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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国交〔2012〕5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外国来桂留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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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教国交〔2012〕57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 外国来桂留学生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发展我区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事业,我厅制定了《广 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外国来桂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外国来桂 留学生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来广西高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 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广西的实际情 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格和条件 第一条 学生资格 来桂攻读高等教育学历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原则上为年满 16 周岁,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或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身体健 康,持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非学历生可不受年龄和学历限制。 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的人员不能来桂学习。 第二条 学校资格 (一)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院校必须是国家正式批准的全日 制普通高校。 (二)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是对外开放的专业。 (三)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校至少应有连续 3 年以上招收 中国学生办学的历史。 2 第三条 教学条件 (一)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原则上应纳入中国学生的教育体 制。各高校应有针对留学生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有适合各 类留学生的相应教材。 (二)学历教育的专业应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专业,并可 授予相应的学位(专科生除外)。 (三)有相对固定的教室和必要的实验室、实验设备,语 言教学须提供语言实验室。有图书馆和阅览室,能提供必要的 图书资料。 第四条 师资条件 (一)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高校应配备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 格证的教师,能满足对外国留学生教学的需要。 (二)接受来桂高级进修生、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高校,应 当配备能指导此类学生就某一专题达到进修提高目的的导师, 以及相应的研究条件。 第五条 管理条件 (一)招收外国留学生的高校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管 理人员负责留学生事务,校领导中应有一人分工负责留学生工 作。管理干部应由具有一定教育外事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并懂 外语的人员担任,应熟悉涉外法规。管理干部与外国留学生的 比例不低于 1:100。外国留学生较多的院系,应配有专职管理人 员。留学生管理干部队伍应相对稳定。 3 (二)学校要有完整的外国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招 生管理、学籍管理、校园管理、校内外住宿管理、签证管理等。 每个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后应得到一份外文版的《留学生手册》, 使他们了解在桂期间应遵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制 度。 (三)学校要配备素质较好的后勤服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 员,对所有的涉外人员需定期进行外事教育和业务培训,要有 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生活条件 (一)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高校应在校内提供安全和便于管 理的留学生公寓,公寓内有条件较好的卫生设施。 (二)有供外国留学生就餐的餐厅,餐饮条件应符合国家 的卫生标准和留学生民族、宗教的生活习惯。 (三)学校内有便于外国留学生就诊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招生管理 (一) 招生学校可以视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对接受学历教育 的外国留学生进行测试,或设定入学资格。 (二)外国留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按规定 时间报到注册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4 (三)各高校对外招生工作要由归口部门统一管理。各校 仅限接受持本校发出 JW202 表的外国留学生,不能接受持其他 单位签发的 JW202 表的外国学生。转校生应由原就读学校出具 同意转学证明,接受高校应严格检查转学证明,并负责办理转 学学生的签证、居留证变更等手续。 (四)外国留学生的收费标准应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申请取得收费许可,方可收费。 (五)各校不得与非法中介机构合作招生。 第八条 学籍管理 (一)对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与中国学生趋同管理。 (二)对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外国留学生,应 由学校决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对遵守校纪、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学校可给予 奖励和表彰。 (四)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考勤考试制度。各类外国留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及格,学校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 的学业证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 历教育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由外国留学生就读学校发放。 (五)学校应建立外国留学生档案,长期保存外国留学生 有关信息。各校应按要求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各种统计资 料。 5 第九条 签证、居留许可管理 (一)外国留学生一律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JW202 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签证、居留许 可等手续。 (二)接收院校在学生报到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 织卫生检疫和办理居留手续。 第十条 校园管理 (一)学校必须按照《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校园管理。 (二)学校可允许留学生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 下,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国庆日、独立日等庆 祝活动,但举办前必须报请学校批准。 (三)外国留学生在校内张贴告示、通知、广告、散发宣 传品、印刷品等,应当获得学校留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张 贴物应张贴在指定地点。 (四)学校应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外 国留学生的宗教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 活动管理规定》。 (五)学校应当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宿舍的管理,严格执行 各项宿舍管理制度。 (六)外国使(领)馆人员、记者等到校与本国或其他国 家留学生组织活动,必须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并报经有关部门 批准。 6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部门职责与义务 (一)外国来桂留学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自治区教育厅。 (二) 自治区教育厅对各高校接受留学生的工作进行指导 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高校,将视情况分别给以通报批 评、限期整改、暂停招生等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职责与义务 (一)学校和社会有关部门要保障外国留学生的正当权益 和安全,并教育外国留学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 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有责任协助、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及外事部门 依法查处涉及外国留学生的各类案件。 (三)学校应当对外国留学生制定校外住宿的有关规定; 应当了解、掌握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本校外国留学生在校外住宿 的情况,协助、配合外国留学生住地公安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 十条的规定,外国留学生住在校外,留宿人或住宿人须在规定 时限内到公安机关申报。 第十三条 留学生责任与义务 (一)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 制度。对外国留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我国法律依法处理。 7 对外国留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由学校按照校规校纪 处理。 (二)在校外国留学生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的批准, 不得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学生组织;不得从事传播宗教等与 留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 (三) 外国留学生须在规定时限内申办在华居留许可。外 国留学生居住地点变更后,应在 10 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 续。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 释。 主题词:外国 留学生 管理 通知 抄送: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外事办、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2 年 7 月 11 日印发 (共印 8 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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