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必读17.pdf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 六次全会上讲话的主要精神 (2016 年 1 月 12 日) 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眼于新的 形势任务,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 内容,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 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中央纪委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遵 循党章规定,聚焦中心任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斗争取得新的重大成效。我们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夯 实管党治党责任,创新体制机制、扎牢制度笼子,持之 以恒纠正“四风”、党风民风向善向上,强化党内监督、 发挥巡视利剑作用,严惩腐败分子、加强追逃追赃工作。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反腐败增强了 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支持,人民群众给予高度评价。 习近平强调,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 大胜利,关键在党。 “打铁还需自身硬”是我们党的庄严 承诺,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立下的军令状。3 年来,我 们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 问题,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 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党 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 ‐ 1‐ -1- 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 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 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 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 习近平指出,做好今年工作,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 点。一是尊崇党章,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全面从严治 党首先要尊崇党章。各级党委和纪委要首先加强对维护 党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 确保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二是坚持坚 持再坚持,把作风建设抓到底。要用铁的纪律整治各种 面上的顶风违纪行为,有多少就处理多少。抓作风建设 要返璞归真、固本培元,在加强党性修养的同时,弘扬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领导干部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 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三是实现不敢腐,坚决遏制 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惩治腐败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 利剑高悬,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要加大国际 追逃追赃力度。四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 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 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 成果。五是标本兼治,净化政治生态。各级领导干部特 别是高级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廉洁用权,做遵纪守法的 模范,同时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立“明规矩” 、破“潜 规则”,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促进政治生态不断 改善。 ‐ 2‐ -2- 习近平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各级党组 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核 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 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 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要增强领导 干部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 部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站稳立场、把准方向,始终 忠诚于党,始终牢记政治责任。要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 相结合,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更要引导 人向善向上,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筑牢拒腐防变思 想道德防线。 习近平指出,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 实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 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 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整合问责制度, 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要健全国家 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 家监察体系。要强化巡视监督,推动巡视向纵深发展。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分类处置、注重统筹,在 件件有着落上集中发力。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 器,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 要抓住“关键少数” ,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领导干部责 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 ‐ 3‐ -3- 习近平强调,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 治党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旗帜鲜明支持 纪委开展工作。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带头尊崇党章,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 务,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 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做 党章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各级纪委要以更高的 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保持队伍纯洁, 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 4‐ -4- 全面从严治党 把纪律挺在前面 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 ——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 (2016 年 1 月 12 日) 我代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 六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这次全会的任务是:总结 2015 年纪律检查工作,部 署 2016 年任务。今天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 为开好本次全会、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习近 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党的重要政治任务,是这 次全会的实质性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密切联系思 想和工作实际,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内化于心、外化 于行,切实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一、2015 年工作回顾 2015 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协调推 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 的使命忧患感,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深得党心民心。党中央 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 ‐ 5‐ -5- 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管党治党的政 治责任,全党动手、齐抓共管的局面巩固发展;广大干 部群众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 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保持坚强政治定力,踩着 不变步伐,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 新成效。 (一)坚持依规治党,扎紧制度笼子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与时俱进。中央纪委 常委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 研究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纪和国法的关系。以党章 为根本遵循,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实践探 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把党的建设中的成功经验,特 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实践,转化为制度成 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利器。 坚持问题导向,修订三部重要党内法规。根据党中 央部署,修订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 着重解决纪法不分、政治纪律规定不具体等突出问题。 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紧扣廉 洁自律主题,坚持正面倡导,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 对时弊,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 ,重申“四 个必须” ,提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努力践行的高标准, 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修 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中的纪律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 ‐ 6‐ -6- 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 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把 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 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 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遵守的底线。修订《中 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总结巡视工作改革创 新的实践经验,综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的 30 多项制 度,为巡视监督提供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营造学习宣传氛围,唤醒党章和党规党纪意识。立 规修规就是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过程。中央印发学习 贯彻三部党内法规的通知,中央纪委常委为中央单位、 省区市作辅导报告,在党报党刊和主要网站广泛宣传解 读,形成强化党章和纪律意识的浓厚氛围。 (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纪律约束 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党中央严肃 查处周永康、令计划违纪违法案件,消除了党内重大政 治隐患,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纪律检查机 关坚决查处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渗透,拉帮结派、 搞利益交换,对抗组织、欺瞒组织等问题。深刻剖析周 永康、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苏荣、周本顺等严重 违背党章、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政治纪律问题。把 检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执行情况作为巡视 和派驻监督的重点。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扭住“四风”不 ‐ 7‐ -7- 放,抓住重要节点,紧盯享乐奢靡,言出纪随、寸土不 让。深挖潜入地下的不正之风,从严查处公款吃喝送礼、 借婚丧喜庆敛财、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打高尔夫球等突 出问题,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中央纪委网站开 通举报窗、曝光台,点名道姓、公开曝光成为常态。2015 年,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3.7 万起、4.9 万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4 万人。中央纪委对 30 起典 型问题通报曝光。 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强化日 常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警示诫勉;让有 问题反映的同志在民主生活会上讲清楚,既是对本人的 监督,也是给他人敲敲警钟。纪检机关早发现早处置, 对廉洁自律不严、档案造假、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等 问题决不放过、依纪处理。 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央纪委集 中督办、重点督查。发挥省级纪委组织协调作用,开展 专项巡察整治,严肃查处发生在民生资金、 “三资”管理、 土地征收等领域的严重违纪行为,吃拿卡要、与民争利、 欺压百姓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三)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推进组织和制度创新 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 ,强化责任追究。 巩固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 体责任成果,把责任压到地市一级和国有企业党组织。 31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0 个中央单位、中 ‐ 8‐ -8- 央企业和金融机构党组织,制定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 任的办法细则、问责规定,约谈一把手,开展述职述责, 层层传导压力,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克服责任虚化空 转现象。严肃查处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477 名涉案人 员全部受到处理。实行责任追究报告和通报制度。中央 纪委先后 4 次,对部分地方和部门查处的责任追究案例 进行公开通报。2015 年,共有 850 余个单位的党委(党 组) 、纪委(纪检组)和 1.5 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因落 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创新体制、内涵发展,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 关全面派驻。贯彻实施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意见, 在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 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等中央和 国家机关设立 7 家派驻机构,其中 5 家实行综合派驻, 这一具有开拓性的实践,为实现派驻全覆盖创新了方法、 探索了路径。派驻纪检组聚焦监督执纪,提高履职能力, 推动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抓好本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落 实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 关派驻纪检机构方案,整合资源、内部挖潜、盘活存量、 调整结构,共设立 47 家派驻纪检组,其中单独派驻 20 家、综合派驻 27 家,监督 139 家单位,统一名称、统一 管理,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推动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规范 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执行中央纪 ‐ 9‐ -9- 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和省区市、中管企业纪委书 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纪检 干部放在党的干部队伍中统筹使用、培养锻炼,扩大干 部交流,优化了队伍结构,激发了队伍活力。 (四)全面开展专项巡视,利剑作用更加凸显 深化对巡视监督定位的认识。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区市党委深入贯彻中央巡视 工作方针,扎实推进巡视全覆盖。2015 年,中央巡视组 开展了 3 轮巡视,共巡视 83 个单位党组织,实现对中管 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单位全覆盖。明确提出巡 视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 业务巡视,对巡视定位的认识更加深化,发现问题的指 向更加聚焦。巡视组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严格遵循 党章,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着力发现违反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选 人用人和腐败问题,巡视监督越做越实、越做越细,震 慑遏制作用不断增强。 创新方式,狠抓整改,做到件件有着落。全面开展 专项巡视,把握巡视对象的行业特点和历史文化,紧盯 重点、强化震慑。对发现的问题综合提炼、抽丝剥茧, 提出治标和治本的建议,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报送 22 份巡视中央企业专题报告,向国务院分管领导和 国企改革领导小组通报情况,推动深化改革、强化监管。 巡视组的反馈见人见事、直指问题。纪检机关和组织部 ‐ 10‐ - 10 - 门对移交的问题分类处置、优先办理。中央纪委立案审 查的领导干部案件中,超过一半的线索来自巡视。中央 纪委针对发现的问题,约谈中管企业和金融单位党组织 负责人;对共性问题,提前向未巡视党组织打招呼,要 求即知即改;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要求立行立 改;巡视后督促全面整改。被巡视党组织强化整改主体 责任,制定整改方案,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做到件件 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求有问题反映的领导干部,在 “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公布巡视整 改情况,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 扎实推进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巡视工作。 召开省区市和部分中央单位巡视工作座谈会,示范指导、 强化检查。各省区市党委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增加频 次,努力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党委听取巡视汇 报已成常态,党委书记的讲话提高了针对性,点出具体 人、具体事,提出明确的处置和整改意见。推动部分中 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探索开展巡视工作,地方巡视向县级 延伸,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格局。 (五)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 讲政治、顾大局,执纪审查聚焦纪律。紧紧围绕遏 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任务,深入分析地区、部门和单 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整体状况,既见“树木”又 见“森林”,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 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 ‐ 11‐ - 11 - 用的党员领导干部。克服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纠正以 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各个 环节,用党纪的尺子衡量,用纪律的语言描述,改进完 善审理报告,体现执纪的政治性、严肃性。 创新执纪方式,探索实践“四种形态” 。从执纪审查 职责定位出发,转变执纪方式和工作作风。中央纪委扩 大谈话、函询、诫勉范围,让有反映的干部讲清问题, 认识错误,及时改正。2015 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 话函询 5.4 万件(次) ,其中反映失实予以澄清了结的 2.8 万件(次)。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 20 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 8.2 万人。在执纪 审查中,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让 审查对象学习党章,对照入党志愿书,深刻反思、认识 错误,从灵魂深处剖析自己。2015 年,涉嫌违纪的中管 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 90 人,其中涉嫌犯罪被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2 人。中央印发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 部的忏悔录、部分省市县党委书记违纪违法案件及其教 训警示的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主动向纪检监察机 关交代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 5400 余人。 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要成果。党中央高度重视 追逃追赃工作,推动反腐败成为国际合作重要议题,占 据道义制高点。中央和地方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组织协 调,健全追逃追赃协调机制。落实《北京反腐败宣言》 , 借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 ‐ 12‐ - 12 - 国际刑警组织等多边平台,发挥双边合作机制的作用, 加强与美、俄、英、加、澳等国的合作,推动追逃追赃 工作取得实效。发布百名外逃人员红色通缉令,2015 年 共有 18 人归案;开展“天网行动” ,共追回外逃人员 1023 名、追赃 30 亿元,首次实现追回人数超过新增外逃人数。 接受公约第一周期履约审议,我国反腐败工作获得国际 社会高度评价。 2015 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 281.3 万件(次) ,处置问题线索 53.4 万件,立案 33 万件,结 案 31.7 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3.6 万人,涉嫌犯罪被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 万人。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 5.4 万余人。全国法院 系统审结一审贪污贿赂案件 1.6 万余件、渎职侵权案件 4300 余件。国务院对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 监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问责处理 1046 人;严肃查处失职 渎职行为,对 2.6 万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坚持公开透明,营造良好思想舆论氛围 服务中心工作,形成宣传合力。把党风廉政建设融 入全党宣传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中央新闻媒体的重要作 用,扩大中央纪委网报刊综合传播力。办好《学思践悟》 专栏,交流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体会, 凝聚思想共识,指导推动工作。中央纪委常委,部分省 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 记(纪检组组长)在中央纪委网站在线交流,把中央方 ‐ 13‐ - 13 - 针政策、贯彻落实措施,讲清楚、说明白。坚持用事实 说话,讲好中国故事,提高针对性、时效性和说服力。 回应社会关切,释放群众监督正能量。开门搞监督, 去除神秘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公 开工作流程,在主流媒体和主要网站第一时间发布执纪 审查信息。开通“四风”随手拍、举报一键通,强化群 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发挥专家学者影响力,及时解疑释 惑、积极引导舆论,为正风肃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润物细无声,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用历史文化的力 量支撑自信,打造《中国传统中的家规》、《聆听大家》、 《反腐三人谈》、《廉洁文化公开课》等精品栏目,引导 干部群众鉴古知今,增强思想宣传工作的文化感染力。 (七)深化“三转”,聚焦主业,加强自我监督 遵循党章,回归本职。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 断深化对职责定位的认识,更加突出维护党章权威、检 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巩 固省级纪委“三转”成果,推动工作向下延伸,335 个 地市级纪委内设机构基本调整到位。组织省市两级纪委 对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兼 职情况进行自查,防止反弹。 加强自身建设,发扬优良作风,提高履职能力。认 真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落实纪检机关党建工作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巡视组、专案组成立临时党支 部,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中央纪委监察部定期听 ‐ 14‐ - 14 - 取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情况汇报,综合研判形势, 提高决策部署的科学性。中央纪委领导广泛开展约谈、 深入一线调研,组织机关局处级干部参加接访,增强做 好群众工作的本领。严明审查、巡视、保密纪律,要求 干部净化朋友圈、社交圈。召开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 座谈会,从严管理监督,坚决清理门户。2015 年,中央 纪委机关查处违纪纪检监察干部 7 人,各级纪检监察机 关处分 2479 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冷静清醒地看到,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中 央到地方,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责定位不清晰,协调机构 不完善,协调事项需进一步规范。有的法规制度不能完 全适应新形势下管党治党要求,需要进一步健全。有的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紧迫性认识 不深,对“保持政治定力、把握节奏和力度”理解不透 彻;有的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 认识不到位、思想有偏差,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尚未根 本转变;有的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存在上面九级风浪、 下面纹丝不动的现象;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收敛、不收 手,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然严重。纪检监察机关 在思想认识、理念思路、方法措施上,与全面从严治党 的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有的监督缺失、执纪不严、问 责不力;纪检监察干部在新形势下存在着能力不足的危 险,有的作风不实、律己不严,执纪违纪的人和事时有 ‐ 15‐ - 15 - 发生。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二、工作体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不断深入,中央纪委常委会边学习思考、边实践感悟, 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是 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 南,必须把自己摆进去,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全面系 统地领会,学思践悟、见诸行动。 一是尊崇党章,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 党章规定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组织保障、行为规则和 纪律约束,每一条都凝结着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是共 产党人的“原教旨” ,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学习党章、遵守党章,关键是要 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 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无数案例表明,不正 之风和腐败问题只是“表” ,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 纪律松弛才是“里” ,根子在于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 丧失、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党 要管党、从严治党,要靠理想信念的引领,要靠党规党 纪的保障,必须坚持高标准在前,以德为先、立根固本。 这个“德”就是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党性教 育是共产党人的“心学” ,是党员正心修身的必修课。我 们党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让崇德向善和 ‐ 16‐ - 16 - 遵规守纪相辅而行,在实践中逐步深化了对管党治党规 律的认识,那就是确立高标准毫不动摇,守住纪律底线 一寸不让,自律与他律结合,既发挥道德感召力,又强 化纪律约束力。高标准和底线之间有很大空间,广大党 员向着高标准努力,心存敬畏和戒惧,就能坚守纪律, 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坚持党的领 导、加强党的建设。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 又有战略举措,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党的领导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集中体现为政治、思 想和组织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地贯穿到经济建设、政治 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坚持 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 问题导向。当前,人民群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 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 反腐惩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巩固党的执政之 基。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 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 要准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 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间的关系,明确 内涵、厘清责任。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 治全党。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发挥领导 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纪委要坚守监督执纪问责的定位, ‐ 17‐ - 17 - 维护党章、严明党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确保党的集中统一。 三是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 子、不可逾越的底线。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向人民作 出的庄严承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 务。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首先要解决管党治党靠什 么的问题。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底线。我 们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 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如果混淆了 纪律和法律的界限,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 没人管、不追究,就会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 下囚”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正是针对党内法 规中纪法不分的问题提出来的。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 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 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 念创新。各级党组织必须克服惯性思维,以纪律为戒尺, 发现苗头就要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要立即处理。纪委 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 法调查” ,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真正把纪律立起来、 严起来,执行到位。 四是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的方针。纪律检查机关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党在一个 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的,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惩 ‐ 18‐ - 18 - 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 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纪委的职责定位、方式创新、 作风转变,都必须充分体现这个一贯方针。把查办案件 改为纪律审查、案件室规范为纪检监察室、案件线索改 称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都不仅仅是称谓的变化,而 是内涵的深化,体现了职能的转变。接到问题反映就要 同本人见面,谈话函询、及时诫勉,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治“病树” 、拔“烂 树”、保护“森林”;对审查对象以“同志”相称,从学 习党章入手,重温入党誓词,唤醒对“激情燃烧岁月” 的记忆,所有这些,无不体现着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 了救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 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 数。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 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提高思想 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 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 进行时。党中央始终告诫全党要经受住执政考验、改革 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防止精神懈 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 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乎人 ‐ 19‐ - 19 - 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是最大的政治。当前,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中央对 形势的判断没有变、旗帜立场不会变,我们的目标任务 就不能变。相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漫漫征程, 全面从严治党仅仅是开了个头,任重而道远。腐败,自 有人类文明史以来就一直存在,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任何权力都面临被腐蚀的危险,执政党永远会面对与腐 败的斗争。正风反腐、标本兼治,根本目的在于厚植党 执政的政治基础,坚定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 永远在路上,贵在开好头。要以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 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根本标准,运用辩证 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驾驭现实, 用历史、哲学和文化的思考支撑信心。要保持坚强政治 定力,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立足当前、谋划长 远,认准正确方向,踩着不变的步伐,以顽强的毅力和 不屈的韧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步步引向 深入。 三、2016 年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从目标、理念、路径上规划了 我国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强调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 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 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是全党的重要政治任务,各 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五大发展理念同自身的工作联系起 ‐ 20‐ - 20 - 来,确保全会精神落到实处。2016 年工作总体要求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 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协调推 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持全 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聚 焦监督执纪问责,深化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健全 法规制度,强化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持之以恒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 和腐败问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建设忠诚干净担 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 争新成效。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职责的准确定位,是党章规定 纪委“三大任务”的实现路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 要求。监督执纪问责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纲” ,纲举 则目张。各级纪委必须把这个“纲”举起来,聚焦中心 任务,创新工作方式,改变工作作风,全面履行职责。 (一)严明党的纪律,完善监督制度 严明政治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在党的所有纪律中,政治纪律永远排在第一位。不管违 反哪方面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都要从讲 政治的高度去审视、去警戒。全面从严治党,要抓住“关 键少数” ,紧紧围绕对党忠诚、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遵守党的纪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 部的监督。要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 ‐ 21‐ - 21 - 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 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严肃查处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 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相互勾连问题,坚决维护党的团结 统一。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要严格把好党员领 导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严明政治纪律、组织 纪律,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实践好“四 种形态”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廉 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已经实施,各级党组织要加 强纪律教育,以“六项纪律”为尺子,以眼里不揉沙子 的认真劲儿,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坚决维 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各级纪委要转变工作理念、创新 思路方法,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 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 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 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完善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法规制度。探索党长期执 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效途径,形成发 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 条例(试行)》,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 党治党的新实践,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 明确监督的主体和责任,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切实 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监察法》,建立覆盖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国家 ‐ 22‐ - 22 - 监察体系,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依法治国 和依规治党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夯实管党治党责任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 是各级党组织职责所在、使命所系。要巩固和深化省区 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国有企业以及地市一级党组 织落实责任的成果,强化领导核心作用,把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方针落实到“五位一体”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 程。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党组织和 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建 设,发挥了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 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把问责作 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 内问责条例》 。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 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 害, “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 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的,都要严肃追究 责任。坚持“一案双查” ,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主体责任、 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追责情况要 定期报告,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使问责形成制度、成 为常态。 巩固改革成果,强化派驻监督。抓紧完成中央纪委 ‐ 23‐ - 23 - 派驻全覆盖后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 把班子配强,把干部选好,把工作机构调整到位,做好 调整中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总结推 广去年新设 7 家派驻纪检组的工作经验,真正把“派” 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发挥出来。要从问题线索抓起, 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苗 头就及时提醒,有了问题就谈话诫勉,严重违纪就要立 案查处。对重大问题该发现没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 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都要追究责任。要掌握被监 督单位的历史和特点,分析出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提 高发现和处置问题能力。纪检组组长要聚精会神干纪检, 经常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交换意见、通报问 题。派驻干部要强化派驻意识,敢字当头、无私无畏。 各省区市纪委要落实中央要求,跟上中央纪委步伐,结 合本地实际,推进派驻全覆盖。 研究制定省区市纪委向中央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执 纪审查情况的办法,落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 对瞒报、漏报和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要依规依纪进行 处理,严肃追究责任。上级纪委要加强综合分析和监督 指导,防止“只报不管” 。 (三)落实巡视工作条例,向全覆盖目标迈进 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 盖,今年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巡视内容必须更加聚焦、 方式要不断创新,作风尤须务实。要坚决贯彻中央巡视 ‐ 24‐ - 24 - 工作方针,认真执行巡视工作条例,紧紧围绕加强党的 领导这个根本,以“六项纪律”为尺子,深化“四个着 力” ,重点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 治党不力等问题。深化专项巡视,紧盯重点人、重点事 和重点问题,机动灵活,精准发现,定点突破,必要时 杀个回马枪,开展“回头看”。要善于见微知著、由表及 里,抓住个性、把握共性,把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结合 起来,使巡视节奏更快、效率更高,让利剑高悬、震慑 常在。 切实用好成果,抓好整改落实。巡视的权威性来自 于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的威慑力在于对发现的问 题从不放过。中央巡视组代表中央巡视,每轮巡视情况 都向中央汇报,巡视反馈的意见是中央的要求,必须做 到件件有着落。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听取每轮巡视汇 报,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巡视组代表党组织反馈的意见 要把问题讲透、要害点明。被巡视党组织要不折不扣落 实整改主体责任,敢于直面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 一件一件抓好落实,整改情况要公开发布、接受监督。 对敷衍整改、责任不落实的,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纪委和有关部门党组织对移交的问题要依规依纪处置。 (四)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让中央八项 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经常抓、抓经常,抓出习惯。全面从严治党,首先 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成效有口皆碑,必须驰 ‐ 25‐ - 25 - 而不息,坚持巩固深化。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当 前享乐奢靡问题改头换面、转入地下,稍有松懈就会反 弹回潮,必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紧盯年节 假期,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坚持以上率下,看住“关 键少数” 。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 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对参加聚会的要 找本人谈话,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对在 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 不放过。要密切注意不正之风的新动向、新表现,查找 隐形变异的“四风” ,越往后执纪越严。畅通监督渠道, 创新监督方式,激发群众监督正能量。 抓党风、树新风。党风正则民风淳。各级党组织要 把贯彻廉洁自律准则作为改进作风的重要抓手,引导党 员干部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抵制不良风气。大力弘扬中 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汲取家规家风、乡规民约中的精 华,扬真抑假、扬善抑恶、扬美抑丑,移风易俗,推动 社会风气持续好转。 (五)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 高压态势 坚定立场方向,坚持目标任务不动摇。要清醒认识 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 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要把握好“四种形态” ,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 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切 ‐ 26‐ - 26 - 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红脸出汗要成为常态,党纪 处分、组织处理要经常使用,坚决把增量遏制住。要突 出惩治重点,防止带病提拔,以下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 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 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 领导干部。要形成持续威慑,努力实现不敢腐的目标; 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不能腐;坚定理 想信念宗旨,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选对人、用好人, 强化不想腐。 突出执纪监督的特点和重点,体现执纪审查的政治 性。巡视、司法、审计、信访发现的问题线索,是执纪 审查的重要源头,要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 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 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 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审查谈话要体现 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对事实深入细致的把握;审查和审 理报告不仅要列明违纪事实,还要反映其对所犯错误的 认识,附上忏悔录和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执纪审查是严 肃的政治任务,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对私存线索、 以案谋私、跑风漏气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强涉案 资料和款物管理,加大抽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把保 障审查对象人身安全的责任落实到岗,坚决守住不发生 事故的底线。 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央和地方反腐败协 ‐ 27‐ - 27 - 调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好中央追逃办成员单位、 省级追逃办职能作用,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基础工作, 动态管理外逃人员信息。继续开展“天网行动” ,盯住重 点个案。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积极开展国际 合作,办好二十国集团反腐败工作组会议,发挥亚太经 合组织反腐败工作机制的作用。强化双边交流合作机制 建设,加强与美、欧、加、澳等反腐败执法合作,推动 引渡、司法协助条约谈判工作。健全追逃追赃配套法规 制度,加大政策研究和对外宣传力度。 (六)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 腐败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落实。省市两级党委、纪 委要把压力传导到县乡、责任压到基层。县乡党委要发 挥关键作用,县乡纪委要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 风和腐败问题作为主要工作任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 管理监督。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 关要落实中央要求,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 私分、挥霍浪费问题,以严明的纪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 提供保障。 加大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和 纠正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规收 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 等突出问题;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和惠农等领 域强占掠夺、贪污挪用问题。严肃处理在办理涉及群众 ‐ 28‐ - 28 - 事务时吃拿卡要,甚至欺压群众的违纪行为。要结合实 际,对症下药,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要定期 梳理问题线索,对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重点督办、 限期办结。定期曝光违纪问题,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 督,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聚焦再聚焦,定位再定位。全面从严治党越向纵深 推进,越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实现思想观念、体制机 制、管理监督、方式方法和工作作风的与时俱进。要紧 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实践“四种形态”,持续深化“三 转”。省一级纪委要在巩固“三转”成果基础上,加强对 县级纪委调整内设机构、清理参与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的 领导,督促县级纪委密切联系实际,转变理念思路,真 正把监督执纪的职责担当起来。 加强纪委领导班子建设。按照中央统一安排,配合 党委做好纪委换届工作,把政治强、作风硬、德才兼备、 敢于担当的干部选拔进各级纪委领导班子。纪委委员是 职务不是荣誉。要进一步优化地方纪委及其常委会结构, 明确纪委委员职责,发挥纪委委员作用。纪检监察干部 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扩大选人用人视野, 统筹选拔使用,加大交流力度,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生 机活力。 推进作风转变,夯实基础工作。发挥机关党委、纪 委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 ‐ 29‐ - 29 - 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强巡视组、专案组临时党支部建 设,以党的建设带动各项工作。各级纪委都要狠抓作风 转变,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 材料,摸清吃透情况;遇事多与相关单位沟通衔接,放 下架子,不能坐等上门。要适应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向纵 深发展的需要,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工作 的新理念、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全局性、实践性课题 研究。要加强思想理论、形势任务、党规党纪、文化传 统的宣传,及时应对和引导舆论,把握工作主导权。建 设覆盖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信息平台,建立情况明、数 字准、可监控的数据库,为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纪律检查机 关要严字当头,强化自我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接受社 会监督。纪委领导干部干事要担当,管人也要担当,对 干部既要考验、锻炼、培养,又要言传、身教、严管, 领好班子、带好队伍。改进干部管理和选拔方式,严格 工作程序,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回避、保密等制度。发 挥干部监督机构作用,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 督。对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的乱作为,要发现一起、查 处一起;对不作为、不善为的,要批评教育、组织调整,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建设一支忠诚于党、 让人民放心的纪检监察队伍。 同志们,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 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负重托、 ‐ 30‐ - 30 - 不辱使命,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31‐ - 31 - 韩正在十届市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要点 (2016 年 2 月 1 日) 韩正指出,过去的一年,上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斗争成效显著,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守党章党 规党纪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党 风政风和干部队伍作风进一步好转;抓牢制度治党不放 松,管权治吏的制度笼子进一步织密扎紧;严肃查处一 批腐败案件,进一步巩固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得到了广 大干部群众的积极评价,增强了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政 治基础。与此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当前上海的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很多问题还停 留在“不敢”上,并没有形成真正的“不想”和“不能”, 巩固党风廉政建设成效、防止问题反弹的任务还很重, 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任务还很重,解决党 内深层次问题和应对新的不适应的任务还很重,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能有丝毫松懈。 “要坚持不懈强化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 ”韩正指出,落实主体责任,关键是要把党的领导落 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 职的观念,在工作的方方面面体现党的领导。坚持严字 当头,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严肃教育、严 格管理、严守纪律、严惩腐败。党委(党组)书记要当好第 ‐ 32‐ - 32 - 一责任人,必须对党负责,始终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在肩 上,抓在手上,落实到位,敢于担当、敢抓敢管。要狠 抓严格管理、严守纪律,加大问责力度,使问责形成制 度、成为常态。要注重严肃教育,坚持抓早抓小,从身 边具体的事抓起,把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到实处。 “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底线,有违必处;八项规定是 铁律,有违必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有案必查; 常规性制度是保障,有禁必止。”韩正指出,必须坚持“四 个必”,把全面从严治党落细落实落到位——坚持把纪律 和规矩挺在前面,增强纪律自觉,做到有违必处。要知 纪律明规矩,尊崇党章、遵守党纪,把党章党规党纪刻 印在心上。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 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向党中央看 齐,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 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知敬畏守底线,各级党组 织要把党纪党规织得更严密些,落到本地区本部门本单 位可操作、可执行,严肃执纪,一寸不让。今年下半年 起到明年上半年,乡镇、区县相继换届,尤其要严明换 届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坚持狠抓作风建设不放松,八项规定是铁律,做到 有违必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关乎人心向背、关乎 党对人民的承诺能否兑现,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 坚持坚持再坚持,一抓到底,直至落地生根。要推动反 “四风”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延伸,密切关注不正之风新 ‐ 33‐ - 33 - 动向新表现,重点抓好公务接待、办公用房、会议培训、 因公出国(境)、领导干部待遇等方面制度的落实。要强化 党性修养,立根固本。始终对照“三严三实”要求,以 廉洁自律准则为高标准,正心修身。领导干部特别要注 重培育良好家风,家风无小事,小家风连着大党风。每 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 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 身边工作人员。 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 生蔓延势头,做到有案必查。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放 松,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要推动反腐败斗争 向基层延伸,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压到基层,加大对 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查处力度,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 倡廉的实际成果。 坚持强化制度性保障,密织制度笼子,做到有禁必 止。制度的执行力是反腐的生命力。要用更加坚决的态 度、更有力的措施,持续深入抓落实,切实把规范领导 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纳入常态 化管理。要聚焦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突出 问题和关键环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完善制度, 与时俱进创新制度,严之又严执行制度,坚持有禁必止, 切实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今年全市 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包括完善公务卡制度;完善学会和 协会的管理体制机制,按照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 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今年完成第一批脱钩 ‐ 34‐ - 34 - 试点和评估。 韩正强调,要积极探索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 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各级党委要以贯彻落实地方委 员会工作条例为契机,抓紧完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 监督追责等相关机制。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 使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成为每个党员、 干部的必修课。强化纪委专门监督,让党内监督不留死 角、没有空白。强化巡视监督,推动巡视向纵深发展。 要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 担当的监督执纪铁军,提素质、重监督,严防“灯下黑”。 农历新年即将到来,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 规定精神和严格执行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确保勤俭、 干净过年。 ‐ 35‐ - 35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016 年 2 月)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政务公 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 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作出了一系列重大 部署,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取得积极 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 求相比,仍存在公开理念不到位、制度规范不完善、工 作力度不够强、公开实效不理想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务公开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 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 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 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 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 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 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 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 36‐ - 36 - 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政府、创 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 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 服务。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 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 开。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 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 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扩 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三)工作目标。到 2020 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 上新台阶,依法积极稳妥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 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 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 持。 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 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 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 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 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 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 ‐ 37‐ - 37 - 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 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 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 关文件。 (五)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 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 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 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 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 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 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 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 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 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 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 执法公平公正。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 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 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 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 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 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 ‐ 38‐ - 38 - 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推进服务公开。把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 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各 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公开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事指南, 简化优化办事流程,让群众不跑冤枉路,办事更明白、 更舒心。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项目名 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大力推 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 指导,组织编制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 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通过最大限度方便 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 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 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 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 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建立健全 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 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 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 于民。 (九)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着力推进财政预决 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 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部门要制定实 ‐ 39‐ - 39 - 施办法,明确具体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 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 向社会公开。加强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 息发布,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 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三、扩大政务开放参与 (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按照促进大数据发展行 动纲要的要求,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加快建设 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制定开放目录和数据采集 标准,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优先推动民生保障、 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 放。制定实施稳步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政策意见。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推动开 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 供条件。 (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 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 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 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 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 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 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 ‐ 40‐ - 40 - 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 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 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 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 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 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研究机构要做好党中央、国务院 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十二)扩大公众参与。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 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汇众智定政策抓落实, 不断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研究探索不同层级、不同领 域公众参与的事项种类和方式,搭建政民互动平台,问 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 认同和支持。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积极探索公众参与 新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 的响应速度。 (十三)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 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 作,开展效果评估。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 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 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 认真回应关切。依法依规明确回应主体,落实责任,确 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 位。 ‐ 41‐ - 41 - (十四)发挥媒体作用。把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 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运用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信息, 解读政策,引领社会舆论。安排中央和地方媒体、新闻 网站负责人参与重要活动,了解重大决策;畅通采访渠 道,积极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同时也要发挥新闻网站、 商业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的网络传 播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提升政务公开能力 (十五)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注重将政务公开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对不适应形 势要求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清理。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等规定。建立公开 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推动相关部门解决行政行为不规 范等问题。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内容、流程、平台、时限 等相关标准。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统一名称 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管理服务等。制定政府网 站发展指引,明确功能定位、栏目设置、内容保障等要 求。 (十六)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政务 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 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 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要 详细具体,便于检查监督,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 ‐ 42‐ - 42 - 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 保密审查程序,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 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十七)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 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 中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构建基于互联 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通过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业务协同,实行审批和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 电子监察,做到利企便民。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促 进“信用中国”建设。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 户端等新平台,扩大信息传播,开展在线服务,增强用 户体验。 (十八)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强化政府门户网 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加 强各级政府网站之间协调联动,强化与中央和地方主要 新闻媒体、主要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的联动,充分 运用新媒体手段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完善功能,健全制 度,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 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 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十九)抓好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列 入公务员培训科目,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 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 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 ‐ 43‐ - 43 - 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 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力争 3 年内将 全国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支持政务公开工 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鼓励高等学 校开设政务公开课程,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五、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 视政务公开工作。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牵头 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确定一位政府领导分管,建立健全 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 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 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区本 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要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 源,加强与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等的沟通协调,做好统 筹指导;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 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应把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府 数据开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考虑、协 同推进。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 展创造条件。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 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 (二十一)加强考核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 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 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指导新闻媒体 ‐ 44‐ - 44 - 和政府网站做好发布政府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 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 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 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 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 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 究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各地 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任务措 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45‐ - 45 -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15 年 6 月 2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 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 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 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 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 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 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 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 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 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 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 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 46‐ - 46 -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 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 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 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 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 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 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 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 47‐ - 47 -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 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 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 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 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 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 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 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 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 (二)、 (四)、 (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 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 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 必须从严掌握。 ‐ 48‐ - 48 -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 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 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 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 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 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 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 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 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 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 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 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 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 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 效。 ‐ 49‐ - 49 - 第十六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 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 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 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 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 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 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 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 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 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 50‐ - 50 -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 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 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 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 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 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 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 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 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 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 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 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 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 51‐ - 51 -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 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 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 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 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 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 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 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 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 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 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 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 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 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 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 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 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 ‐ 52‐ - 52 -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 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 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 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 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 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 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 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 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 53‐ - 53 -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 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 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 54‐ - 54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2015 年 5 月 1 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 强本市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本市领导干部廉政建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 职,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 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 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 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 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 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 ‐ 55‐ - 55 - 况。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 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 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 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 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 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 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 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 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 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 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 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 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 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 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 ‐ 56‐ - 56 - 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 《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表》 ,并附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领导干部应当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 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 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 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 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 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 关线索,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 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 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 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 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 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负责解 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57‐ - 57 - 上海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沪财行〔2015〕41 号 (2015 年 9 月 2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 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 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结合《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 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本市财 政部门或本市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 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本市党政机 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 动。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不包括市 级一类、二类会议) ,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 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 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 开。 第四条 市财政局统一负责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 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 常管理,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区(县)会议定点场 ‐ 58‐ - 58 - 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本市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本市及全国范 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 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六条 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 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 设施。 第七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 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 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 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 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 等应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 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 当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 59‐ - 59 -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 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 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 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 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 采购的本市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 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第十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 专业会议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 中心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 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 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 行。 第十二条 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本市财政部门通过 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 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 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本市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将本区(县)政府采 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 局汇总本市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财政部备案。 ‐ 60‐ - 60 -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 一次。 第十四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 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 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 价格。 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 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 申请,经与其签订协议书的本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重新注册,并报市 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在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与其签订 协议书的本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 点管理场所管理系统中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 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 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 营的。 ‐ 61‐ - 61 -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 点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和实施本市会议定点场所 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 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本市会议定点场所注 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本市党政机关会 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实施本区(县)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 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投 诉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本市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 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 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 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 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 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 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 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 62‐ - 62 -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 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 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 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 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 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市财政局 附件:2015-2016 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 书(主要条款) (略) ‐ 63‐ - 63 - 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 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行〔2015〕74 号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 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上海市市级机 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 号)规定的差 旅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 11 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 准、7 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 33 个城市处级及 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 6 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 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 标准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级机关工作人员 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每人每天住 ‐ 64‐ - 64 - 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 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 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 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 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 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 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 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上海市财政局 ‐ 65‐ - 65 - 附件: 上海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住宿费标准 地区 (城市) 部级 司局 级 其他 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800 450 350 800 480 350 800 460 350 800 480 350 800 490 350 800 450 350 800 450 350 3 4 5 6 7 8 9 河北省 (石家 庄) 山西省 (太原) 内蒙古 (呼和浩 特) 辽宁省 (沈阳) 大连市 吉林省 (长春) 黑龙江省 (哈尔 滨)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 (南京) 900 490 380 旺季上浮价 旺季期 间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7-9 月 960 590 420 20% 7-9 月 960 540 420 20% ‐ 66‐ - 66 - 上浮 比例 12 浙江省 (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800 460 350 900 480 380 900 500 400 800 470 350 800 480 380 800 490 380 900 480 380 800 480 350 800 450 350 900 550 450 900 550 450 800 470 350 800 500 350 800 480 370 900 470 370 800 470 370 900 480 380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安徽省 (合肥) 福建省 (福州) 厦门市 江西省 (南昌) 山东省 (济南) 青岛市 河南省 (郑州) 湖北省 (武汉) 湖南省 (长沙) 广东省 (广州) 深圳市 广 西 (南宁) 海南省 (海口) 重庆市 四川省 (成都) 贵州省 (贵阳) 云南省 (昆明) 7-9 月 960 590 450 20% 11-2 月 1040 650 450 30% ‐ 67‐ - 67 - 31 32 33 34 35 36 西 藏 (拉萨) 陕西省 (西安) 甘肃省 (兰州) 青海省 (西宁) 宁 夏 (银川) 新 疆 (乌鲁木 齐) 800 500 350 800 460 350 800 470 350 800 500 350 800 470 350 800 480 350 6-9 月 1200 750 530 50% 6-9 月 1200 750 530 50% ‐ 68‐ - 68 - 上海师范大学二级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校党委发〔2016〕3 号 (2016 年 3 月 3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完 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 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和《上海师范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 第二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 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 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学院 党委(总支)和行政班子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 有共同责任。学院党委(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 监督保证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 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 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 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行 使管理职责。 ‐ 69‐ - 69 -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职权范围内议事 决策的基本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 院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 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 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学院贯彻落实上 级组织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确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 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 子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群团组织建设和统战工作、 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 项。 (四)研究确定学院学术组织和专业负责人拟任人 选;研究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和岗位设置,教学科研机构 负责人拟任人选;研究学院管理服务机构和岗位设置, 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 的意见。 (五)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 宗设备采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办学资源调配方案等 ‐ 70‐ - 70 - 事项。 (六)研究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科研和行政 管理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研究学院招生就业工作、社会服务、对外交 流与合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八)研究学院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等第与奖惩决定, 以及其他评优评奖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九)研究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意见, 并组织实施。 (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 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两周召开 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临 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 记、院长、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以及工会主 席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也可以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需 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 大事项,列席人员范围应扩大到党委(党总支)委员、 系主任、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等。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 ‐ 71‐ - 71 - 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由院长 或书记担任。 第十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和有关 材料的汇总、归档;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会务工 作;负责整理与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政负责人 共同签发,发放的基本范围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会议 记录、纪要等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 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 论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 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 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 时动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重大事项决策前,学院党政 主要负责人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意见不一致的 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 议讨论,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凡提交党政联席会 议讨论的事项,学院分管领导在会前要认真把关,重要 问题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涉及多个方面 的问题,应做好协调工作,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 会议讨论决定。 ‐ 72‐ - 72 - 第十三条 做好会前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 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在会前告知与会人员,以 便做好议事准备。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会前应充分调研, 听取各方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经过 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 大事项,决策前应广泛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 党的建设的相关事项,决策前应由党委(党总支)会议 审议并形成初步意见;涉及学院学术发展的重大事项, 决策前应由相关学术组织审议并提出书面意见;涉及教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提交学院教代会审 议通过。 第五章 议事程序及纪律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 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 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 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 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出席会 议的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会议主 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对每 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 ‐ 73‐ - 73 - 成决议或决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重要事项,应坚持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用口头、 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 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 项,应逐项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重大分歧,应暂 缓决策,须待会后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次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 向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 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全院师生员工通报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会议成员 本人以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 正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提出并回避。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过程和会议记录实行 保密制度,与会人员不得泄漏和公开。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会议成员 应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 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 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而需变 更、调整的,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重新审议。 ‐ 74‐ - 74 - 第二十三条 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 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校领导反映,但在本 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及 其成员考核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检查内容。各学院要 认真开展规则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 检查。对违反规则的干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或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各学院 也可根据本规则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 实施细则。学校其它二级单位议事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 75‐ - 75 - 上海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 试用期管理实施办法 校党委发〔2015〕28 号 (2015 年 10 月 13 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 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 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和中共上海市 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通 知》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提拔任用的非选举产生的 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 导职务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一般为一年,任职 试用的时间从学校发出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 职责,行使所任职务的职权,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 遇。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应坚持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 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 情况,以及群众公认度。 ‐ 76‐ - 76 - 第六条 试用期满考核程序包括述职测评、廉政鉴 定、综合评定。 (一)述职测评。处级领导干部对试用期履行岗位 职责和思想、作风情况进行书面小结,并在规定范围内 做个人述职,由参加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机关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述职考评会参加人员: 本部处全体工作人员、工作对象代表、机关党委委员等。 二级学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试用 期满述职考评会参加人员: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数不满 50 人的学院(单位)参加对象为全体教职员工;教职员 工数超过 50 人的学院(单位)参加对象为:本单位党委 (党总支)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系、所、 中心)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工会 主席、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校)党代会 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授代表、教代会代表等。 (二)廉政鉴定。校纪委全面了解、掌握处级领导 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出廉政鉴定并以 书面形式通报党委组织部。 (三)综合评定。党委组织部根据处级领导干部任 职试用期间表现与述职考评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 出初步考核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校党委常委会集体 讨论决定试用期处级领导干部的任用。 第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 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 77‐ - 77 - 试用期满考核测评不称职票数较多的,党委组织部 须深入了解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原因,提出初步意见, 报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其试用期考核是否胜任现 职,不胜任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免去试任职务手续。免去 试任职务的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 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因责任追究等情况,不宜继续 试用的,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 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后免去其试任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应将期满考核结论与群众意见 及时向处级领导干部本人反馈,帮助他们发挥长处、克 服不足。 (一)对因工作方法不当或经验不足而造成工作失 误等非原则性问题的,应本着关心爱护的原则,向其本 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及时改进和完善。 (二)对涉及思想认识、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苗 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本着治病求人的原则,进行严 肃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三)对被免除试任职务的干部,应当耐心细致地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正确对待组织和群众,进一 步认识自己,总结教训。鼓励他们积极进取,并做好后 续跟踪管理,对在岗位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重获群 众公认的,可以按程序重新提拔任用。 ‐ 78‐ - 78 - 第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的 领导下,履行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 督职责,支持他们大胆工作。处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 组织和机关部处要高度重视试用期制度的实施工作,积 极帮助、教育、督促试用期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岗位 职责。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11 月 15 日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印发的《上 海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试用期处级干部管理考察的实施意 见(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 79‐ - 79 - 上海师范大学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校发〔2015〕4 号 (2015 年 4 月 2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更好地加 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 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办发〔2010〕 32 号)、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 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 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 委 2014 年 7 月 27 日印发)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 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教财〔2011〕2 号)以及 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因其 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 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 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为。 第三条 审计对象为学校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 亦称经济责任人,具体包括: ‐ 80‐ - 80 - (一)机关部处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 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下属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的党政正职 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资产经营公司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负责 人。 第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离任必审 或在任期间 3 至 5 年轮审一次的规定,审计的时间范围 应当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必要时往前延伸。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处级干部由组 织部门委托,对校办企业负责人(处级以下干部)的经 济责任审计由资产经营公司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 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审计处因审计力量不足或特殊 原因,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由审计处委托社 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 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为联席会议的基本成 员单位,根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联 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审计处承担。联席会议 ‐ 81‐ - 81 - 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商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经济 责任审计项目的调整事项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规定,报校长 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研究阶段性审 计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四)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 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 问题。 (六)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整改建议。 (七)组织召开全校性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 位(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 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 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 基础,根据学校经济责任制及相关规定界定审计内容。 第九条 学校所属二级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各类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 益情况;合作办学等项目的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 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82‐ - 82 - 第十条 机关部处等职能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 计的主要内容是:职能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建设情况;对职能范畴内的其他单位(部门)财务收支 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本部门预算经费支 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内部重要经济事项规章制 度和内控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 主要内容是: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投资项目建 设和重要经济事项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等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 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 在审计以上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 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 本单位(部门)事业发展情况; (二) 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国家、上级和学 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 83‐ - 83 - 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 书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予以审计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组成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下发 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进行查账、查物等必需 的工作步骤,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实施审计 检查。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组的审计报 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 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有关领导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 意见。 第十七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 位(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后,出具审计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和联 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同时送达被审 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 。 ‐ 84‐ - 84 -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 单位(部门)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审计处出具《审计 移送处理书》,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在收到 报告之日起的 30 天内,可向审计处提出申诉;审计处应 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领导干 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联席会议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应在规定 的时间内,向审计处提交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 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 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章 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 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 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 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既要肯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 主要工作业绩,也要指出履职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其 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 ‐ 85‐ - 85 - 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 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七条 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 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 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 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 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 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 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 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 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 ‐ 86‐ - 86 - 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 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 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 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 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审 计整改方案;三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同时抄送组织部。 第三十二条 审计整改方案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明确以下内容: (一)负责落实整改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二)对应审计发现的问题,逐条制订具体审计整 改措施; (三)整改工作完成时间; 审计整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结果;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说明原因,制订 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时整改; ‐ 87‐ - 87 - (三)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 位应高度重视审计整改方案的落实工作,对审计发现的 问题,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 犯的问题,要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发现问题的根 本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照审计报告对收到的审计整 改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 议,编制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工作计划,对未认真进行整 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列为重 点检查对象。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应 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组织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 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 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 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 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 ‐ 88‐ - 88 -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民主 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纪委监察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 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 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管 理层面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或苗头性现象,应从体制、 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综合报告或专 项报告的形式上报学校领导。 第三十九条 其他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联席会议负 责统一协调。 第四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联席会议的决议,在 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实施整改 或督促整改,并以适当方式反馈联席会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 人 员。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若拒绝、拖 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转移、隐匿、 ‐ 89‐ - 89 - 篡改、毁弃资料的,或者有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行为的, 审计处可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应向学校提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等建议; 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秘密的行为,按照 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解释,未尽事宜由联席 会议另行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 年制 定的《上海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 ‐ 90‐ - 90 - 上海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校发〔2016〕3 号 (2016 年 2 月 29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的名义对外所 签订的各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 协议。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与授权 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分类和分级管理。 学校办公室代表学校对合同签订和实施进行协调, 对重大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合同的签署、履行和保 管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学校通过书面、会议、校内规章制度和岗位 职责职权设置等方式,授权学校内部单位代表学校对外 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只能由校长或授权单位签 订,授权单位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政制度执行。 委托授权书为校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有 效文书。委托授权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办理,其副本由 ‐ 91‐ - 91 - 学校办公室留存,正本由被授权人保管。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其部门职责范围对 合同的内容、订立的程序进行审查,各职能部门归口把 关的合同如下: (一)买卖合同:资产管理与保障处、设备与实验 室管理处、图书馆、校医院、后勤实业中心; (二)供水、供电、供气、热力等公用类合同:资 产管理与保障处; (三)建筑(含基建、修缮)及相关业务的合同: 基建规划处、资产管理与保障处; (四)工程类造价咨询合同、审计合同:审计处; (五)教学培训合同、合作办学类合同:继续教育 学院、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基础教育发展 中心; (六)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房地产类合同: 资产管理与保障处; (七)借款合同,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合同:财务 处; (八)科技(咨询、开发、转让、服务、外协) 、知 识产权类合同,出版合同:科学技术管理处、社会科学 管理处、基础教育发展中心; (九)信息化建设与维护合同:信息化办公室; (十)劳动人事合同:人事处; (十一)学校内涵专项建设:发展规划与内涵建设 ‐ 92‐ - 92 - 办公室; (十二)赠与合同,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 协议书:学校办公室。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的,由各相关管理部门协商,不能确定的,分别提交各 分管校领导,涉及特别重大事项,由校长决定。 合作办学类合同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授权后 方可签署。 第六条 以下事项所涉及的合同实行分级管理,经学 校授权后可以对外签订: (一)符合部处现有规定并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 定的合同事项,如涉及金额,以单位“三重一大”规定 的标准为上限(含规定金额); (二)符合学院现有规定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 论决定的合同事项,如涉及金额,以单位“三重一大” 规定的标准为上限(含规定金额) ; (三)学校决定的专门事项。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对外签署基建、修缮类闭口合 同。若确有需要,承办单位应事先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 书面资料,经审计部门审核并出具同意意见书后方可签 订。 学校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学校房屋,但经学校校长办 公会议决议通过的除外。 第八条 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 ‐ 93‐ - 93 - 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归 口职能部门报备项目执行情况。归口职能部门应当定期 向学校办公室报备项目执行情况。 按本办法规定,可不经职能部门审查的合同,由承 办单位负责人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审查签订,合同的履行、 保管等事项由该承办单位负责。但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 按年度由承办单位向归口职能部门报备。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期限原 则上不能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订的,或需签订 补充合同且补充后合同的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 10%及以 上的应当重新报批。 第三章 合同审核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或承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按照以 下程序审核: (一)承办单位明确项目联系人,将所起草的合同 和《合同签订流转单》报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并在 《合同签订流转单》上签署意见。 (二)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同意签订的合同,由承办 单位向学校办公室申请用印或按本办法规定报请分管校 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 不涉及学校财力支出或学校公共教学场 地负担的合作项目的合同,按以下程序签署: (一)标的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下的合同,由校 ‐ 94‐ - 94 - 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承办单位签署; (二)标的金额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的合同, 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签署; (三)标的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校长授权 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复核后签署。 第十二条 涉及学校财力支出的基建、修缮、设备采 购、货物采购、服务采购等预算内项目的合同,按以下 程序签署: (一)标的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下的基建合同、 50 万元(含)以下的修缮、20 万元(含)以下的设备采 购合同、20 万元(含)以下的货物采购/服务采购等合同 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本条第一款标的金额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限 额以下的由承办单位报请职能部门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 审核,并经财务处会签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署; (三)属于政府采购限额上限以上的,由承办单位、 职能部门按财政规定履行程序后,报请审计部门复核后, 再经校财经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授权 分管校领导签署。 第十三条 涉及学校承担公共教学场地设施义务合 作项目的合同,按以下程序签署: (一)涉及学校提供校舍、场地资源的,由资产管 理与保障处负责审查; (二)涉及学校提供公共教学场地资源的,由教务 ‐ 95‐ - 95 - 处负责审查; (三)涉及学校提供校内实验室、公共场馆等设施 设备的由承办单位报请相应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署; 上述项目如涉及收费的,由承办单位按教育规范收 费,相关收费方案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上述项目涉及公共教学场地设备可由职能部门统一 安排。 第十四条 涉及学校财务支出的但不涉及学校承担 公共教学场地设施等义务的合作项目,由承办单位初审 并报请财务处审核同意后由承办单位签署。 第十五条 同时涉及学校财力支出和承担公共教学 场地设施的社会合作项目的合同,应当分别按本办法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同步履 行审核程序。 承办单位同时是项目管理职能部门的,可合并办理。 涉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仍无法涵盖的其他项目的合 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查。 第四章 合同文本的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原件学校至少应持有两份,由归 口管理职能部门和承办单位分别留存,合同复印件在办 理经济业务结报时由财务处分存。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妥善管理 ‐ 96‐ - 96 - 合同资料,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中止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 (包括与合同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按合同编 号整理并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对工程等 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 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应对每一份重要合同 单独设立台帐,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以便与财务部门对账。 财务处依据合同条款审核收付款工作。如票据单位 名称与合同不一致,且没有相应的补充协议的,应当拒 绝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授权私自订立合同的,或者在订 立、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泄露合同 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 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九条 校工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对外签 订合同,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所属企业等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参照本办法制 定具体实施细则,其所涉合同的审批可以按经批准的实 施细则执行,并定期向学校办公室汇总备案。 附属学校等附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可以参照本 办法制定相关细则,具体合同的审批管理由附属单位自 ‐ 97‐ - 97 - 行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2 月 29 日起施行,本 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适用本办法, 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 ‐ 98‐ - 98 - 上海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16〕2 号 (2016 年 2 月 29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 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 9 号)和《关于 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临时因公出国的意 见》(中办发【2013】1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因公出国(境)包括短期临时 因公出国(境)和长期因公出国(境)分别指:出国(境) 天数不超过(含)30 天(短期临时),和出国(境)天数 超过 30 天(长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国(境)任务包含以下几 项: 行政公务出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校际、院际和研 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校(院)庆典和重大国际活 动、项目考察和谈判、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指派的临时 性、突发性出访任务等。 学术出访:国(境)外校际、院际和研究机构之间 的学科与学术交流项目、合作研究、讲学、学术会议等。 出国(境)培训: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 ‐ 99‐ - 99 - 管理人员到国(境)外进行的业务培训。 4、 出国(境)访学:按照《国家教育工作委员会、公 安部、外交部关于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统一持用因私 普通护照的通知》(教外留【1997】1 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条 凡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 导,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作为主要管理和 服务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预报、审批、 报批等手续办理工作。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需围绕学校、各学院、 各职能部处、各研究机构和附属单位的发展规划进行, 出访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明确、清晰,讲求实效。坚持 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一般性、照 顾性、重复性、考查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出访。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 每年 11 月下旬制定学校和各二级单位的年度出访(包括 港澳台)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出访目的、出 访任务、拟定出访人员、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国际 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统筹年度出访任务事 项,提出年度出访计划建议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 过。年度出访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另行增加团组 或者改变计划。 ‐ 100‐ - 100 -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须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 定,出访须有邀请院校或邀请机构中业务对口部门或相 应级别人员邀请。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 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出访团 组信息在学校校园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成员姓名、单位、职务(职 称) 、出访国家、邀请单位、出访任务、出访时间、经费 来源和预算等信息。所有出国(境)公示信息由国际交流处 统一发布。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制度。行 政公务团组须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 留天数。每一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 6 人,严禁组织 “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安排出访 。要 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得超 过 3 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 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 10 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 ; 出访 2 国不超过 8 天,出访 1 国不超过 5 天,赴拉美、 非洲等航班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 2 国不超过 9 天, 出访 1 国不超过 6 天。最终出访时间以《因公出国(赴 港澳)任务批件》、《上海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 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单 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 ‐ 101‐ - 101 -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再派遣离、退休人员出国 (境)执行公务。确因工作需要,须由派出单位提出申 请,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经费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批。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量。坚持“厉行节俭、 讲求实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交通工具、食宿等费用。 经费核算严格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 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国(境)访学和长期因公出国 (境)团组或人员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费额度执行。 第十四条 严禁持公务证照因私出国,或者未经批准 持因私证照执行公务。 第三章 报批与结项 第十五条 行政公务出访、学术出访以及出国(境) 培训等临时出访的个人(包括参加外单位组团的本校人 员)须提前至少 2 个月登录“因公出国(境)管理平台”, 填写个人出国(境)申请、上传邀请函、邀请函翻译件、 出访说明和出访行程等要求的材料。出国(境)访学和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需根据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 并提前至少 2 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申请材料,方可进入 外事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上海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登记表》 须通过网络平台经所在二级单位正职领导签批、党委(总 支)书记签署政审意见、经费管理部门签批和国际交流 ‐ 102‐ - 102 - 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副处级及以上领 导干部出访需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批,未纳入年度出访计 划的须报请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审批获得通过后, 进入公示阶段。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领导签发《上海师范大学因公出 国境团组报批表》后,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专职人员负责团组报批、公务证照办理和签证的申请工 作。 第十八条 出访团组和个人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行 前教育,在完成出访回国后两周内上传和提交出访总结, 内容包括完成出访任务情况、后续任务和跟进安排、反 映出访主要工作的照片和文字材料等。 第四章 外事纪律 第十九条 出访团组和个人严格按照《因公出国(赴 港澳)任务批件》、《上海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 执行出访任务,不得擅自更改路线、增加出访目的地或 增加在外停留时间等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 为。 第二十条 出访团组和个人在出访期间应严格执行 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注 重外事礼仪、讲究信誉、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出现有 损于国家和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务证照应在回国后 5 个工作日内交 由国际交流处统一保管。局、处级领导的因私护照、港 ‐ 103‐ - 103 - 澳通行证、赴台证件,返境后 5 个工作日内交由有关部 门统一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凡与上 级部门最新规定有冲突的条款,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师范大学 ‐ 104‐ - 104 - 上海师范大学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 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4 年 3 月 2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因公短期出 国培训的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保证外事工作、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因公 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16 号)、《因公短 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财行[2014]4 号),以及《党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 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 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 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规模,规范出国(境)经 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三条 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以 下简称“因公出国” )的经费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一)学校各单位要加强因公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的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 ‐ 105‐ - 105 - 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附属单位要加 强预算硬约束。在核定年度因公出国的经费预算内,精 简节约地执行因公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地安 排出国(境)访问或培训的团组。如有特殊事件,需要 临时安排因公出国团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 因公出国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一)学校各单位应该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 的规定,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的实际要求安排年度因公 出国计划,严格履行因公出国计划的报批制度,有效控 制因公出国团组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格 执行限量管理的规定。 (二)因公出国组团应该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 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 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 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三)所有因公出国计划及其预算必须在上一年年 末报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国际交流处 和财务处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决 定严格审批管理,凡是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或没有预 算管理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附属单位因公 出国经费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 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突破预算经费的 ‐ 106‐ - 106 - 标准,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相关单位的资助,严禁向同 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等摊派或转嫁相关费用。 第六条 学校统一建立因公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 因公出国培训须强化预算约束,严控经费规 模,严格计划执行。各职能部处、二级学院和附属单位 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 顾性质、无实质内容的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八条 如果因公出国项目由国(境)外承办机构实 施,双方应该签订有效的培训协议,明确培训执行机构、 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和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并由 各相关部门或二级单位组成审核小组审核通过。 第九条 由国(境)外方资助因公出国(培训)经费 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根据培训协议的条款,外方 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 参照相关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 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项目 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条 因公出国(培训)的开支标准参照附件 2 执 行。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短期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的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 107‐ - 107 -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因公出国项目的信息公开制度 和成果共享机制。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对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 访问或培训项目的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财务处和审计处等部门对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 访问或培训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作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 财务处和审计处建立健全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 访问或培训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按照预算绩效 管理的有关规定评估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 训经费预算和决算的绩效。 第十三条 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 学校财务处和国际交流处对因公出国的全体人员进 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凡是违反以下规定的团组或个人, 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处和国际交流处同意安排 因公出国项目的; (二)虚报因公出国项目(天数、人数和地点) ,或 以任意形式套取出国访问(培训)经费的; (三)未履行相关规定报批程序,持因私证照因公 ‐ 108‐ - 108 - 出访的; (四)违规扩大因公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五)擅自提高因公出国经费开支标准的; (六)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因公出国费用的; (七)因公出国期间存在公款旅游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 附件 1: 《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培训的经费 管理细则》 附件 2: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 支标准表》 ‐ 109‐ - 109 - 附件 1: 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或 培训的经费管理细则 1、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访问的经费概念解释 国际旅费: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际交通费: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 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 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 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因公临时/短期出国(境)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 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 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 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2、国际旅费 (1)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 或培训人员应该优先选择国有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 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 应该事先报经单位财务处和国际交流处审批同意。不得 ‐ 110‐ - 110 - 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 和时间。 (2)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或者招标 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3)因公出国购买机票和火车票,必须由学校财务 处和国际交流处审批同意。机票款须通过公务卡、银行 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学校财务处根据《航 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 销。 (4)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 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 包机。 (5)局级领导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 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 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 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 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 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以 上所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3、城际交通的安排 因公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 往来,应该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财务处和国际 交流处审核。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财务处和国际交流 处审核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 ‐ 111‐ - 111 - 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 据据实报销。 4、住宿费的安排 出国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如国际邀请 方指定或推荐酒店,应该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 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经财务部门和国际交流 处审核。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如果国际邀请方 安排住宿,必须事先注明或说明。 5、伙食费和公杂费的安排 (1)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 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中国的国境之日计 算。 (2)2 人以上组成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 由出访团组统一管理,包干使用。 (3)国际邀请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 杂费接待出访团组的,团组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 费。 (4)因公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宴请。 如果确实需要答谢宴请,应该事先连同出国访问(培训) 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 费标准掌握。 (5)不得使用公款相互宴请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 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 6、赠送礼品、纪念品的规定 ‐ 112‐ - 112 - (1)一般不对外赠送礼品或者纪念品,确有必要赠 送的,应当事先报经财务处和国际交流处审批同意,按 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上海师范大学特色的纪念 品、宣传性传统工艺品,不求奢华。 (2)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与我国驻外使领馆 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7、回国后的费用报销 凭有效票据填报由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 报销单或者核销单进行费用报销。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 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和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 字。 8、辅助费用报销 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和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 原始票据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访问(培训)人员必 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财务处和国际交流处批准 后,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9、财务核销管理 财务处根据审批的具体规定对因公临时/短期出国 访问(培训)团组的经费进行核销管理。对因公出国团 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 复印件及有效费用的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 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 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 113‐ - 113 - 附件 2: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 开支标准表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币种 (每人每 天) (每人 每天) (每人 每天) 蒙古 美元 90 50 35 2 朝鲜 美元 90 40 30 3 韩国 首尔、釜山、济 州 美元 180 70 35 4 光州、西归浦 美元 160 70 35 5 其他城市 美元 150 70 35 东京 日元 20000 10000 5000 7 大阪、京都 日元 18000 10000 5000 8 福冈、札幌、长 崎、名古屋 日元 14000 10000 5000 9 其他城市 日元 9000 10000 5000 美元 90 50 35 伊斯兰堡、拉合 尔、卡拉奇 美元 135 30 30 12 奎达 美元 70 30 30 13 其他城市 美元 60 30 30 序 号 国家 (地区) 一 亚 洲 1 6 日本 10 缅甸 11 巴基斯坦 城市 ‐ 114‐ - 114 -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币种 (每人每 天) (每人 每天) (每人 每天) 斯里兰卡 美元 110 40 30 15 马尔代夫 美元 160 50 30 16 孟加拉 美元 150 50 40 17 伊拉克 美元 170 50 40 18 阿拉伯联 合酋长国 美元 200 50 40 19 也门 萨那 美元 110 50 35 20 亚丁 美元 90 50 35 21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35 序 号 国家 (地区) 14 城市 22 阿曼 美元 150 50 40 23 伊朗 美元 95 50 40 24 科威特 美元 200 70 40 25 沙特 阿拉伯 利雅得 美元 200 70 40 26 吉达 美元 140 70 40 27 其他城市 美元 120 70 40 28 巴林 美元 160 55 40 29 以色列 美元 200 70 40 30 巴勒斯坦 美元 180 70 40 31 文莱 美元 130 40 35 ‐ 115‐ - 115 - 序 号 国家 (地区)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城市 币种 (每人每 天) (每人 每天) (每人 每天) 32 印度 新德里、加尔各 答 美元 175 50 35 33 孟买 美元 200 50 35 34 其他城市 美元 155 50 35 美元 160 50 35 河内 美元 90 40 30 37 胡志明市 美元 80 40 30 38 其他城市 美元 70 40 30 35 不丹 36 越南 39 柬埔寨 美元 100 40 30 40 老挝 美元 90 40 30 41 马来西亚 美元 110 50 35 42 菲律宾 美元 130 50 35 43 印度尼 西亚 美元 125 50 35 44 东帝汶 美元 130 40 35 45 泰国 曼谷 美元 140 50 35 46 宋卡 美元 110 50 35 47 清迈、孔敬 美元 90 50 35 48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35 美元 220 55 40 49 新加坡 ‐ 116‐ - 116 -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币种 (每人每 天) (每人 每天) (每人 每天) 阿富汗 美元 100 38 30 51 尼泊尔 美元 140 50 35 52 黎巴嫩 美元 150 50 35 53 塞浦路斯 美元 100 40 35 54 约旦 美元 120 50 35 55 土耳其 安卡拉 美元 105 45 30 56 伊斯坦布尔 美元 150 45 30 57 其他城市 美元 90 45 30 序 号 国家 (地区) 50 城市 58 叙利亚 美元 110 50 35 59 卡塔尔 美元 160 60 40 60 香港 港币 1500 500 300 61 澳门 港币 1200 500 300 62 台湾 美元 150 60 40 二 非 洲 63 马达 加斯加 塔那那利佛 美元 130 38 30 64 塔马塔夫 美元 100 38 30 65 其他城市 美元 90 38 30 美元 120 50 35 66 喀麦隆 ‐ 117‐ - 117 -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币种 (每人每 天) (每人 每天) (每人 每天) 多哥 美元 110 48 35 68 科特迪瓦 美元 120 50 35 69 摩洛哥 美元 130 50 40 70 阿尔 及利亚 美元 180 55 35 71 卢旺达 美元 130 32 30 72 几内亚 美元 130 55 35 美元 210 50 35 美元 110 50 35 序 号 国家 (地区) 67 73 74 埃塞 俄比亚 厄立 特里亚 城市 75 莫桑比克 美元 170 50 35 76 塞舌尔 美元 240 50 35 77 肯尼亚 美元 195 50 35 78 利比亚 美元 160 50 35 79 安哥拉 美元 400 60 40 80 赞比亚 美元 150 45 35 81 几内亚 比绍 美元 135 45 35 82 突尼斯 美元 100 40 35 83 布隆迪 美元 150 40 35 84 莱索托 美元 100 35 30 ‐ 118‐ - 118 -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币种 (每人每 天) (每人 每天) (每人 每天) 美元 120 45 33 阿布贾 美元 270 60 35 87 拉各斯 美元 300 60 35 88 其他城市 美元 250 60 35 序 号 国家 (地区) 85 津巴布韦 86 尼日利亚 城市 89 毛里求斯 美元 155 50 35 90 索马里 美元 180 50 35 91 苏丹 美元 130 40 32 92 贝宁 美元 150 35 30 93 马里 美元 150 50 35 94 乌干达 美元 170 50 35 95 塞拉里昂 美元 155 50 35 96 吉布提 美元 160 60 35 97 塞内加尔 美元 165 50 35 98 冈比亚 美元 170 50 35 99 加蓬 美元 180 60 35 100 中非 美元 140 50 35 美元 140 50 35 美元 130 55 35 101 102 布基 纳法索 毛里 塔尼亚 ‐ 119‐ - 119 -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币种 (每人每 天) (每人 每天) (每人 每天) 尼日尔 美元 145 50 35 104 乍得 美元 220 50 35 105 赤道 几内亚 美元 200 50 35 106 加纳 美元 200 50 35 107 坦桑尼亚 达累斯萨拉姆 美元 180 50 35 108 桑给巴尔 美元 210 50 35 109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50 35 序 号 国家 (地区) 103 城市 110 刚果(金) 美元 220 50 35 111 刚果(布) 美元 170 50 35 112 埃及 美元 170 50 35 113 圣多美和 普林西比 美元 170 50 35 114 博茨瓦纳 美元 170 50 35 115 南非 比勒陀尼亚、约翰 内斯堡 美元 170 50 35 116 开普敦 美元 210 50 35 117 德班 美元 150 50 35 118 其他城市 美元 130 50 35 119 纳米比亚 美元 140 35 30 120 斯威士兰 美元 150 50 35 ‐ 120‐ - 120 -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币种 (每人每 天) (每人 每天) (每人 每天) 利比里亚 美元 195 50 35 122 佛得角 美元 120 50 35 123 科摩罗 美元 120 40 35 124 南苏丹 美元 160 40 32 125 马拉维 美元 130 50 35 三 欧 洲 126 罗马尼亚 布加勒斯特 美元 120 45 40 127 康斯坦察 美元 90 50 40 128 其他城市 美元 80 50 40 序 号 国家 (地区) 121 城市 129 马其顿 美元 120 50 35 130 斯洛文 尼亚 欧元 90 30 25 131 波黑 美元 100 40 35 132 克罗地亚 美元 120 40 35 133 阿尔巴 尼亚 美元 150 35 30 134 保加利亚 美元 110 45 35 135 俄罗斯 莫斯科 美元 285 45 40 136 哈巴罗夫斯克 美元 200 45 40 137 叶卡捷琳堡、 圣彼得堡 美元 170 45 40 ‐ 121‐ - 121 -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城市 币种 (每人每 天) (每人 每天) (每人 每天) 138 伊尔库茨克 美元 150 45 40 139 其他城市 美元 140 45 40 序 号 国家 (地区) 140 立陶宛 美元 120 45 35 141 拉脱维亚 欧元 90 35 25 142 爱沙尼亚 欧元 90 35 25 143 乌克兰 基辅 美元 100 45 40 144 敖德萨 美元 130 45 40 145 其他城市 美元 80 45 40 146 阿塞拜疆 美元 150 45 40 147 亚美尼亚 美元 120 45 40 148 格鲁吉亚 美元 150 45 40 149 吉尔吉斯 斯坦 比什凯克 美元 230 45 40 其他城市 美元 80 45 40 美元 210 45 40 美元 120 45 40 塔什干 美元 120 40 32 154 撒马尔罕 美元 100 40 32 155 其他城市 美元 90 40 32 150 151 152 153 塔吉克 斯坦 土库 曼斯坦 乌兹别克 斯坦 ‐ 122‐ - 122 -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币种 (每人每 天) (每人 每天) (每人 每天) 美元 180 45 40 阿斯塔纳 美元 160 45 40 158 阿拉木图 美元 200 45 40 159 其他城市 美元 140 45 40 美元 90 45 40 华沙 美元 150 50 40 162 革但斯克 美元 130 50 40 163 其他城市 美元 120 50 40 柏林、汉堡 欧元 150 60 38 165 慕尼黑 欧元 130 60 38 166 法兰克福 欧元 180 60 38 167 其他城市 欧元 120 60 38 海牙 欧元 150 60 38 169 阿姆斯特丹 欧元 170 60 38 170 其他城市 欧元 130 60 38 罗马 欧元 160 65 38 172 米兰 欧元 140 65 38 173 佛罗伦萨 欧元 120 65 38 序 号 国家 (地区) 156 白俄罗斯 157 哈萨克 斯坦 160 摩尔多瓦 161 波兰 164 168 171 德国 荷兰 意大利 城市 ‐ 123‐ - 123 - 序 号 国家 (地区) 174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城市 币种 (每人每 天) (每人 每天) (每人 每天) 其他城市 欧元 110 65 38 175 比利时 欧元 160 60 38 176 奥地利 欧元 140 60 38 177 希腊 欧元 110 55 35 178 法国 巴黎 欧元 150 60 40 179 马赛、斯特拉斯 堡、尼斯、里昂 欧元 130 60 40 180 其他城市 欧元 120 60 40 181 西班牙 欧元 125 60 38 182 卢森堡 欧元 160 55 38 183 爱尔兰 欧元 120 60 38 184 葡萄牙 欧元 130 60 38 185 芬兰 欧元 145 60 40 186 捷克 美元 160 45 50 187 斯洛伐克 欧元 90 35 30 188 匈牙利 美元 180 45 45 189 瑞典 美元 280 80 50 190 丹麦 美元 200 80 50 191 挪威 美元 200 80 50 ‐ 124‐ - 124 -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币种 (每人每 天) (每人 每天) (每人 每天) 瑞士 美元 200 70 50 193 冰岛 美元 200 65 50 194 马耳他 欧元 90 38 25 195 塞尔维亚 美元 120 40 30 196 黑山 欧元 90 30 22 197 英国 伦敦 英镑 160 45 35 198 曼彻斯特、 爱丁堡 英镑 140 45 35 199 其他城市 英镑 125 45 35 华盛顿 美元 210 55 45 201 旧金山 美元 250 55 45 202 休斯顿 美元 180 55 45 203 波士顿 美元 230 55 45 204 纽约 美元 245 55 45 205 芝加哥 美元 220 55 45 206 洛杉矶 美元 200 55 45 207 夏威夷 美元 195 55 45 208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55 45 序 号 国家 (地区) 192 四 美 洲 200 美国 城市 ‐ 125‐ - 125 - 序 号 国家 (地区)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城市 币种 (每人每 天) (每人 每天) (每人 每天) 209 加拿大 渥太华、多伦 多、卡尔加里、 蒙特利尔 美元 210 55 45 210 温哥华 美元 240 55 45 211 其他城市 美元 190 55 45 墨西哥 美元 150 50 45 213 蒂华纳 美元 120 50 45 214 其他城市 美元 100 50 45 巴西利亚 美元 160 50 45 216 圣保罗 美元 240 50 45 217 里约热内卢 美元 260 50 45 218 其他城市 美元 150 50 45 212 215 墨西哥 巴西 219 牙买加 美元 160 50 45 220 特立尼达 和多巴哥 美元 180 50 45 221 厄瓜多尔 美元 120 40 32 222 阿根廷 美元 130 50 45 223 乌拉圭 美元 135 50 45 224 智利 圣地亚哥 美元 135 47 45 伊基克 美元 120 47 45 225 ‐ 126‐ - 126 -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城市 币种 (每人每 天) (每人 每天) (每人 每天) 226 安托法加斯塔、阿 里卡 美元 110 47 45 227 其他城市 美元 100 47 45 波哥大 美元 190 40 35 229 麦德林 美元 110 40 35 230 卡塔赫纳 美元 120 40 35 231 其他城市 美元 100 40 35 序 号 228 国家 (地区) 哥伦比亚 232 巴巴多斯 美元 250 60 45 233 圭亚那 美元 160 50 45 234 古巴 美元 135 40 37 235 巴拿马 美元 135 45 45 236 格林纳达 美元 190 45 45 237 安提瓜和 巴布达 美元 150 60 45 238 秘鲁 美元 140 40 40 239 玻利维亚 美元 110 36 30 240 尼加拉瓜 美元 120 45 45 241 苏里南 美元 110 50 45 242 委内瑞拉 美元 230 45 45 243 海地 美元 180 45 43 ‐ 127‐ - 127 -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币种 (每人每 天) (每人 每天) (每人 每天) 波多黎各 美元 150 45 45 245 多米尼加 美元 150 45 45 246 多米尼克 美元 120 45 45 247 巴哈马 美元 220 45 45 248 圣卢西亚 美元 200 45 45 249 阿鲁巴岛 美元 200 45 45 美元 120 45 40 堪培拉、帕斯、 布里斯班 美元 180 60 50 252 墨尔本、悉尼 美元 200 60 50 253 其他城市 美元 160 60 50 序 号 国家 (地区) 244 250 五 251 城市 哥斯达 黎加 大洋州及太平 洋岛屿 澳大利亚 254 新西兰 美元 180 60 45 255 萨摩亚 美元 170 47 45 256 斐济 苏瓦 美元 190 45 50 257 楠迪 美元 120 45 50 258 其他城市 美元 110 45 50 美元 350 55 50 美元 120 40 30 259 260 巴布亚 新几内亚 密克罗 尼西亚 ‐ 128‐ - 128 -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币种 (每人每 天) (每人 每天) (每人 每天) 马绍尔 群岛 美元 120 55 35 262 瓦努阿图 美元 150 55 35 263 基里巴斯 美元 195 55 35 264 汤加 美元 160 60 35 265 帕劳 美元 180 60 35 266 库克群岛 美元 180 60 35 美元 200 60 35 美元 140 60 35 美元 240 60 35 序 号 国家 (地区) 261 267 268 269 所罗门 群岛 法属 留尼汪 法属波利 尼西亚 城市 ‐ 129‐ - 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