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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复决【2023】26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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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复决〔2023〕261 号 申请人:安某某。 被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 4105001932055850 号公安交 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向本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称前面有一辆大车遮挡了信号灯,行驶后发现红灯 马上停车,请求撤销该处罚,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本 机 关 审 理 查 明 , 2023 年 3 月 28 日 , 被 申 请 人 作 出 4105001932055850 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申 请人于 2023 年 3 月 8 日 11 时 46 分,在钢花路与文昌大道交叉 口,在信号灯为红灯时,申请人驾驶豫 EM9N02 号小型轿车,越 过停止线通过该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 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 条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二百元罚款,并记 6 分。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 十七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被申 1 请人对该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具有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 通信号通行。该法第四十三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 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号和非机 动车信号灯表示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的,处二百元罚 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 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 6 分。本案 中,申请人称前面有一辆大车遮挡了信号灯,但作为驾驶人驾驶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能够 观察到前方道路及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以及安全刹车距 离。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显示,在前方信号灯是红灯时,申请人 驾车越过停止线通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依据 上述规定,给予申请人处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 4105001932055850 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4 月 28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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