 , 号第 2 0 0 9 ] 7 [ 。 业 主 大会决议 的 效 力 、 增 设程序 违法 撤销 事 由 , 仅就物权法 而言 一 第 3 , 1   。 第 9 2 页 以下 页   。   。   。 , 《 中 外法学 》 2 0 0 1 年第 1 期 第 27 页 , ? 1 6 5    ?   。 法学研 究    年第 4 期 2 0 1 5  又 填补 对 非 公 司 法 人 等 的 决 议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制 漏 洞 法典 更 需 回 应社 会 发 展 提 出 的 这 , 系 复 杂工程 的性质 二 而欲建 构 效力 规 则 。 ) 共 同行 为说 . 同 行为 和共 同 行为 者 多持该观 点 决议 由 多 方 主 体基 于平 行 意 思 表示 。 如我妻荣 , 山 本敬 三 、 9 〔 。 致 而 成立 的 共 同 行 为 一 表示 相 同 的 决议 行 为 2 1 〔 3 就共 同 行为 而 就 决议行为 9 参见 〕 《 〔 0 , 1 1 日 我 妻荣 ] 渠涛 等译 年版 初 步构 建 — 1 2 〕 上引 许 中缘 文 [ 1 3 ] 参见谢 怀栻 〔 1 4 参 见 龙 卫球 〕 2 0 ( 1 5 1 6 〔 ? 1 3 年版 参见 石纪虎 第 : 〕 参见 前引   ? 〔 1 8 — 第 页 ; , 5 1 〔 。 4 〕 于敏译 一 许 中缘等 学者亦   、 意 思 表示 的 同 向   , 致 仅需 多 数人 合 意   、 在意 思 表示 同 向 性   ,   致 的 共同 行 为 和 多 数意 思 第二 〕 共 同 行 为遵 循意 思 自 治 原 则 , 对 未 表示 同意 者亦 有 约 束 力 , : 《 1 年版 5 第 , 页 ; 民 法总 则 》 1 年版 页 , 《 第 7 , 页 1 日 [ ; 中 国 法学》 《 , 第 2 29 页 , 近 江幸治 ]   , 1 6 〕 [ ; 日   第 山本敬三 ] 《 民 法 讲义 : I ?   ,   ;   ,   : 民法总     。 第 20 9 页 , 林诚 二 《 : ; 中 国 政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 0 0 6 年 版 , 2 1 2 0 0 9 年版 第5 30 页 , 年第 3 期 中 国 法学 》 2 0 年第 6 期 3 1 第 , 页 6 6 1 韩长印 ; 第 75 页 , 民法总 则》 上 册 , 第 57 页 法 律 出 版社   共 同 法 律 行 为 理论 的   《 : 许中 缘 ; ,   。 : 《 论 意思表 示瑕 疵 的     。   。 , 北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 0 0 7 年 版 中 国 法制 出 版社 , 李永 军 : 《 民 法总论 》 2 0 0 , 关 于 股 东 大 会 决 议效 力 的 探 讨 》 , 3 1 2 l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社 2 0 , 〔 。 并 不 规制 达成合 意 的 程序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 0 0 8 年版 , 北京 大学 出 版社 2 0 0 9 年版 , 刘得 宽 民 法总 论 》 3 3 , 以 社 团 决议 撤 销 为 研 究视 角 》 第 57 页 1 《 : 一   决 议是 , 决 议是 否 有 效不 取决 于 行 为 人 的 意 思 表示 是 否真 实 , 以 公 司 设立 为 分析 对 象 》 ,   本学   共 同 行为 的 特征 在 于 行为 人 意 思 表 示 的 一 而 决 议采 多 数 决 , 北 京 大学 出 版 社 M , 民法 总 则 研 究 》 《 : 1 解亘译 , 《 民法 总 则 讲 要 》 : , 3  1 6 6 主要 理 由 有 新 订 民法 总则 》 民 法总则 》 《 : 共 同 法律行 为 〔 ⑷ 北 京大 学 出版 社 2 0 , 第 2 , 参见王 利明 〕 《 : 《 : 总 则》 ? I 参 见王 泽 鉴 〕 2 0 0 5 〔 [ 民 法讲义 则》 1 〔 。 法律关注 程 序 正 义 , 韩长印 、 致程 度 要求 的差 异 一 法 律 仅 关 注 行 为 人是 否 达 成 合 意 及 合 意 内 容 , 刘 得宽等亦认 为 、 就 决 议行 为 无 需 意 思 表 示 〕 日 。   合 该 说认 为 决 议行 为 系 区 别 于 共 同 行 为 的 特 殊 多 方 法 律 行 为 。 方对 其有 约 束 力 , 林诚 二 、 我国王 利明 Q〕 属共同 行为 , 、 均 认 为 决 议是 方 向 相 同 的 两 个 以 上 意   , 共 同 行为 包括 所 有 意 思 表示 2] 1 致而作 出 致而 成立 的 共 同 法 律行 为 一 而决议行为 存在 赞成 与 反 对 之对立 意 见 , 经行为 人 同 意 〔 C 。 将法 律行 为 分 为单 方 行 为 ,   〕 我 国 大 陆 学者多 持该观点 同向性 1 一   : 。 特 殊 多 方 法 律行 为 说 . ⑴ 。 〔 。 学者 认为 其仅 系 决议行 为 对 意 思 表 示 , 之本 质 方面 与 共 同 行 为 无 区别 , 近 江幸 治 等 我 国 台 湾学者王泽 鉴 〕 性 特 征 使 决 议行 为 应 被 归 入 共 同行 为 三 、 决议 是 基 于 两 个 以 上 共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的 特殊性 形 成如 下 三 种 观 点 , 该说 以 意 思 表 示 的 数量 与 方 向 为 标 准 。 社 员平行意 思表示趋于 , 务必 先行认 知 决 议行 为   ,   决 议 行 为 之性 质 及 私 法 规 制 之 伦 理 基 础 、 思 表 示 合致 成 立 的 共 同 行 为 认为 对 决 议行 为 的 规 制   。   。 学 者 多 在 法 律 行 为 分类 中 论 及 决 议 行 为 的 性 质 1 般规 则 一 关 于 决议 行 为 性 质 之 争 议   一 (   部彰显 现 代性 的 中 国 范 式 民 一 设立 决议 行为 , 本文仅探寻 其 效力 规则 的 构 造 , 下 文先 就此 展开 讨论 , 新 问题 一 欲制 定 。 龙 卫球 书 , 第 43 6 页   。 年版 1 , , 第 1 3 第 43 6 页 1 页 ; 法 律 出版社 2 0 0 9 年版 , 《 政 治 与 法 律》 2 0 0 9   。 朱庆 育 , 第 1 : 0 8 年第 5 期 《 民法 总论 》 页 , ,   。 第 1 1 1 页   。   北 京 大学 出 版 社 决议 行 为 效 力 规 则 之 构造   取决 于 决 议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3 伦茨 单方 系 上 、 、 行为 意思 形成说 .   〕 该 说 认为 决 议 行 为 是 社 团 意 思 形 成 行 为 。 弗卢 梅 、 双方 多方 法 律行 为 之 独 立 类 型 的 法 律 行 为 、 合同 、 7 1 〔 。 梅迪库斯 等德 国 学 者 虽 未 明 确 界定 决议 行 为 的 性质 共 同行 为 和 决 议 、 具 体 又 有两 种不 同 观点 , 。 〔 1 8 “ 从 〕 弗 卢 梅认 为 。   但将 其 定 性 为 区 别 于 , 法 律行 为 包括 单 方法 律   , 决 议 并 不 调 整 参 与 制 定 决议 的 人们 个 人 之 间 的 关   而 旨 在 构 筑 他 们 共 同 的 权利 领 域 或 者 他 们 所 代 表 的 法 人 的 权 利 领 域 , 在 对外从事 行 为 之前 , 为 决议 行为 系 社 团 意 思 形 成 行为 为 其 并 非法律 行为 意 的 过程 ( 〔 。 二 2 1 共同 行为 说 决 议 并 非 多方 法 律 行 为 . , 在 决议行 为 中 乃 以 集体 正如 李 宜琛所言 公司 、 但由社团 , 。 〔 非无 谓争辩 , 倘 若发 生 纠 纷 , , 1 7 〕 〔 1 8 〕 〔 1 9 〕 〔 2 0 参 见 戴建 庭 第 5 7 页 〔 2 无 益于 制 度 建构 1 〔 〔 2 3 2 4 业 主 仅是 内 部 参与 表 决者 、 《 : 。 〔 2 3 〕 单 方法 律 行 为 合同 、 、 〔 2 2 〕   。 集 合行 为 的 多 数   , 亦如 史 尚 宽所 言 多方法   , 而 系 社 团单方行 为 , 且违 背逻辑 , 。 其 从 内 部 视 角 观 察而 将   。   因 多 方法 律行 为 以 一 , 诉 请 确 认公 司 发起 设立 协议 无效 如村 民 , 、 《 , 东 方 法 学》 、 2 如某 ,   一 而决议 由   。 股 东 应 以 集体 决 议 的 瑕 疵分 析 和 责 任 比 较 》 德 [ 德 〕 [ 德 〕 参 见 陈醇 ] 维 尔纳 ] 卡尔 ] 迪特 尔 : 弗卢 梅 拉 伦茨 ? 《 ? ■ : 《 : 法 律行 为 论 》 , 迟 颖译 下册 《 德 国 民 法 通论 》 梅迪 库斯 : 《 德 国 民 法 总论 》 意 思形 成与 意思 表 示 的 区 别 : 见李 宜 琛 〕 见史 尚 宽 : : 《 民 法 总则 》 《 民 法 总 论》 , , , 法 律 出 版社 2 0 王 晓晔 译 邵 建东 译 , , 1 3 年版 , 第 , 法律 出 版 社 , 《 2 0 0 0 年版 比 较 法 研究 》 页 6 0 1 法律 出 版 社 2 0 0 3 年版 决 议 的 独 立 性 初 探》 虽 然 我 国立 法 并 未 明 确 业 主 大 会 的 主 体 地 位 〕 , , , 公司为 被   0 1 2 年第 4 期   。 第 43 3 页 , 第 84 2 0 0 8 1 页   。   。 年第 6 期 , 第 5 3 页以 下 但 业 主 大 会决 议 客 观 上 是 以 业 主 大 会 的 名 义 作 出 的 中 国 方 正 出 版社 2 0 0 4 年 版 , 第 中 国政 法大 学 出 版社 2 0 0 0 年 版 1 , 5 3 页 第 3   。   。 1 1 页   ,   。 行 为 人 应 以 其 他 行 为 人 为 被 告 提 起 必 要 共 同 诉讼 , 业主 大   、   。 [ 〔 2 2 〕 白明刚 、 股东会 、   而 。 而决议 所 集 合 的 各 个意 思 表示 失 其独 立 性 , 故成 员 应 以 社 团 为 被 告 提 起 效 力 瑕 疵 诉 讼 , 如集 体 , 而是 旨 在指 导制 度 建 构 , 公 司 发 起 人 应 以 其 他 签 订协 议 者 为 共 同 被 告 〔 股东 、 决 议 行 为并 非 多 方 法 律 行 为 2 4 〕 决议行 为界 定 为 多 方 法律 行 为 , 人作 出 决议 唯 有结合 的意 思表示存 在而 已 , 对 决 议 行 为 性质 的 界 定 数人名 义作 出 一   多方法 。 如 数 人签 订 公 司 发 起设 立 协议 ,   。   : 决议 是多 数 当 事人集 合 的 意 思 表 示 而 成立 的集 合行 为 , 全体意思 一   : 但 均 认 为 决 议系 多 方 法律 行 为 , 理由如下 , 村民 , 律 行 为 的 数 个 当 事 人 的 意 思表 示 不 失 其 独 立 性 社团 作 出   而 是 遵循 民 主 和正 当 程 , 但 仍 如 盲 人摸 象 , 行为 人是 多 人 , 业主 大会名 义 作 出 、 意 思 表 示融 合 而 失 其 独 立 性 而成为单 是 在行 为人意 思 冲   , 混 淆 了 作 出 决议 的 主 体 和 参 与 表决 的 主 体 , 虽 有 众 多 主体 参 与 表 决 , 各有道理 , 而 系 单方 行 为 律 行为 以 数个行为 人 的 名 义 共 同 作 出 ,   但认 , 作出 法律行为的过程 系达成合   , 并 不要 求行 为 人达 成 合意 , 特殊 多 方 法 律行 为 说 虽 有 差 异 、 认 为决 议行为 系 多 方 法 律 行 为 者 会决 议 他们认   2G〕   . , , 〔 , 决 议 行 为 系 社 团 意 思 形 成 行 为 ) 一 笔者 以 为 在重 大 问 题     〕 前述 观 点从 不 同 视 角 解 读 决 议 行 为 第 “ , 等 具体 表 述 可 见 不 适用 以 意思 自 治 为核 心 的 法 律行 为 规 则 , ” 我 国 亦 有 学 者 认 为决 议 行 为 是社 团 意 思 形 成 行 为 而 决议 规 则 是 意 思 冲 突 规 则 , 突 时确定 何者 优先 序原则 。 因 为 法律 行 为 规则 是 意 思 自 治 规则 。 ” 还必须先 在 内 部 形 成社 团 的 意 思 ,   拉 。   。 ?  1 6 7   ?   。   , 法 学研 究  2 0 告 诉 请 撤 销 决议 纵然 我 国 立 法 未 明 确 业 主 大 会 的 主 体 地 位 。 决议之诉 的 被告 界定 为 业 主 大 会 业主 委 员 会 、   司 法 实 践亦将 撤销 业 主 大会 , 而非 全体业 主 ,   虽 然德 国 司法 仍 以 业 主 为 。 , 〔 2 。 , 表示行 为 利 义 务 关系 行义务 若 不 履行 , , 如 业 主 大 会 决 议更 换 物 业 企 业 , 议 系 特 殊 的 多方 法 律 行 为 “ 未 参与 表决 的 多 方 “ 可 约 束多 方 非 行为 人 〕 相 对 人 可 诉 请履 行 , 其 仅对 成 员 产 生 拘 束 力 , 5 故 多 方 法律 行 为 会 在 行 为 人 之 间 产 生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负 担 出 资义务 ” 而 决议 往 往 并 不 在 参 与 表 决者 之 间 产 生 权   。 某 , 业 主 并 不 能 基 于 该 决 议 诉请 其 他 业 主 履   一 与 多 方 法律行 为 的 效力 有 显 著 区 别 , ” 之外 的 第 三人 之股东 业主 、 , 权 利继 受人 、 还 可约 束董 事 、 经理 所 有 社 团 成 员 及员 工 , , 无论 是否 参 与 表决 方法律行 为 第二 后者 系 公 司 的单 方行 为 , 将二者等 同 视之 , 决 议 行 为不 仅 并 非 多 方 法 律 行 为 , 晰 了 决议 行为 是社 团 意思形 成 行为 制 度 建构 司 法南辕北辙 、 源 于 决议行 为 系社 团 行 为 , 一 本草案 所指的 法律行为 法律 秩序而产生 是 一 : 效果意 思 , 业 是 因 为 当事 人希 望产 生 这 公 司 章程 、 当 社 团 作 出 意 欲对 外交 易 但 《 一 法 律效果 二是 ; 行为 系 之效果意思 [ 2 5  , g 藤 卷梓 《 : g s ei g 参 见前 引 ? 前引 2 7] 1 6 8   ? 〔 1 8 〔 〕 i l t i , U ) ] , , 韩长 印 文 弗卢 梅书 , 依通 说 〕 当集体 。 , , 《 , 法律行 为 有 两个显   ,   其具 体又 包括 , 7 6 第 26 页   。 8 卷 2 号 4 页   。 与法   , 股东会作 出   、 决 议行 为 并 不 形 成 权 利 义   如 业 主 大 会决 议选 聘 物 业 企   , 。 社 团 并 不能 依据 决议   对应法 律行 为 的 具 体   该类 决议 行 为并 非 完 整 的 法 律   方 构 成意 思   , n e r  2 W E 2 0 0 6 W oh nu ng e n u r t , 早法 》 第 ,   , 该法 律效果 之所 以 依   业 主 大会 、 选 任董事 、 af tu n d Ve r t r et e r d e r e n t u m s r ec h t l i c h e A n fe ch t u n 一 , 草 案说明 书》 指 出 尚 需 通过 执 行 机关 的 表 示 行为 表 示 于 外 , sk la g g , e i m  Z P O 一 〖 ( 〔 2 6 ] 无法 有 效 指 导   , 社 团 作 出 决 议仅 形 成 意 欲与 相 对 人 缔结 法律 关   。 区 分所 有 者 t 七 乃 団 体乃 法 的 関 係 二 関 卞 議 論刃 展 開 奁 中 心 二 一 系 意思表 示 行 为 , 选聘 机关成 员 等 决议 时 g e rh o f ,  D i ew o h n u n 2 7 经 营 方针 等 决议 时 、 A rm br u s t er  D er V e rw a lte r  al s O r a n d e r G e m e sc 〕 Be r [ 、 仅对成 员 有 拘 束 力 , 〔 。 选 聘机关 成员 等决议 时 、 仅系 法律行 为之效 果 意思 形 成 阶 段 , ” 更 不 能 据 此 与 相 对人形 成权 利 义 务 关系 , 当 社 团 作 出 意 欲对外 交 易 ,   前 述 意 思 形 成 说虽 然 明 。 德 国 民 法典 第 股 东会 决议 为 他人 提供 担保 , 诉请参 与 表 决 者 履 行 义 务 构造 2 6〕   决议行 为 并 不 能 依 当 事 人意 思 产 生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员 工 管 理规 范 、 选 任业主 委 员 会委 员 、 〔 是 旨 在产 生 特定 法 律 效果 的 私人意 思 表示 , 表示 意 思 与 表示 行 为 、 , 按 当 事 人意 思 产 生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通 过议事 规则 。   ,   前 者 系 数 个行 为 人 。 步 清晰 界 定该 行为 的 性 质 律行 为 依意思表示形 成 法律关 系 之 本质特 征 有 显 著 差 异 务关 系 因而 。   。 德 国 民法 典 虽 未 明 确 界定 法 律行 为 的 概念 著 特征 均受约束 ,   , 。 而且并 非法 律行 为 , 但并未 进 ,   新业主等 、 简 单 以 意 思 表示数 量为 标 准而认 为 决议 属 于 多   。 只 会 引 导立 法 , 业 主 大 会 决议 不仅   、 是 否赞 成 、   纵 然认为 决 , 承租 人 及新 股东 、 数 人 签 订 公 司 发 起 设立 协 议 与 公 司 成 立 后 股 东 会 作 出 决 议 有 本 质 区 别 的 多 方法律行 为 其三 。   无 法 解 释其何 以 约 束 , 如 股东 会 , 决议 之 所 以 对 参 与 表 决 者 之 外 的 第 三 人 产 生 拘 束 力 。 如 发起人 基 于 发 起 协议 而   , 亦 仅能 证 成 其 可 约 束 持 反 对意 见 的成 员 , 行为 人 行为人 决 议系 社 团 意 志 “   年第 4 期   但 学者指 出 其 与 2 0 0 7 年 住宅 所 有 权 法授 予 业 主大会 部 分 权利 能力 之 规 定相 矛   与 股 份 公 司 法第 2 4 6 条 相 冲 突 其二 法 律行 为 是行为 人 意欲创 设 法律关 系 之 意思 共 同 被告 盾 5 1  第 20 2 页 考察  0 ( V er f ah re n NZ M  2 0 0 7 - 二) - , 一 ,  4 7 0 ( 4 7 5 f )   ‘ , 4 2 5 ( 4 3 I f ) 转引 自   . 住 居 所 有 権 法 二 妇 亍 I 最 近 乃   ( 【 ) 决 议行 为 效 力 规 则 之 构 造     表示 〔 经 与相 对人达 成合 意 2 8 〕 , 方 成 立 双 方 或 多方 法 律 行 为 , 议只 在 社团 内 部形 成社 团 意 思 而 已 合意 法律 相 信 众 人 智 慧 优 于 , 现的赞 成 出 决定 并 无二致 , % 人智慧 一 反 对 意 见及 形 成 最 终 决 议 、 〔 。 三 为 多 数人 的决定并不 , 议 之 所 以 仍 有 拘束 力 多数 则 〔 3 。 一 定正确 3 〕 系法   ,   。 不可适 用有关法 律行为 的 , 但是 笔者 以 为 , 如在 5 0  % 赞成而 4 9 1 . , 源于程序正 义 , 从而 修 改 已 作 出 的 决 定 , 在 决议 过 程 中 出   。 而且 根 本 就 不 是 法 律 行 为 , 接 下来就需要探寻 规 制 决议 行为 的 伦 理基 础 及逻 辑 主 线 ,   致 一 决议行 为 的 伦理基础 及 逻 辑 主 线   ) 既 然决议行为 并非 法律行 为 则   社团 , 与 自 然人 形成 效果意 思 时 经历 的 内 心 纠 结及最 终作   , 律 行为 之外 的社 团 依赖 意思 机 关形 成社 团 意 思 的 行 为 (   决 ,   决议 只 是 创 造 了 , 而 意 思 机 关成 员 常 难 以 达 成 , 以 多 数人 意 志 为 社 团 效 果意 思 , 故 决 议行 为 不 仅 并 非 多 方法 律 行为 。 正 如 黄立等 学者 所言 2 9 〕 与 自 然 人通过 内 心 考量形成 效果 意 思 不 同 〕 依赖 意 思 机 关成 员 协商形 成效 果 意思 , 〔 与 第 三 人 的 法律 关系 不 因 之而 成立 , 社 团 的 代表 人 对 外 为 意 思 表 示 的 基 础 非 实 在 理性 存在 。 〔 3 2 3 〔 1 .  9 一 。 般 规则 需 另 行 为其 建构 规   ,   探 讨决 议 问 题 的 学 者 大 多 认 % 反对时 难 言 孰 对孰 错 , 源 于 少 数 人也 有 机 会 在 将 来 用 更 好 的 论 据 来 赢 得   〕 , 因 而 主 张 以 程 序 正 义 为 核 心 构 造 决 议行 为 的 效 力 规   〕 , 规制 决 议行 为 的 伦 理 基 础 及 逻辑 主 线并 非 程 序 正 义 , 而决   , 而系社 团   , 自 治 。 程 序 合 法 虽 是 决 议 的 有 效要 件之 并 非 决 议行 为 的 独 家 要 求 式 订立 合 同 时 , 法律 行为 通 常 不关 注行 为 人达成 合意 的 程 序 。 尤为 注重 程序 , 但 非统 帅 决议效 力 规则 之核 心 一 若认 为 决议 行为 的核 心 是程 序 正义 。 标 方式 订立 合 同 之 双 方 法律 行 为 的 差 异 其次 。 那 么 决议程序 违法 即 损 及决议行 为 之根 基 法 作 为 可 撤 销事 由 而 非 无效 事 由 , 再次 。 那 么 除 程 序 瑕 疵 之 外 的 众多 瑕 疵 事 由 , 但 在 以 招 投标 方   无 法说 明 其 与 以 招 投   , 无决 议 权 限 等 、 故授予 其 自 由 源 于意思 自 治 , 无法被纳 人规 制 范畴 , 但 其 自 由 从事 行 为 。 〔 2 8〕 参 见钱 玉林 〔 29 〕 《 《 : 亦须 为 自 己 的 自 由 选择承 担责 任 , 股 东 大 会决 议 的 法 理 分析 》 《 , 法学 》 支持 有误 除权 因 为签 订 。 〕 亦 应赋 予 业 主 大 会 单方解 除 权 , 参 见黄 立 2 0 0 2 〔 〔 3 1 〕 3 2〕 [ 3 3 〕 [ 美 , 民 法 总则》 第 239 页 约翰 ] 哈贝 马 斯 ] 第 2 , 《 : 年版 参见 德 版 〔   。 1 8 页   。 2 〕 中 国 法制 出 版社 2 0 0 2 年版 , 《 , 陈醇 文 为 视角 》 主 管 理 规 约 到 公 司决 议》 1 7 〕 , 戴建庭 等 文 正 义 论》 在 事 实 与 规 范之 间 : 《 环 球 法 律 评 论》 , 《 : 〔 1 , 业 主 大会 按 照物权   、 , , 人 民 法 院 应予     但 并不 能 据 此 认 为 前述 解 释   如 同 合 同 法 授 予 委 托人 单 方解 , 业 主 委 员 会通 过 表 示 行 为 表 示 于 外 后   , 第 , 1 9 8 页 ; 柯 芳枝 : 《 公 司法论 》 上册 , 台湾三民书局     。 罗尔斯 ? 故 在 业 主 大会 形 成 效 果 意 思 。 “ : 业 主委 员 会 请 求 解 除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的 ,   ,   。 参 见前 引 〔 第 9 7 页 履 行 物 业 服务 合 同 的 基 础 在 于 对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能 力 的 信赖 、 即 可 单方 任 意 解 除 合 同 3 0 , 虽 然 业 主 大 会 作 出 的 解 聘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的决 议 仅 为 其 单 方 内 部 效果 意 思 ” 。 法 律行 为 之   。   法律行 为 制 度 的 核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审 理 物 业 服 务 纠 纷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第 8 条 规 定 法 第 7 6 条规 定的 程 序 作 出 解聘 物 业 服 务 企业 的 决定 后 〔 年第 3 期 2 0 0 5 。   ,   。 法律 相信 完 全行 为 能 力 人 是对 自 己 利益 的 最佳 判 断 者 。   ,   但所 有 国 家 和 地 区 均 仅 将 程 序 违 , 决 议产生 约 束力 之 伦 理基 础 及 统 帅 决议 行 为 制 度 构 造 之 核心 乃 社 团 自 治 所 以产生拘束力 , 若 以 程 序 正 义 为 核 心 建 构 决议 行 为 的 效 力 规 则 , 如 内 容违法 , 首先 若 决议 约束 力 的 正 当 性 基础 是程 序 正 义 , 决议 应 属 无 效 , 程序正 义   。 , , 何 怀宏 等 译 中 国 社会 科 学 出 版 社 9 8 年 版 第 8 7 页 关 于 法 律 和 民 主 法 治 国 的 商谈 理 论 》 童 世 骏 译 三 联 书 店 2 0 0 , 《 1 0 年第 中 外法 学 》 第 57 页   。 , , , 第 5 3 页以下 2 0 8 1 , 一 1 ; 陈醇 期 2 0 论单 方 法 律 行 为 《 第 49 页 , 1 : 5 年第 1 ; 期 王雷 , : 《 、 合 同 和 决议 之 间 的 区 别 论 民 法 中 的 决 议行 为 第 97 页 ; 前引 〔 1 5 〕 , — — 以意 思互 动   从农 民 集体 决议 石纪 虎 文 , 第 1 1   年 3 页 2 ;   业 、   前引   。 ? 1 6 9    ? 法 学研究 2 0 年第 4 期   5 1  心是 意 思 自 治 规则 , 除要求 内 容 合法 不 侵害 公 共利 益 外 、 决议 的 拘 束 力 同 样 源于 意 思 自 治 。 思 自治 , 只 不 过 是社 团 的 意思 自 治 学者混淆 了 社 团 自 治 与 参与 表 决者 的 自 治 而 已 , 故 不 干 涉 其 自 我管 理 , 出 选择 无论社 团 抑 或 其成员 均 受该 自 由 选 择 的 拘 束 , 形成 的意 志 对社 团 不利 , 亦 是如 此 , 。 序正义 而 源 于其 系 集 体 意 志 , 性要求之 如此 源于社 团 自 治 , , 三 ) 其效力 判 断 问 题 有 举行 会议 2 0 1 4 有法定 人数 出 席 、 则 决议 不 成 立 , 渝 ) 一 ” 不成立 院关于 适 用 司 法解释 。 ( 〈 四 ) 态 系 作 价值判 断 并且 自 明 。 , 无决议 其 一 , 需 首先 依 多 数 决 形 成 社 团 意 思 、 如 后 详述 。 , , 既无决议 “ , 无从提及效力 问题 、 〉 若干 问 题 的规 定 ( 四 第 4 条 更 是 错将 决 议 不 成 立 ) 〔 : 3 4   步涉 及 若 不满 足   ,   , 就开 篇所述 的   〕 。 ) 一 ( 。 , , ,   即 应认 定 决 议 不 亦非认 定其 因 违   而 未 规 定决 议   , 不 仅如 此 征求 意见稿 《 , ) 最高 人 民 法   》 ( 般 性地 解释为 无效 仅 需 查 明 社 团 是 否 曾 召 开会 议 并 形 成 多 数 决 , 一 虽 有 决议 之表 象 , 公 司 法均 仅规 定 了 决 议效 力 瑕疵 。 下称 《   公   认定决 议 而 判 断 决议 效力 状   , , 非 仅 旨 在 满 足 理论 区分 之需 求 两 者的 区别不 言   , 而 且 系 准确 适     : 因 导 致 决议不 成立 与 可 撤销 的 事 由 均 系 程 序 瑕疵 参 见张旭 荣   ■ 正 因   。 俞 某诉 重 庆 市 沙 坪 坝 区 港 城 花 园 业 主 委 员 会 确 认 业 主   因 物 权法 , 才能进 , 表 决 达多 数决 比 例 要求 之要件 股 东 未经 召 开 股东 会议 而伪 造决议 区分决议不 成 立 与 效力 瑕 疵 。 如 司 确 认 公司 决议效 力 案 1 7 0 非 源于程   , 决议 的 成立应 满足 确   , 系 查 明 多 数 决 决 议 是 否 满 足 法 定有 效 要 件 之 后 续 问 题 , 成立误判为 可 撤销 〕 然而 征 求 意 见 稿》 用 法 律之必 然 要求 ? 、 例如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公司 法 是否 成立系 作事实 判 断 4 , 导 致法 院在 个 案 中 错 将决 议不 成 立 认定 为无效或 可 撤 销 ,   业 、   。 而 非 认定 其 违 反 物 权 法 第 7 6 条 关 于 表 决 比 例 之 强 制 性 规 定 而 无 效 ,   程序 正义 更 。 第三 人有 拘 束力 因 投 赞 成 票 的 业 主人 数 及 其 专 有 权 合 计 面 积 未 达 半 数 , 反法定 程序 而可 撤 销 〔 3 属 撤销 事 由 会 议作 出 表 决 、 中 法 民 终 字第 0 5 0 7 5 号 大会决议无效案 成立 ,   ,   程 序 正 义仅 系 社 团 自 治 的意 思 形成 的 真 实 故而 应 区分 决议成立认 定 与 效力 判 断 , 实则并未 形 成 公 司 意 思 ( 。 、 户 决 议 之 成 立 要 件 及 其认 定   、 既 然 决议行为 系 社 团 意 思 形 成 行 为 前述要 求 村 民 小 组搬 迁仅剩 一 区 分 决 议 成 立 认 定 与 效 力 判 断之 必 要 性   一 ( ,   但无 , 旨 在通 过 程 序 正 义 确 保 依 多 数 决 作 出 的 决 议 真 实 代 表 多 数 成 员 的 意 志 一 程 序 瑕 疵 仅 导 致 社 团 意 思 形 成 不 真实 , 多数决   , 如 股东 会决 议对 员 工 的 约 束力 , 决议之 所 以 对 后 加 人 的 成员 。 旦 通 过 意 思 机 关作   但仍 可 拘 束后 加 人集 体 的成 员 , 明 决议何 以 对 未 参与 表 决 的 第 三 人产 生 拘 束力 主 大 会 决 议 对 承租 人 的 约 束 力 一 即 使 真 理掌 握 在少 数 手 中 , 设 想在 极 端 案 例 中 。 无 涉程序正 义 , 但其 。 程 序 正 义 的 价 值在 于 证 成 可 采 多 数决 的 正 当 性 法说 明 多 数决在 私 法上 产 生 拘 束 力 的 正 当 性 该农 户 以 集 体名 义 作 出 决议   而 非 参 与 表 决者 的 意 ,   法律相信 社 团 是对 自 己 利益 的 最 。 赋予其 管理 自 己 事务 之 自 由 佳判 断者 无法   即 围 绕 意 思 表示 的 真 实性 建构 效力 , 《 ( ” 2 0 1 3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0 5 6 2 9 判决认为 , “ 号 , 在实 践中 ,   法 院 常 将 决议 不 谷 某 诉北 京 康 弘 娱 乐 有 限 责 任 公   在 股东 未 参 会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伪 造 签 名 作 出 股 东 会 决 议 法 律 行 为 视 角 下公 司 会议 决 议效 力 形 态 分 析 》 , 《 比 较 法 研究 》 2 0 1 3 年第 6 期 , 第 1 4 0 页   。   , 决 议行 为 效力 规则 之构 造  应认 定 股东 会召 集 程序 违 法 " 第 08253 号 的 另 一 一 方法 方面 一 : 撤 销 权 受 除 斥 期 间 限制 , 如此 。 方面 若认 定 决议 可 撤销 , 也许有学者认 为 这 。 。 〔 其二 再如 〕 2 0 ( 1 4 定为 无效 1 批 判理 由 并 不成立 2 ” 决 议不 成 立 与 决 议 无 效 , 《 公 司法解释 “ 如 前述 , 了法律正义 一 则 四 ( 1 8 计算 即可 解决 问 题 , 法律 后果似 无差 别 , 征 求意见稿 》 所 欲作 出 的 解 释那样 ) 号 即认 为 4 中民 1 号案中 5 而 若 认 定 决议 无 效 , 则 自始 , 公司仅有 甲 , 确 定 无效 、 将剥夺 补 正 机会 , , 不可 补 正 , ] 参 见 周 晓莉 , 需要 进 价 值 的 考量 ” 。 《 : 3 7 ] 。 ” 的 这 一 一 日 。 2 0 1 年 4 , 放 眼 比 较法 。 , 审判 决   一   做法背 离 〔 5   。 就后   。 未曾召开会   本公 司 法第 8 3 一 ] , 袁辉 根文 , 。 而决 议 不 成立 有 补正 可 能 如在 。 ( 月 8 日 第 6 7 1 条亦 规定 般 性地 规 定 ” 。 版 — 甲 伪 造 乙 的 签 名 作 出 增 资 决议 , 一 直 未提 异议   并经 ,   后公司 。 乙 主 张决 议 无 效 之 抗 辩 就此   。 决议 成立 且 有 效 ,   淮 ) 〔 。 3 7 〕   , “ , " , 仅 规定 可撤 销 、 就股东   。 无 效之 决议 瑕疵 ,   司   北 京 二 中 院 判 决谷 成 满 诉 康 弘 公 司 公 司 决 议 效 力 确 认 纠 纷   。 。 公 司 法 之 所 以 采 用客 观 计 算方 法 股 东 等 得 于 股 东 会 等决议 之 日 起三 个 月 内 总 会 之 召 集 程 序 或 决 议方 法 均 采 客 观 计算 方 法 第 92 页以下 2 0 0 9   ,   均 自 觉 扬 弃 因 法 律 后 果 相 似 性 而将 决 议 步 探 讨除 斥 期 间 应 采 主 观 抑 或 客 观 计 算 方 法 我 国台湾 民法第 5 6 条 参见 前引 , 我 们 没 有 任 何理 由 固 守 巳 被共 同 抛 弃 之错误 做法 , 议后 三个 月 内请 求 法 院 撤 销 其 决 议 〔   ,   。 瑕疵 股 东 会 决议并 非 当 然 无 效 《 人 民 法 院 报》 , 当然 议 实践 中 , 将不 成立 的 决议 认   但就 前者 明 知 已 办理 变更 登记但 , 德 国 法系 立法 伊始 均 如 同 我 国 当 前公 司 法 案》 3 6 因此 前者 如在 未 召 开 会议   。 , 应视 为 追 认 甲 无权 代 理 所作 表决 , 则 支 持 乙 背 信弃义 , 不 成 立 认 定 为无 效 之 错 误 做 法 〔 , 且支 持 当 事 人 背 信弃 义 乙两名股东 、 乙参与公司 经 营 法治 进 程 应 是 法 律 科 学 化 进 程 3 5 〕 从而引 发新     ? 乙 以 经 营 行 为 接 受 增资 事 实 〔   有 ,   不可 拆 , 后 者 如 在 表 决未 达 多 数决要 求 的 情 形 下 通 过 伪 造 签 名 作 出 决 议 , 若认 定 决议 无 效 , 终 字第 , , 程 序 瑕 疵不 适 用 违 法 无 效 规 则 , 债权 人 依增 资 决 议 诉 请 乙 在 未 足 额 出 资 范 围 内 承 担 清 偿 责 任 会决 议 定有效   而无论依 法律行 为 规则 抑 或公 司 法 第 2 2 条 , 决议 不成立实 则 包 括 不 存 在 决议 与 决议 不成 立 两 种 情 形 , 虚假 验 资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决议 将确 定   对此 。 , 冒 用 股 东 名 义 作 出 的 股 东 会 决议 无 效 , 仅 内 容 违 法 之决 议无效 , 将不 成立 的 决议认定 为 无 效 一 ,   ? 因 为 通过将 除斥 期 间 修改 为采 主 观计 算   , 均 自 始无拘束 力 , 导致 决 议 不 成 立 的 事 由 是 程 序 瑕 疵 , 何 来 无 效 决议 三则 何以 有效 , 日 即 确 经 60 , 尚 可 能 蒙 混 认为 决 议 机 关 作 出 不 具 有 法 律 拘 束 力 的 无 效 决 议 ,   。   。 的 情形 下炮制 决议 ,   , 则 其 在 被 撤销 前是有 效   , 谷 某 诉北京 康 弘 娱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确 认 公 司 决议效 力 案 关于 公 司 决 议 效 力 之 规 定 二则 判决 认为 3 6 〕   怀 民初 字第 0 0 ) 丰 民初 字   ) 业 主 大 会 决 议可 撤 销 , 不 可 通 过 修 正公 司 法原 本正 确 之规 定 而 迎 合 实 践 中 的 错误 做 法 , 诸多 判 决如 同 2 0 一 然 后 将 其锁 于 抽 屉 中 , 自 当 事 人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决议 瑕疵之 日 起 开 始 , 的错 误 案 3 5 若 撤 销 权人 未在法 定期 间 内 行 使撤 销 权 , 股 东 可 自 行 伪 造 股东 会 决 议 , 东墙 补 西 墙 议 〔 投票 统计 表》 关 于业 主 投 票记 载 的 真实 性 《 错 误做 法将 导 致 不 当 法 律 后 果 悖正 义 者 。 但 在 未 曾 召 开 会 议 的 情 形 下炮 制 的 决 议 或 通 过 伪 造 签 名 使 之 过 半 数 的 决 议 , 有效 ( 股东可在法定 期 间 内 行使撤销 权 , 陈 某 等诉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南 曦 大 厦 小 区 业 主 委 员 会 业 主 撤 销 权 案 业 主 委 员 会无法 证 明 这    , , , 源 于对 效 益   提 起 诉讼 请 求 撖 销 决   违 反 法 令 或 章程 时 , 社 员 得 于决     。   。 ? 1 7 1    . 法 学研究  法 裁判 基于 法律 后 果 相 似 性 不 成 立 与 无 效 的 讨论 缺成立 要件 将决 议不 成立 认 定 为 无效 , 经其 最 高 法 院 判 决 决 议不 成 立 , 应 被 评 价 为 决议 不 存 在 , 议不存 在之诉 条 亦 增 设 确 认 决议 不 存 在 之 诉 2 8 0 议 之要 件 包 括 股 东 会 议 确 有 举 行 而定案 成立 与 4 3 〔 。 〔 《 。 3 9 〕 四 ( 股东会 决议无效案 “ 立类 型 此 〔 。 曾 欲增 设 第 , 的判 决明 确 指 出 “ , ” 效案 判 决认为 1 “ 号 7 1 2 0 1 等 非决议 “ 般 股 东会 决   经 主席确认   ) 应被 认 定 为 不   ” , 决议 内 容违 法 ” 无效 规定 确 认决议不存在 之诉 一 , 4 2 〔   〕 , 〔 #   〕 。   萧某诉万 有纸 厂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确 认 须先 有 符合 成 立 要 件 之 股 东 会 决 议 存 在 , 始 有 探究   故 股东 会决议 不 成立 应 为 股 东 决议 瑕疵 之 独   , ” 。 〔 。 〔 《 业 主 大 会决议 同 样如   〕 … …   即 属 依法 提起 确 认该 我 国 台 湾新 北 法院 民 事 判决 2 0 47 〕 " 1 2 年 度诉字第   台 中 法 院 民 事判决   、   ” 美 顺 实 业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诉 扬 运 贸 易 大 厦 管 理 委 员 会 撤 销 决 议 案 作相 同判 决    ? 。 , ( 决 议 成 立 要 件 与 不 成 立 之认 定   二) 可 确 定 而 无 争议 的 是 法定 人数 出 席会议 , 决 议 的成 立须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要件 会议 曾 作 出 表决 , 过 伪 造 签 名 等 方 式形 成 了 决议 表 象 认 为 有 决议存 在 “ 会议而 ” 作出 决议 未经召 开会议 。 〔 3 8 3 9 〔 4 0 〔 4 1 日 大隅 健 〕 [ 〕 参见 〕 刘渝生 〕 参见 刘 渝 生 ] 2 0 0 0 韩 [ : 年版 一 郎 : 第 6 9 页 , 4 2] 参见 杨 建 华 43 ] 参见 王文 宇 [ 4 4 ] 参见 刘 连 煜 〔 4 5 〕 参 见我 国 台 湾 《 [ 4 6 参见 曾宛如 〔 4 7 2 0 页 1 7 2    ? , , 自 然 无 法形成 社 团 意思 股 东大 会》 《 , 商事 法 务 出 版 社 韩 国 公司 法 》 — , 吴 日 焕译 , 1 公 司 法 论》 : 《 现代 公 司 法 》 , 最高 法 院 元 照 出 版社 2 0 0 3 年版 , ” 股东 与 股 东 会 “ ,   未经 召 开 其具 体 包 括 未   仅 当有 满 足法定 人 数要求 的 成   。 第 587 页 ,   。 , 第 4 2 3 页以下 台 湾 新 学 林 出 版 股 份有 限 公 司 2 0 0 5 年 版 , 《 商 事 法 实 例 问 题 分析》 : , , 《 辅 仁法学 》 第 2 期 第 324 页 台 湾 新 学林 总 经 销 2 0 0 7 年 版 ,   。 , 第 256 页   。 台 湾 五南 图 书 出 版 公 司   民事 裁 判 书 汇 编 》 第 4 6 期 — , 1 3 司法院 ” 公 报》 第 4 6 卷 第 9 期 , 第 1 0 7 页 , 1 9 8 3 年 1 月 ) , 第 2 90 页以下   。   。 第 5 8 2 页 以下 公 司 法 未 来 修 正 方 向 之议 》 (   。 第 3 ,   。 《 月 旦 法学 杂 志 》   。 《 一   。 浅 谈 公 司股 东 会 决 议 之 无 效与 撤 销 》 《 年版 1 载 赖源 河主编 《 : 其 : 自 无 决议 。 , 中 国 政 法大 学 出版 社 2 0 0 0 年版 《 “ 9 7 与 德 国 公司 法 之 比较 研 究 》 , 在法 律上 不 能   , 以 及控 股股 东 未 通 知 其 他股 东 参会 而 独 自 滥   , 出 席 人数不 足 法 定 要 求 ,   有 ,   决 议 不 成 立则 是 虽 然 形 式 上 通 。 如 下情 形应认 定决 议不 成 立 : : 参 见我 国 台 湾 ] 其二 决 议机 关确 有 举 行会 议 : 但 实 际 上并未 形成 多 数 决之社 团 意 思 《 公 司 股 东 会 议决 议 的 效力 》 〔 1 : 。 公 司 法制 之 再造 [ ] 《 : 李哲松 ] 《 表决达 多 数 决要求 决议 记 录并 伪 造 签 名 、 用 多 数决作 出 决 议 等 情 形 〔 , , 与 前述 成立 要件 相 对应 。 召 开 会 议 而 虚构 开会 ? “ 号 一 ( “ , 后 司 法逐 渐 采 用 决议 不 成立 之 判   。 条之 1 7 4 1 辙 “ 区分所有 权人会议 如 系 由 无 召 集 权人 召 集 而开 “ , 年 度 诉 字第 2 2 9 8 号 3 “ 吴某诉 全 球 台 北 人 公 寓 大 厦 管 理 委 员 会 确 认 决议 无 效 案 “ 号 5 9 但通 说认 为 , 世 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诉 敦南 富 邑 大 厦 管 理 委 员 会 确 认 决 议 无   会 议 决 议不 存 在 之 诉 以 资 救 济 之 范 畴 2 5 1 1 无效与 ” 年 韩 国 商法 典第   9 8 4 1 , 所作 成 之决议 学 者 纷 纷 建 议将 认 定 决 议 不 成 立 之 事 实 类 型 规 则 化 〕 年度 台上字第 2 5 2 0 0 3 。 《 受 其影 响 。 , 形 式 不成 立 一 早 展 开 区 分决 议   年 日 本商法典第 2 5 2 条 增 设确 认决   1 诸 如 未 经 召 开 会议 而 书 面 伪 造 之 〕 , 但 2 0 0 3 年 台 上 字第 , 9 8 1 日 本最 , 理 论 界 达 成 了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因 欠   , 德 国 虽未 修改成文 法规则 股东会 决议是否 有无效 或得 撤 销 事 由 之必要 ” 〕 征求 意 见稿》 第 4 条如 出 ) 虽 然 立 法最终未 作 修 改 ” 3 8 该 会议 曾 作 成决 议 , 其 于 2 0 0 0 年公 司 法 修 订 时 〕 〔 〔 。 但此 后 。 “ 款设相 同 规则 1 我 国 台 湾 起 初认 为 决 议无效 包 括 4 1 〕 公 司 法解 释 《 决 〔 。 ” 该决议始为 成 立 , 之共识 本公 司 法 第 8 3 0 条 第 日 , ” 年第 4 期   2 0 1 5  页 以下   。 第 95 期 ( 2 0 0 3 年 4 月 ) ,   第 决 议行 为 效 力 规则 之构 造  员 出 席时 成立 方可 召 开 会议 , 例如 。 公 司法 , ( 出 席人数 不足 法 定要 求 , 2 0 3 1 事 出 席 方可 举行 。 虽 曾 召 开 会议 但未作 表决 集作 出 决议 ,    第 ) 1 1 条规定 1 但 是对 于有些 决议 , 会议并 进行表决 法 律 对 于 最低 出 席 人数 未 作 要求 , 具 体 包括会 议未 作 表决 而 伪 造决 议 记 录 。 所 持 表 决 权 比 例 合 计达 法 定 要 求 时 其 不 成立 只 要 当 事人 不 积极 追认 , 之成立要件 题 起 召 集人无 召 集权 。 类 比法律行为规 则 。 后 之 决议 自 无 所 附 存 不成立 不成立 湾 〔 在案 ” 5 G 〕 第 25 7 “ : “ “ “ 号 年 9 6 2 1 余地 2 1 月 主 体 尚 不存 在 , , , 参见何 耀琛 ( [ 4 9 ] 〔 5 0 〕 〔 5 1 5 2 ) 1 〕 ) , : 年 2 月 参 见 洪 秀芬 月 比 较法 上 亦多 认定 决议   : , 第 2 9 页 第 , 《 〔 我国台   〕 ” 〔 此后 5 2 ] 。 , , 欠 缺股东   前述 2 0 0 3 年 台 上字   ” 判决 更明 确判   。   惟 区 分所 … … 于 此 情形 而非 在 撤 销 会 议 决 议 之 列 , 即 属 依法   ,   ” 。 1 0 9 页 、 , 决 议方 可 能 有 效 董事 会 决议 之 瑕疵 及 其效 力 》 《 , : 第   决 议机 一 , 东 吴 大 学 法 律 学报 》 第 1 卷第 2 期   4   。 未经 合 法 召 集 而 全 体股 东 出 席 之股 东 会 决 议效 力 》 , 《 月 旦法学教室 》 第 5 丨 期 2 0 0 7 ( 年   。 〕 ] 参见 我 国 台 湾 1   既 非公 寓 大厦 管理委 员 会 合 法成 立之意 思 机 故 仅 当 满足下列 要件 , 论 股份 有 效 公 司 股 东 会 ) 5 决 议 之 有 效 要 件 与 瑕 疵 决 议 效 力 之认 定   、 《 〔 。 区分所有 权会议 为 其最高 意 思 机关 , 3 9 参见 前 引 李哲 松 书 第 4 2 3 页 以 下 日 《 株 式 会社 法 》 有斐 阁 2 0 0 8 年 版 江头 宪 治 郎 [ 〕 由 无 召 集 权人 召 集 之 股东 会 , 且 在形 式 上 亦 属 不具 成立要 件之 会议 决议 行 为 的 核 心 是 社 团 自 治 MO3 4 9   其 , 无 召 集权 者 召 集会 议作 出 的 决议   , 自 不生 法 律上 之效 力 按公 寓 大 厦管理委 员 会 为人 的 组 织 体 〕 〔 世 华 期 货 贸 易 公 司 诉敦 南 富 邑 大 厦 管 理 委 员 会 确 认 决 议 无 效 案 四 4 8 主 体 尚 欠 缺成 立 要 件 , 。   行 为 无从 提 ,   方 某 某 等 诉协 成 汽 车 客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确 认 股 东 临 时 会 决 议 不 存 其所 为之决议 , 若认 定   ,   实 质上却 是 主体瑕 疵 问 , 董事 未 经董 事 会决议而 召 集股东 会所 作 决 议不 成 立 , 提 起 确 认该 会 议 决 议不 存 在 之 诉 以 资 救 济 之 范 畴 〔 决 认为 股东 会必须 由 有 召 集权人 召 集 , 自 不 能 为有 效 之 决 议 , 日 判 2 7 相反 。   若 。 应 将 经 有 召 集 权 者 召 集 作 为 决议   , 无所谓撤销 与 否 问题 , 有 权 人 会议 如 系 由 无 召 集 权 人 所 召 集 而 召 开 关 对此 。 形 式 上是 会议 召 集 程 序 违法 问 题 ,   当 无 召 集权 人 召 集会 。 否则 经除斥 期 间届 满 即 受其 约 束 , , ,   。 : “ 《   , 应 认定该 决议 成 立 但 因 召 集 程 序 违法 而 可 撤   即 不 受拘 束 , 自 无成立 4 8 〕 年 台 再 字第 3 号 判 决认 为 1 〔 , 本判 例 认为 会决议之成立 要 件 示 , 主 体 的 存在 系 法 律行 为 的 成立 要 件 , 韩 国 大法 院 , 日 。 9 9 3 1 例如 。 通过 伪 造   ,   。 无 召 集权人 召 集 召 开 的 会议并 非 合法 成立 的 社 团 意 思 机关 。 决 议机 关 虽 曾 召 开   认 定 决议可 撤 销 与 不成立 的法 律后 果 有显 著 差 异 , 需 当 事 人积极 撤销 决 议 , , 或部分 股 东 另 行 聚   在 实 际 表决 者 和追 认 者   , 决议 的 成 立 是 否 还 需 满 足 召 集 人 有 召 集 权 之 要 件 , 还是 认定 其 不 成 立 ? 如 前 所 述 认定 其可 撤 销 其四 。 视 为 追 认表 决 , 可认 定 决 议 成 立 , 议并 作 出 满 足 法 定 比 例 要 求 的 多 数 决 决 议 时 , 致 等情形 ,   决议 机关 , 但在 前述 因 伪 造 有 表 决 权 者 签 名 而 导 致 决议 不 成立 的 各 类 案 件 中 。 若被伪 造签 名 的 成 员 以 其行 为 表 明 接 受决 议 内 容 销 一 其三 。 但表决赞 成或 反 对 者 的 人 数或所 持表决 权 比 例 未达 法定 要 求 , 成员 签 名 而作 出 决议 需 探讨 的 是 该 会议 所作 决 议 自 不   , 股 份有 限公 司 的 董事 会 会议应 有过 半 数 的 董   以 及 会 议 表 决 内 容 与 决 议记 载 内 容 不 , 不可 召 开 会议 , , 最高 法 院 ” 民 事裁判 书汇 编》 第 1 1 第 34 6 页 . , 期 ,   。 第 8 40 页以下   。 ? 1 7 3    ? 1  2 0 法 学研 究  关有 决议权 限 第二 。 决议 , ( 社 团 意思 ) 形成 真实 反社 团 规约 但是 多 数决 可 能 会 被 滥 用 。 此 有 效决议 应 满 足 有 决 议 权 限 , 害 成员 合 法权益六 项要 件 约 内 容违法 、 因此 , 与 之对应 。 一 ) 公司 法 “ 表决 意思 真实 、 无 决议 权 限 , 而 非 法律的 强行规 定 , 以 下 探 讨其 他 瑕 疵 事 由 对 决 议 效 力 的 影 响 ( 不 损害公共利益时 、 内 容合 法 、 程序 瑕疵 、 受 胁迫 者 可 撤 销 表决 , , 属可撤销事 由 案件 企业 的决议 规则 、 物 权法 均 未 规定 逾权决议 的 效力 撤销 1 , 其效力 如 何 , 但前述 。 就该两 项 事 由 ) 东 第二 , , ( 2 0 1 0 因此 。 无效系 当 然 , 决定 第 … , 力 待定 ? 5 3 2 0 0 9 ] 起越其权 限 如 前述案 例 〔 [ ,   ? 一 , ,   , 4 一 初字第 2 3 0 8 号   、 ( 2 0 1 4 渝 五 中法 民   ) , ,   等 , 按 既有   但认 定 逾权 决 议无 效 或 可   。 而 逾 权决 议 仅 可 能 侵 害 社 团 及其成 员 利 益 , 尚不得知 并 不 危及 公共   , 如 业 主 委 员 会 选聘 物业 服 务 企业 , 纵 然无 人 提 出 异议 , 应视 为 追认 决议 有效 一 ” 法 律 之 所 以 最 为 否 定 地 将 行 为 评 价 为 无效 而 不 授 予 治   一 应 交 由 真 正 权利 人决 定 决 议之效 力 实以 , 亦无 效 , 任 一 因此 。 ,   , 法 律 不可 武 断规 定 决议 无   , 。 但如前案   若业 主 均 接 , 认 定决 议无效 与 客 观事 实 不 符 , 人 意 志 代 替社 团 自 治 号草 案 稿第 , 1 1 业 主 请求 撤销 的 , , 条第 2 款 曾 拟 定 , 应 予支 持 则 在 被 撤销 前是 有 效 的 。 且 若认     不 同 意 更换 物 业企 业 的 业 主 只 要 逾权 决 议 内 容 不 违 法 , . ” 。 “ :   , 业 主 大会 或 者 业 主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  但认 定逾 权决 议可 撤 销 而 决 议 机 关无 决 议 权 限 〕 , , , 无法 自 圆 刘 培 英文 , , 则 出 现对 同 类 瑕疵 行为 效力 认 定不 第 2 1 页   。 一 。   。 决 议 何 以 有 效 ? 需 解 决 内 部 决 议 效 力 认定 与 外 部 无 权 处 分 行 为 效 力 认 定 两 个 问 题 若认定 决 议可 撤 销 〔 法民 ” 需 认定 业 主 委员 会 决 议 之 效 力 与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之 效 力 参 见前 引 〕 1 7 4 , , 7 就逾权决议 案 件 , 应无 疑义   。 既 然 决议可 撤销 一 第二 法释 …   违 反规   。 纵然绝 大 多 数业 主 默 示 同 意 更换 物业 企业 均 不 应认 定 其 无 效 . 第 。 确 定无效 、 均 可 诉请 确 认 决 议无 效 2 。   业 主委 员 会 未经授 权作 出 选 聘 物 业 服务 , 或 因 违反 规 约 而可撤 销 , 其 是 否 侵 害 社 团 及其 成 员 利 益 受物 业服 务且支 付 物 业 费 定 决 议无 效 , 因 社 团 机 关 的 决 议权 限 或 由 法 律 规 定 或 由 规 约 授 予 5 3 〕 源 于 其 侵 害公 共 利 益 , 并且 。 。 〔 于 法 无据 , 可能 合乎 业主 需求 效 ? 例如 。 逾 权 决 议 应 属 效 力 待 定 的 决议 , 认定 无 效 . 愈机会 利益 号 均 不妥 当 , 方 致决 议不   , 黄某与 重庆 市南岸 区 万寿 花 园业 主 委员 会 等业 主 撤 销 权 纠 纷上诉 案 “ 逾 权决议或 因 内 容 违 法 而 无 效 , 违 反规     。 则 提 出 了 逾权 决 议 的 效 力 认 定 问 题 , 不侵   但 撤 销 的 仅是 个人   , 方对决 议产 生 影 响 , 、 、   因 逾 权决议   0 7 2 1 合 乎 规约 、 。 表 决 意思 不真 实依 意思   , 万 某 诉广 东 省 东 莞 市 新 天 地 华庭 业 主 委 员 会 等 业 主 撤 销 权 纠 纷 案 终字第 0   不违 , 方受 法 律   , 表 决 意思不真 实 、 其中 。 通 常仅意思 表 示不 真实 的 成员 联 合 行使撤 销权 约 仅违 反 社 团 自 主 意 思 第三 。 仅 当 撤 销 表决 导致决 议 低 于法 定表决 权 比 例 要求 时 ,   与 通 过意 。 还 需 要 求 决议 不 侵 害 持反 对 意 见 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程序 合法 、 仅 在合 法 , 如 若村 干 部 胁迫农 户 投 票 , 意思 表 示不真实 的 表决 。 即 要求 程序 合 法 与 表决 意 思 真 实 侵 害成 员 合 法 权益 可 能 导 致决 议效 力 瑕 疵 、 表示 规 则 判断 即 可 成立 , 即 真实 代 表多 数成 员 意志 ,   法 律乃 通 过所 有 成员 依合 法程 序作 出 意思 , 社 团 自 治 形 成之 真实 意 思 , 保护 , 并且 。 确 保 决 议体 现 社 团 意 志 , 年第 4 期   5 : 思 自 由 与 表示 真实 保障 个 人 意 思 表示 真 实 不 同 表示 真 实 的 表决 1    。 后 者 因 无 权代 理而 效   致 之矛 盾 。 第三 , 若认   决 议行 为 效 力 规 则 之构 造     定 决议 可 撤 销 则 纵然 多 数成 员 追 认决议 , 任 , 所述 相 同 的 无效 率和 违背 社 团 自 治 原则 的 问 题 3 . 逾 权 决议 应 属 效 力 待 定 权 决议 机 关 是 否 追 认 其决定决议之 效力 第 。 , 并可 保 持 内 , 为 的 当 事 人构 造不 同 相 对人为 可 能 受 决议 约 束 的业 主 前述案 件 , 认 决议有 效 大会 。 即 使 单个 业 主 有 异 议 主 委员 会召 集业 主大会 可 防 范逾权决议之 风 险 ( 1 . 二 ) , 视 决议 结果决 定 是否 追 认 。 如此 第二 。 之所 以 严格 规 制 决议 程序 , 台 湾 民 法第 5 6 条 。 亦可 适用 一 。 〔 5 致 同意 事实 上形成 共 同 决议 而 追   而 应 提 请业 主 委 员 会 召 开 业 主   , 视为 不 追认 , ( 既 兼顾 了 全 体业 主 之 权 益 , “ , , 实 质 上是 意 思 形 成 的真 实 性 问 题   而 。 , 违反 法令 或章程 时 社员得   , 虽 然 物 权 法 就 集 体 决 议未 设 程 序 违 法 撤销 规则 ” 。   , 。 总 会 召 集 程序 或决议 方 法 亦 可 能 导 致 决 议不 成 立 , 表 决程序 、 表决未 达法 定 比例 要求 、 , 。 守 法 律 规定 , 如 遗漏通 知 个 别成员 个 别成 员 发 言 机会 等 但泾渭分 明 导 致决议 可 撤 销 的 程序 瑕疵 通知 , ,   , 导致决 议 不 成   。 或 虽 曾 召 开 会 议但 由 无 召 集 权 者 召 集 召 开会议并作 出 达 法 定表 决 比 例 要求 的 决议 、 , 但在 会议 召 集 、 议事 出 席 人数   、 系 有 召 集权 者 召 集   , 表 决过 程 中 未严 格遵   、 公 告 召 开会议 的 期 间 不 符合 法定 要求 未 给予   ,   。 可 例 外 维 持 程 序瑕 疵 决 议 之 效 力   在 明 确 程序违法决 议可 撤销 后 未 规定 集 体 、 业主 大会 的 决议 程 序 无 理论 障 碍 立足 目 的 解 释 。 , 接 而 需 明 确 如 何 认定 决 议 程 序 是 否 违 法 , 但采 目 的 解 释方 法 即 可 填补 法律漏 洞 , 决议 程序 规则 应 被 界 定 为 规 制 会 议 召 集 旨 在保 障 成 员 参 与 决 策 的 程 序 性 权 益 决 议程序 如 若 违 反 前 述 要 求 ( 如参 加权 即 使 法无 明 文 规定 , 表决 权 、 、 知情权 、 亦 应被认 定 为 程序 违 法 , 参见 李建 伟 集》 第 】 5 卷 参见 徐 海 燕 会科 学 版 ) 》 《 : : , 公 司 决 议效 力 瑕 疵 类 型 及 其 救 济 体 系 再 构 建 法律 出 版社 2 0 0 8 年 版 第 65 页 , 《 业 主 大 会决 议瑕 疵 的 司 法 救 济 2 0 0 9 年第 4 期 , 第 5 2 页 — , 、 辩论 权 房 和城 乡 建 设部于 2 0 0 9 年颁布 的 《 业 主 大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指 导 规 则 》 〕   又 ,   。 不 足 法 定要 求 5 5 若业   ; 公 司 法 均将 程 序 违 法 规 定 为 撤 销 事 由 我 国   ) , 般性 地 规定 立 的 程 序 瑕疵是根 本无 召 集 〔 决议 无 效 , 仅 受此 困 扰 而 无 法 议 事 表 决 的成 员 具有 发言 权 , 因此 各 国 地区 4 〕 程 序 瑕疵可 能 导 致决议 可 撤 销 5 4)   如 。 乃 旨在 确 保 成员 依 民 主 程序 形成 真实 体现多 数   , 程序 违法形 式 上 是违 法 问 题 于 决议 后 三 个 月 内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其 决 议 [ 合 乎 实践 ,   ,   。 应 交 由 成 员 决定 是 否 撤 销 决 议 , 一 亦不 可 独 自 撤 销 决议 , 程 序 违 法 是 否 导 致 决 议 不 能 体现 成 员 意 志 题 真正 权 利 人 为 业 主 大 会 程序 违法属 可 撤销 事 由   成 员 意志 的社 团 意 思 . 则 默示 , 若 业 主委员 会 拒绝 召 集会 议 。 , 程序违法   如前所述 2 。 应 由 业 主 催告 业 主 大 会 是 否 追 认 , 应交 由   ,   但逾权 决议 行 为 与 无 权 处分 行 一 无权 处 分人 为 业 主 委 员 会 , 取决 于有   , 逾权 决议 行为 仅 影 响 真正 权 利 人 的 利 益 。 若业 主 均 接 受 物 业服 务 而 未 提异 议 作 出 是否追 认之 决议 ,   。 外行 为 效力 规则 的 统 、 如 前 述案 件 。 面 临 与 前段   , 其是否对社 团 发 生 效力 从 而对 其成员 有 拘束 力 , 合乎逻 辑 一 不 同 意 的 成员 均 可撤 销 决议 一 。 。 虽 然物权法     其 仅 是技 术 问 议事 ) 的 规则 反之 建房   表 决等 、 [ 以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可 撤销 为 中 心 》 5 5   〕 虽 然住   ,  4 27 2 0 0 9 , 〔 , 《 ] 商事 法 论     。 —   ‘ 兼析 〈 物 权法 〉 第 7 8 条第 2 款》 , 《 北 京 大学 学报 ( 哲学社   。 ? 1 7 5    ? 法 学研究 号  设 置 了 公 权 力 机关 参 与 指 导 的 程 序 规 则 ) 但如 , ( 2 0 3 1 穗 中 法 民 五 终字第 3 ) 只 要 召 集 人 依 法 通知 成 员 且 确 保 其 充 分 议 事 表 决 , 及 居 委 会 等 单 位 未 到 场 监督 问 题 的难 点 在于 是 否 亦 应 撤 销 决议 、 倾 向 实 体正义者认为 。 而 认定 其 是 否 导 致 决 议 可 撤 销 平 及时 、 人道 、 外 维 持 程 序 瑕 疵 决 议之 效 力 从 目 的解释 角度而 言 撤销 权 人 利 益 而 具体 适 用 规 则 相 对人 四 方主 体利 益 体 均无实 益 相反 。 的 现有法律关 系 作 出 裁判 , 浪 费 人力 物 力 , 危害交易安全 , 会 决议案 是 否 撤 销 决议 5 9 〕 〔 。 ” 〔 6 1 “ “ , 在 认 定 应 否 撤销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时 ” “ 决议 形 成 后 , 参见 丁绍宽 《 : , 芳 尧 " 5 1 页 陈醇 文 参见前 引 参见林 国 全 [ 5 9] 参 见 梁上 上 〔 6 0〕 参见 〔 6 参见中 国裁 判 文 书 网 8 1 〕 1 7 6    ? 反对者 、 社团 、   、 具体   , [  2 0 , 如 就 股 东 会 决议 。 《 , 法学 》 2 0 0 9 — 《 , 董事   、 , 《 人民司法》 , 但 并不必 然改变   不 利 于 矛 盾 的 最终 解 决 , 即使 原告 到会 , 为维 护 交 易 安 全 , 第 2 0 0 8 3 6 1 法学 》 以 上 海法 院 的 司 法 实 践为 参 照 》   ,   不支 持原告撤销 决议 的请 , , 年第 6 期 则 申 请 撤销 股 东 会 决 议 纠 纷 案 评 析 》   , 页 年第 9 期 2 0 0 7 年第 黄 学武 ; 1 期 2 第 , 第 9 8 页 , 《 山东 社 会科 学 》 ,   不 可撤 销 , 葛文 、 2 0   亦 , 1 《 : 页 3 3 股东 会     金文 ; 蔡立 东 ; 1 2 年第 、 5   田 期 ,   .   。 〕 5 " 一 股东 会 召集 程 序 瑕 疵 并 不必 然 导 致 决 议被 撤销 》 〕 5 7 公 司 已 与 他 人履 行 相 关 合 同 , 严佳 维 、 《 论 业 主 撤 销 权 的 行 使 、 h tm ? 《 : 第 〔 平衡 当 事   , 且 变 动 与 相对人   , 虽 然 临 时股 东 大 会存在 程 序 瑕 疵 股 东 会 瑕 疵 决议 的 效 力 研 究 》 召 集 程序 瑕疵与 撤 销 〔   〕 首 先应该考 虑程序性瑕 疵是否 有   , 再 如 被 学界 热 议 的 王 某 诉 某 公 司 撤 销 公 司 决 议 案 的 判 决 认 为 〕 5 6 ] 5 8 丛 某 等 诉威 海 人 生 药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撤 销 股 东 大 会 且 撤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决 议反 而 增 加 公 司 运 营 成本 , 不 影响 决议结果 [ [ 撤 销 而 重 作相 同 决议 对 所有 主   , 在权衡程 序 瑕 疵 与 决 议 所 产 生 利 益 正 当 性 之 利 弊 的 情 况 下 。 均可伸   , 需 比 较 撤销 决 议与 维 持决议 效 力 所 生 利 益 ,   。 仅 以 共 益权受   , 。 涉 及赞成 者 , 法 院亦 并 不认 为 程 序瑕 疵 决议绝 对 可 撤 销 , 号 9 1 判 决认为 实 体性结果 求 但实 非 如此 , 需 面对个案 , 并 可 能导致 社 团 付 出 高 昂 机会 成本 , 因此 。 可 能对 决 议 的 形 成 产 生 实 质 性 影 响 ”   对 此可例 ,   。 威 商终 字 第 ) 违 背 授予 成 员 共 益 权之 目 的 , 若程序 瑕疵轻 微且不 影 响表决 结 果 。   公 、 确 保决 议 真实 体   , 共益 权 的 行使 须合乎 社 团共 同 利益 , 实现 个案 正义 ,   , 亦 仅认 可 授 予 程序 性 权益 受 侵 害 者   司 法 者 不 可 能 是 僵 化适 用 法 律 的 机 器 , 从 实 证分析 角 度 而 言 2 笔者 以 为 〕 自 愿 、 那 么 包 括 投赞 成票 在 内 的所 有 成 员 均 应享 有 撤销 权 , 成员 管理 权属 于 共益 权 。 从利 益 衡 量 角 度 而 言 1 5 7 程 序瑕疵决 议可 撤销 规则 看似 旨 在维护 程 序 正义 , 侵 害 为 由 撤销 实 则 合乎 社 团 共 同利 益之决议 2 0 〔 。   , 社团 利益 、 参与 、 故 该规 则 实 则 旨 在 保 障 成 员 参 与 管 理 共 同 事 务 之 议 事 表 决 权 益 。 现成 员 意 志 ( 发 出 召 开 会议 通 知 程序 具有 和 平 , 程 序瑕疵之决议 当 然 可 撤销 ,   。 日 一   等 案所作   街道办 事处 、 应 视 程序 瑕 疵 是 否 侵 害 成 员 表 决 权 , 但 即 使认 为 程序 瑕 疵决议 绝对 可 撤 销 者 。 房 管部 门   广   。 因 为若 其 旨 在维护 程序 正 义 张程序 正 义 如 仅 迟延 , 秉持 裎 序 正 义 者 认 为 。 正统等独立价值 、 不能因 , 公权力 机关未 参与 指 导 而 认定 程序 违 法 ” 当 程 序 违 法 并 不影 响 表 决 结 果 时 , “ “ 号 2 9 1 ” 州 新 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等 诉广 州 市 荔 湾 区 逢 源 轩 业 主 大 会 业 主 撤 销 权 案 判决 年第 4 期   2 0 1 5  〔 日 1 ] 5 2 : : 1 ] 《 , 第 5 3 页以下 ,   a 诉 请撤 销 程 序 瑕 疵 之 股 东 会 决 议 》 《 利 益 衡 量论》 岸 田 雅雄 年2 月 1 5 : 《 , , 十 七 h tt 法律 出 版 社 2 0 p 日 访 问 。 一 , , 月 旦 法学 杂志 》 《 年版 3 瓜会 社 法 入 门 》 / /w ww  c ou r t . : 1 , 日 o v  cn /z g . , 第 1 0 2 页 第7 9 期 本 经 济 新 闻 社 2 0 0 6 年版 g cp ( 2 0 0 1 年 1 8 1 4 1 2 /t 2 0 1 月 2 ) , 第 2 页 1   。   。 , 第 w s w / s d / s ds w h s z r mf /m s /2 0 j y 1 页   。 1 4 1 2 1 8 _ 5 1 7 8 0 5 0   . . 决议 行 为 效 力 规 则 之 构 造  决议 〔 。 62 就 业 主 大 会 决议 〕 , ( 2 0 1    3 区 某 大 厦 业 主 委 员 会 业 主撤 销 权 案 的 表决票备査 存在程序 疏漏 , 闸 民三 ) ” 民 ( 判 决认 为 初字 第 ) 比 较 法 上 亦 已 达 成 例 外 维 持 程 序 瑕 疵 决 议效 力 之 共 识 其 则 之必要 性 。 公司 运 作 新设第 2 5 的 则 全 条 授权 法 院 斟酌 决议 内 容 1 例 外 驳 回 股 东 撤 销 程 序 瑕 疵 决 议 之 诉请 J , 了 该 规则 度 , M 〔 但并不 适应 实 践需求 〕 , 公 司法第 8 3 , 65 〔 〕 9 8 1 , 2 0 0 , 年公 司 法 修 订 新 增 第 1 授 予 法 官 驳 回 撤 销 决 议诉 请 之 裁 量 权 业 主 大会决议 年 商 法 修 订不 得 不 恢 复 该 制   1 为兼顾 多 数股东 权益 及 交易安   , 引 人裁 量驳 回 制度 一 , 韩 国 商 法 典第 3 7 9 条 同 样   。 德 国 司 法 实 践 亦 例 外 维 持 程 序 瑕 疵 决议 效 力 。 各 国 尚 未 设定类似 规则 , 但诸 如 日 本东 京 地方裁 判 所 , 主诉 业 主 大 会 确 认 限 制 经 营 行 业 决 议 无 效 及 损 害 赔偿 案 等 判 决 认 为 有瑕 疵 但非 属 重 大 , 且不 影 响决议结 果 , 违法 之风 险 而且具 有 指 引 , 但 欲预 防 违法 行 为 。 而 撤 销 决 议对 社 团 原因 成员不利 、 召 集 人偶 有 轻 微 过 失 , 行为 有 效会 鼓励 违 法 预防功 能 、 需 令 违 法 者 承担 责 任 , 错误 打击 无 辜成 员 , 实则难 免 , 〔 6 。 外规则 之适 用 要 件 以 控 制 风 险 7 若 程序 瑕疵 影 响 表决 结果 。   〕 不 可 将程 序 瑕疵不 影 响 决议 结 果 作 为 唯 通 知 少 数成员 参会 “ 的程 序规则 于故 意 6 2 〕 〔 参见 前 引 , 6 4 〕 [ 日 ] 大 隅健 [ 日 ] 《 《 : 否则 , 、 《 《 第 1 3 6 页 改 正 会社 法 概 论 》 大森 忠夫 : 《 判 例 商法 I 》 , 前引 ; , 〔 5 6 〕 黄 学武 等文 , — 年版 9 7 6 年版 9 3 9 1 逐 条 改 正 会 社法 解 说 》 1 而 是 合 理 限定 例   , 页 2 0 5 1 〔 7G 。 〕 例如 第 3 1 3 5 5 6 页 9 5 年版 1 页   。   。 第 38 页 ,   。   。 基 于 德 国 股份 法 的 研 究 》 ? 号 0 2 林国 全 , 《 当 代法 学》 ? = 年第 4 期 2 0 0 5 参见 1 9 9 5 [ ) 日 ] , 《 : 1 9 8 9 年 ) , 第 2 5 5 页 以下 第 1 7 裁 量 棄却 : 页 以下 第 , 《 , 2 5 1 页   。 判例 夕 彳     。 公 司 管 理 与 资 本市 场法 制 专论 》 上 柳 克郎  : , 元 照 出版 社 2 0 0 法 院 驳 回 撤 销 瑕 疵 股 东 会 决 议 请求 之 裁 量 权 》 《 : ( 同样 系   ,   若 社 团 证 明 因 股权 变 动 未予 公 , , 第 , 有斐 阁 , 第 , 即 观察 程序 违法 是否 出   , : 7   但 。 多数 联合 者 即 无 需   、 而作 实质判 断 , 应撤 销 决议 岩 波书 店 弘文 堂 允许 故 意 违 法   当 然 应 撤销 决议 , 控股 股东 , 应依 法规 目 的 , , S 6 9 ( : : , 〕 集 会 招 集 手 続 刃 瑕 疵 妒 決 議 O 無 効 原 因 t  J  3 i 重 大 4 瑕 疵 t  之 & “ t  事 例 》 参见 曾宛如 0 〕 〔 7 郎 丁 绍 宽文 〔 6 8 而且 使得 为 确 保社 团 意思 机 关 正 常 运 作 而 设 立   , 就程序 违法 的 严重性 〕 股 东 大会 决 议 的 无 效 与 撤 销 6 8 〕 〕 一 竹内 昭夫 王彦 明 * 〔 〕 田 中耕 太 郎 厶又 》 〔 5 6 〔 ] 6 7 〕 6 9 适 用标 准 若社 团 无法证 明 非 出 于 故 意 , 日 6 6 ] 〔 。   ,   需 同 时 要 求 程 序 瑕 疵 不 影 响 表 决结 果 且 , 是 否 侵 害其 所 违 反 的 程 序 规 则 所 欲 保 护 的 利 益 , [ 3 〔 6 5 〕 [ ” 〕 〔 6 〔 不仅 剥夺 成员 管理权 , 形 骇化 遗漏 通知 成员 〔 一   但 法律 不仅 旨 ,   正 如 日 本立 法 之反 复说 , 则 导 致社 团 意 思 不 真实 , 曰 业   2 8 情 势 紧 迫 等客 观   、 。 应 对 风 险 的路径 不 是 因 噎 废 食 。 比较各国立法 。 乃 人 之 常情 , 月 导致 决 议 程序 瑕 疵 者 系 召 集 者 , 且 因 社 团 成员 众 多 。 1 可 能 面 临 鼓励 程 序   , 挑剔程序 瑕疵 系 轻 而 易 举 之事 , 但 原 谅偶 发 轻 微 过 失 行 为 , 明 僵化 撤销 程序 瑕 疵 决 议 与 实 践 不 符 瑕疵程度轻微 允 许程 序 违 法决 议有 效 , 1   就 。 业 主 大会 召 集 程序 虽   , 故 驳 回 原 告 撤销 决议 之请求 , 年 9 8 8 1 前 述 论 证从 个 案 公 正 的 视 角 论 证例 外 维 持 程 序 瑕 疵 决 议 效 力 的 正 当 性 在实 现 个 案 公 正 基 于 衡平 目   , 年商 法 修订删 除   9 5 0 1 , 干扰   ,   我 国 台 湾公 司 法 本亦 仅设 程序 瑕疵 决议 可 撤 销 规 。 条之 8 9 1 切情事 一 后 为 强 化股东地位 6 3 〕   。 日 本 立法 变迁 尤 能说 明 设 立例外 规   。 但 在 实 务 中 出 现 了 仅 持 2 股 的 股 东 诉请 撤 销 决 议 的 案 例 , 故 驳 回 业 主 撤 销 决 议 之请 求 , 公 司 现状 及 其 他 、 司法依旧适用 , 条第 2 款 设相 同 规 则 1 宋某 等诉 上 海市 闸 北   “ 号 2 年 商 法 修 订 为 避 免 股 东 以 轻 微 程 序 瑕 疵 为 由 提 起 撤 销 决 议 诉讼 9 3 8 1 1 虽 然被 告在 形 成决议 时 未能 妥善保 管业 主   , 但 并 未侵害 业 主合 法 权 益 , 6 1 ( 商法 《 , 2 5 1 * 7 年版 , 第 2 台 湾 法学杂 志 》 第 条 ) C O P ( T》 , 1 1 1 5 3 页 期   。 ( 2 0 1 0 年 6 月 ) , 第 1 《 大 阪 学 院大 学 法 学 研 究 》 9 6 页   。 ?   。   卷 2 1 1 7 7    ? 法 学研究   年第 4 期 2 0 1 5  示 等原 因 而无过错 或 因 轻 微过 失 遗 漏 通 知 议效力 备 〔 7 1 再如 〕 。 若 仅迟 延 , 年上 字第 2 2 0 0 4 同 样 为逾 期 发 出 召 开 会议通 知 , 日 一 并不 影 响会 议准 备 , 号 5 1 “ 则 应 认定 瑕 疵 严 重 三 撤 销决议 , 相反 7 2 〕 〔 。   如我国台湾台中法院 , ”   董 事 会迟 延 五 日 ,   ,   。 内 容违法   ) 足 合法 性 要 件 方 受 法 律保护 , 违 反法律强 制 性规定 . 则 可 维 持决   导 致迟延受领 通知 的 股东 无 充分 时 间 运作 董事 选 举事 宜 , 成员 依法定程 序 作 出 意 思 真 实 的 表 决并 形 成 多 数 决 1 ,   因 提 前 通 知 旨 在 使 成 员 有 充 分 时 间 做准 , 可 维 持 决议 效 力 , 但 成员 出 席 会议 , 谢某 某 诉 兴 业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撤 销 股 东 会 决 议 案 寄 发召 开 股东 会改选 董 事 的 通 知 ( 或 虽 遗漏 通知 , 即 形 成社 团 真实 意 思 , 但其 须 满   ,   。 损 害 社 会公共利 益 的 决议 无效 、 内 容合 法 系 决议 受 法 律保 护   。   之前提 违 反 法律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决 议 自 当 无效 故 而 各 国 地 区 公 司 法 均 规 定 内 容 违 法 之 决 议 。 , 无效 德 国 住 宅 所 有 权 法 2 0 0 7 年 修 订 新 增 第 2 3 条第 4 款 。 我国台湾 2 0 则 1 年 2 《 无效 小孩 侵 害 公共 利 益 , 违背 公序 良 俗 的 决议 亦 无效 、 认 定 程 序 违法 之 决 议无 效 如 。 2 0 ( 1 3 不 单 纯 属 于 股 东 会 召 集 程序 违 法 2 范 就 内 容违法 之 认 定而 言 . 或 违 法 侵 害第 三 人 利 益 , 耕 地用 于 非农建设 题是 认 定 的 研究 成 果 定 应属 效力 强 制 性规 定 , 大 会表决 比 例 之规 定 规则 来 展开 深入研究 ( 1 四 2 ] 〔 7 3 [ 7 4 参 见 陈 道兵 〕 参 见 前引 ,   。 前 者如 业 主 大 会决 议 改 变 小 区 规 划 。 就此 。 〕 。 《 , 、 第二 。 集 体 决议 将   复杂的 问   , 需 借鉴 违 法 行 为 效 力   诸 如 公 司 法 关于 董 事 消 极 任 职 条 件 等 规   。 决 议无 效 , 。   但诸 如 业 主 公寓 大 厦 及 物 业管 理条 例 》 授权业 主 规 约 另 行约 定 表 决   限于 篇幅 , 就 内 容 违 法 决 议效 力 认定 这 〔 、 苏国 华 5 6 〕 因 为虽 然 多 数决 可 能 会 被 滥 用 , 《 : 〕 参 见 曾明逊 t   ? , 第 i . 2 4 8 、 页 彭 建文   。 、 i ll , 欠 缺 部 分 股东 签 名 的 股 东 会 决 议应 否 撤 销 》 金 文芳 文 , N ah r s e d t v  La k es d e  V 1 7 8 〔 7 4   并 若 决 议违 反 的 是 旨 在维 护 公 共 秩 序 的 公 法 强行 规   一 作 出 具体 判 断 , , 公 司 股 东 依法 享 有 资 产 收   物权 法规 定 了 侵 害 成 员 合 法权 益之撤 销 事 由 , 〕 期 ? “ 复杂 问 题 一 , 留 待将   侵 害 成员 合 法 权 益   ) 公 司 法 的规定更为 合 理 〔 7   浙 江省 嘉 兴 市 聚 力 源 典 当 有 限 责 错 误地认定 决议无效 ,   不可错 误 , 公 司遗 漏通 知原 告 召 开股 东会 , 禁止     。 与 公 司 法 不 同 的是 1 之规 定 , 设 立 侵 害 成 员 合 法权 益 撤 销 规 则 之 必 要 性   . [ 7 号 8 判 决 认为 “ 若 股东会 选任 有 消 极要 件 者 担任 董 事 , 我 国 台湾 , 学者亦持 赞 成态 度 , 1 但仅 内 容违法 之决议 无效 物权法 等私 法规 范 的 决议效 力 、 识别规 范性 质 , ” 应属无效 , " 〕 后 者 如 业 主 大 会 作 出 拆毁 邻 近 其他 小 区 围 墙 之决议 , 如 何认定 违 反 公 司 法 , 第 , 7 3 〔 而 系 违 反 公 司 法第 4 条 关于 , 参与 重大决 策 和 选择管理者 等 权利 、   , 故不 仅 内 容 违 法 之决 议   , 如 美 国加 利福 尼 亚州 法 院认 定 。 。 浙 民再宇 第 ) 任公 司 与 何某 股东 会决议效 力 纠 纷再 审 案 益 规 定 违 反 强 行 规定 的 决 议无 效 , 源 于 其损 害 公共 利 益 , 有色人种 居 住 等 违 反 公序 良俗 之规 约 无效 、 )   公 寓 大 厦 及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修订 草 案 亦 曾 欲 增 设 内 容 违 法 决 议 无 效 之 规 法 律之所 以 最 为 否 定 地认 定 行 为 无效 。 ( , a , 第 9 9 页 林欣 柔 , 有 学 者认 为   但 只 要 决议 内 容 不违 法 , 人 民 法 院 报》 《 .   8  Ca l .  4 t h 3 6 1 , : 对此 2 0 1 1 年 6 月 丨 , 6   少数派 日 第 7 版   。   。 e  C o nd o m i n i u m A s s oc i a t i o n  Inc g 。 《 公 寓 大 厦 决 议 规 则 之 法 律 经 济 分析 》  ( , 1 9 9 4 台湾   . ) 《 中 研 院 法 学期 刊 》 2 0 0 7 年第  1 决 议 行 为 效 力 规 则 之构 造   必 须忍 受 , 规则即可 第 , 一 , 适 用 物 权法 第 7 8 条的 前提是决 议内 容违 法 无需 另设 撤销 规则 〔 7 6 。 笔者 以 为 〕 而 决 议 内 容违 法 7 5 〕 〔 , 适用 违 法无效   , 有设 立 侵 害 成 员 合 法 权 益 撤 销 规 则 之 必 要 , 其 与 内 容违 法 无效 规则 解 决 不 同 的 问 题 后 者 审 查 决议 之合 法性   。 而 其考 量决   , ; 议 之合 理 性 如此 决议 私 法秉 持 法 无 禁 止 即 自 由 理 念 。 社 团 即 可 能作 出 合 法 但 不 合 理 的 决 议 , . 民法第 7 9 9 条之 面积 、 公平 者 规定 一 使用 目 的 、 “ , 规约 之 内 容依 区分所 有建筑物 之专有部 分 利 用状况 、 权利 产生 特别 影响 时 条第 1 须 征 得其 同 意 , 〔 异 曲 同工 7 8] 。 前述 日 本 第二 , 面 2 0 世纪 即 赋予 其 , 一 第 1 一 非 经社员 同 意 股权 但未 规 定 滥 用 股 权 行 为 之效 力 , 多 数决作 出 的 决议无 效 应属 可 撤销 , 般撤 销 规则 但亦为防范股东滥 用 多数   , 关联 股东 不 得参 与   , 前述 规则 均 存局 限 。 业判 断 用 权能 , , 第 : 公 司决 议 , 5 〕 方面 陈 华彬 : 参 见前 引 〔 7 7 〕 参 见叶 林 〔 7 8 参见 〔 7 9 〕 [ 德 , 一 般 不会 直接 侵 害 股 东 自 益 权 〔 : ] : 。   认 定其 无 效 于 法无 , 系 司 法 为 避 免 多 数决 被 滥   , , 方 可 例外 干预公 司 自 治 , 许中缘文 1 《 私 法 权利 的 转 型 〕 , 迪特 尔 : 《 ? , 施瓦布 , 第 6 4 页 1 :  《 《 法学》 2 0 1 1 年第 3 期 , 不得干预 公司 机关的 商   , 〔 8 0 。 而业 主 专有 权具 有使   〕   而且 会 因 限制 专 有 权 的 , 第 7 4 页 类 似 于相 邻 关系   ,   。   。 个 团 体 法视 角 的 观 察 》 民 法导论 》 , 郑冲译 股 东 压 制 视 野 中 的 股 东 会 决议 效 力 》 , , , 《 法学 家》 2 0 0 1 法律 出 版 社 2 0 0 6 年版 《 人民司法》 《 公 司 机 关 决 议 瑕 疵 诉 讼 若 干 法律 问 题 探 析 》 ,   ,   只 会通 过侵 害 公 司 利 益 而 间 接 法官 非专 业经 营 者 , 以 股东   。 但 股权 自 益 权 无 使用 权 能 , 因 侵 害 少 数业 主 权 益而 发 生 的 决议效 力 纠 纷 业 主 大 会法 律 制 度 探 微 》 参 见 邓 江源 参见 姜 山 作出诸   ,   从而 认 定 滥 用 , 司 法 对其 干预 的 程度 亦 不 同 , 虽然股东 与业主均有 自 益权 一 而 公 司 机关 更熟 悉 经 营 管理 《 条仅适 用   6   第 2 0 条虽 禁止 滥用 , 不侵 害 公 共 利 益 , 业 主 大会决议 不仅 可 能 通过 侵 害 共 有 权 而 侵 害 业 主 权 益 7 6 〕 [ 8 0 〕 一 非撤 销 不 真实 的 社 团 意思 惟 在 公 司 治 理结构 严重扭 曲 时 〔 〕 , 因 民 商事社 团 价值 取 向 的 不 同 。 使 用 而 直 接 侵 害 业 主权 益 〔 7 另 。   方 7 9 〕   〔 会与 业主大 会决议为 例 。 1 一 : 。 用 而 干 预社 团 自 治 侵害 股东权 益 故第 , 可 将 第 2 0 条 视 为 禁止性 规定 , 但 若决 议仅 关 涉股 东 利 益 。 撤销侵 害 成员 合 法权 益 的 决议 故 除 分红决 议外 对此 。   即 使社 ,   。 规模显著 不 成 比 例 的 高 额 董事 报 酬 之 决议 、 反之 。 担 任董 事 的 控 股股 东 仍 可 滥 用 多 数 决 。   不 得以 , 实则 与 我 国 物权 法 的 规定   , 立 法 者 不 可 能 武 断 地 在 所有 情 形 均 排 除 有 利 害 关 系 之 股 东 的 表 决 权 , 如 与 公 司业 绩 ? 亦不 生 效力 , 日 本 建筑 物 区   。 亦 即 要求 需 经其 同 意 ,   按 其情 形 显 失 , ” 德 国 出 现 了 加强对 社 团 成员 保 护   , 第 2 0 条 规 定 股 东 不 得 滥 用 股权 损 害 公 司 或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 “ , 条规 定在 公司 决议 是 否 为 股东 提供担 保 时 6 于 股东 会作 出 决议为 股东 提 供担 保 之情 形 据 票 否 决权 我国台湾   7 7 〕   变 更或 废 止 对 专 有 部 分 所有 权 人 之 年代 以 来 0 8 公司 法虽 未 设 置 侵害 成员 合法 权益 之 : 、 德 国 民 法典 第 3 5 条 规 定 。 只 要 未 经权益受 侵害 者 同 意 , 决 而 设置 了 相 关规 则 表决 自 。 规约 之设 定 请 求法 院 撤销 之 , 德 国 的 同 意 规则 虽 并 未 授予 成员 撤销 权 、 赋予成员 撤 销 权 团 作 出 多数 决 : ” ” 社员 大会决议 侵害 其特别 权 利 。 项规定 1 “ 〔 。   共有 部 分及其基 地 之 、 区 分所有 人 已 否 支付 对价 及 萁他 情事 不 同 意 之 区 分所 有 人 得 于 规 约 成 立 后 三 个 月 内 , 分所 有 权相 关 法 律 第 3 之趋势 、 为 避免 多 数派   。 应 当 允许 少 数 派 成 员 启 动 司 法 审 查 程 序 ,   , 如 集 体作 出 外 嫁 女 不 参 与 分 配 征 地补 偿 款 之   , 控 股 股 东 藉 由 多数 决 通 过 与 公 司 规 模 严 重 不 成 比 例 的 董 事 报 酬 决 议 , 成员 不公 平地损 害 少数 派 成员 权益 位置 成文 ^ 限 于列 举 少量 最不 可 容忍 的违 法行 为 , 2 0 1 《 法 律 适用 》 4 年第 2 0 1 1 年第 4 期 第 , 1 5 1 1 期 年第 , 8 4 , 第 4 9 1 页以下 第 6 期 , 1 第 页   。   。 页 2 8   。 页   。 ? 1 7 9    ? 法学 研究 2 0 1 年第 4 期   5  纠纷   系 投 赞 成 票 的 多 数 人 为 提 高 自 己 不 动 产 的 利 用 效 益 而 对 投 反 对 票 的 少 数人 的 不 动 产 , 加 以 利 用 或 限制 但与 法 律 将 相 邻 权 限 于 最 低 限 度 合 法 侵 害 他 人 不 动 产 权 利 不 同 。 “ 第 7 6 条 仅 抽 象 规 定业 主 大 会 有 权 决 定 业 主大会 以 多 数决 所在 原则 有 关 共有 和 共 同 管 理权 利 的 其他 重大 事 项 侵 害 少数 业 主 权益 之 广泛 自 由 而 未 定边 界 效益 而 限 制 少 数人 的 权 利 、 且 退 出 成本 较高 , 合法 ” 如 就 业 主 大 会作 出 的 禁 止 饲 养 宠 物 。 多 数人 的 安 宁 关 “ 立法 尚 且尊 重公 司 自 治 另外 , “ 司 法更应 较少干 预 , 〔 。 出 租商 铺 等 决 议 一 有 利生产 8 1 〕 方便生 活 、 又 侵害 业主 合法 权益 如 业主 大会约 定 某 , 在规则 竞合 时 。 结果规则 作 为 兜底规 则 有权 而可撤 销 , 。 法 行为 否 则违 法行 为 合法 有效 ? 对 此 定其效 力 正因 如此 关 系 成员 同 意 德 国 民法典 , 2 不 生效力 , , 治与司 法 干 预之关系 8 2 〕 , , 本 文 仅 以 业 主 大会 决议 为 例 但过于 抽 象 , , , 首先可 明确 的 是 , 业 主 就 空 地 利用 产 生 的 纠 纷 社员 权 , 例如 按 比例 分割面积 利 用 即 可 就决议 侵害 业主 社 员 权 的 情 形 , 应 分别 适 用 内 容 违 法 无 效 规 则 和 程 序 违 法 撤 销 规 则 业主 专 有 权 ( 〔 〔 8 3 1 ) 、 共有 权之情形 参见 尤 佳 〕 参见廖 焕 国 ? 1 8 0    ? ; 《 、 处 分共有 物 : : 《 英 美 公 司 董 事 法 律 制 度 研究 》 论少 数 业 主 权 益 的 保 护 张朝 阳 : 《 分割 即可 , 另外 。 业主 享有 专有 权 , 〕   这   。 无需   , , , 共 有权 、 或 源 于 程序 违法   、   , 该 撤销 事 由 仅 可 能 适用 于 侵 害   , — 并不 限 制 专有权 的 使用 与 处分 , 法 律 出 版社 《 业 主 自 治 协 议 中 专 有 权限 制 条 款 效 力 探 析 》 〕 第 2 9 页 : 8 3   。 若决议 限 于 管 理共 同 事 务 参 见 张开 平 〕 〔 针 对 某 小 区 住 宅 区业 主 与 营 业 区   , 因此 。 。 尚需 总结 案 例并 予 以 类型 化 , 或 源 于非 法剥 夺 业 主社 员 权 , 分析 民 事 社 团 自   , 即 可撤 销 决 议 , 若 分割 行使 权利 可 化解 冲 突 。   , 在 个案 中 考量集 体利 益与 个人 利 益 的   , 无 法 为 司 法 实 践提 供 参考 在 多数人 自 治 与 少数人 权益 保 护 之 间 作 艰 难抉 择 8 1   公 寓 大厦 与 物 如 何 界 定 司 法 干 预 社 团 自 治 边界 之 难题 、 学 者多 主 张 采 利 益衡 量方 法 。 在展开类型 化 分析 之前 8 2 《 区 分 所有 权 人 会 议 约 定 专 有 部 分   , 若 决 议 给 小 区 带 来 的 利 益 与 给业 主 课 加 的 负 担 明 显 不 均 衡 观点 固 然 正 确 [ 我国 台湾 。 规 定未 经利 害   ,   。 因 商法 学 者 对小 股东 利 益 保 护 有 较 多 阐 述 一 不生 效力 由 专 有 权人 决   , 侵 害成 员 合 法 权 益 之 认 定   . 〔   决议 , 何 以 强 迫 所 有 权人 必 须 回 应 他人 违   , 未经 专 有 权 人 同 意 关 于 如 何认 定 决 议 是 否 侵 害 成 员 合 法 权 益 平衡 若 认定 其 因 侵 害 业 主 专   , 且 若业 主 未 在除 斥 期 间 内 行 使 撤销 权 ,   ,   将 侵害 成 员 合法 权益 之 , 应 认定 决议 超 越 权 限 而 效 力 待 定 ,   , 因为   。 既 无 决议 权限 , 日 本建 筑物 区分 所有权 法采 同 意 规 则 、 业管 理条例 》 第 3 3 条更是 明确 规定 归 共有者 , 社团 作 出 的 侵 害 其特别 权 利 的 决议 , 资本可 自 由 流动 ,   ” 会 与 以 行 为 为 标准 设立 的   , 就 前述决 议 。 法 律 何 以 认为 剥 夺 他人 所 有 权 的决 议有 效 。 公 平合 理 、   ‘ 业 主 专 有 部分 归 全 体业 主 共有 否 则 会导 致个 案 显 失 公 正 确 定有效 , 一 则决议在 被撤 销 前 是有 效 的 , 需 法官认 定 可 否 为   , 团 结 互助 、  应 优先适 用其 他效 力 规 则 , 需 司 法者 探 寻边 界   , 而 公 司 追 求 效益 。 侵害 成员 合法权 益之 撤销 规则 系 以 结 果 为 标 准 设立 的效 力 规 则 其 他 效 力 规 则 相 竞合 , 认定 侵害 业 主 合法权 益 的 决议 均 系 可 撤销 , 授予   ” 不 动 产利 用 与 权 利人 的 生 活起 居 息息 相   , 促进不 动 产 的协 调 利 用 不可 僵化适用物 权法 第 7 8 条 , 第二 。 故如 同 相 邻关 系秉持 , 需法官介 人业主 自 治 , 强制统 、 物权法   , , 1 《 9 9 5 年版 , 法 律科 学 》 第 25 页 2 0 1 2 兼论我 国 业 主 撤 销 权 制 度 的 完善》 业 主 撤 销 权 纠 纷审 理 中 的 若 干 法 律 问 题 》 , 《 人 民 司 法》 《 2 0 须 尊重     。 年第 5 期 , , 1 第 , 1 3 政 治 与 法 律》 1 年第 1 期 , 7 页   。 2 0 0 9 年第 8 期 第 页 3 3   。   , 决议 行 为 效 力 规则 之构 造  社团 自治 然 一 , 般不 可 认定 其侵 害 业 主 权益 决 议 虽 不 侵害 业 主 专 有 权 , 企业而 增 加 物 业 费 负 担 有 同等影响 “ 多 数 人暴 政 就此 而 言 。 更不 合理 ” 另 。 俎 代庖 一 管 理 共 同 事 务 的 决议 , 人意 志撤 销 多数 决 解聘 、 〔 。 但两种 情 形 例 外 8 4 〕 第 : 限制 我 国统 出 租案 一 ( 决 议 将 商厦 整 体 出 租 利 作 必 要 限制 所有权 “ 〔 8 6 〕 , 多 数人暴政 案例 1 〔 。 。 ) 8 5 ” 相反 “ 致决 的 情形下 一   侵 害 了 持 反 对 意 见 案例 2 ( 经 , 1 名业 主同 意 0 0 1   侵 害 了 少 数 业主 的 , ) 业主 规约 规 定禁止 饲养猫 狗等 宠物 : 案例 3 ( ) 权 的 限制 程度 业 主 诉请 确 认   , 并 依此诉请该组 织 搬离 小 区 , 亦 即 认 定 其构 成侵 权 , 如 同 为 平衡行为 自 由 与 权利 保护 。 [ 8 ] 参见前 引 〔 8 5 〕 参 见 姚辉 〔 8 6 〕 参见 王利 明 〔 8 7 ] 参见 高 圣 平 〕 N ah r s te d t v ] 参见李 福隆 [ 8 9 5 5 〔 : . 〕 徐 海 燕文 , 物 权法 年 〔 9 0 ] 月 ) 8 9 〕   〔 。 : 《 论 商铺 业 主 的 专 有 权 及 其行 使》 《 论 业 主 自 治的 边 界》 : 〉 《 , i i 《 : 5 , 《   故 可 借鉴斯 塔 克 和 我妻荣 等学 者 就如 , i 0 高等法 院九 十五字 上易 字第 页 以下 e n s a d ou b l e fo n ct i o n d e 5 4 , a ra n t i e  et  d e g 保 障理 論 奁 中 心 一 法律 出 版社 页以下 , 第 7 6 1 9 9 8 第 9 G〕 考 量对所 有   一 , 2 0 0 9 年第 6 期 第 9 页 0 9 . 6 1 一 ? 一 第 , 第 8 页 , 1 页 5   。   。   。 1 , 8  C a l  4 th  3   , 年第 6 期 ( 1 9 9 二 号判 决评 释 》 , 《 4 )   . — 台 北 地 方法 院 九 十 五 年 度 重诉   月 旦 民 商 法 杂 志》 第 期 2 0 2 0 0   8 (   。 综 合 判 断 行 为 是 否 违 法 侵 害 受 害 人权 益 法》 . 2 0 年第 6 期 0 0 9 2 at i o nI n c 斯 塔克 提 出 的 倮 证 理 论 与 我 妻 荣 提 出 的 相 关 关 系 理 论 任論 法学论 坛》 《 , 艾 滋 病 患 的 居 住 自 由 权 与 公寓 大 厦 社 区 规约 内 容 自 由 的 限 制 、 〔 。   各 国 侵权责 任 法 对法定权利 与 权利 之外 的 , 法 学 论坛 》 法 学 论坛 》 L a k es d e V l la ge  C o nd o m i n iu m  A s s o c  且 若 认定 决   ,   。 上 的 业 主 撤销 权 及 其 适 用 》 〈 第 , 第 53 页 , 《 字第五 四 二号 判 决 6 当属   ,   某 收 容 艾 滋 病 患 的 公 益 组织 隐 瞒 事 实 而 入 : 何 平 衡 行 为 自 由 与 权 利保 护 而 认 定 侵 权 行 为 所 形 成 的 相 关 研 究 成 果 〔 ” 要 对 少 数人权利 作 必 要 限制 , 8 8 〕   [ 议侵害 少 数成员 的合 法 权益 8 8 业 主大会   ,   可 为 提高 商铺 利 用 效益 而 对 少 数 人权 , 此类 案件 的核 心 是如 何平衡 多 数 成 员 的 行 为 自 由 与 少 数 成 员 的 权 益 保 护 4   此 , ”   。 后 业 主 大 会 决 议禁 止 艾 滋 病 患 居 住 ,   。 有 学 者 认 为 不 允许业 主 自 主 经 营 , 我 国 台 湾 的禁止 艾滋病患 居 住案 住某小 区 个商铺 2 0 0 1 从 大 多数 人 利 益 出 发 , 决议 可 撤 销 8 7 〕 〔 , 某 商厦 共 有 : 〕 鉴于 整体关联性 美 国 的禁止饲 养 宠 物 案 该条款无效 法 院不 可 越   ,   。 有 学 者认 为 鉴 于 整 体 关联 性 。 决议 有 效 , “ 因此 ?   需认 定可 否 为 提 高 多 数人 的 不动 产 利 用 效益 而 对 少数 人 的 不动 产 加 以 合理 , 本 文 以 三 个典 型 案 件 为 例 试 加 分 析 。   若法 ,   违 反平 等原 则 作 出 对 , 而且 ,   较之 , 而 大 多数 业 主 并 不   , 在未形成 , 类 决 议 不仅 依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限 制 了 持 赞 成 意 见 业 主 的 专 有 权 业主 的专 有权 , 如 决 议 对 少 数 业 主按 不 同 标 准 收 取 物 业 费 , 人 之治 一   决 议不 以 增 加 共 同 福 祉 一 第二 。 成员 权 利 义务   一 成员 有 同 等 影 响 一 亦 即认 定其 侵 害 所有 业 主 合 法权 益 , 决议 为管理 共同 事 务 而平 等 限 制 所有 业 主 专 有 权 ) 对每 ,   当 。 如 因更 换 物业   , 实则 实 施 , 因管 理共同 事务 的决议 对每 , 如 约 定 物业用 房 归物业 公 司 所有 , 少数业 主 显 失 公平 的 决议 2 方面 法 官 何 以 强 制 认 为 大 多 数业 主 侵害 自 己 权益 , 为 目 的 而侵 害 业 主 共 有 权 ( , 方面 一 决定 物业企业 的 选聘 , 一 若 允许 以 。 官认 定 其 侵 害 个 别 业 主 合 法 权 益 认 为 决议侵害 他们权 益 典型 如 业 主 大 会 作 出 更换 物 业 企 业 的 决 议 , 但 可 能 侵 害 业 主 共 有 权 或为 业 主 设 定义 务 , 应交 由 众人 决定 ,    ( : : 年版 页 以下 LT》 , 第 p e ine 《 , 1 4 1 。 日 S e e S t a r c k , p 均 主 张 区 分 受 害 人 权 益 受 保 护 程度 与 行 为 人 行 为 形 态 ,  E s sa o d ‘ o &a e d e  a r e s p on s a b t  u n e t h g o ne  f i v ^e  t h f r ce e  Pa r is  1 9 4 7  , 仏 法 学》 第 页以下 ; , 0 〗 徐银波 : 期 ( 1 9 7 , 9 l  l  转 引 自 淡路 刚 久 年 ) , 第 论》 《 侵 权 损 害 赔偿 页 以下 1 , 《 : ; il i t 民事責   X 夕 A 夕 教授  于敏  :   ,   e t ir ^  C i v i l c o n s i d f 《 日 本 侵 权 行为 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社 2 0 1 年版 4   第 ,   。 . 1 8 1    . 法 学 研 究 2 0 法 益 给予 不 同 程 度 保 护 “ 可对所有 权给 予 之基础 体方式 为 协调 不动 产 的利 用 , 绝对 ” 和 ” 衡量 的 区 分保 护 保 障所 有 权 旨 在 促 进 人 自 由 全 面 地 发 展 , 故 所有 权 的权能不可 剥 夺 , 合 法权益 另 9 3〕 〔 。 方面 一 “ 可对所有权 进行 衡量 个 体法 官 的 主观 评 判 全 体 业 主 自 主决 定 地限 制 换 而 言之 止饲 养 宠 物决议有 效 1 如 案例 2 , 如我 国 台湾 , 从其 规 定 , 《 ” 原则 另 , ( 3 方面 艾滋 病并不 直接 传染 , “ 红线 即 , 月 日 电 2 7 接 收 基地 信 公 司 诉 业主 大 会继 续 履 行合 同 案 中 其方 便 了 全 体 业 主 , 而 限制 少 数 业 主 经 营 权 一 。 是 禁止 营 业 在 。 2 0 ( 间 在 日 本东京地判 2 0 0 7 年 。 某 店 铺 营业 至 凌 晨 4 点 是 限制 营 业种 类 1 的 痛苦 之 上 2 定 地 役 权 的 方 式 协商 设 定 〔 9 1 参 见前 引 〕 2 0 〔 参见 9 2 〕 日 参见 日 ] 9 3 [ 9 4 ] 参 见 陈 华彬 [ 9 5 〕 《 ] [ 二基 9 6 〕 参 见刘 凡 9 7 〕 参见 1 1 8 2   ? p : 叶林文 , , 第 8 3 1 《 : 第 , : - 4 ) ) . 决议可 撤销 , 第 :   。 为 方便   一 , ” 中 为 多 数业 主的 生活 安 宁   , 1 1 日 业 主 2 8 南京 秦淮晨 光幼   原告在 小 区 内 拥有 规划 用 途   , 二 是 限 制 营业 时   9 6 〕 〔 。 夜 经 营 决议 无 效 案 中 点 至 晚上 0 “ 号 5 0 点 间 营业 0 1 〔 9 7   ,   三 〕 。 诉 业主 大 会确 认 限 制 经 营 行   多 数人不 可 将 自 己 的 幸福建 立在 少数 人   。 熊丙 万 ; 决 议对 少数业 主 专 有   , 需 经 权利 人 同 意 , 《 : 私法 的 基础 故决议 可撤销 , 从个 人主 义 走 向 合作主 义 》 : 以如同设   , 《 ,   。 中 国 法 学》     。 ? 不 当利 得 ? 不 法行 為 第 3 版 ( ) 》 有斐閣 2 00 , 1 年版   第 ,   。 原岛重义 : 《 : 打 炉 国 仁 杉 汁 冬 権 利 論 7) 推 移 》 《 《  re d o o r . j 第 3 2 5 页以下 , C i " ! ■ p _ C 7 0 《 , . 判 例 夕 彳 厶X 》 h t ml , 1 8 8 5 ( 号 ( i ' 《 , 総 会 決 議 妒無 効 t § 打 / i n f o/r e tio 判 例時報 》 法 乃 科学 》 第 4 号 建 物 W 共 用 部 分 O 貴 資借 C O O T S S 《 , 法律 出 版社 2 0 0 7 年 版 , 业 主 撤 销 权 之 诉 中 合 法 权益 的 界 定 》 . 《 ( 建 筑物 区 分 所 有 权 研究 》 部 分 O 営 業 時間 O 制 限 立 , 决 议 违 反 宪 法平 等   , 手机 信号基地并 非必须 置于 楼顶 , 于 年 又 卜 7 、 夕 事 務 管理 深夜 営業 ¥ 制 限 1 t S店 舗 页 4 9 1 页 以下 ■ 《 / /w w w 2 第二 〕 宁 民终 字第 ) 月 1 1 浓烟 的 营业 、 就前 述 案 件 。 決 議 奁 必 要 t L 亡 事 例 》 〈 ( t 9 5 若超 越相 邻 关 系 的 必要 限 度 , 区 分 所 有 関 係 舻 成立 〔 t 〕 泽 井裕 ] 〔 t ? [ 页 以下 6 3 1 7 7 〔 年第 3 期 4 1 〔 。 法 律 应 兼顾 权 利 冲 突 双 方 的 利 益 而 协调 所 有 权 的 利 用 , 应 以 相邻关 系 为限 , 年 9 8 8 1   规约 如 在 日 本 札幌高裁 2 0 0 9 年   。 日 业主诉 业 主大会 确 认限 制 深 1 “ , 业 主 大 会 决议 禁 止 商 铺 用 于 经 营 诸 如 成 人 娱 乐 行 业 等 有 伤 风   , 以 及 烧烤店 等 排放 臭 气 , 权的 限制 1 般 应交 由   一   业 主 大 会 决议在 公 寓 楼顶 设置 手 机信 号 , 业 主 大 会 决 议 限制 其 仅 可 在 上 午 , 业决 议 无 效 及 损 害 赔 偿 案 中 化的行 业 月 0 1 在前述 日 本 东 京 地判 。 方面 业 主 大 会决议禁止原 告在 规划 地 点 开 办 幼 儿 园 ,   不 取决 于 , 条 即规定 6 1 其 有两 种 常 见情形 。 儿 园 诉南 京 赛 世 香 樟 园 业 主 大 会 和 委 员 会 业 主 撤 销 权 案 为幼儿园 的 自 有房产 — , 但 给 顶 楼 业 主带 来 辐 射 , 故 ,   , 即 要 求 对少 数人 权利 的 限   , 如案例 3  。 多数 业 主对 不 动 产 的 利 用 而 对 少 数 业 主 专 有 权 加 以 利 用 或 限 制 2   构 成 侵害 业 主 除 非决议 内 容 违反法 律 明   , 禁止艾滋病患 居住并非必要 ,   〕 为 协调 所 有 权 的 利 用 , 般 民 众的 认 知 一 比 例 原 则 的 考量 , 9 1 〔 , 大 多数 国 家 和 地 区 认 定业 主 大 会作 出 的 禁   , 决 议 为 管 理 共 同 事 务 而 限 制 少 数业 主 专 有 权 ) 之外 ” ” 绝对 公 寓 大 厦及物 业管 理条 例 》 第 第二 。 “ , 认 定决 议 对 所 有 权 的 限 制 是 否 适 当 因此 。 合作主 义 、 财产 权 是 实 现 人 自 由 与 发 展   , 剥 夺专 有 权 的 处 分权能 。 年第 4 期   5   而 所有 权 的 各项 权 能 是实 现所 有 权 的 具 , 系 为 保 护 大 多 数人 权益 所 必 须采用 的 最 小 侵 害 一 方面 在不 剥 夺所 有权 权 能 的 前提 下 , 否则 应 为有效 , 另有禁 止饲 养之 规定 时 , 一 〕 而 取决于 善 良 家父 的 客观认 知 , 。 案例 。 9 2 〔 。 在 不 得 剥 夺 所 有 权 权能 的 , ” 文规 定或有违公序 良 俗 制 “ 基于 社 团 自 治 的 团 体本 位 , 1 、 年 £ 7) ) 決議 , 第 3 0 4 号 ( 人 民司法》 , 2 0 1 3 8 5 第 2 0 , 年第 2 3 期 [ 日 ] 尾崎 一 郎 定灼 冬 二 匕 妒 1 ) 年 1 , 页以下 第 7 1 页 以下   。 第 94 页 ,   。 管理 規約     。 页   。 吞扛 之事 例》 《 : 判 例評 論 : 複 合型 " ? ? ) 適 用 妒排 除 民法 602 条 年 2 0 0 9 9 7 6   。 共 同利 益相 反 行 為 类 似案件 参见 集会 2 0 0 5 、 1 : 1 ( : 叁 广 事例 > 3  > ( 東 高判 平 ht ,  ( 1   二 5    ?   - 决议 行 为 效 力 规 则 之构造   对此 我 国 台 湾 《 公 寓 大 厦 与 物 业管 理 条 例 》 第 3 3 条第 2 款 明 确 规 定 , , 区 分所 有权 人会 议   决 议 在 公 寓 大 厦 楼 顶 平 台 或 其 他 楼 层 设置 无 线 电 台 基 地 台 等 类 似 强 波 发 射 设 备 该 楼 层 区 分所 有 权 人 同 意 决 议 无 权 剥 夺业 主 经 营 权 围内 。 , 经 营 幼 儿 园 虽 带来 交通 拥 堵 决议 可撤 销 符 合 环 保规 范 的 要 求 业 主 大 会 决 议 无权 限 制 , 限制 商 铺 用 于 从 事 成 人 娱 乐 行 业 决 议有 效 : t i Law  。 浓烟的项 目 、 h e  v a l i di t g t 合乎相 邻 关系 规则 , g s o c i a l d ev e l o w el far e  l e g al  a ct s d o no t di re c t l y a l o  it A l t ho u h  th e P r o er L a d  th e C o m a pp y t g p y  aw  n p p m e nt I n add i t i on t . , , t h es e  ru l es  are i n co m p r ov i de fo r s g ul at i n p es i ti o l ut i o n s an d t h e j u d . g , s o  t he  ru l es s h o u l d  be  c o ns t ru ct e d  ont h e l ma y be  p en d i n g , i h e r  w i ll s i , i nc i pl e  of a u t ono r y b y m o re  t ha n h a l f or  mo r e t h a n t wo  to a , - t is hm e n t o f  re s hi rd s  of m em b er s  a t a  m e et i n  fo r g a  re s o lut i on t o  be v al i d r e vo c a bl e o r i n v al i d i f  it  i s  ado , p nt e r e s t s of  me m be r s w ho  vo t e  a ti on , g 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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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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