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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教学基地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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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医院字〔2022〕93 号 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的 通 知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 《济 宁医学院教学基地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济宁医学院实践 教学评先评优办法》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 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2 年 6 月 17 日 -1- 济宁医学院教学基地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基地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聘 任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水平,根据国家《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 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山东省《关于 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 (鲁发 〔2018〕44 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基地教师是学校根据专业发展和 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教学基地聘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 聘任与管理坚持“德才兼备、专业对口、择优聘任、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聘任教师数量根据教学基地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课 程类别及接受学生人数等情况确定。 第二章 第五条 教师职责 教学基地教师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熟悉和遵守学校、 单位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 -8- (三)坚持立德树人,履行教师职责,树立教学意识,落实 教学任务。 (四)接受专业发展与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参加教学研究 和教育改革,参与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评价反馈,改进教育教学 方法。 (五)负责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 做好实习岗位、技能操作、安全生产等情况介绍,指导学生开展 岗位实习。 (六)关心关爱学生,听取学生的合理化建议,言传身教, 教书育人,争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章 第六条 聘任条件 聘任基本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 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遵纪守法,服从 安排,认真履行教学岗位职责;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业务能力较强, 富于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外语和计算机 水平能够适应本科生教育教学的要求,普通话水平较高。 第七条 申请教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 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学类专业 1.教授、副教授 (1)已获取对等的医疗技术专业职称。 -9- (2)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应有二年以上临床实践 教学工作经历;专业能力特别突出的本科学历者,应有五年以上 临床实践教学工作经历。 (3)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或在行业领域有较高造诣。 (4)具有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带教经验,学生和 同行教学评价较高。 (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2.讲师 (1)已获取对等的医疗技术专业职称。 (2)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应有二年以上临床实践 教学工作经历;具有本科学历者,应有三年以上临床实践教学工 作经历。社区医学教学基地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3)具有较为丰富的医学理论知识,临床教学作风严谨, 方法灵活,逻辑思维清晰。 (4)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能力,能独立开展教学活动,学 生和同行教学评价较好。 (5)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二)非医学类专业 1.教授、副教授 (1)已获取对等的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应有二年以上本专业实 - 10 - 践教学工作经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应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实 践教学工作经历。 (3)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业水平或技术特长,能独立 指导学生在专业生产实践活动方面创新性开展工作。 (4)具有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带教经验,学生和 同行教学评价较高。 (5)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基地建设,在促进校企合作、产 教融合、产学结合等方面能力突出。 2.讲师 (1)已获取对等的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应有一年以上本专业实 践教学工作经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应有二年以上本专业实 践教学工作经历。 (3)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业水平或技术专长,积极参 与教学工作,能胜任实践教学带教任务。 (4)具有参与专业建设、基地建设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 第八条 聘任程序 聘任程序 (一)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宁医学院教学基地教师 申请表》 ,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并填写汇总表,向二级学院推荐。 (二)二级学院负责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聘任名单,报实 践教学管理处。 - 11 - (三)实践教学管理处会同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学校 审批。 (四)学校颁发聘任文件和聘任证书。 第五章 第九条 管理与服务 教师管理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结合、学期调整与学 年聘任结合的方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条 首次聘任的教师,要通过试讲评议程序,参加岗前 培训。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健全考核制度,全面考核教师履 职情况,加强师德师风的规范和监督。教师应自觉规范教学行为, 接受学校及教学基地组织的教学检查、监督和考核。对未完成教 学任务、教学效果不达标者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聘任的教授和副教授,每学年至少需完成 4 个学 时的教学任务(含理论授课、见习和实习带教) 。未聘任的教师, 不能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教师聘期一般为三年,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予以续 聘或解聘;聘期届满,聘约自动解除;聘期内未承担教学任务的, 原则上不再续聘。 第十四条 聘期内,教师如有工作单位调动、教学岗位调整 等变化情况的,所聘教学职务、教学职称自动解除。 第十五条 教学基地应当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支持和 保障开展日常教学、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学校对在教育 - 12 - 教学、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 (一)有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行的; (二)有非法从事宗教教育、传教或从事邪教活动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严重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五)有妨碍国家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 制度,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行为的; (六)教学任务未完成且限期整改仍不达标,或教学效果差, 学生和督导专家反映强烈的; (七)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第十七条 教师解聘由教学基地提出,经二级学院、学校相 关部门审核确认,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解聘。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培训与培养 参照学校《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学分制管理办法》 , 对教学基地教师开展培训与培养,全面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第十九条 教师培训与培养工作由学校和教学基地共同承 担,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实践教学管理处、教务处负责牵头组 织,各二级学院、教学基地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遴选一定数量的培训专家, 建立教师培训专家库。专家遴选采取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理论与 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13 -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订教师培训年度计划,培训采取线上、 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教学基地应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学 名师、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积极培养青年骨干教师。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践教学管理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 14 -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 18 - 2022 年 6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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