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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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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处室函件 教发规函〔2021〕556 号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1 年教育 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1 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 知》 (教发厅函〔2021〕30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今年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依法依规统计意识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 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年,做好今 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提 高政治站位,从“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 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 开展教育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落实,省教育厅将编印《统计法律 法规文件汇编》 ,推动整个教育战线对统计法律法规再学习、再贯 彻、再落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严格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切实履行教育统计的法定职责。 二、认真落实统计制度改革任务 今年,教育部对教育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在优化 体系结构、完善报表内容、升级统计信息系统、变革数据传输手 段、改进数据生产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将四套统计调查 制度整合为一套调查制度,正式实施了教育事业统计季报制度, 并推进了行政记录与统计数据的衔接等工作。各地各校要对标教 育部最新改革的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依据正在梳理的学 校(机构)年度代码信息,利用新的教育统计管理信息在线填报 系统,按照教育部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明确的统计工 作流程,合理确定本地本校开展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量。 三、深入开展统计人员专题培训 根据教育部的统一安排,结合统计工作人员构成(填表人、 统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及变动情况,各地各校要采取线上和 线下相结合的灵活培训模式,逐级逐校抓好培训工作。目前《全 国 教 育 事 业 统 计 在 线 培 训 平 台 》 (http://fudan.kmelearning.com)已更新了培训内容、扩充了 教学资源、新增了定制服务,统计人员可以随时进行线上学习。 该“平台”是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一种有偿培训模式,每 名参训人员要修满 3 个学分,共需费用 315 元,复旦大学管理学 — 2 — 院出具报销手续,费用由参训人员所在单位核销,学分达标后颁 发结业证书。鼓励已报名参训尚未结业人员、新入职(轮岗)人 员和不能接受线下教育人员积极参加线上培训。近期,我厅将举 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教育统计填表人专题培训班,各地 各高校要结合工作安排,及时组织统计人员参加培训。 四、对标要求开展自查整改落实 根据中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对教育部教育统计工 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督察,并延伸到湖南省教育厅,长沙市和 株洲市、及其所辖的区教育局及有关学校进行了实地督察。按照 教育部的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将随机选取 4 个省份开展统计数 据质量实地核查。各地各校要要按照接受核查标准开展工作,认 真学习《教育部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整改工作 情况的报告》 ,主动开展自查自纠;深入学习《河南省教育厅办公 室关于中初等教育事业统计专项调研情况的通报》(教发规函 〔2021〕529 号)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统 计专项调研情况的通报》 (教发规函〔2021〕528 号)内容,对发 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逐项销号进行整改落实,按照能够随时 接受上级部门督察的标准高效开展各项统计工作。 2021 年 9 月 3 日 (依申请公开) — 3 — 教发厅函〔2021〕30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1 年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21 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教育统计深入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督察工作重要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整改工 作之年。教育统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 面推进教育统计现代化改革,不断健全教育统计体系,为建设高 质量教育体系提供优质统计保障。现就切实做好 2021 年教育事业 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统计督察整改落实 经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对教育部防范和惩治统 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开展了督察并反馈了意见。各级教育行 — 4 — 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统计局提出的 整改意见建议,对照《教育部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 (详见附件 1)中提出的各项整改任务, 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将督察整改工 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二、组织实施新的教育统计调查制度 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我部在前期大量调研、广泛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教育统计调查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在优化体 系结构,完善报表内容,升级统计信息系统,变革数据传输手段, 改进数据生产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 建立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为加强数据的统一管理, 本年度将《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 《中等职业教育 学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 《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制 度》 《全国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四套统计 调查制度整合为一套《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同步修订完 善了部分调查表表式、 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修订情况详见附件 2) 。 实施教育事业统计季报制度。为及时了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 变动情况,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2021 年正式实施《教育事业统 计季度调查表》 。 推进行政记录与统计数据的衔接、业务系统与统计系统的关 联。为强化对源头数据的监督管理,本年度实行“博士导师”和 “博士、硕士导师”相关数据由“教育部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系 — 5 — 统”直接导入;新增“高等教育学校校园占地情况统计调查表” 统计台账、 “高等教育学校校舍功能明细统计调查表”统计台账; 新增“对外开展培训明细统计调查表”统计台账,2021 年不做硬 性要求。 增加涉及“三关”的调查内容。为及时反映教育改革发展基本 状况,回应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年度新 增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统计调查表及指标、高等教育学校校区(多 点办学)情况统计、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情况统计试点等内容。 启用教育统计数据联网直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全面升级改造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传输手段由原来单机 版改变为联网直报,避免中间环节对统计数据的干扰,提高数据 汇总效率和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与可控性。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 的进度表,强化对统计工作的全过程监管,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 人财物到位,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统筹做好统计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结合本地实 际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积极鼓励各地用好在线培 训平台资源,确保统计人员岗前培训全覆盖。培训内容要坚持系统 性与针对性并重,将提升统计人员能力素养和业务水平作为抓手, 要求每位上岗人员准确把握各项改革内容,全面理解指标内涵和填 报要求,熟练掌握系统软件操作流程,高质量完成统计工作。 — 6 — 四、强化统计全面质量管理 落实统计质量控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 架(2021) 》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 》 (国统字〔2021〕71 号) ,结合教育统计工作实际,2021 年在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 制度中增加了相关内容,进一步强化统计各环节质量控制,规范 统计业务流程,压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体责任。 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关 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 ,扛起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责任,建立“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组织开展本地区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加强对源头数据的审核,确保数出有源、数出有据,切实保障数 据质量。 五、发挥统计监测服务作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和挖掘,不断提 高教育统计数据的利用率。组织有关研究力量开展常态化、专题 性的分析研究,为教育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加强统计 监测评价,科学反映国家政策落实落地情况;依法做好信息公开 和发布,加强统计数据解读,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优质统计产品, 全面提高统计服务效能。 六、具体要求 (一)2021 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培训教材) 、 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最新 — 7 — 专业目录等相关文本和培训 PPT 课件已上传至“教育统计管理信 息系统” (https://www.tjxt.moe.edu.cn:8000/) ,供各地工作部署和 培训参考。首次登陆账号为学校(机构)标识码(10 位)或教育 行政部门代码(12 位) ,初始密码为 11_8888。也可登录全国教育 事业统计在线学习平台(fudan.kmelearning.com)学习了解相关 课程,请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联系。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 度》和联网直报有关要求开展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工作。 《各级 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仍由负责学校基本建设业务的部 门组织实施,其他调查表由教育统计归口部门组织实施。 (三)参与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统计试点工作的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请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前书面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 我部将组织技术团队予以支持。 七、联系人及方式 1.统计业务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郝 钢 010-66092017 邮 箱:haogang@moe.edu.cn 2.技术支持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魏 鹏 010-66096365,66092218 邮 箱:sjc_soft@moe.edu.cn — 8 — QQ 客服:144516706 3.数据质量核查和培训服务支持 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 关 欣 010-66093440 邮 箱 gx@csdp.edu.cn 4.在线培训平台 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 张思佳 010-66093434 复旦大学 王颖颖 021-25011012,18321992744 附件:1.教育部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整改 工作情况的报告 2.《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修订情况说明 教育部办公厅 2021 年 8 月 20 日 — 9 — 附件 1 教育部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督察工作重要决策 部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2020 年 9 月 16 日至 25 日国家 统计局第 14 统计督察组对教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工作情况开展了督察,并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向教育部反馈了统 计督察意见。 督察期间,督察组听取了教育部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 虚作假和教育统计的工作汇报,调阅了有关文件资料,开展了问 卷调查,进行了个别谈话,并开展了延伸督察。 督察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部党组认真传达学习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教育统 计改革,不断健全教育统计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 服务水平,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了统计支撑。近年来,教育统计在教育管理、 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督察也发现 了教育统计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意见。 教育部高度重视统计督察意见,将督察整改工作作为重要的 政治任务,第一时间进行研究部署,举一反三、立行立改,全面 推进督察整改扎实开展。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启动整改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位推动整改。教育部高度重视督察 整改工作,时任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要求,认真抓好督察发 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抓住这次难得契机,以督察促改革保发展, 推动教育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教育部第一时间组织学习《国家 统计局关于督察教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的反馈 意见》 ,认真梳理存在问题,研究整改举措,加强整改工作组织领 导,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二)广泛开展调研,迅速启动整改。为进一步了解情况, 制定整改方案,教育部立即派遣工作组,深入多个省份各级教育 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围绕改革创新调查方式方法、改进统 计调查制度、优化统计指标、提高数据源头质量、夯实基层统计 力量等方面充分调研,抽取相关学校开展统计数据质量实地核查, 并形成工作报告。同时,邀请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同志进 行座谈,就优化统计生产方式、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进教 育统计联网直报及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研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 上,召开教育统计专家研讨会,对涉及教育统计重大改革的问题 进一步研讨,为全面落地整改意见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践行一线规则,部省联动整改。制定了《教育部关于 — 11 —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和《 〈国 家统计局关于督察教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的反 馈意见〉整改工作清单》 ,明确了专项任务时间表、路线图、责任 单位,确保全面整改落实到位。第一时间向延伸督察地区转交了 督察组督察意见,要求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督察意见、认真开展整 改工作。教育部工作组前往延伸督察地区指导整改工作,听取了 当地关于统计督察整改工作的汇报,并同一线领导干部和统计人 员进行交流。 二、对标督察意见,逐条落地整改 (一)关于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 部署方面。一是印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选 编》 ,部党组会议安排议题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 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进行 再学习。二是订购国家统计局编写的《领导干部统计知识问答》 100 册,部领导带头学习,机关司局和各省级教育部门的负责同 志和统计干部人手一册,强化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对统计知识的掌 握。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加大传达学习力度,确保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 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传达学习落实到位。四是召开专家研讨会, 广泛听取意见,围绕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教育微观数据实验室开 展调研,推进教育统计调查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加强教育统计 制度方法的总体设计,结合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 2035》 ,做好 — 12 — 现有指标的“废改立释” ,与时俱进、科学高效反映教育改革与发 展状况。 (二)关于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方面。一是严格按照《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 知》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部内自查,进 一步梳理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资源整合,拟将现 有的 13 套教育统计调查制度优化精简为 8 套,待依照流程向国家 统计局报批备案后,依法规范实施。二是推动教育统计管理体制 改革,进一步理顺内部工作关系,研究成立专门的综合统计机构, 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归口管理。三是以教育统计管 理信息系统第二期建设、完善国家教育科学决策服务系统功能为 切入,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和处理平台,深化数据共享,强化教 育统计工作合力。 (三)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方面。 一是赴多地调研《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规定(试行) 》的学习贯彻情况,深入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学校, 开展统计数据质量实地核查,宣讲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的重要意义。二是进一步明确机关司局和事业单位关于教育 统计工作的职能分工,强化业务司局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的监督 管理,加强对统计过程和数据质量的有效控制。三是拟将《教育 统计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4 号)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国务院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内容,进一 — 13 — 步压实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责任。 (四)关于统计数据质量方面。一是拟印发文件,建立健全 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控制机制,规范统计工作流程,压实各级教 育部门的主体责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控制制度,确保数 据真实准确。二是实地指导延伸督察地区相关教育部门研究制定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三是依托线上资源,打造教育统计精品 培训课程,进一步规范统计指标的概念、口径范围和数据采集方 式,加强对源头数据的审核,确保数出有源、数出有据。四是制 定《教育统计工作指南》 ,建立健全教育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 度、规范调查对象统计台账和原始资料管理。 (五)关于统计工作条件保障方面。一是开展对各地落实《教 育统计管理规定》的检查督导,加大对基层教育统计工作支持力 度,切实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条件,稳定统计人员队伍,强化对基 层统计人员的培训与指导,确保新入职或轮岗的统计人员先培训、 后上岗。二是进一步规范教育统计台账,加大数字化行政记录有 效转化为统计数据的应用力度,2021 年实现部分教育统计调查制 度联网直报。三是依托高校资源,进一步优化统计生产方式,加 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断提高教育 统计信息化水平。 三、面向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整改 (一)在加强组织领导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 “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 — 14 — 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 署,加强党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整个教育战线的再 学习、再贯彻、再落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 治执行力,坚决将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教育一 线。 (二)在严格依法统计上下功夫。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 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 严格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严格教育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按要 求做好报备审批,健全教育统计各项制度,抓好《教育统计管理 规定》的落实落地,切实履行好部门统计的法定职责。 (三)在夯实各方责任上下功夫。坚决扛起防范和惩治统计 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 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 ,建立“权责一致、分工 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教育统计体系,加强对统计调查 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带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围绕统计工 作开展系统性研究和常态化指导,形成教育统计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在提升数据质量上下功夫。牢牢守住统计数据质量生 命线,加大对教育统计工作的投入,特别是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 设,确保统计数据源头质量;优化统计数据采集系统和技术支撑 体系,加大实地调研、数据核查力度,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 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教育统计 — 15 — 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在推动改革创新上下功夫。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顶 层设计,谋划好“十四五”时期的教育统计工作,推进行政记录 与统计数据的衔接、业务系统与统计系统的关联,加强教育统计 信息化建设,逐步全面实现网络直报;丰富统计调查形式,在确 保全面调查稳步推进的基础上,灵活开展抽样调查,不断提高统 计服务水平,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提供优质统计保障。 — 16 — 附件 2 《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修订情况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督察教育部防范和惩治统 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的反馈意见》 ,扎实做好教育统计督察整改工 作,使教育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根据 国家近年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教育统计工作实际,按 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部对教育事业统 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查表修订主要内容 为加强数据的统一管理,将《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 查制度》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 《高等教育 学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 《全国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统 计调查制度》等四套统计调查制度整合为一套《教育事业综合统 计调查制度》 ,对表号也进行了重新划分。新的表号共分为四段: 第一段为调查表属性,分为教基(基表)和教综(综表) ; 第二段为调查表内容,分为 10 类:1 学校基本情况、2 班额 班数情况、3 学生情况、4 教职工情况、5 办学条件情况、6 其他 情况、7 县省级基表、8 统计台账、9 季报、A 基本建设投资; 第三段为教育层级,分为 4 类:0 综合、1 基础教育、2 职业 教育、3 高等教育; 第四段为顺序号,同调查表目录保持一致。 — 17 — 1.完善总说明 按照《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 》有关要求,结合教 育事业统计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教育统计质量控制,对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统计业务流程中任务部署环节、数据采集环 节、数据审核汇总环节和统计资料归档等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 控制。 2. 教基 1001 学校基本情况 进一步规范附设教学班数据填报方式。附设教学班需填报附 设教学班类型的班数、学生数、专任教师数相关调查表,其中, 专任教师为举办附设教学班的学校教职工数的其中数。 3. 教基 1102 基础教育学校基本情况 根据《教育信息化 2.0 行动计划》 ,增加“学校首席信息官 (CIO) ”指标项;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 见》 ,增加“建立家长委员会”指标项; 根据《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实施方案》和《综合防控儿童青 少年近视实施方案》 ,增加“肥胖学生” “近视学生”指标项; 反映基础教育国际化程度、教育开放水平和国际交流程度, 增加“与外方缔结‘友好学校’数量”指标项; 删减“乡镇中心幼儿园” “乡镇中心小学” “建立校园网”等 指标项; 修订完善“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指标解释。 — 18 — 4. 教基 1203 职业教育学校基本情况 进一步规范职业教育学校数据填报,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增 加“高水平高职专业数量” “实有床位数” “是否残疾人中等职业 学校”等指标项; 删减“国家级重点中职校” “省部级重点中职校” “国家示范 性中职校” “省部级示范性中职校” “建立校园网”等指标项; 修订完善“校外实习实训场所” “专业数”等指标解释。 5. 教基 1304 高等教育学校基本情况 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校数据填报,根据高等教育特点,增 加“一流学科数量” “实有床位数” “上学年全日制在校生短期出 国校际交流人数”等指标项; 删减“ ‘985 工程’院校” “ ‘211 工程’院校” “设立研究生 院” “网络学院” “建立校园网” “国家重点学科(一级) ” “国家重 点学科(二级) ” “国家重点(培育)学科” “省、部级重点学科(一 级) ” “省、部级重点学科(二级) ” “省、部级设置的研究(院、 所、中心) 、实验室” “直属院(系)数”等指标项; 修订完善“专业数” “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 家工程实验室”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指标解释。 6. 教基 2105 学前教育班额班数情况 进一步反映幼儿园、附设幼儿班资源配置和学生学习环境的相 关信息,增加学前教育班额统计,并完善相应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 19 —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 ,增加“混合班”指标项。 7. 教基 2310 高等教育班额 进一步反映高等教育学校资源配置和学生学习环境的相关 信息,增加高等教育班额统计,并完善相应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8. 教基 3111 学前教育分年龄幼儿数 修订完善“入园人数”“离园人数”指标解释;增加“混合 班”指标项。 9. 教基 3112 小学分类型学生数 进一步反映小学招生中接受过学前教育的学生情况,增加 “招生中接受学前教育” “其中:一年、两年、三年”指标项,并 完善填报说明; 删减“五年制” “重读生”等指标项。 10. 教基 3115 初中分类型学生数 删减“四年制” “重读生”等指标项。 11. 教基 3118 普通高中分类型学生数 删减“重读生”等指标项。 12. 教基 3221 中等职业教育分专业学生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 全国职教大会精神,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将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按 照“全日制学生” “非全日制学生”进行分类统计,不再按照“调 整后中职全日制学生” “调整后中职非全日制学生” “普通中专学 生” “成人中专全日制学生” “成人中专非全日制学生” “职业高中 — 20 — 学生”进行分类。 增加“职业类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现代学徒制”等 指标项; 按照《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 年) 》 ,修订《中等职业教育 专业目录(统计用) 》专业代码、专业名称。 13. 教基 3324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分专业学生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 全国职教大会精神,根据职业教育特点,不再按照“高中起点专 科” “对口招收中职生” “五年制高职转入”进行分专业统计。 增加“职业类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现代学徒制”等 指标项; 按照《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 年) 》 ,修订《高等职业教育 专科专业目录(统计用) 》专业代码、专业名称。 14. 教基 3325 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分专业学生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 全国职教大会精神,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新增“高等职业教育本 科分专业学生数”调查表,并完善相应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按照《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 年) 》 ,新增《高等职业教育 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 》专业代码、专业名称。 15. 教基 3326 普通本科分专业学生数 删减招生数中“应届毕业生” “春季招生” “预科生转入”等 指标项; — 21 — 修订完善“师范专业” “师范生”等指标填报说明。 16. 教基 3331 硕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学生数;教基 3332 博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学生数 进一步优化硕士、博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数据填报,取 消“专项计划” “定向” “非定向”分类填报 修订完善硕士、博士专业(二级学科)填报说明。 17. 教基 3333 研究生分专项计划类型学生数 进一步优化硕士、博士研究生数据填报,新增“研究生分专 项计划类型学生数” ,并完善相应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8. 教基 3336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录取类型来源情况;教基 3337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招生类型来源情况 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生录取、招生情况数据填报, 增加“分类考试” “保留入学资格” “恢复入学资格”等指标项。 19. 教基 3338 普通本科、高职本科录取类型来源情况;教 基 3339 普通本科、高职本科招生类型来源情况 进一步规范普通本科、高职本科学生录取、招生情况数据填 报,增加“第二学士学位” “保留入学资格” “恢复入学资格”等 指标项。 20. 教基 3040 学生变动情况 进一步了解在校大学生入伍情况,增加“退役复学” “应征 入伍”指标项。 21 教基 3045 在校生中其他情况 — 22 — 规范在校生党团员数据填报,修订完善“中共党员” “共青 团员” “民主党派”填报说明。 22. 教基 3046 国际学生基本情况 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修订完善国际 学生调查表及相应的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23. 教基 3347 对外开展培训情况 进一步反映国家“终身学习”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培训工作特 点,修订完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对外开展培训调查表及相应的指 标解释和填报说明,建立对外开展培训明细统计调查表统计台账。 24. 教基 4148 幼儿园教职工 根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 《关于中等职业 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 修订幼儿园教职工分类,并完善相应指标解释; 根据《教育现代化 2035》 ,完善幼儿园教职工“接受过专业 教育”指标解释。 25. 教基 4149 中小学教职工;教基 4150 特殊教育学校教 职工 根据《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完善 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分类指标解释; 增加“校外教师” “外籍教师”指标项。 26. 教基 4251 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情况 根据《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 — 23 — 的指导意见》 ,修订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分类,并完善相应指标解 释; 增加“校外教师” “行业导师” “外籍教师”“在编人员”指 标项; 删减“校办企业职工” “总计中聘任制”指标项。 27. 教基 4252 高等教育学校教职工情况 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修订高等 教育学校教职工分类,并完善相应指标解释; 增加“专职科研人员” “校外教师” “行业导师” “外籍教师” “在编人员”指标项; 删减“科研机构人员” “校办企业职工” “集体所有制人员” “总计中聘任制”指标项。 28. 教基 4257 职业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教学领域所属大类情况 根据职业教育学校特点,增加“职业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教学 领域所属大类情况”调查表,并完善相应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29. 教基4258 高等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教学领域分学科门类情况 根据高等教育学校实际,增加“马克思主义哲学”指标项; 删减“体育” “外语” “计算机” “林学”指标项。 30. 教基 4261 职业教育学校教师授课分类情况 新增“思政课” “本学年授课行业导师” “本学年授课外籍教 师”等指标项; 修订完善“双师型”指标解释。 — 24 — 31. 教基 4262 高等教育学校教师授课分类情况 新增“思政课” “本学年授课行业导师” “本学年授课外籍教 师” “为本科生上课”指标项。 32. 教基 4063 专任教师变动情况 进一步反映专任教师变动情况,将原“录用毕业生”指标改 为“招聘” ,并完善相应填报说明。 33. 教基 4064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情况 进一步反映学校心理咨询工作人员情况,增加基础教育心理 健康教育教师相关统计指标,并完善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34. 教基 4365 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 强化对源头数据的监督管理,博士生导师等数据直接与行政 记录对接采集; 增加“人事关系在本校”指标项。 35. 教基 4067 教职工其他情况 规范教职工和专任教师党团员数据填报,修订完善“中共党 员” “共青团员” “民主党派”填报说明。 36. 教基 4068 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 进一步反映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完 善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调查表及相应的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37. 教基 5169 幼儿园校舍情况 根据《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175-2016) ,修订幼儿园校舍 功能分类,并完善相应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 25 — 增加“C 级危房” “D 级危房” “租用外单位” “被外单位租(借) 用” “增加面积” “减少面积”等指标项; 删减“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校 舍建筑面积中:租借面积” “租借公办的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筑 面积”等指标项。 38. 教基 5170 中小学校舍情况 根据中小学相关校舍建设要求,修订中小学校舍功能分类, 并完善相应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增加“C 级危房” “D 级危房” “租用外单位” “被外单位租(借) 用” “增加面积” “减少面积”等指标项; 删减“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校 舍建筑面积中:租借面积” “租借公办的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筑 面积”等指标项。 39. 教基 5171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情况 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56-2011) ,修订特殊 教育学校校舍功能分类,并完善相应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增加“C 级危房” “D 级危房” “租用外单位” “被外单位租(借) 用” “增加面积” “减少面积”等指标项; 删减“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校 舍建筑面积中:租借面积” “租借公办的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筑 面积”等指标项。 40. 教基 5272 中等职业学校校舍情况 — 26 —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92-2018) ,修订中等 职业学校校舍功能分类,并完善相应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增加“C 级危房” “D 级危房” “租用外单位” “被外单位租(借) 用” “增加面积” “减少面积”等指标项。 41. 教基 5373 高等教育学校(职业、成人)校舍情况 根据《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97-2019) ,修订本科 层次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校 舍功能分类,并完善相应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增加“C 级危房” “D 级危房” “租用外单位” “被外单位租(借) 用” “增加面积” “减少面积”等指标项; 建立高等教育学校(职业、成人)校舍功能明细统计调查表 统计台账。 42. 教基 5374 高等教育学校(普通)校舍情况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标准》 (建标 191-2018) ,修订 普通本科高校校舍功能分类,并完善相应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增加“C 级危房” “D 级危房” “租用外单位” “被外单位租(借) 用” “增加面积” “减少面积”等指标项; 建立高等教育学校(普通)校舍功能明细统计调查表统计台账。 43. 教基 5175 幼儿园资产等办学条件情况 进一步反映幼儿园资产等办学条件情况,增加“室外游戏场 地” “固定资产总值” “玩教具资产值”等指标; 删减“运动场地面积” “电子图书” “电子期刊” “学位论文” — 27 — “音视频”等指标项。 44. 教基 5176 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资产等办学条件 根据《教育信息化 2.0 行动计划》 ,将原“计算机数” “教学 用计算机”修改为“数字终端数” “教师终端数” “学生终端数” ; 删减“固定资产总值其中:实验设备”指标项。 45. 教基 5377 职业教育学校、高等教育学校资产等办学条件 根据《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 ,增加“职业教育仿真 实训资源量” “仿真实验软件” “仿真实训软件” “仿真实习软件” 等指标项; 根据《教育信息化 2.0 行动计划》 ,将原“计算机数” “教学 用计算机”修改为“数字终端数” “教师终端数” “学生终端数” ; 删减“信息化设备资产值” “其中:软件”等指标项。 46.教基 6178 专门学校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原“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 。 47.教基 6180 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 文字教学学生、专任教师情况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原“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改为“同时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 。 48.删减调查表 减轻基层统计压力,删减“信息化建设情况”“中小学‘信 息技术’课程课时数” “附设班专任教师学历情况”等调查表。 二、关于高等教育学校校区(多点办学)情况统计 — 28 — 为真实反映高等学校多点办学基本情况,本年度将开展高等 学校校区(多点办学)情况统计。 1.统计范围 开展校区统计的高等教育学校包括:大学、学院、独立学院、 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不含成人高校。 统计范围包括上述高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校 区、分校区、独立于校园外的研究生院和研究院(所、中心等) , 以下均统称为“校区” ,仅作为统计用,不用于统计以外任何目的。 对于设有多校区的高校,学校法人注册地所在的校区称为“主校 区” 。2021 年各高校以学校官网对外公开的校区信息为基础,如 实全面进行填报。 2.学校(机构)代码设立环节 (1)由开展校区统计的高校录入校区。教育部在“学校(机 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对高校开放权限。各高校在系统中新 增、修改、删除校区信息,确认信息后,须上报到校区所在地的 地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直辖市为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 (2)地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地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在系统 中核实辖区内高校校区信息。高校在本地设立校区但未在认定清 单中的,应主动联系辖区内高校校区,经确认后报当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和主校区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双认定。对于设有异地校区的高校, 该异地校区的信息由所在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和主校区所在省份教 — 29 — 育行政部门共同认定,对存疑信息需联系学校核实。 (4)教育部赋予校区码。教育部按照《学校(机构)代码 管理办法》 ,为高校校区赋码,校区码终身唯一,信息一经发布, 当年不得修改。校区码仅作为学校统计使用。 3.数据采集汇总环节 (1)填报账号分配 高校统计负责人可为每一校区分配一个或多个实名制填报 账号。 (2)填报内容 校区统计调查表涉及学生、教职工、校园占地和校舍等内容。 其中: 学生情况调查表包括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的分专业学生 数及国际学生基本情况的统计,分别为教基 3324、教基 3325、教 基 3326、教基 3327、教基 3328、教基 3331、教基 3332、教基 3046。 各高校校区根据学生类型进行填报; 教职工情况调查表为“教基 4352 高等教育学校教职工情况” ; 校园占地和校舍功能统计调查台账(教基 8386、教基 8387、 教基 8388)已按分校区填报,无需单独填报。 (3)数据填报依据 全日制学生按住宿所在校区填报,非全日制学生按培养所在 校区填报;教职工按工作时长最长校区填报;资产按产权所在地 填报。 — 30 — (4)统计流程 高校填表人和统计负责人负责审核各校区上报数据,对存疑 数据应会商核实。高校填表人负责采集主校区数据,汇总各校区 上报数据最终形成学校基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学校整体数 据及校区数据均须上报到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4.数据使用 教育部集中审核汇总后,会将校区数据下发至校区所在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和地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关于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统计试点工作 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探 索集团化办学”的改革任务,真实反映基础教育学校和布点情况, 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基层教育行政部门自愿参与”的 原则,试点开展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统计工作。填报流程同高校 校区的统计,即赋予集团化办主体校相应统计权限。 四、关于开放大学数据填报 1.设立附设中职班 按照属地统计原则,北京市教委指导国家开放大学,在学校 (机构)代码中设立附设中职班,用于填报中央广播电视中等专 业学校相关统计数据。 2.学生统计遵循“谁招生谁统计”原则 国家开放大学统一采集、汇总、上报国家开放大学招收的网 络本专科(开放教育)学生和中央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招收的 — 31 —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 北京开放大学、上海开放大学、江苏开放大学、广东开放大 学、云南开放大学采集、汇总、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 计划的“成人本专科”学生和以本校名义自主招收的“网络本专 科(开放教育) ” 。不得填报国家开放大学招收的网络本专科学生。 其他省级开放大学采集、汇总、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 招生计划的“成人本专科”学生。不得填报国家开放大学招收的 网络本专科学生。 3.教职工和办学条件统计遵循“谁拥有谁统计”原则 国家开放大学采集、上报国家开放大学校本部自有教职工和 办学条件数据。省级开放大学采集、上报省级开放大学自有教职 工和办学条件数据。 五、学校(机构)代码修订内容 设立停用选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上传证明文 件,可对“三无”学校(无学生、无教师、无办学条件)标记停 用状态,停用学校不需填报相关统计数据,但仍计校数。 六、其他事项 1.自 2021 年起,将开展成人中小学分学校的学校(机构) 代码和统计数据填报工作。 2.自 2021 年起,不再开展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学校 (机构)代码和统计数据填报工作。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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