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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南师发〔2019〕20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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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发〔2019〕205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9 月 25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25 日印发 -1- 南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 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 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 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凡属学校产权的固定资产,均按此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 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库、调拨、转让、报损、报废、 出租等审核手续,组织处置报废固定资产; (三)定期与财务处核对固定资产总账;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统计和数据报送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2- (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核查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按类目设置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行 政办公的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固定资产; (二)网络信息中心、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归口管理: 公共教学设备、信息化教学科研设备类固定资产;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归口管理:专业教学设备类固 定资产; (四)科研管理处归口管理:科研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五)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类固定资产; (六)档案馆归口管理:档案类固定资产; (七)宣传部归口管理:文物和陈列品类固定资产。 第六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负责具体归口业务管 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制定归口管 理的具体业务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检查、指导归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 日常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一位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 备具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管理员,主 要职责是: -3-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 理实施细则; (二)按系统授权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 增减变动等信息更新工作; (三)申报购置计划,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验收;负责本单 位固定资产入库、调拨、报废、报损及丢失资产的初审和申报等;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维修,保证固定 资产正常使用; (五)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因调动、离退休、出国等发 生变动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登录《南宁师范大学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南宁师范大学公用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 固定资产使用人进行变更; (六)负责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核查工作; (七) 学校固定资产的校内调拨应征得供需双方同意,登录 《南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资产变动申请,打印《南 宁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校内调拨单》 ,经调出、调入单位领 导签字办理审批手续;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作为记账依据。 第三章 第八条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 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 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 -4- 定资产管理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作为固定资产: (一)学校所有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即教学、科研、实验设备及材料)单价在 1500 元(含 1500 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含)以上;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 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单价在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 ,且使用年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含) 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六大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 1、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 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安装完工达到预期工作状态前所支付 -5- 的材料费,与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同属一张发票的,可一并计入该 项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按建造过 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 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 增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 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 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 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 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 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 值。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 任意变动其价值: -6-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使用或管理部门协同国有资产 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等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 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 调拨和划转等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 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 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 术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后,由使用或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 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登陆《南宁师范大学固定 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入库,凭入库单到财务办理报销或转账手续。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使用或管理部门 根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登陆《南宁师范大 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入库,凭入库单到财务办理有关手续。 -7- 第十五条 应处置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按规定先办理 相关处置手续,才能申请购置同类固定资产。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 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 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 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 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及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 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 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归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 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 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 保管。 第二十条 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由申请单位进行初 步可行性论证后,报学校财务处进行可行性财务分析,并拟定对 外投资的初步方案,初步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后,提交学 校主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决议后,按规定权限报自治区教 育厅和财政厅审批。 -8-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 期闲置、使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 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资 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 案并在其部门领导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一)各单位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要进行不定期的全面或局 部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二)每年 12 月 31 日前,即学校财务处编制年终决算报表 前,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三)如上级有统一的资产核查布置、机构变更、遭受自然 灾害、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时,要组织人员进行专门清查。 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维护不力及闲置、 多余和不需要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盘 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后, 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9-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 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报失、捐赠、 出售、出让等,具体按《南宁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使用年 限(标准)表进行折旧。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奖 罚 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 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学校将给 予表彰和奖励: (一)工作积极主动,管理工作有条理,固定资产账实符合 率达 100%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工作成效显著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固定资产管理法规、 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 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 10 - 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 重大损失的; (二)由于管理或使用人员不负责任,造成所管辖或保管使 用的固定资产丢失、损坏、报废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五)财务人员无《南宁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单》 即给予报销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 凡发生固定资产被盗、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等责任 事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赔偿经济损失或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保管人员不负责任,借出固定资产没有办理手续或手 续不齐全而造成固定资产无法收回或丢失的; (二)没有妥善保管,造成固定资产损坏、被盗或丢失的。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经有关人员 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学校批准可不予赔偿: (一)经保卫处或派出所鉴定,被盗或丢失责任不属保管人 员的; - 11 - (二)由于其他特殊、无法防范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 失、被盗的。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赔偿金额及相关处理办法: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不能修复的赔偿: (一)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实物赔偿;二是现金赔偿; (二)发生赔偿责任赔偿实物的,按不低于丢失设备规格型 号购置全新设备赔偿,不再计算责任比例。损坏设备的残骸归责 任人处理; (三)发生赔偿责任赔偿现金的,按以下公式计算(使用年 限见附件) : 1、在使用年限内的折算赔偿金额公式: 原值-预计净残值 应赔偿金额= —————————×(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使用年限 注: (1)原值=购置该固定资产时的价值 (2)预计净残值=报废后处置该固定资产所得的价值(在丢 失、被盗的情况下净残值等于零) (3)如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中没有列出规定使用年限的, 则用行驶里程数进行折算。 2、已经到了或超过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的赔偿,原则 上赔偿金额不低于原值的 10%。 3、丢失或损坏的固定资产具有保值或升值的,按事发时同类 - 12 - 物品市场价进行赔偿。 (四)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手续办理程序: 1、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或被盗,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资 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共同对损坏、丢失或被盗情况作出鉴定, 确定事故责任人及应承担的责任,有多人对事故负责的应分清主 次、轻重,以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费。对隐瞒真相、知情不报或推 卸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相应加重处罚。 2、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对固定资产 损坏或丢失责任事故做出赔偿决定后一个月内,到财务处交纳赔 偿金,并将财务处开具的赔偿费收据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国 有资产管理处依据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销账手续。超过 一个月未办理赔偿手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通知财务处直 接从当事人的工资中扣罚。 (五)赔偿审批权限: 固定资产损失单位价值(账面价值)在 5000 元以下或批量价 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 做出赔偿决定;固定资产损失单位价值(账面价值在 5000 元(含) 以上)或批量价值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领导审批。 (六)其他相关事项: 损坏的固定资产经鉴定后无修复价值的,除按相应规定赔偿 外,其残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处理,残 值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 - 13 - 第十章 第三十三条 附 则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 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各单位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 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 - 14 - 附件: 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 一 交通运输设备 (一) 机动车 1 2 3 4 非营运车 教练载客 汽车 使用 年限 行驶里程数 (万公里)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 非营运轿车 — 60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20 50 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20 60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 10 50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 12 50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15 60 15 40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 速货车 9 —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12 50 微型载货汽车 12 30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 10 40 中、轻型载货汽车 15 60 15 70 10 20 70 — 专用校车 载货汽车 规定使用年限(标准) 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 和全挂牵引车)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 集装箱半挂车 - 15 - 5 6 7 专项作业 车 轮式专用 机械车 摩托车 其他载货汽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三轮摩托车 其他摩托车 15 15 30 50 50 — 50 12 13 10 12 (二)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使用年限 1 高速客船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 货渡船、旅游船) 液体货船类(包括游船、化学品船、液化气 船) 散货船类(包括矿砂船)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 船、木材船、驳船、集装箱船) 大型工程船舶(疏浚船、拖轮等) 大型维护管理船舶(船身长 17 航道工程 米及以上) 船 小型维护管理船舶(船身长 17 米以下) 25 2 3 4 5 6 二 1 2 3 4 5 6 30 30 30 35 30 25 15 办公自动化设备 大型计算机 计算机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接机) 台式电脑(包括电脑终端) 笔记本电脑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 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 - 16 - 8 8 6 6 6 6 7 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碎纸机 三 电器设备 1 2 3 4 5 6 7 电视机 电冰箱 洗衣机 摄像器材 摄像器材(照相机)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中央空调设备 四 家具 1 2 3 4 5 6 8 6 8 8 6 10 15 文件柜 保密柜 茶水柜 会议桌 其他办公家具 20 20 20 20 15 五 专用设备 1 2 3 4 5 6 7 8 9 消防设备 厨房设备 监控系统(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道路清扫设备 电子设备 广播电视、影像摄录、传送设备 音响设备 健身房设备 通讯设备 12 8 8 10 6 6 13 8 9 六 自动化控制类仪器设备 10 - 17 - 七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0 八 机械设备 12 九 动力设备 15 十 传导设备 22 十一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 注:1. 本表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数两者只需达到 其中之一即为达到规定报废条件;机动车规定报废条件参照《机 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则》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 护部令 2012 第 12 号)制定。 2.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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