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pdf
关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夭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Tenet & Partners 中国.厦门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www.tenetlaw.com 切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弓I 言............................................................... 2 一、释义......................................................... 2 二、律师声明事项................................................. 3 正文............................................................... 4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4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6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8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9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9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0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11 九、结论意见.................................................... 11 、 ·` 三、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应履行的主要程序............................. 6 .` 切 夭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Tenet & Partners 中国·厦门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电话: 86 • 592 • 5883666 传真: 86 •592 •5881668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www.tenetlaw.com 关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2020) 天衡意字第 149 号 致: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许理想律 师、潘舒原律师,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2018 年修正)》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关千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在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现就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1 切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言 引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 下特定的含义: 厦门象屿/公司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象屿集团 是指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 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I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是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8 年修正)》 l 是指 .、 本次激励计划 `' 、便 _l 《试行办法》/ 《 175 号文》 是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国资发分配 [2006]175 号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 171 号文》 是指 《公司章程》 是指 现行有效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是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是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是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8]171 号文)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 位数字。 2 困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所作陈述和声明是准确、 完整、真实、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事实描述和结论得出的情形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 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 所依赖千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 的意见。 4.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若存在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 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 ~ 切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符合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 厦门象屿的前身为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系经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厦体改 (1996) 080 号文批准,以及厦门市 人民政府以厦府 (1997) 57 号文同意,由厦新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租赁有 限公司、厦门电子仪器厂、厦门市电子器材公司、成都广播电视设备(集团)公 司、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在共同发起的基础上,采用公开募集方式,千 1997 年 5 月 23 日注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股票千 1997 年 6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 600057 。 2. 公司现持有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0 260131285X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 人:张水利;住所: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 99 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E 栋 7 层 08 单元;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454,085 元;成立日期: 1997 年 5 月 23 日;营业期限:自 1997 年 5 月 23 日至 2027 年 5 月 22 日。 经《营业执照》指引,本所律师登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 台(网址: www.credit.scjg.xm.gov.cn) 查询,经营范围为“经营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及技术除外;谷物、豆及薯类批发;饲料批发;林业产品批发;其他农牧产 品批发;其他预包装食品批发;其他散装食品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 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建材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 控化学品);五金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摩托车零配件批发;其他机械设 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化肥批发;石油制品批发(不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和监控 化学品);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棉、麻批发;服装批发;其他未列明批 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供应链管理;贸易代理;其他贸易经纪 与代理;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其他未列明运输代理业务(不含须经许 可审批的事项);机械设备仓储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房地产开发经营;其他未列明房地产业;商务信息咨询;软件开发;其他未列明 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4 , `I 切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厦门象屿未出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终止的情形。 基千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象屿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股票依法在 上交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千 2020 年 4 月 13 日出具的容 诚审字 (2020) 第 36120165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0]36120171 号《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厦门象屿的确认,厦门象屿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条件 1. 根据厦门象屿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厦门象屿已建立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厦门象屿董事 会现有成员包括 9 名董事,其中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本所律师认为, 厦门象屿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管理机构组织健全, 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符合《试行办法》 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厦门象屿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厦门象屿董事会下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沈维涛、张水利、廖益新 3 名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已制 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本所律师认为,厦门象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 定。 5 切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根据厦门象屿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厦门 象屿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并建立了劳动用工制度和薪酬福利 制度,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千 2020 年 4 月 13 日出具的容 诚审字 (2020) 第 36120165 号《审计报告》、厦门象屿近三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适当核查,厦门象屿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 健,并且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四) 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象屿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股票依法在 上交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 法》及《试行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0 年 11 月 20 日,厦门象屿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激励计划(草案)》共九章,分别为“释义”“实施本计划的目的”“本计划的 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股权激励 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 的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厦门象屿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应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2.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千<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千<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千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 6 . 切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公司董事邓启东、董事齐卫东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3.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千<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千<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厦门象屿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激励 计划(草案)》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实际情况,有利千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核心管理层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一致同 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1, 4.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 发表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认为:公司实施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并 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 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1. 厦门象屿国有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激励计划之前将《激 励计划(草案)》报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 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 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 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 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7 `1 绢 夭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 并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 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时,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象屿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规定;厦门象屿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171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171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职务依据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核心管理层,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和监事”。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59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管理人员、子公司核心管理层;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 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参与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 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成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 •• -- 绢 夭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千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象屿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171 号文》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千 10 天;公司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 司监事会核实。 基千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象屿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实和确认方 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171 号文》等有关法律、 .`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 定,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 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 基千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 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厦门象屿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基千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象屿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 9 4 q 切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 、《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旨在: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核心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激励计划(草 案)》,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只有在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 效考核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才能行权和解除限售。 2. 公司独立董事己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利千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3.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千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子公司核心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 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 171 号文》的规定,且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本次激励计划尚须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且独立董事应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前述安排有利于全体股东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充分发表意见,保障股东 合法权益。 6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承诺,厦门象屿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 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基千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象屿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IO 切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邓启东、 董事齐卫东,关联董事已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上对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与激励对象并不存在关联关系,无需回避表决。 基千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制订的《激 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171 号文》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须在获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核通过后并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审议通过 后方可生效实施。除此之外,公司还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 171 号文》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lI 4 绢 夭衡联合律师 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许理想叶社步 福建天衡 潘舒原}仁纪髯 2020 年 I I 月 为 日 12 醒 擢蹙天狮联合 如k机构 __一-~」一律师事务历 -.. 专职律师 执业证类别 13以2200310345678 执业证号 ----------- ..看..昌衄一·· ·一一 法律职业资格 A20023印0000422 或律师资格证号 ___于一一-----.. 许遵挪 持证人 男 “ 性别 发证机关 岔 . `..~一- - - - 350583197801234911 发证日期 .呻户 律师年度考核备案 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 _ 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 备案日 备案日期 执 ···----------· 一磁一一一",一心一· 证类别 执业证 __ ...._-----垒 - ---·-----.. 13幻2勾 1711013371 ·---· ----------、 .` ` L - -血·,. A20123505831608 潘舒鼠 持 证入 ·-· - -·----蛔一·----一一· 性别 机关.~ 女 ·-一一一· ^ - - - - ~ • --啊'-·.. _- -. 1991011183-42 t....-....-畸 'V二 i.z & 发证日 期 - I IJ、户口- -------- -畴---·----· ...一一 律师年度考核备 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 岔案机关 备案机关 备案H期 1 l I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1350000836902401A 合《律师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福建天衡联合 准予设立并 福 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执业。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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