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师院字〔2023〕35号 关于印发《上饶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上饶师范学院文件 饶师院字〔2023〕35 号 关于印发《上饶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处(办、馆、中心) : 现将《上饶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 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饶师范学院 2023 年 4 月 18 日 — 1 — 上饶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强化对我校所辖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开展经济 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 济责任审计规定》《第 22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 审计》 《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 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决策 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 促进高质量发展,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 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 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推动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 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 2 —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接受 委托,依据法规文件规定,对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 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学校所属的所有教学、科研、教辅、管理及服务等 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 1 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纪委、党委组织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 其他领导干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 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 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二章 第七条 组织领导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 会议由纪委、组织、人事、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 召集人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在学校审计委 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 任。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 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汇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监督检查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 3 —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商组织部或根据纪委意见,拟订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报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学校领导同 意后,由组织部书面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 书应载明被审计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工 作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 门或者原任职部门(以下统称所在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主动 配合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审计内容 审计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 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 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依规依法 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经济政策、决策部署、重 点工作情况; (二)本部门发展规划和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及其效果情况; (四)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 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和风 险防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 — 4 — 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 审计处根据组织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 项,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 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审计组开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 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的审计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六条 审计组依据工作方案,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 方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过审查会计凭证、报销账单等 财务资料,查阅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及 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向有关部门和个 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资料。 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审计组工作,对所提供材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审计组递交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5 — (一)个人基本情况; (二)履行经济责任总体情况(包括个人经济责任范围, 执行经济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经济 政策、决策部署、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主要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重要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情况等); (三)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 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 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 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完成审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出具审计 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总体情况和主要业绩; (三)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 6 —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 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 面意见,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如有异议, 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 要的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 在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议。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 行审议后提请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后,审计 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反映审 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送学校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学校纪委。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 — 7 — 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的问题 及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审议,根据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对被审计领 导干部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界定。如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 所在部门存在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问题,由审计处 依规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决定;如发现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等问题,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学校纪委、组织 部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组织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 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于审计发现 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落实,将整改 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并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民主 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 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 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附则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 在部门,相关部门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 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 8 —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饶师范学院领导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饶师院字〔2017〕109 号) 同时废止。 — 9 — 上饶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