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 (修订稿....pdf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上财研﹝2016﹞50 号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 (修订稿)的通知 各学院(所),各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稿)已经 2016 年 10 月 14 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稿) 上海财经大学 2016 年 10 月 31 日 — 1 —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 (201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促进学科的健 康发展,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 的学科、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学位的学术要求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要求,根据《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 细则》(2013 年 11 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 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修满我校相应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 学分,已很好地掌握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研究工 作的能力或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第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修满我校相应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 学分,已熟练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 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第六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必须通过我校规定的 学位课程考试,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后,须参加学科综合 考试。 学科综合考试由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三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 称的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主持。具体考试范围,由考核小组提出。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以参加考核小组,但不担任组长。 第八条 非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来华留学生的博士学位申请人至少 独立发表三篇学校认定的 C 级学术论文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独立发表一篇学校认定的 A 级学术论文视同独立发表六篇 C 级学术论文。 独立发表一篇学校认定的 B 级学术论文视同独立发表三篇 C 级学术论文。 — 2 — 学术期刊目录及其等级的认定以该学术论文发表当年学校科研处对该期刊 认定的等级为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来华留学生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术 期刊至少独立或合作公开发表三篇学术论文。 每篇学术论文不少于 3000 字。 第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上海财经大 学。 博士学位申请人仅与指导教师合作发表的论文视同独立发表。 博士学位申请人合作发表一篇学校认定的 C 级学术论文,以 1.2 为系数计 算;合作发表一篇 A 级学术论文,以 7.2 为系数折算为 C 级学术论文;合作发表 一篇 B 级学术论文,以 3.6 为系数折算为 C 级学术论文。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的 论文如有除导师以外的合作者,则按本细则规定的相应系数在学位申请人和除导 师之外的合作者间平均分配,折算为独立发表的 C 级学术论文数。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来华留学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合作发表一篇论 文,以 1.2 为系数计算。 第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在不低于本细则规定的学术标准前提下, 制定有关专业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标准,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条件以及其他有关法 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相 应的学位。 第十二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所在院(所)学位 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集中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十三条 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其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当在学校规 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学术论文和相关科研成果等材料,由学科所在 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博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但因科研成果尚不能满足本细则第八条 要求而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可在自答辩通过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本细则第八条 — 3 — 规定的科研标准后,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学术论文和相关科研成果等材料,由学 科所在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逾期 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依照《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1998 年 6 月 18 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和学校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学位申请。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和评阅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 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3)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4)博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 门技术成果。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 文。论文应词句精炼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引用他人 的材料应按一般学术规范附注。论文后页应附参考文献目录。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的论文工作,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 计)工作的规定》 (2012 年 7 月修订)执行。 第十九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开始选题后,由院(所)统一组织学位 论文的开题报告。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并经导师同意后,应由所在院(所)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聘请至少两位相关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进行论文 评阅。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并经预答辩通过后,由校研究生院送校外三 位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匿名评审意见供论文答 辩委员会参考。 — 4 — 第二十二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 水平提出意见。 论文评阅人由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 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的姓名应对论文评阅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被评审专家确认为不合格(不同意答辩) 的,按照《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异议论文处理办法》(上财研 [2015]1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中,如有一名评阅人认为论文学术水平未达到学位要 求的,可以补聘一位评阅人,如补聘的评阅人认为论文学术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 的,不能组织本次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由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以上 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同行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以上(含五名)教授、具有博士生导师任职 资格的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校外专家不少于两 名。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担任。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出席。 答辩委员会出席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或主席缺席时,应改期答辩。 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应回避。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至二人。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获得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且答辩平均成绩不低于 60 分者,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可进一步修改的,须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到人数过半数表 决同意。 — 5 — 自答辩决议作出之日起,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其硕士学位论文应在三个月后不 超过一年的期限内修改完毕并通过重新组织的论文答辩,博士学位申请人对其博 士学位论文应在六个月后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修改完毕并通过重新组织的论文 答辩,但不得突破相应的最长学习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为: (1)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姓名和论文题目等) ; (2)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可采取边提问、边答辩或先集中提问、准备 后集中回答的答辩方式。申请人可以携带发言稿和有关书刊资料) ; (4)休会,申请人和旁听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宣读评阅人 或同行评议者的评语;讨论和写出对论文的评语;进行无记名投票,作出是否授 予学位的决议,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5)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 论文答辩会应当有详细记录并全程录音。 第六章 学位的决定与授予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 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及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担任。 委员会委员主要在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遇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由主席指派具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相应资质的人员替 补,替补委员可以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院(所)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三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 委员会委员由院(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中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 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名单; (2)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4)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 6 — (5)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6)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接受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2)确定博士、硕士学位考试科目,博士、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审 批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考核小组名单; (3)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 (4)推荐本院(所)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5)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 名单; (6)评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7)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在作出授予学位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且以全体委员应到人数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建议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经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 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获得学 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被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经公示三个月无异议的,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 书。 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 案。 第三十四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 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与授予 学位的程序相同。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非经法定组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撤销的,不被剥夺。 — 7 —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所需的各项费用,由申请人所在院(所)在研究 生教学业务费中支付。超过规定份数的论文印刷费用和重新答辩的费用,由学位 申请人自理。 第三十六条 各院(所)应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立卷材料复核后送校档案馆 存档。 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须送校图书馆存档,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还 须送国家指定机构存档。 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 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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