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办法.pdf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办法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 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树立“有权必有责、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的 理念,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 辖区上市公司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机制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 促进本行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是指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 惩戒措施,给本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行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问责对象为对本办法第七条所述问责事项负有全部责 任或主要责任的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行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依其工作职责应遵守或适用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人员。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如下: (一)因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导致本行受到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采取行政 处罚措施的; (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采取责令 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 监管措施的; (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福建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 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六)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七)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 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八)发生其他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中国证监会、福建 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求本行进行内部 问责的。 第三章 职责划分 2 第八条 本行设立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问责委员 会”),领导本行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组织问责工作的实施,对问责事项进行 核定,并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由本行董事长担任;设副主任两 名,由本行行长、监事会主席担任;其他委员由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主 任、董事会秘书、总行审计部主要负责人、总行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本行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举报被 问责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本行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 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本行内部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记过; (五)扣发奖金或工资、降薪; (六)留用察看; (七)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八)经济处罚; (九)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问责范围内 的事项时,具体处罚意见由问责委员会在上述第十条所述范围内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的; (三)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引起的并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3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 (六)问责委员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 任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违法违规行为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 的; (三)干扰、阻挠本行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 (四)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六)问责委员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 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后,问责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时启动内部问责 程序。 第十五条 关于问责对象的确定,涉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的,须由 董事长、监事会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涉及对监事问责的,须由监事会主席 或三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涉及对除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其他人 员问责的,须由行长提出。 第十六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请求经问责委员会 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牵头、总行审计部调查核实,并向问责委员会报告调 查结果,由问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核实工作应在 15 日内完成,确需延 长时限的,应报请问责委员会主任同意。问责委员会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在 15 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对监事的问责请求经问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职工监事牵头、总行审计部 调查核实,由问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有关调查及会议时限参照本条第一款执 行。 4 第十七条 问责委员会召开会议,须由问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包括亲自或委托出席)方为有效。问责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决议的,须经出席会议 的问责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被问责人为问责委员会委员的, 其可出席会议但应回避表决。 问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及会议相关工作由董监事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涉及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批准;涉及向监事问责的,应提交监事会审议批准。 监事会、独立董事负责对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阻挠调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或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条 在问责委员会对被问责人作出问责决定前,问责委员会应当听取 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行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福建证监局的 监管措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文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福 建证监局书面报告内部问责的决策情况及结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需 要披露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行章程和本行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印发之日 起实施。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