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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7—13038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 件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湘人社发 〔 2017〕103 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 、 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直有关单位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 题 的 通 知 》 (湘 政 办 发 〔 2009〕4 号 ) 下 发 以来 , 较好地解决了全省未参保人员应保尽保的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 切实维护 了 广 大 劳 动 者 的 养 老 保 险 权 益 , 实 现 了 老 有 所 养 的 目 标 。 为妥善解 决 该 文 件 执 行 期 内 部 分 人 员 未 及 时 缴 费 的 遗 留 问 — 1 — 题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补缴办法 (一 ) 关于单位及职工 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 , 应依法按时 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情况据实记录缴费 年限 , 单位或个人未缴费 、 且未明确处理办法的期间 , 不计算缴 费年限 。 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 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 或者提供人民法院 、 审计部门 、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 相应材料 , 到 参 保 地 或 者 属 地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补 缴 。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1.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的欠费 , 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 , 并按规 定收取滞纳金 。 未参保单位及职工 、 已经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 未申报 、 或者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 的欠费 , 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 按同期缴费比例补 缴 , 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 困难企业确无缴费能力的 , 经同级人 民政府同意 , 可免收滞纳金 。 2.所有单位及 职 工 2017 年 1 月 1 日 后 欠 缴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 — 2 — 以职工历 年 实 际 工 资 核 定 缴 费 基 数 , 按 同 期 缴 费 比 例 补 缴 , 同 时 , 按照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等相 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 困难企业欠费按照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人社发 〔 2016〕84 号 ) 办理了缓 缴手续的 , 缓缴期间补缴免收滞纳金 。 3.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 户 业 主 及 聘 用 的 从 业 人 员 按 照 上 述 单 位及职工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缴 费 比 例 统 一 为 20% , 其 中 从 业 人 员 本人按照同期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 , 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 (二 ) 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 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 可 以个人身份参加 (接续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由个人缴纳养 老保险费 。 具体办法如下 : 1.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中断缴纳期间 的养老保险费 , 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 60% 或者 100% 为历年缴费基数 , 按照 20% 的比例补缴 。 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 2017 年 1 月 1 日后中断的缴费 , 不再 补缴 。 — 3 — 2.原已随单位参加 了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 , 可以灵活就 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 执行上述灵活就业人员 相关规定 。 3.属于应按 《湖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湘政办发 〔 2011〕12 号 ) 纳入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 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湘政办发 〔 2011〕12 号文件中涉及补缴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 二 、 待遇计发 (一 ) 有单位的参保职工 , 继续执行我省原有规定确定退休 年龄 。 原按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未 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 劳社政字 〔 2006〕5 号 ) 和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 度 若 干 政 策 问 题 的 意 见 》 (湘 劳 社 政 字 〔 2006〕13 号 ), 以及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湘 政 办 发 〔 2009〕4 号 、 湘 政 办 发 〔 2011〕12 号等已有文 件 规 定 参 加 了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的 人 员 , 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 (二 ) 单位职工 、 灵活就业人员 2016 年 12 月 31 日已经达到 — 4 — 退休年龄 、 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 15 年的 , 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 省在岗职工月 平 均 工 资 的 60% 或 者 100% 、 以 20% 的 比 例 一 次 性缴费至满15 年 ; 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 年 。2017 年1 月1 日 后达到退休年龄的 、 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 15 年的 , 统一按照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 > 若干规定 》 相关规定逐年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 ; 其中社会 保险法实施前参保 、 延长缴费 5 年后仍不足 15 年的 , 可以一次 性缴费至满 15 年 , 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 省在岗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60% 或 者 100% , 比 例 为 20% 。 一 次 性缴纳期间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 , 统一为 8% 。 (三 ) 单位职工 、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领取基 本养老金条件的 , 按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 老金 。 补缴 、 一次性缴费或者延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人 员 , 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时点为缴满 15 年的时间 , 由社保经办 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 。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完领取基本养老金 手续的人员 , 不再办理补缴 。 三 、 其他事项 (一 ) 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参保建立 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 。 过去被判刑或者劳教的 , 服刑或者劳教期 — 5 — 间不予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二 ) 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仍按照国家和省原有规定 执行 。 (三 ) 个人账户按补缴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历年同期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政策记账 。 单位职工的补缴年限缴费工资 指数 , 按补 缴 后 历 年 实 际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和 同 期 上 年 度 社 会 (在 岗 ) 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 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年限缴费工资指 数 , 统一按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和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计算 。 (四 ) 按照本通知规定 , 个人身份补缴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 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 。 原有文件与 本通知不一致的 , 按本通知执行 。 四 、 工作要求 (一 ) 本通知是为解决我省原有补缴政策执行期内部分人员 因未及时办理手续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 。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 领会文件精神 , 严格把握好政策时间节点 , 在政策框架内做好相 关的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 。 要按照 《社会保险法 》 和国家相关部 门的政策规定 , 从养老保险长期制度设计和基金平衡角度出发 , 切实负起本地养老保险工作责任 , 避免出现新的矛盾 。 — 6 — (二 ) 各市州 、 县市区 人 民 政 府 要 高 度 重 视 , 精 心 组 织 ,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财政 、 信访 、 维稳等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协调 配合 , 积极稳妥推进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要加 强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 , 及时研究处理各地反映的有关问 题 , 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地抓好落实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7 年 12 月 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联系单位 : 职工养老保险处 ) — 7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 8 — 2017 年 12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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