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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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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江西省水利厅 2022 年 4 月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前 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水安 全工作,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 治水思路;而“十四五”时期,是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承前启后 的历史交汇期,是江西与全国同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开局 起步期,也是我省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 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的关键跨越期。 为贯彻落实“项目为王”理念,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 果导向,提高我省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全省 各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规划设计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特编制 本指南。 本指南共 5 章,主要内容有: ——总则 ——防洪安全项目 ——供水安全项目 ——水生态安全项目 ——能力保障项目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十四五期间水利工程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实 施具体项目的参考,不作为强制执行规定。 I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目 前 录 言 ................................................... I 1 总则 ............................................... 1 1.1 适用范围 ....................................................................................... 1 1.2 适用类型 ....................................................................................... 1 1.3 其他相关规定 ...............................................................................2 2 防洪安全项目 ........................................... 3 2.1 主要支流治理工程 .................................. 3 2.2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 6 2.3 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 7 2.4 涝区治理工程 ...................................... 9 2.5 山洪沟治理工程 ................................... 11 2.6 鄱阳湖区 1-5 万亩圩堤除险加固工程和鄱阳湖区单退圩堤 加固整治工程 ........................................ 12 2.7 一般万亩圩堤除险加固工程 ......................... 15 2.8 民办公助小型堤防工程建设 ......................... 17 2.9 洪患村镇河流综合治理工程 ......................... 19 2.10 千亩圩堤加固整治工程 ............................ 20 2.11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 ............................ 21 3 供水安全项目 .......................................... 28 3.1 农村供水保障工程 .....................................................................28 3.2 大中型水库工程 .........................................................................29 II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3.3 小型水库工程 .............................................................................36 3.4 新建大型灌区 .............................................................................43 3.5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49 3.6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51 4 水生态安全项目 ........................................ 53 4.1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53 4.2 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工程 ................................................ 54 5 能力保障项目 .......................................... 56 5.1 水利监测设施建设 .....................................................................56 5.2 水利信息化建设 .........................................................................59 附 录 .................................................. 61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划分...................... 61 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划分..........70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划分.................. 73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划分..........75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划分..........76 六、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划分..........78 引用条文 ................................................ 79 III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江西省水利工程项目前期一般审批流程的参考及 运用。 1.2 适用类型 本指南适用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 态安全和能力保障等项目。 1.2.1 防洪安全项目 涉及主要支流治理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库(闸)除险 加固工程、涝区治理工程、山洪沟治理工程、鄱阳湖区 1-5 万亩圩 堤除险加固工程和鄱阳湖区单退圩堤加固整治工程、一般万亩圩堤 除险加固工程、民办公助小型堤防工程、洪患村镇河流综合治理工 程、千亩圩堤加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1.2.2 供水安全项目 涉及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大中型水库工程、小型水库工程、新 建大型灌区建设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中型灌 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等。 1.2.3 生态安全项目 涉及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等。 1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1.2.4 能力保障项目 涉及水利监测设施建设、水利信息化建设等。 1.3 其他相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2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 防洪安全项目 2.1 主要支流治理工程 主要支流治理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分为规划阶段、可行性研究阶 段、初步设计阶段和开工准备阶段。 2.1.1 规划阶段 工程需纳入国家《“十四五”解决水利防洪排涝薄弱环节方案》, 省发改委、水利厅根据任务安排与各地治理需求分解任务。 2.1.2 可行性研究阶段 审批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如下: 2.1.3.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权限详见附录 2-2。 2.1.3.2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1.3.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个项目编制一个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省直管试点县、市) 3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发改委(或行政审批局)审批后,报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备案。 2.1.3 初步设计阶段 2.1.3.1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一个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应一个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利局(或 行政审批局)审批,报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备案。 2.1.4 开工准备阶段 审批事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 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于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 计阶段同步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审批机构如下: 2.1.4.1 环境影响评价 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相关权限详见附录 5-1。 2.1.4.2 水土保持方案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权限详见附录 1-2。 4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主要支流治理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规 划 阶 段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纳入国家《“十四 五”解决水利防洪 排涝薄弱环节方 案》 省发改委、水利厅 分解任务 可能涉及与基本流程同步进行的审批服务事项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与选址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投资主管部门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条件, 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 审批事项 可 研 阶 段 初 设 阶 段 开 工 准 备 阶 段 项目可行性研究 审批机构 市发改委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初步设计 市水利局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工程所涉及相关 审批事项 相应审批单位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方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于可研 阶段或初设阶段同步申请审批。 备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前置条件。 5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2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分为规划阶段和实施方案阶 段。 2.2.1 规划阶段 工程需纳入国家《“十四五”解决水利防洪排涝薄弱环节方案》, 省发改委、水利厅根据任务安排与各地治理需求分解任务。 2.2.2 实施方案阶段 县水利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市水利局初审,报省水利厅审批。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规 划 阶 段 实 施 方 案 阶 段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纳入国家《“十四五”解决水利防 洪排涝薄弱环节方案》 省发改委、水利厅分解任务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实施方案 省水利厅 6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3 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除险加固工程包含水库、水闸、电站大坝等项目,其前期工作主 要分为规划阶段、初步设计阶段。 2.3.1 规划阶段 1、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安全鉴定结果出具后需经上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1)大型水库(闸)、坝高 50 米及以上中型水库(闸)由省水利 厅审批; 2)坝高 50 米以下的中型水库(闸)、小(1)型水库(闸)由 市水利局审批; 3)小(2)型水库(闸)由县(市、区)水利局审批。 2、水库确定为“病险水库”应开展除险加固工作。 3、大中型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需纳入国家《“十四五”水 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小型水库(闸)符合要求的各地方可自行开 展相关工作,省水利厅根据中央投资安排分解相关任务。 2.3.2 初步设计阶段 2.3.2.1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1)大型水库(闸)、坝高 50 米及以上中型水库(闸)由省水 利厅审批; 7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坝高 50 米以下的中型水库(闸)、小型水库(闸)由市水 利局审批。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规 划 阶 段 初 设 阶 段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 大中型水库(闸)需列入国家相关规 划,小型水库(闸)自行开展 省水利厅分解相关任务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初步设计 水行政主管部门 8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4 涝区治理工程 涝区治理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分为规划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 2.4.1 规划阶段 工程需纳入《“十四五”解决水利防洪排涝薄弱环节方案》,省发 改委、水利厅根据中央投资安排分解相关任务。 2.4.2 初步设计阶段 2.4.2.1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1)装机规模超过(含)50 立方米每秒、直排长江的泵站新建或 扩建工程,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复核后,由省发改委商省水利 厅审批。 (2)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的涝区治理工程,按属地管理 原则,由省水利技术中心协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代可研),由 省发改委商省水利厅审批。 (3)其余由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改委商水利局审批,报 省发改委、水利厅备案。 9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涝区治理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规 划 阶 段 初 设 阶 段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纳入《“十四五”解决水利防洪排 涝薄弱环节方案》 省发改委、水利厅 分解相关任务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初步设计 投资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 10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5 山洪沟治理工程 山洪沟治理工程工作主要分为规划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 2.5.1 规划阶段 工程需纳入国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当前江西省共有 61 个 项目纳入《2021-2023 年实施方案》。 2.5.2 初步设计阶段 2.5.2.1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由省水利厅审批。 山洪沟治理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规 划 阶 段 初 设 阶 段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纳入国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 《2021-2023年实施方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初步设计 省水利厅 11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6 鄱阳湖区 1-5 万亩圩堤除险加固工程和鄱阳湖区单退 圩堤加固整治工程 前期工作主要分为规划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 开工准备阶段。 2.6.1 规划阶段 工程需纳入《鄱阳湖区 1-5 万亩圩堤及其他重要圩堤除险加固工 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鄱阳湖区单退圩堤加固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 报告》或《江西省圩堤加固整治三年实施方案》。 2.6.2 可行性研究阶段 审批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审 批机构如下: 2.6.2.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2-2。 2.6.2.2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12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6.2.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圩堤或县(市、区)为单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省直 管试点县、市)发改委审批,报省发改委、水利厅汇总。 2.6.3 初步设计阶段 2.6.3.1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由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局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2.6.4 开工准备阶段 审批事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 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于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 计阶段同步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审批机构如下: 2.6.4.1 环境影响评价 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5-1。 2.6.4.2 水土保持方案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2。 13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鄱阳湖区 1-5 万亩圩堤除险加固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审批事项 规 划 阶 段 纳入《鄱阳湖区 1-5 万亩圩 堤及其他 重 要圩堤 除险加固 工 程 可 行性 研 究 报 告》、《 鄱阳湖 区 单退圩 堤加固整 治 工程可 行性研究 报 告》或《江西省 圩 堤加固 整治三年 实 施方案》 可能涉及与基本流程同步进行的审批服务事项 审批机构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与选址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投资主管部门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条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方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于可行 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同步申请审批。 可 研 阶 段 初 设 阶 段 开 工 准 备 阶 段 审批市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可行性研究 市发改委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初步设计 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工程所涉及相关 审批事项 相应审批单位 备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前置条件。 14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7 一般万亩圩堤除险加固工程 一般万亩圩堤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分为规划阶段、初步设 计阶段和开工准备阶段。 2.7.1 规划阶段 工程需纳入《江西省圩堤加固整治三年实施方案》。 2.7.2 初步设计阶段 审批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项目初步设计(代可 研)等。 各审批事项审批机构如下: 2.7.2.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2-2。 2.7.2.2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以圩堤或县(市、区)为单元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代可研),由 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改委会同水利局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2.7.3 开工准备阶段 审批事项:包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 案等。 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于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 15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计阶段同步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审批机构如下: 2.7.3.1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7.3.2 环境影响评价 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5-1。 2.7.3.3 水土保持方案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2。 一般万亩圩堤除险加固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审批事项 规 划 纳入《江西省 圩堤 阶 加固整 治三年实 施 段 方案》 审批事项 初 设 阶 段 项目初步设计 可能涉及与基本流程同步进行的审批服务事项 审批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构 投资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与选址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投资主管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方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于可行 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同步申请审批。 开 工 准 备 阶 段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工程所涉及相关 审批事项 相应审批单位 备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审批前置条件。 16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8 民办公助小型堤防工程建设 民办公助小型堤防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分为规划阶段和实施方案 阶段。 2.8.1 规划阶段 县水利局建立县级民办公助小型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库。 2.8.2 实施方案阶段 2.8.2.1 项目实施方案 县级水利部门综合考虑轻重缓急、群众积极性等因素组织编制项 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逐级 审核、汇总、上报至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根据申报的项目计划,综 合考虑年度投资规模、治理需求迫切性等因素,安排年度实施项目, 优先安排已开工或完工项目。 (1)非省直管试点县(市)的项目,工程投资概算(不包括项 目征地拆迁等费用,下同)1000 万元以下由县水利局审批;工程投 资概算 1000 万元以上由市水利局审批。 (2)省直管试点县(市)的项目,由县水利局审批。 17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民办公助小型堤防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规 划 阶 段 实 施 方 案 阶 段 县水利局建立县级小型堤防项目库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实施方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 18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9 洪患村镇河流综合治理工程 洪患村镇河流综合治理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分为规划阶段和实施 方案阶段。 2.9.1 规划阶段 工程需纳入《江西省洪患村镇河流综合整治规划》。 2.9.2 实施方案阶段 2.9.2.1 项目实施方案 列入规划的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1)非省直管试点县(市)的项目,投资 1000 万元以下(不含 征地拆迁费用,下同)由县水利局审批;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由市水 利局审批。 (2)省直管试点县(市)的项目,由县水利局审批。 洪患村镇河流综合治理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审批事项 规 划 阶 纳入《江西省洪患村镇河流综合整 段 治规划》 实 施 方 案 阶 段 审批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实施方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 19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10 千亩圩堤加固整治工程 千亩圩堤加固整治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分为规划阶段和实施方案 阶段。 2.10.1 规划阶段 工程需纳入《江西省千亩圩堤加固整治规划》。 2.10.2 实施方案阶段 2.10.2.1 项目实施方案 县级水利部门综合考虑轻重缓急、群众积极性等因素组织编制项 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水 利厅备案。省水利厅根据申报的项目计划,综合考虑年度投资规模、 治理需求迫切性等因素,安排年度实施项目,优先安排已开工或完工 项目。 (1)非省直管试点县(市)的项目,工程建设投资概算(不包 括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下同)1000 万元以下由县水利局审批;投 资概算 1000 万元以上由市水利局审批。 (2)省直管试点县(市)的项目,由县水利局审批。 千亩圩堤加固整治规划建设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审批事项 规 划 阶 纳入《江西省洪患村镇河流综合整 段 治规划》 实 施 方 案 阶 段 审批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实施方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 20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11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 江西省共有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 4 座国家级蓄滞洪区; 清丰山溪、泉港、箭江口、貊皮岭等 4 座省级蓄滞洪区。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工作主要分为规划阶段、可行性研究阶 段、初步设计阶段和开工准备阶段。 2.11.1 规划阶段 国家级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需纳入《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 规划》、《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省级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需纳入 工程所在河流流域综合规划,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1。 2.11.2 可行性研究阶段 审批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移民安置规划、资金承诺函、项目建设及管理结构设立、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审 批机构如下: 2.11.2.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审批子项:包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 告、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重要湿地征占用审批、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 21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论证报告、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红线专题论证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与选址等分项。 以上审批子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各审批子项审 批机构如下: (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2-1。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3-1。 (4)重要湿地征占用审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 限详见附录 3-2。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由工程所在地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 (6)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国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8)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红线专题论证报告:由自然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22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2。 2.11.2.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11.2.4 移民安置规划 审批子项:包含移民安置细则、停建令、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 民安置规划报告等。 各审批子项审批机构如下: (1)移民安置细则:省水利厅审批。 (2)停建令:完成移民安置细则审批后,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 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下达。 (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下达停建令后,由省水利厅审查出具 审查意见,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复。 (4)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完成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后,由省 水利厅审批。 2.11.2.5 资金承诺函 (1)国家审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出具。 (2)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出具。 23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11.2.6 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设立 由相应层级人民政府审批。 2.11.2.7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省级蓄滞洪区由省发改委审批。国家级的重要蓄滞洪区由国家发 改委审批。 2.11.3 初步设计阶段 2.11.3.1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11.4 开工准备阶段 审批事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 报告、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等。 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于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 计阶段同步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审批机构如下: 2.11.4.1 环境影响评价 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5-1。 2.11.4.2 水土保持方案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2。 2.11.4.3 地震安全性评价 24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6-1。 2.11.4.4 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 由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11.4.5 洪水影响评价 审批子项:包含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设项目或活动审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河 道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或活动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 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 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等。 以上审批子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审 批机构如下: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 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或活动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由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4)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或活动审查: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25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5)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6)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7)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由两个行政区域共同的上 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流域机构审批。 2.11.4.6 节能审查 由省发改委审批,国家级重要蓄滞洪区无需开展。 26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审批事项 国家级工程纳入《全 规 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 划 理规划》《长江流域 阶 综合规划》 段 省级工程需纳入工程 所在河流流域综合规 划 审批事项 可 研 阶 段 项目可行性研究 审批事项 初 设 阶 段 项目初步设计 审批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构 可能涉及与基本流程同步进行的审批服务事项 水行政主管部门 开 工 准 备 阶 段 审批机构 工程所涉及相关 审批事项 相应审批单位 审批机构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审批机构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与选址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投资主管部门 占用或征收(征用) 林地审核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移民安置规划 省水利厅 重要湿地征占用审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资金承诺函 人民政府出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所在地自然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设立 相应层级人民政府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踏勘论证报告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红线 专题论证报告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为可行性研究前置条件,可根据工 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方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 文物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 洪水影响评价 水行政主管部门 节能审查 省发改委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于可研阶 段或初设阶段同步申请审批。 审批事项 审批事项 审批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 审批机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备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审批前置条件。 27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可 审批。 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 移民安置规划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移民安置细则 省水利厅 停建令 省人民政府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省人民政府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为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前置件。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3 供水安全项目 3.1 农村供水保障工程 农村供水保障及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工作主要分为规划阶段和 实施方案阶段。 3.1.1 规划阶段 单个工程需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县级《“十四五”农村供水 保障规划》。 3.1.2 实施方案阶段 (1)百吨千人以上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委会同水利局审批。 (2)百吨千人以下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发改委会同水利局审批。 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规 划 阶 段 实 施 方 案 阶 段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纳入县级《“十四五” 农村供水保障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实施方案 投资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 28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3.2 大中型水库工程 大中型水库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分为规划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和开工准备阶段。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 步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国家、省人 民政府及省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 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但项目单位要求审批的,应当审批。 3.2.1 规划阶段 工程需纳入国家《“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或工程所在河流 流域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1。 3.2.2 可行性研究阶段 审批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移民安置规划、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资金承诺函、 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设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如下: 3.2.2.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包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占用 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重要湿地征占用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修改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 报告、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红线专题论证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 29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选址等分项。 以上审批子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如下: (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2-1。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3-1。 (4)重要湿地征占用审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 限详见附录 3-2。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由工程所在地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 (6)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国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8)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红线专题论证报告:由自然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0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2-2。 3.2.2.2 节能审查 由省发改委审批。 3.2.2.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省发改委审批。 3.2.2.4 移民安置规划 审批子项:包含移民安置细则、停建令、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 各审批子项审批机构如下: (1)移民安置细则:省水利厅审批。 (2)停建令:完成移民安置细则审批后,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 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下达。 (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下达停建令后,由省水利厅审查出具 审查意见,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复。 (4)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完成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后,由省 水利厅审批。 3.2.2.5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4-1。 31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3.2.2.6 资金承诺函 (1)国务院或者水利部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出 具。 (2)其他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出具。 3.2.2.7 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设立 由相应层级人民政府审批。 3.2.2.8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新建库容 10 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 70 米的大型水库 由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审批。 (2)其他项目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审批。 (3)国家有另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2.3 初步设计阶段 3.2.3.1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1)新建库容 10 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 70 米的大型水库 由水利部审批。 (2)除水利部审批权限外,新建其他大、中型水库(闸),改 扩建大型水库(闸)、坝高 50 米及以上中型水库(闸)由省水利厅 审批。 32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3)改扩建坝高 50 米以下的中型水库(闸)由市水利局审批。 3.2.4 开工准备阶段 审批事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地 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等。 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于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 计阶段同步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审批机构如下: 3.2.4.1 环境影响评价 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5-1。 3.2.4.2 水土保持方案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2。 3.2.4.3 取水许可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3。 3.2.4.4 地震安全性评价 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6-1。 3.2.4.5 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 由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2.4.6 洪水影响评价 审批子项:包含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 33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建设项目或活动审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或活动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 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 的审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等。 以上审批子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如下: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 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或活动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由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4)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或活动审查: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5)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6)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7)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由两个行政区域共同的上 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流域机构审批。 34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大中型水库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审批事项 规 纳 入 国 家 《 “十 四 划 五 ”水 安 全 保 障 规 阶 划》或所在河流流域 段 综合规划 审批事项 可 研 阶 段 项目可行性研究 审批事项 初 设 阶 段 项目初步设计 审批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构 投资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 可能涉及与基本流程同步进行的审批服务事项 开 工 准 备 阶 段 审批机构 工程所涉及相关 审批事项 相应审批单位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与选址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节能审查 省发改委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省发改委 占用或征收(征用) 林地审核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移民安置规划 省水利厅 重要湿地征占用审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所在地自然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踏勘论证报告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红线 专题论证报告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资金承诺函 人民政府出具 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设立 相应层级人民政府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置条件,可根 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工作。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方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 批。 移民安置规划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移民安置细则 省水利厅 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 文物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 停建令 省级人民政府 洪水影响评价 水行政主管部门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省级人民政府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于可研阶段或 初设阶段同步申请审批。 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 备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前置条件。 35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为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前置件。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3.3 小型水库工程 小型水库工程包括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其前期工作主要分为规划 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开工准备阶段。根据《江西省发 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 国家、省人民政府及省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 确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但项目单位要求审批的,应当审批。 3.3.1 规划阶段 工程需纳入所在河流流域综合规划,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1。 3.3.2 可行性研究阶段 审批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移民安置规划、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资金承诺函、项目建设及 管理机构设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审批机 构如下: 3.3.2.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包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占用或征收 (征用)林地审核、重要湿地征占用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建设项目涉及 生态红线专题论证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等分项。 36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以上审批子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审批机 构如下: (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 限详见附录 2-1。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 权限详见附录 3-1。 (4)重要湿地征占用审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 附录 3-2。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由工程所在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6)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红线专题论证报告: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 权限详见附录 2-2。 37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3.3.2.2 节能审查 由同级发改委审批。 3.3.2.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同级发改委审批。 3.3.2.4 移民安置规划 审批子项:包含移民安置细则、停建令、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 置规划报告等。 各审批子项审批机构如下: (1)移民安置细则:市水利局审批。 (2)停建令:完成移民安置细则审批后,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 府下达。 (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下达停建令后,由市水利局审查出具审查意 见,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复。 (4)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完成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后,由市水利局 审批。 3.3.2.5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4-1。 38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3.3.2.6 资金承诺函 由工程建设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 3.3.3.7 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设立 由相应层级人民政府审批。 3.3.2.8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新建跨设区市的小型水库(闸),由省发改委审批。 (2)小(1)型和跨县域的小(2)型由市发改委审批。 (3)其他小(2)型由县发改委审批。 3.3.3 初步设计阶段 3.3.3.1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1)新建跨设区市的小型水库(闸),由省水利厅审批。 (2)新建小(1)型水库(闸),新建跨县域的小(2)型水库(闸), 改扩建小(1)型水库(闸)由市水利局审批。 (3)新建、改扩建小(2)型水库(闸)由县(市、区)水利局审批。 3.3.4 开工准备阶段 审批事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地震安全 性评价、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等。 39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于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 同步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审批机构如下: 3.3.3.1 环境影响评价 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5-1。 3.3.3.1 水土保持方案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2。 3.3.3.4 取水许可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3。 3.3.3.5 地震安全性评价 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6-1。 3.3.3.6 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 由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3.3.7 洪水影响评价 审批子项:包含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 目或活动审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河道工程保 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或活动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不同行政区域边 界水工程批准等。 40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以上审批子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审批机 构如下: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 详见附录 1-4。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或活动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4)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或活动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5)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6)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由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7)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由两个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流域机构审批。 41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小型水库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审批事项 规 划 阶 段 纳入所在河流流域 综合规划 审批事项 可 研 阶 段 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构 项目可行性研究 项目初步设计 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工程所涉及相关 审批事项 相应审批单位 审批机构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与选址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节能审查 同级发改委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同级发改委 占用或征收(征用) 林地审核 移民安置规划 市水利局 重要湿地征占用审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所在地自然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踏勘论证报告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红线 专题论证报告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资金承诺函 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 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设立 相应层级人民政府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方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 批。 移民安置规划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移民安置细则 市水利局 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 文物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 停建令 所在地人民政府 洪水影响评价 水行政主管部门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所在地人民政府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于可研阶段或 初设阶段同步申请审批。 开 工 准 备 阶 段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投资主管部门 审批机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 审批事项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置条件,可根 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工作。 审批事项 初 设 阶 段 审批机构 可能涉及与基本流程同步进行的审批服务事项 备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前置条件。 42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为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前置件。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3.4 新建大型灌区 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分为规划阶段、可行性研究阶 段、初步设计阶段和开工准备阶段。 3.4.1 规划阶段 大型灌区建设需纳入国家《“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十 四五”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实施方案》,报水利部商国家发改委审 核。审定后由省水利厅与省发改委审批,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备案。 3.4.2 可行性研究阶段 审批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资金承诺函、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设立、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等。 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审 批机构如下: 3.4.2.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包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占用或 征收(征用)林地审核、重要湿地征占用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 改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红线专题论证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等分 项。 43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以上审批子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各审批子项审 批机构如下: (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2-1。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3-1。 (4)重要湿地征占用审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 限详见附录 3-2。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由工程所在地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 (6)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国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8)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红线专题论证报告:由自然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2-2。 44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3.4.2.2 节能审查 由省发改委审批。 3.4.2.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省发改委审批。 3.4.2.4 资金承诺函 (1)国务院或者水利部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出 具。 (2)其他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出具。 3.4.2.5 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设立 由相应层级人民政府审批。 3.4.2.6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省发改委审批。 3.4.3 初步设计阶段 3.4.3.1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由省水利厅商省发改委审查,省水利厅批准。 3.4.3 开工准备阶段 审批事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地震 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等。 45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于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 计阶段同步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审批机构如下: 3.4.3.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5-1。 3.4.3.3 水土保持方案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2。 3.4.3.4 取水许可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3。 3.4.3.5 地震安全性评价 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6-1。 3.4.3.6 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 由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4.3.7 洪水影响评价 审批子项:包含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设项目或活动审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河 道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或活动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 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 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等。 46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以上审批子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审 批机构如下: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 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或活动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由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4)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或活动审查: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5)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6)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1-4。 (7)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由两个行政区域共同的上 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流域机构审批。 47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23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审批事项 规 划 阶 段 纳 入 国 家 《 “十 四 五 ”水 安 全 保 障 规 划》《“十四五”重 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 实施方案》 审批机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 可能涉及与基本流程同步进行的审批服务事项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与选址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可 研 阶 段 项目可行性研究 审批事项 初 设 阶 段 开 工 准 备 阶 段 省水利厅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工程所涉及相关 审批事项 相应审批单位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省发改委 省发改委 占用或征收(征用) 林地审核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资金承诺函 人民政府出具 重要湿地征占用审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设立 相应层级人民政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所在地自然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踏勘论证报告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红线 专题论证报告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方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 文物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 洪水影响评价 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构 项目初步设计 审批机构 节能审查 审批机构 省发改委 审批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条件, 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 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于可研 阶段或初设阶段同步申请审批。 备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审批前置条件。 48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 批。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3.5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分为规划阶段、 可研阶段、初步设计阶段。 3.5.1 规划阶段 单个灌区应编制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经省水利厅商省发改委审 查,择优上报水利部审查、备案。项目纳入国家实施方案后(当前名 称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方案》)可开展相关后续工 作。 3.5.2 可行性研究阶段 3.5.2.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大型灌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商省水利厅审批。 (2)项目涉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等审批工作的,参照新建大型灌区中相关审批事项的流程执 行。 3.5.3 初步设计阶段 3.5.3.1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1)省直管大型灌区由省水利厅审批。 (2)省直管试点县(市)大型灌区由县级水利局审批,报省水 利厅备案。 (3)其他大型灌区由市级水利局审批。 49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规 划 阶 段 可 研 阶 段 初 设 阶 段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单个 灌区应编 制建设总 体实施 方 案,项目纳入国家实施方案后可开 展相关后续工作 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可行性研究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初步设计 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涉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审批工作的,参照新建 大型灌区中相关 审批事项的流程执行。 50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3.6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分为立项建议 阶段和实施方案阶段。 3.6.1 立项建议阶段 3.6.1.1 项目立项建议 (1)中型灌区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可行性研究深度)由省水利 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查,竞争性立项提出建议名单与省级建议计划,报 水利部、财政部复核确认。 (2)项目涉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等审批工作的,参照新建大型灌区中相关审批事项的流程执 行。 3.6.2 实施方案阶段 3.6.2.1 实施方案 (1)省直管试点县(市)中型灌区由县水利局审批,报省水利 厅备案。 (2)其他中型灌区由市水利局审批。 51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立 项 建 议 阶 段 实 施 方 案 阶 段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立项建议 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实施方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项目立项建议报告中项目涉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审批工作的,参照新 建大型灌区中相关审批事项的流程执行。 52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4 水生态安全项目 4.1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管理办法》(水保﹝2019﹞60 号)规定,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前 期工作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4.1.1 实施规划阶段 工程需纳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江西省实施方案。 4.1.2 实施方案阶段 4.1.2.1 项目实施方案 由市水利局(水土保持中心)审批。 4.1.2.2 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设立 由相应层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审批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规 划 阶 段 实 施 方 案 阶 段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纳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江西省实施方案 省水利厅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 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设立 相应层级人民政府 备注:列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江西省实施方案的前置条件为纳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 前置条件为纳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江西省实施方案。 53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4.2 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工程 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分为竞争立项阶段、 实施方案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 4.2.2 竞争立项阶段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年度工作部署,制定 竞争立项工作方案,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申请,市 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联合上 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评议,择优 上报水利部、财政部。水利部和财政部组织评审,确定年度试点县名 单。 4.2.1 实施方案阶段 省水利厅根据水利部反馈的试点县实施方案审查意见批复试点 县的实施方案。 4.2.3 初步设计阶段 4.2.3.1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利局组织审查、批复,报水利厅备案。 54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工程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竞 争 立 项 阶 段 实 施 方 案 阶 段 初 设 阶 段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省 水 利 厅 会 同 省 财 政厅 根 据 水 利 部、财政部年度工作部署,制定竞 争立项工作方案,县级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申请 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实施方案 省水利厅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初步设计 市水利局 55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5 能力保障项目 5.1 水利监测设施建设 水利监测设施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分为规划阶段、可行性研究阶 段、初步设计阶段和开工准备阶段。 5.1.1 规划阶段 工程需纳入《江西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或省级水文规划, 由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审批。 5.1.2 可行性研究阶段 审批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移民安置证明、项目 建设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以上审批事项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各审批事项审 批机构如下: 5.1.2.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2-2。 5.1.2.2 移民安置证明 由项目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出具。 5.1.2.3 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由省水利厅审批。 56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5.1.2.4 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设立 由相应层级人民政府审批。 5.1.2.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同级发改委审批。 5.1.3 初步设计阶段 5.1.3.1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由同级水利局审批。 5.1.4 开工准备阶段 5.1.4.1 环境影响报告 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录 5-1。 57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水利监测设施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审批事项 规 划 纳入《江西省“十 阶 四五”水安全保障 段 规划》或省级水文 可能涉及与基本流程同步进行的审批服务事项 审批机构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与选址研究报告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移民安置证明 所在地同级人民 政府出具 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省水利厅 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设立 相应层级人民政府 规划 审批事项 可 研 阶 项目可行性研究 段 初 设 阶 段 开 工 准 备 阶 段 审批机构 同级发改委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项目初步设计 同级水利局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 备注:以上审批事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条件, 可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申请审批。 备注: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项目初步设计 报告审批前置条件。2、环境影响评价可根据工 程建设具体情况于可研阶段或初设阶段同步申请 审批。 58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5.2 水利信息化建设 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 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发改投资﹝2022﹞214 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68 号)的规定,投资规模 5000 万 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项目建设包括规划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 5.2.1 规划阶段 (1)工程需纳入相关省级水安全保障规划、省级政务十四五等 信息化规划、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并获得省水利厅批复。 (2)若工程未纳入相关建设规划,需编制相关省级或地方专项 规划;专项规划需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3)若国家提出新要求或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适时组织 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5.2.3 可行性研究阶段 5.2.3.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规模 5000 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1)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报省发改委审批。 59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纳入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或国家和省委、省人 民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重大战略、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 稳定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要求的项目;由省 发改委审批。 (3)其他项目由同级发改委审批。 水利信息化建设审批基本流程图 建设审批基本流程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纳入相关省级水安全保障规划、省级政务 十四五等信息化规划、省级水利信息化建 设规划 省水利厅 规 划 阶 工程未纳入相关建设规划,编制省级或专 段 项规划 同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 国家提出新要求或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原审批单位 审批事项 审批机构 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省发改委 可 研 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或国家和省委、 阶 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重大战略、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特殊原因,情况 段 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要求的项目 其他项目 省发改委 同级发改委 60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附 录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划分 1.流域综合规划(《关于全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报告审查审 批有关规定的通知》 赣水计财字﹝2009﹞120 号)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赣、抚、信、饶、修五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审批按以下规 定执行: 1)由省水利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水利部备案。 2)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流域面积 1000 平方公里以上支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审批按 以下规定执行: 1)跨设区市河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报告由省水利厅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 2)不跨设区市河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报告,由市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3)流域面积 200 平方公里以上、1000 平方公里以下支流流域 综合规划(修编)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1)跨设区市河流,由该河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编制单位所 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 民政府联合批准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2)由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编制单位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商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61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3)如相关设区市对该河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报告不能取得 一致性意见,报省水利厅进行协调。 4)不跨设区市的河流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报告审查审批程序 由各设区市确定。 62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水土保持方案(《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西省生 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手册〉〈江西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 管理手册〉的通知》,赣水办水保字﹝2021﹞4 号)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征占地面积在 5 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5 万立方 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征占地面积在 0.5 公顷以上 5 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 量在 1 千立方米以上 5 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表。 (3)征占地面积不足 0.5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1 千立方 米的项目,不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 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 项目、跨省(区、市)项目和水利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部下放项目、省政府立项 项目和省级立项跨设区市项目,其他项目下放至设区市。 (3)市级(省直管试点县、赣江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 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1)市级(省直管试点县、赣江新区)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 2)省级下放设区市级(省直管试点县、赣江新区)审批项目。 (4)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1)县级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 63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各设区市下放至所辖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由所在 设区市具体规定。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 署是否同意意见,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64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3.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 征收管理办法》,2013 年 7 月 8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06 号公布, 2017 年 12 月 4 日江西省政府 227 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下列取水由省水利厅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1)跨省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 构审批限额以下、3 万立方米以上的; 2)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用地表水 10 万立方米以上、跨设区的市 大型灌区取用地表水、水库设计库容 1 亿立方米以上的; 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 5000 立方米或者年设计取水量 100 万 立方米以上(不含地温空调项目取水),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 取水量在 2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水量 40 万立方米以上的; 4)水电站总装机 6 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 机 30 万千瓦以上的; 5)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或者设区的市之间有争议的取水。 (2)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利厅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取水权 限,由市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送省水利厅备案。 65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4.洪水影响评价类(《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审改办 江西省 政务服务办关于公布江西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2018 年 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8﹞1241 号)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1)我省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 查并签署: ①长江干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②鄱阳湖上建设的水工程; ③赣江干流(源头至入鄱阳湖口河段)上建设的水工程; ④抚河干流(李家渡至入鄱阳湖口河段)上建设的水工程; ⑤信江干流(梅港至入鄱阳湖口河段)上建设的水工程; ⑥饶河干流(石镇街至入鄱阳湖口河段)上建设的水工程; ⑦修水干流(虬津至入鄱阳湖口河段)上建设的水工程。 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河流:昌江、渌水。 2)我省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 查并签署: 东江(寻乌水)、北江、锦江(北江支流)干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3)我省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审查 并签署: ①抚河干流(源头至李家渡河段)上建设的水工程; ②信江干流(源头至梅港河段)上建设的水工程; ③饶河干流(源头至石镇街河段)上建设的水工程; 66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④修水干流(源头至虬津河段)上建设的水工程; ⑤白塔河、锦江、乌江、禾水、孤江、袁河、潦河、清丰山溪、 武宁水(山口水)、西河(漳田河)等 10 条流域面积 1000 平方公里 以上、跨设区市,且流域综合规划审批权限在省级的河流干流上建设 的水工程。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或活动审查(不含采砂、取水口 设置、排污口设置) 以下项目由省水利厅审批: 1)在下列河段,200 吨以上码头,跨河、穿河及占地面积 0.3 万 平方米以上建筑物或投资额 1000 万以上的建设项目: ①赣江自赣州市八境台以下至原石上水文站以上干流河段; ②抚河自抚州市东临大桥以下至李家渡水文站以上干流河段; ③信江自上饶市胜利大桥以下至梅港水文站以上干流河段 ④饶河之乐安河自乐平市中店村以下、饶河之昌江自景德镇景北 大桥以下至鄱阳水文站以上干流河段; ⑤修河之修水自柘林水库大坝以下、修河之潦河自万家埠以下至 永修水文站以上干流河段。 2)在下列河段,200 吨以下码头,跨河、穿河及占地面积 0.3 万 平方米以下建筑物或投资额 1000 万以下的建设项目: ①长江干流及鄱阳湖; ②赣江原石上水文站以下干流河段及尾闾; ③抚河李家渡水文站以下干流河段及尾闾; ④信江梅港水文站以下干流河段及尾闾; 67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⑤饶河鄱阳水文站以下干流河段及尾闾; ⑥修河永修水文站以下干流河段及尾闾。 3)其他跨设区市边界河流的建设项目。 以下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除省级权限以外,下列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①赣、抚、信、饶、修等五河干流; ②梅江、桃江、章水、上犹江、孤江、禾水、泸水、乌江、袁河、 锦江、临水、昌江、潦河等五河主要支流及渌水干流; ③其他跨县的边界河流。 2)长江干流、鄱阳湖及上述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 以下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下列河流以外的其他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活动: ①赣、抚、信、饶、修等五河干流; ②梅江、桃江、章水、上犹江、孤江、禾水、泸水、乌江、袁河、 锦江、临水、昌江、潦河等五河主要支流及渌水干流; ③其他跨县的边界河流。 (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1)省级管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审批; 2)市级管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3)县级管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4)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或活动审查 68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在下列河流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活动的由市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1)长江干流及鄱阳湖; 2)赣、抚、信、饶、修等五河干流; 3)梅江、桃江、章水、上犹江、孤江、禾水、泸水、乌江、袁 河、锦江、临水、昌江、潦河等五河主要支流及渌水干流; 4)跨设区市边界的河流(由省水利厅指定一家市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 5)跨县的边界河流。 (5)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审批权限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6)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后方可建设。 69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划分 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 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137 号 ) (1)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 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 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 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须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由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国家自然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和未压覆矿产资源的,由设 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函告项目单位;但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 须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由省厅出具未压覆重 要矿产资源文件。 70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 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 革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19〕1 号) (1)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的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单独选址项目,都须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 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与 选址。 1)按照分级办理原则,与建设项目批(核)准权限相对应,由 省级及以上政府以及投资主管部门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2)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对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 管控要求或者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建设项目。 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 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 号)文件规定,由自 然资源部下放预审权限的项目。 (2)涉及下列情况项目的办理: 1)涉及省人民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权限下放的项目涉及省人民 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将批准(核准)权限下放的项目,按照办理层级 和权限由对应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 址意见书。国家和自然资源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 ①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对选址合理性进行规划符合性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核发用 71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需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 预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 选址 意见书。 3)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选线项 目,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项目对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选址合理 性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72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划分 1.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发布,第 42 号修改) 以下情况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 (1)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下,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35 公顷以下,其他林种 面积 70 公顷以下; (2)超过上述面积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家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 (3)临时占用或征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5 公顷以上, 其他林地面积 20 公顷以上或跨设区市临时占用林地。 以下情况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在本设区市范围内跨县的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且临时占 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5 公顷以下、其他林地 20 公顷以下 的建设项目; (2)县域内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5 公顷以下、 其他林地 2 公顷(含)以上、20 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 (3)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 产服务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 以下情况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 2 公顷 以下的建设项目; 73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3)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外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林地范 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 2.重要湿地征占用审批(《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赣林规 〔2020〕2 号) (1)占用重要湿地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占用城市规划区湿地的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占用城市规划区外一般湿地的,应向湿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74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划分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 法》(交通部令 2017 第 1 号)) (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 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 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 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 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2)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人民政府 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 核。 75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划分 1.环境影响评价(《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 年 2 月 27 日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 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通知》 赣环评字〔2015〕138 号) 以下项目由国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涉 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 50 万千 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2)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包括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 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以下项目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环保部审批项目除外); (2)除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 项目: 1)抽水蓄能电站以及在省内主要河流(赣江、抚河、修河、信江、 饶河)上建设的水力发电项目; 2)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收一级审批,即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的上收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市级生态环境 76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上收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以下项目由市、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 录(2015 年本)》外的项目,具体审批权限由设区市划定。 77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六、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划分 1.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 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函》,中震防发〔2015〕59 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 年 11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323 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跨省(区、市)建设工程由一级 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机构评审通过后,报国家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2)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由二级地震 安全性评价审查机构评审通过后,由省级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78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引用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次修 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于 2014 年 12 月 28 日发布,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修 订通过,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0 年 12 月 25 日修订通过,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 79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 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 年 3 月 1 日第三次 修订) (1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2016 年 11 月 27 日发布,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16 年 8 月 25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决定,自 2016 年 8 月 25 日起实施)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年 07 月 29 日第二次修订) (1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 (18)《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1 月 24 日国务院第 12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自 2006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1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 年 11 月 25 日第 二次修正) (20)《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 年第 2 号)(关于委 托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 2021 年 01 月 28 日) 80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2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 35 号发布,第 42 号修改) (22)《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 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2019 年 9 月 20 日) (2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 监管的意见》(2019 年 5 月 31 日) (24)《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 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年 2 月 21 日) (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 年发布,2005 年修正,2017 年修正) (26)《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17 第 1 号) (27)《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9 年 9 月 28 日江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28)《江西省水资源条例》(2016 年 4 月 1 日江西省十二届 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 年 4 月 1 日江西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8 号公布,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9)《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8 年 5 月 31 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 正) (30)《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通过,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81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31)《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1 年 12 月 22 日江西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2)《江西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 理若干事项的通知》(2020 年 5 月 19 日) (33)《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 (印发日期:2020 年 3 月 13 日) (34)《江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 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发〔2019〕89 号) (35)《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 合一” 改革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19〕1 号 (3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审改办 江西省政务服务办关 于公布江西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2018 年本)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8﹞1241 号 (37)《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西省生产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工作手册〉〈江西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手册〉 的通知》,赣水办水保字﹝2021﹞4 号 (38)《关于全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报告审查审批有关规定 的通知》 赣水计财字﹝2009﹞120 号 (39)《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赣林规〔2020〕2 号 (40)《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通知》,赣环评 字〔2015〕138 号 82 江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指南 (4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 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22﹞214 号)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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