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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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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南 京 开 放 大 学 宁城职院〔2021〕28 号 关于印发《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 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纵向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南京开放大学 2021 年 7 月 7 日 - 1 -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科技创新的重 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 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 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127号)、国务院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 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 干意见》 (国办发〔2021〕32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 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研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 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江苏省委 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苏发〔2018〕18号)、《江苏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 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苏 教科〔2018〕9号) 、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研评价改 革的指导意见》(苏教科〔2020〕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激发教 职工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鼓励教职工(包括与学校 组织人事部签署协议的兼职人员、退休人员)积极开展各类科研 活动,促进学校“双高”建设、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高质量发展, 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承担来自各级政 府部门、各单位立项拨付的,以及我校作为参与单位共同承担的 - 1 - 由项目承担单位转拨的各类科技、教改项目的财政资金,也包括 学校(教改)科研项目经费,即学校以部门预算资金用于学校科 研立项的经费和为支持纵向科研项目而给予的配套经费。 第二章 第三条 预决算管理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1.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所有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 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合规性、支出真实性、 目标相关性和支出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认真客观地编制项 目经费预算。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重点评审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 2.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 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2)支出预算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 费用。直接费用预算科目包含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共三类: 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 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 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 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 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因工作需要,邀 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国内城 - 2 - 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住宿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 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学生、博 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 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 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直接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项目下达方有相关文件的, 按项目下达方文件执行。项目下达方如无配套文件,按学校财务 制度执行,其中,业务费中其他相关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 20%,劳务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劳务费只能支付给项目 组之外人员。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 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 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 支出。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且 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3.科研经费预算的调整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下放 预算调剂权。有上级专项拨款的科研项目,如主管部门已规定直 接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按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总预 算不变、经费类别不变的情况下,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 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上述预算调整、支出及特殊科研活动支出须留存相关材料, 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 3 -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 要求或协议,严格按照该科研项目的预算和明细账目编报项目决 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 第五条 收支管理 以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 (或者南京城 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之一)名义或以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 京开放大学)教职工(或科研人员)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 目,其研究经费须汇入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指定 账户,接受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流程 1.科研项目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使用按学校授权审 批规定执行,须符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项目下达方对经费 使用(含绩效发放)进度有要求的,按项目下达方要求执行。项 目下达方如无要求,原则上结项前使用70%,结项后使用30%。 2.凡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 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 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3.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 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优化科研仪器设 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按照上级 文件执行。 第七条 可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 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 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单位当年 - 4 - 绩效工资总量相应增加。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省有关 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根据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科研任务的需要,可自主聘 用科研实验助理,其薪酬经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仪器共享服 务收入、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其他经费等多渠道筹集。 第四章 第九条 间接经费的使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使用分 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 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 相关费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具体提取的比例,对国家社科(自科)基 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社科(自科)基金项 目、省科技厅项目等项目,按项目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项 目主管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 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1.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 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 不超过60%。间接费用扣减管理费后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 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创新成 果。 2.根据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金额的不同,分段计算应提取间接 费用。 3.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和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不 - 5 - 提取间接费用。 4.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落实对项目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负 责人须足额预算间接经费。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负责 人应积极与牵头承担单位争取间接费用足额到位,并书面约定间 接费用金额。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管理费由科研管理部 门按项目下达单位有关规定提取,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若无 明确规定,原则上按间接费用的5%提取。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学校绩效 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1.绩效的发放是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 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主要发放给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明确的 项目组成员,其他实际参与项目研究并对项目总体目标作出贡献 的项目组成员可酌情考虑。绩效支出分配重点向承担任务的中青 年科研骨干倾斜。 2.自然科学类项目的绩效,按纵向项目下达单位预算审定额 度,从间接费用中列支;无预算审定额度的,可按纵向经费间接 费用扣除管理费后的剩余额度从间接费用中列支。人文社科类项 目的绩效,按纵向经费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后的剩余额度从间接 费用中列支。 3.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视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扣除项目部 分绩效经费,扣除比例由校学术委员会或科研管理部门聘请校外 专家核定。已发放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退还,或由财务处根据 核定金额,负责扣回。 - 6 - 第五章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配套 学校给予各级别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资助。项 目下达方有文件规定资助额度的,按其规定给予资助;没有规定 资助额度的,由科研管理部门视其对学校中心工作与发展的重要 程度,根据项目相应级别在该级别项目资助经费上限范围内决定 用学校自有资金给予配套资助金额,具体标准见下表: 序号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表 有经费资助项 项目级别 目的配套比例 1:1.5(最高 30 万元 1 国家级科研项目 2 省级(部委级) 科研项目 (含)) 1:1(最高 20 万元(含)) 3 市厅级科研项目 1:0.5(最高 5 万元 (含)) 无经费资助项 目的配套金额 ≤20 万元 ≤10 万元 ≤3 万元 注:科研项目级别由《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确定 第六章 第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结转和结余是指科研项目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 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 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 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十五条 国家级、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相关规定 执行。其中有专项拨款的纵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 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 7 - 或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没有规定的结转和结余资 金,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 研需求。 第十六条 无上级专项拨款的市厅级及以上级科研项目和学 校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时间一般为项目批准的立项到结项的期 间。若期满仍未结项且未办理延期手续,项目经费将自动冻结。 冻结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上级相关部 门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验收等 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研项目经 费决算表,决算项目组成员在科研活动期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十九条 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各 类纵向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转出。已结项目的结余经费,若国家 未明确规定收回,由学校收回并转入统筹用于科学研究。校级科 研项目经费及纵向项目配套经费中,结余部分由学校收回统筹用 于科学研究。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结余经 费一律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条 收归学校部分的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及其他研 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 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 余资金。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学校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 研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 8 -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 查制度。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大科研实行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 查制度。实行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 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 管理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按照计划任务书约定和学校 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执行,在预算范围内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确 保专款专用。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与科研活动不相关的支出。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 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 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 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 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 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 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 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凡在研究期限内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且又 无充分理由说明的科研项目,经科研管理部门查实,报请校领导 批准后,提交财务处冻结该项目研究经费,直至项目终止并收回 剩余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对于验收不合格或者作撤项处理的 项目,已经支出的直接费用,由学校酌情追回。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开支中涉及纳税的部分,项目负责人 应主动申报,财务处按国家规定办理。 - 9 -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涉及到有关票据、报销流程、签 批方式(含线上签批、纸质签批)、审批权限及其它未尽事宜,参 照学校相关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南京城市职业 学院(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城 职院〔2018〕45号)中相关内容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政策法 规或规定有抵触之处,按上级政策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质量管理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10 日印发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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