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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海研字〔2023〕16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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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文件 南海研字〔2023〕167 号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 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 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对《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学 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修订,经 2023 年第 3 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南海研 字〔2022〕7 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2023 年 9 月 12 日 1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国 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科学院大学一级学科学位授 予标准》《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加强学术学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培 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规定(试行)》,结合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 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作为中国科学院大学研 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初审工作。按 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 (包含来华留学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 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在我所提出学位申请后,不得同时向其他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2 第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 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 下列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 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 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针对海洋科学和环境科学与工程等领域 开展的科学研究,提出新见解、得到新发现、实现新创造或产生新 发明等,并在本学科领域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一定数量和形式 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博士学位: 1.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导师不计在内)在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期刊发表研究 性论文 1 篇,或在其他重要科技期刊发表研究性论文 2 篇。 2.专利:以排名第一(导师不计在内)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 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专利成果应对解决生产实践中关键技术问题 有实际贡献。 3.获奖成果:作为科研项目主要参与人,应用研究与开发成果 获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一等奖。 4.其他: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重大 关键问题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或在本学科领域取得重大原始创 新,由导师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不少于 3 名相关 3 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应有 1 名是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出 具关于论文成果贡献的推荐信,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经投票 认定其水平是否达到了博士学位授予要求。 第六条 博士生在基本学制内达到相应的课程学习及必修环 节学分要求,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撰写,做出突出科研贡献,取得超 出基本要求的科研成果,由导师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最多可申请提前 1 年毕业。 第七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 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 下列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 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 能力。 (三)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在本学科领域获得与学位论文 相关的一定数量和形式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硕 士学位: 1.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导师不计在内)在 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研究性学术论文 1 篇。 2.专利:以排名第一(导师不计在内)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 授权发明专利 1 项。 4 3.获奖成果:作为科研项目主要参与人,应用研究与开发成果 获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奖项。 4.其他: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重大 关键问题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或在本学科领域取得重大原始创 新,由导师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不少于 2 名相关 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应有 1 名是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出 具关于论文成果贡献的推荐信,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经投票 认定其水平是否达到了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第八条 原则上硕士生不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九条 申请学位的有效科研成果(专利及奖项除外)通讯作 者原则上应是导师,其中共同第一作者只认可排名第一者,第一署 名单位和通讯单位均应为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若导师为 所聘任兼职导师或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调离,第一署名单位应为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通讯单位不限。同时必须署名中国科 学院大学(英文名称: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第十条 申请学位的论文由于时间原因未刊出,可提交正式的 论文录用函或录用邮件及全文,但须在获得学位后两年内正式刊 出。研究生部跟进审查论文刊出情况,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若 正式刊出时与申请学位时不一致,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学位申请 者开题、中期、评阅和答辩、学位论文及刊出论文综合审议,做出 相应决定,严重者将撤销学位,同时追究导师责任。 5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须满足本细则规定 的科研成果要求。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学分制。研究 生获得学位所需的学分由课程学习学分和必修环节学分两部分组 成,二者不能相互替代。课程学习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的学习。 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专业实 践(仅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修)。具体学分要求依据《中国科学院大 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形式审查与综合审查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 大学各学科群学位论文撰写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导师应对学位论文做好形式审查,包括错别字、病 句、不恰当用词、语句不通、格式不规范、内容不严谨、抄袭、剽 窃等方面,研究生须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研究生部再次复核学位论文格式,如有问题将要 求研究生重新修改,直至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学科群的论文 撰写要求后方可查重。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形式审查通过后,须进行综合审 查(综合审查包括数据汇交、科研诚信与保密审查等)。 6 第五章 学位论文查重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综合审查合格后进行查重。论文 查重要求如下: (一) 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为主 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定和处理,此处“本人已发表文献”指 申请此次学位使用的科研成果。 (二) “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10%,为通过学 位论文检测。 (三) “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10%,必须修改 后重新检测。 (四) 每篇论文仅限检测两次,两次均不合格需推迟 3 个 月申请答辩。 第六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目的是检查学位论文的工作完 成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论文,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第十九条 鼓励和提倡导师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一般以导 师及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为主。 第二十条 预答辩小组应对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报 告、论文初稿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预答辩包括: (一)论文报告:研究生按学位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报告及回 答问题。 7 (二)论文评价: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学术水平、论文工作量、理论和实验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成果、 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 (三)提出修改意见:预答辩小组详细指出学位论文中存在的 不足和问题及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预答辩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预答辩合格者,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补 充、修改,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做出修改说明,并由导师审阅同意后, 提出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申请。 (二)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根据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全 面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在规定 时间内向南海海洋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 (二)学位论文综合审查表。 (三)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四)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导 意见》或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学位论文撰写具体 要求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附纸质版。 8 (五)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导师签 字认可的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相关学 术成果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部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 资格审查。 第八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全部采用“双盲+常规”评阅方式,其 中硕士学位论文至少送 1 名外单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博士学位 论文至少送 2 名外单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导师可以在盲评前提 出建议回避评阅专家名单,不得多于 3 名。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组成要求如下: (一) 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 3 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 应为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 教师资格的专家,成员中应包含外单位专家。 (二) 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 2 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 应为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 师资格的专家。其中,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包含来自行 业、企业的专家。 (三) 学位申请人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9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部、导师及学位申请 人等必须严格遵守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保密规则,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打听、获悉或传播评阅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 评阅意见一般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 (论文需通过小的修改后答辩)”“修改后评阅(论文需通过大的 修改后再评阅)”及“不同意答辩”四种。研究生部根据评阅意见 确定能否组织答辩,具体要求如下: (一) 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论文 需通过小的修改后答辩) ” ,申请人根据意见修改并经导师认可后, 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 评阅意见为“修改后评阅(论文需通过大的修改后再 评阅) ” ,申请人需按照评阅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写出 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部送回原评阅人二 次评阅。 (三) 评阅人中有两人(含)以上“不同意答辩”时,本次 申请无效,原则上需 6 个月后重新申请。 (四) 评阅人中有 1 人“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可选择按 照评阅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写出修改说明,论文修改 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修改后经导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 部增聘 2 名评阅专家,若再审时仍有 1 名及以上专家意见为“不 同意答辩” ,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原则上需 6 个月后重新申请。 申请人亦可选择延期 6 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 10 (五) 申请人因论文评阅未通过需延期 6 个月后申请答辩, 论文须重新经过形式审查、综合审查、查重、盲评等。 (六) 若申请人和导师对评阅意见有异议,须在接到评阅意 见的 3 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委 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指定 2-3 名申请人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委员会 委员对论文、评阅意见及申诉意见进行审核,评判有异议的评阅意 见是否公正客观,是否需另外更换 1 名专家对论文重新评阅,并 在接到申诉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和导师。研究生部将按照第二十七条(一)至(五)点要求,结合 专家再审意见确定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不可二次申诉。 第九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一般需在 3 个月内完成答 辩,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延期答辩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6 个 月。 第二十九条 答辩专家组成要求如下: (一)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 5 名同行专家组成, 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 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 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并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不少于 2 名外单位的专家。 11 (二)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 3 名同行专家组 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成员一般应包含本单位专家 及外单位专家。其中,硕士专业学位应包含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三) 答辩委员会成员中一般应有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所学 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四) 学位申请人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必 须出席答辩会。 (五) 答辩专家的专业技术职务须由导师严格把关。 第三十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 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相关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 究生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 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 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按程序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 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答辩会议程为: (一)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 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报告时间不 超过 45 分钟。硕士学位论文报告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 (三) 学位申请人汇报论文评阅意见及修改情况。 (四) 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 题。 12 (五) 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 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六) 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七) 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其 议程如下: 1.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 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 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 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 士学位的决议。 4.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答 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决议书上签署姓名。 (八) 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三十二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全程出席答辩会和答辩 委员会会议,按相应程序履行职责。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 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三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 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 13 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 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 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 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四条 硕博连读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 硕博连读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 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 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学位 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 位。 (二)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 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 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 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议。 (三) 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 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 位。 第十章 学位初审 第三十五条 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将学位申 请材料提交研究生部,并在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系统内完成相关 数据录入、核对与提交。 14 第三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 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 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做出拟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缓议学位申请。 (一) 缓议学位是指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 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二) 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 一年,按自然年度计。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 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 1 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 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 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四)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按缓 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 予学位的建议,报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八条 南海海洋研究所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经 过相应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 会的审核,最终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15 第三十九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 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条 撤销学位。 (一)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如发现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 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或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中国科 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 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不记名投票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撤销学位决议。 (二)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撤销学位的最终 裁决机构。对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学位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 门宣布其学位证书无效。 (三) 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 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 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将由南海海洋研究所研究生部 送达当事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已 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 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一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 16 (一) 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位授予决 定做出的 3 个月内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 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二) 研究生部作为受理异议事宜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接到 申诉 10 个工作日内,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所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议,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反馈处理决定至申斥人。 (三) 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 30 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 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 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经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 会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 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南 海海洋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南海研字〔2022〕7 号)同时 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南海海洋研究所学位评定 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抄送: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综合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14 日印发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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