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pdf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 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教育部令第 35 号)和《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 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 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保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的教育方针,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 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公平、公 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 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人员构成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 配,原则上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 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3;不担任党 - 3 - 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校 内委员人数的 1/3。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团结同 志,坚持原则;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 员; 4.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 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5.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 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 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充分反映广大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的意见。 如需校外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及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 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5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应不高于委员总数 的 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3 名。 - 4 - 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校长 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技产业处,秘书长由 科技产业处处长担任,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设立教学工作委员 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章 程与工作需要,制定各自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运行制度等, 并报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 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专 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下,履行相应职责。专门委员 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 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师德师风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委员会因故导致委员缺额的,应及时进行委员的 增补。增补的委员要符合本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组成规则,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按照第六条规定的产生办法产生。 - 5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 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 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 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 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 6 -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 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 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 奖项等; 4.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 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 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 - 7 - 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 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 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 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 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 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 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 1 次 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 或者 1/3 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 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 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 与会 1/3 及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 8 -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 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 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 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 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 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 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 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 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学术委员会 授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中医药高 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党〔2017〕10 号)同时废止。 - 9 -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 10 - 2021 年 11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