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PDF
西昌学院文件 西学院〔2017〕151 号 西昌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仪器设备管 理行为,维护仪器设备安全、完好,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 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 《四 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川教〔2008〕88 号)和《西 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西学院〔2016〕93 号)等 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工具量具、文物、陈列物参照本办法执 —1— 行。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建立相应 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仪器设备安全、完好,防止仪器设备损 坏和丢失。 第四条 凡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的,相关责任人均应赔偿。 第二章 第五条 赔偿责任界定 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及时上报。 (一)仪器设备损坏上报。 1.仪器设备损坏原值 0.5 万元及以下的,责任单位应做好记 录,每月末书面向相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 2.仪器设备损坏原值 0.5 万元以上的,应立即报告,相关部 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要立即赶到现场,协助设备单位进行现场处 理。设备单位做好详细记录并写出书面材料,报相关部门和国有 资产管理处。 (二)仪器设备丢失上报。 仪器设备丢失,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和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立即赶到现场协助调查处理,调查材料分别报 相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金额大小均应上报,凡隐匿不报 的,一经查实应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赔偿责任界定。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根据责任鉴定结 —2— 果承担赔偿责任: 1.使用人不服从指挥,不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的; 2.非专业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的; 3.搬运不慎,保管不当的; 4.管理不当的。 (二)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根据责任鉴定结 果可减轻赔偿责任: 1.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失 的; 2.在搬运、管理或使用过程中非主观故意造成损失的; 3.设备损坏发生后,能积极补救,并及时报告,如实反映, 认识较好的。 (三)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根据责任鉴定结 果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而造成不可避免损坏的; 2.使用年久发生自然损坏的; 3.经过批准,试用、试行过程中的损坏,虽经采取措施,仍 未能避免的; 4.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设备使用的; 5.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坏。 第七条 仪器设备丢失赔偿责任界定。因管理不严造成仪器 设备丢失或被盗,根据管理责任鉴定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管理责 任的鉴定主要依据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及时报告、是否 主观故意、是否配合调查、是否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等。 —3— 第八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属于多人或多个单位 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责任。 第九条 损失丢失原值在 0.5 万元及以下的,由设备主管部 门进行责任界定; 损失丢失原值在 0.5 万元以上 5 万元及以下的,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责任界定;损失丢失原值在 5 万元以上 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责任界 定。 第三章 第十条 赔偿的处理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人原则上应赔偿性能指 标不低于原资产新旧程度相同的实物,若不能赔偿实物,按下列 情形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赔偿金额按照资产原值折旧后的价 值和责任界定结果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综合计算。 参考报废年限:计算机等通用设备为 5 年,电视机、电冰箱、 空调为 10 年,其他电子产品类为 6 年,专用设备为 10 年,工具、 器具为 3 年。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赔偿。 (一)损坏的仪器设备能及时修复并正常使用,并不影响其 整体性能及精度的,赔偿修理费用; (二)损坏的仪器设备虽能修复使用,但影响仪器设备整体 性能及精度的,除赔偿修理费用外还应按责任界定结果赔偿损坏 仪器设备折旧后价值的 10%; (三)损坏的仪器设备已不能修复使用,按责任界定结果赔 —4— 偿损坏仪器设备折旧后价值的 30%。 (四)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况减轻赔偿: 1.工作一时疏忽,事后能及时报告,总结经验,认识态度较 好者; 2. 仪器设备损坏发生能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者。 (五)根据仪器设备损坏责任鉴定结果属于免于承担赔偿责 任的,免予赔偿。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丢失赔偿。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全额赔偿: 1.因违反管理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私自携 出工作场所(实验室、田间、保管室等)自用或借予他人使用而 丢失者; 2.丢失仪器设备,属责任事故且情节恶劣、态度不好者; 3.丢失黄金、白银、铂金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根据责任界 定结果按现值全额赔偿。 (二)属下列情形的,可赔偿原值的一部份: 丢失仪器设备,且能及时主动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按责 任界定结果赔偿丢失仪器设备折旧后价值的 20%,两用仪器设备 赔偿 40%。 (三)根据仪器设备丢失责任鉴定结果属于免于承担赔偿责 任的,免予赔偿。 第十四条 赔偿金额处理意见及审批权限。 损失原值在 0.5 万元及以下的,由设备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报主管部门审批;损失原值在 0.5 万元以上 5 万元及以下的,报 —5—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损失价值在 5 万元以上的,还需经国有资 产管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 责任人在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丢失、损坏资产 赔偿通知单”后,在指定期限内到计财处交款。交款凭据需返还 一份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附 则 责任人对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存在异议的,可以 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西昌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西学院物〔2006〕 7 号)文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西昌学院 2017 年 12 月 29 日 西昌学院办公室 —6— 2017 年 12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