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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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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试行).pdf

西医发〔2019〕166 号 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院实验室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学院(部、所): 《西安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研 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西安医学院 2019 年 12 月 6 日 抄送:校领导 西安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6 日印发 - 1 - 西安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防止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 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依据《西安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 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应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对自身有能力处理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减轻 危险废物处置压力。 第三条 校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 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指的是由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 程中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 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 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 2 - 所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其污染物 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 化学废液、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固体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物: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其他 生物危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物:具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含放射 源、放射性装置、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等)。 (四)其他危险废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部、 所) 和实验中心(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资产设备处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校级管理部门,其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规章制 度。 (二)与环保部门接洽,办理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手续。 (三)联系委托专业公司,统一清运处置全校实验室危险 废物。 (四)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处 - 3 - 理。 (五)协调处理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各学院(部、所)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责任 主体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学院(部、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 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意外事 故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等,明确各环节工作流程。 (二)完成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管理, 组织实施应急演练。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物的 收集、存放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和 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九条 实验中心(室)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具体操作单位, 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中心(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实验 中心(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及所在学院(部、所)的有关 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中心(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 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 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实验中心(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 相应设施,对实验人员进行危险废物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 4 - (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处 理工作,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四)检查本实验中心(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处 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协助完成剧毒化学品及其废物的回收 处置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实验室危险废物(含沾染 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物中存放; 不得将化学危险废物、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性废物等混合收集、 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危险废 物;严禁食用和出售实验动物尸体。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化学危险废物: (一)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 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得将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 反应的危险废物混装,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 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对于废旧化学试剂、实验中产生或弃用的有毒有害 固态物质以及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和污染物等有毒有害 固体废物,应使用专门容器统一存放,收集容器上须贴标签, 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剧毒化学品实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收发、 - 5 - 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剧毒废液和废弃 物须明确标示,按照剧毒化学品相关管理规定收集和存放。 (四)过期药品、高浓度废试剂、剧毒物品、麻醉品等须 由原器皿盛装暂存,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并注明是危险废 物。 (五)应预先了解废物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得将不 明来源和性质的危险废物混装,不得将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 废物混装,避免固液混装。 生物危险废物: (一)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 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袋密封收集,放置专用冰柜冷 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 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袋密封收集, 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柜冷冻保存,并做好相 应记录。 (三)被污染的塑料制品应采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 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 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四)其他被污染的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 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 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 专用冰柜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 6 - 电离辐射危险废物: (一)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按国家有关标准 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二)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密 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 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三)放射性废物: (1)长半衰期放射性废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 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物,须经学校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 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2)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 性废物,可按一般废物处理。 (3)必须处理的液态放射性废物须经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 人员进行固化后再妥善处理。 (四)废放射装置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由专业人 员取出放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 在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之前, 各学院(部、所)和实验中心(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 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废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交叉 污染,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原则上要求各学院(部、所)对实验室危险废物进 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 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物近 - 7 - 距离存放,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张贴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对确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单位,由 实验室负责将危险废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并张贴醒 目警示标志,不得存放于实验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二)对于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 危险废物,实验室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 一般存放;对于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可能产生有毒气体而 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规定单独存放,并委派 专人管理,做好记录。 (三)危险废物收集容器不能有破损或其他可能导致危险 废物泄露的隐患;盛装液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有足够的空 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 3/4。 (四)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他物品,避免发 生交叉感染。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必须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 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所)和实验中心(室)在危险废物 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保证本单位危险废物已张贴 标签,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六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各学院(部、 所)和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 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 - 8 - 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物过程中受污染 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 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工作中,因 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 定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 释。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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