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协智库沙龙项目管理办法(试行).pdf
山东省科协智慧沙龙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科协科技思想库建设需要,经省科协研究决定设立智慧沙龙项目(以下 简称“沙龙”)。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沙龙旨在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在科技思想库建设中的作用,将科技工作者的 个体智慧凝聚上升为有组织的集体智慧,更好地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建言献策。 第三条 沙龙以具有较强决策咨询能力的专家团队为项目实施主体,以沙龙为基本活 动方式,以提出高质量的决策咨询建议为活动目标,以决策咨询建议被省委、省政府和有 关部门采纳为检验标准。 第二章 主题与形式 第四条 沙龙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与科技相关的重要问题开展研究。 省科协研究提出智慧沙龙年度选题方向,由申报单位研究确定具体选题。 第五条 沙龙选题应具有较强的目的性、针对性、预见性和前瞻性,拟提出的决策咨 询建议应有科学准确的数据、深入的分析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 第六条 沙龙不拘泥于固定的形式,只悬挂沙龙主题会标,不举行开幕式,不请领导 讲话,说明沙龙背景及讨论内容后,直接进入研讨程序。由速记人员进行现场速记。 第七条 沙龙实行领衔专家负责制。每期确定 1 位有较强决策咨询能力的专家作为领 衔专家,由其自主决定沙龙议题、议程、时间、地点和参会专家等事宜。参会专家原则上 不少于 5 位,并具有一定的与选题相关的研究基础,鼓励学科交叉、多角度论证。 第八条 沙龙会期原则上不少于半天。沙龙结束后,由领衔专家牵头对与会专家观点 进行汇总提炼,形成不少于 1 篇有价值的决策咨询建议。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九条 省科协调宣部负责智慧沙龙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科协调宣部每年下发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立项评审、公布评审 结果。 第十一条 沙龙申报主要面向省级学会(或学科群)、省内高校、决策咨询机构等单位, 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省科协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进行立项申报。 通过立项评审后,省科协与申报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在计划时间内,组织实施沙龙活动。 无特殊情况,项目不得跨年度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沙龙结束后 15 日内,向省科协调宣部提交与会专家签到 表、带会标的会议照片、会议速录文字稿和电子稿、沙龙会议纪要、根据沙龙成果提炼的 决策咨询建议等结题验收材料。 第十五条 省科协调宣部组织专家对沙龙形成的决策咨询建议进行研评,提出修改意 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完善提炼,直到满足上报要求。 第十六条 省科协调宣部将修改成熟的决策咨询建议,通过《科技工作者建议》、 《院士直通车》等渠道,报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省科协对获得省级领导实质性批示 的决策咨询建议,对其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科协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即拨付项目经费。省科协资 助经费主要用于会务费、专家费、资料费、印刷费。 第十八条 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凡能够出具正式发票,符合经费拨付条件的,省 科协将资助经费拨付到申报单位;不具备拨付条件的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持相关支出票据 到省科协,在资助额度内按程序报销。省科协调宣部对智慧沙龙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资助款项额度并通知领取。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完成项目,或不能按规定报送项目结题材料的,省 科协将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省科协计财部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科协调宣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