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抛 才 苹 ㄠ 液 筛 兽购 抛才苹抖邵愉形筛 鲁财资〔2011〕26 号 凋萧疙觅剃液栖蜗笨收 邵彬愉┒钓僵稻猿鞭陕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各部门,有关省 属企业集团: 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行 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 《土地登记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行政事 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 1 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有偿 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 要组成部分。 二、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土地资产,应当按规定向县级 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权利证 书,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取得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三、除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涉及土地资产以及政府依法收回国 有土地使用权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为行政 事业单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审验相应财政部 门批准或者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不能提供上述文件资料的,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四、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涉及土地资产以及政府依法收回国 有土地使用权造成的土地资产损失,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 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由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的下列事 项,事先应当经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审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调拨、置换、抵顶债务等; 2、事业单位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设立经济实体; 3、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获取贷款(借款),或者以国有 2 土地使用权为担保物为他人提供担保; 4、处置(转让、调拨、置换、抵顶债务等)地上资产(包括 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等) ,或者以地上资产对外投资、抵押、 担保,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5、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涉及国 有土地使用权; 6、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为以有偿使用方 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7、按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审批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 事项。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的下列事项,事先应当经行政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1、以土地资产抵押或者担保的解除; 2、土地抵押权的实现或者解除; 3、因不可抗力丧失土地资产; 4、按规定应当报财政部门确认的涉及土地资产的其他事项。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 密切配合,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相关管理事项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八、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审批、确认事项管理办法,按同 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3 请转至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事业 土地资产 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4 2011 年 4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