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12.8.pdf
附件1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岗责体系 (一)行政许可类 职权类别 职权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 情况 违法责任 否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责 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 的,给予通报批评 、取消 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 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 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 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 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日(技术受理 1.受理阶段: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经审核,依法 公示5个工作日 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申请 不计算在审批时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 限内) 2.审核阶段: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 专家现场核查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需要征求 有关部门意见 ;提出初审意见 。涉及他人重大利益 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依法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听证。 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 行政许可类1 证,办理登记手续。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根据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生产、销售、 辐射安全许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除医疗使用 可证 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 ,生产放射性同位 3.办结阶段:作出决定,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 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 决定送达当事人 ,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对于不 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 ,其他单位的许可证,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服务机构:行政服务大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服务电话:0374-2968059/ 6069517 服务地点:许昌市市民之家/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 页 3日 2日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1.受理阶段: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经审核,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申请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 1日 2.审核阶段: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 专家现场核查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需要征求 有关部门意见 ;提出初审意见 。涉及他人重大利益 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依法应 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听证。 5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 放 射 性 同 位 务院令第449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第 行政许可类2 素转让审批 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3.办结阶段:作出决定,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决定送达当事人 ,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对于不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服务机构:行政服务大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服务电话:0374-6069521/ 2990652 服务地点:许昌市市民之家/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 页 1日 收费 情况 违法责任 否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 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 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 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 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 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1.受理阶段: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经审核,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申请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 1日 2.审核阶段: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 专家现场核查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需要征求 有关部门意见 ;提出初审意见 。涉及他人重大利益 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依法应 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听证。 5日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 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2.《放射 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号 2019年8月22日经《生 放射性同位 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第三次修改)第六条第三 行政许可类3 素 野 外 示 踪 款: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的审批或备案 :(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 3.办结阶段:作出决定,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 实验审批 验;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决定送达当事人 ,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对于不 门审批。第三十四条: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 ,应当在每次试验前编制环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境影响报告表,并经试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服务机构:行政服务大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服务电话:0374-6069521/ 2990652 服务地点:许昌市市民之家/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3 页 1日 收费 情况 违法责任 否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责 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 的,给予通报批评 、取消 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 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 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 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 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类4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 1.受理阶段: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经审核,依法 12日(其中受理 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 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申请 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 公示10日)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 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 2.审核阶段: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技术 影响评价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 评审;提出审批意见并进行公示 。涉及他人重大利 5 日 ( 技 术 评 审 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 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依法 单独计时) 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 ,应当编制 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告知申请人 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 ,应当 、利害关系人听证。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 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3.办结阶段:作出决定,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 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 决定送达当事人 ,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对于不 3日 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 (三)建设项目对环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 、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 、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由国务院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 ,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不进行规划的环 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 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 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 建设项目环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 境影响评价 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 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建设单 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 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 、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 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 ,对环境可能造成 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 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 、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 明。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 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 ,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国 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以及备案 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 4 页 收费 情况 违法责任 否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 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 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 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 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 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一)核 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 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前款规定以外的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建设项目 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 ,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 ,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 ,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建 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 ,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 、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 ,建 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 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 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 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应当查清原因、查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 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依照本 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 、渎 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 ,依照本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 ,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核 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 、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 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 ,应当在申请 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次部务会议于 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第十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应当在实施退役 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服务机构:行政服务大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服务电话:0374-6069521/2968059 服务地点:许昌市市民之家/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5 页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 情况 违法责任 否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 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 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 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阶段: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经审核,依法 12日(其中受理 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申请 公示10日)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 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2.审核阶段:进行材料审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技术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 ,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 评审;提出审批意见并进行公示 。涉及他人重大利 5 日 ( 技 术 评 审 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依法 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单独计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 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听证。 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 ,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 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 3.办结阶段:作出决定,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 决定送达当事人 ,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对于不 3日 者专项评价;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建 设 项 目 环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境 影 响 评 价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 文 件 审 批 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依照《中华人 行政许可类5 ( 非 辐 射 类 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 ,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项目)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以及备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 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 ,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 ,方决定该 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 ,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建 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服务机构:行政服务大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服务电话:0374-2968059/6069527 服务地点:许昌市市民之家/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6 页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类6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1.受理阶段: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经审核,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申请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 1日 2.审核阶段: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 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需要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提出初审意见 。涉及他人重大 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依 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告知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听证。 3日 关于危险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 3.办结阶段:作出决定,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 物经营许可 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 决定送达当事人 ,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对于不 证的行政许 务院制定。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可(医疗废 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物) 2日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服务机构:行政服务大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服务电话:0374-2968059/6069527 服务地点:许昌市市民之家/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7 页 收费 情况 违法责任 否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 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 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 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1.受理阶段: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经审核,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申请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 1日 2.审核阶段: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 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需要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提出初审意见 。涉及他人重大 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依 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告知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听证。 4日 入 河 排 污 口 《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 行政许可类7 的 设 置 和 扩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大审核 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否 3.办结阶段:作出决定,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 决定送达当事人 ,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对于不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日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 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服务机构:行政服务大厅/水生态环境科 服务电话:0374-2968059/ 6069515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8 页 收费 情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违法责任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 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 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 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 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 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类8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1.受理阶段: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经审核,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申请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 1日 2.审核阶段: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 3日(重点排污 单位申请前公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提出审批 5个工作日不计 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意见。 算在内) 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 3.办结阶段:作出决定,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决定送达当事人 ,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对于不 2日 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的决定》第一次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 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 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 排污许可证 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取得排 核发 污许可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 、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 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 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 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 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 服务机构:行政服务大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服务电话:0374-2968059/6069521 服务地点:许昌市市民之家/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9 页 收费 情况 违法责任 否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 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 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 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 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 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类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报告表未依法报批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或 者 报 请 重 新 审 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核 , 擅 自 开 工 建 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行政处罚-建设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设,或者环境影响 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项目管理类1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报告书、报告表未 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经批准或者重新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核同意,擅自开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建设的处罚 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建设 环境影响登记表未 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表备案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项目管理类2 依法备案的处罚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的规定,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报告书、环境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报告表存在基础资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料明显不实,内容 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行政处罚-建设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存在重大缺陷、遗 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项目管理类3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漏或者虚假,环境 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影响评价结论不正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确或者不合理等严 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重质量问题的处罚 刑事责任。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书、环境影响报告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表的技术单位,违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反有关环境影响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接受委托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价标准和技术规范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等规定,致使其编 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制的建设项目环境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行政处罚-建设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影响报告书、环境 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项目管理类4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影响报告表存在基 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础资料明显不实, 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遗漏或者虚假, 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不正确或者不合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的处罚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设计未落实防治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 行政处罚-建设 的措施以及环境保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项目管理类5 护设施投资概算,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或者未将环境保护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设施建设纳入施工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合同的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 行政处罚-建设 未依法开展环境影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项目管理类6 响后评价的处罚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未同时组织实施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境影响报告书、环 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建设 境影响报告表及其 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项目管理类7 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中提出的环境保护 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对策措施的处罚 建设。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 行政处罚-建设 、未经验收或者验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 项目管理类8 收不合格,建设项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目即投入生产或使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 用的处罚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闭。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 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 行政处罚-建设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收中弄虚作假的处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 项目管理类9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闭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建设 社会公开环境保护 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项目管理类10 设施验收报告的处 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罚 罚款,并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方式拒不接受生态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环境主管部门及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环境执法机构或者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 行政处罚-大气 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类1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的部门的监督检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查,或者在接受监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的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行政处罚-大气 可证或违反排污许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类2 可证的规定排放大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气污染物的处罚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大气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放标准排放大气污 污染类3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染物的处罚 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超过重点大气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污染物排放总 行政处罚-大气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量 控 制 指 标 排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污染类4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的处罚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行政处罚-大气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类5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的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侵占、损毁或者擅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违反本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自移动、改变大气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行政处罚-大气 环境质量监测设施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类6 或者大气污染物排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处罚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5 页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 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放的工业废气和有 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行政处罚-大气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污染类7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进行监测并保存原 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产整治:(三)未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 未按照规定安装、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使用大气污染物排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放自动监测设备或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行政处罚-大气 者未按照规定与生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 污染类8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监控设备联网,并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运行的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大气 开或者不如实公开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类9 自动监测数据的处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罚 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不公开或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 行政处罚-大气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污染类10 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处罚 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 行政处罚-大气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准的煤炭、石油焦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类11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3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在禁燃区内新建、 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扩建燃用高污染燃 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 行政处罚-大气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料的设施,或者未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 污染类12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按照规定停止燃用 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3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 行政处罚-大气 网覆盖地区新建、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 污染类13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锅炉的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3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行政处罚-大气 建成的不能达标排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 污染类14 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的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3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生产、进口、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大气 或者使用不符合规 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类15 定标准或者要求的 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锅炉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3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务活动,未在密闭 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行政处罚-大气 防 治 设 施 , 或 者 未 采 取 减 少 废 气 排 放 措 施 的 。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行,未按照规定安 污染类16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装、使用污染防治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设施,或者未采取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对无组织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的处罚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挥发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回收利用或者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的。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3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违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用低挥发性有机物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行政处罚-大气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含量涂料或者未建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类17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立、保存台账的处 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 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3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石油、化工以及其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他生产和使用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 违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溶剂的企业,未采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取措施对管道、设 行政处罚-大气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备进行日常维护、 污染类18 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维修,减少物料泄 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漏或者对泄漏的物 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料未及时收集处理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的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3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储油储气库、加油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加气站和油罐车、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行政处罚-大气 气罐车等,未按照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类19 国家有关规定安装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并正常使用油气回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收装置的处罚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3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钢铁、建材、有色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金属、石油、化工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制药、矿产开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等企业,未采取集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行政处罚-大气 中收集处理、密闭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类20 、围挡、遮盖、清 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扫、洒水等措施, 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控制、减少粉尘和 、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3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工业生产、垃圾填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埋或者其他活动中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产生的可燃性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 违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未回收利用,不具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备回收利用条件未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行政处罚-大气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进 行 防 治 污 染 处 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类21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理,或者可燃性气 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体回收利用装置不 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能正常作业,未及 者更新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4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伪造机动车、非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路移动机械排放检 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 行政处罚-大气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验结果或者出具虚 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污染类22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处罚 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4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未密闭煤炭、煤矸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石、煤渣、煤灰、 行政处罚-大气 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水泥、石灰、石膏 污染类23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砂土等易产生扬 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尘的物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4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生扬尘的物料,未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设置不低于堆放物 行政处罚-大气 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高度的严密围挡, 污染类24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或者未采取有效覆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盖措施防治扬尘污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染的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4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大气 闭或者喷淋等方式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类25 控制扬尘排放的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罚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4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存放煤炭、煤矸石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大气 、煤渣、煤灰等物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类26 料,未采取防燃措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施的处罚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4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码头、矿山、填埋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码头、矿山、填埋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2.《河南省大气污染 行政处罚-大气 场和消纳场未采取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类27 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污染的处罚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四)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纳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的。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4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污染物名录中所列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物的企业事业单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位,未按照规定建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大气 设环境风险预警体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六)排放有毒有害大 污染类28 系或者对排放口和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 周边环境进行定期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监测、排查环境安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全隐患并采取有效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的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4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向大气排放有毒有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害污染物或者持久 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性有机污染物的企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生产经营者以及废 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弃物焚烧设施的运 行政处罚-大气 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2.《河南省大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营单位,未按照国 污染类29 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家有关规定采取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利于减少污染物排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放的技术方法和工 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艺,配备净化装置 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4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大气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类30 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4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动车维修等服务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动,未设置异味和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行政处罚-大气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气处理装置等污 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 污染类31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染防治设施并保持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正常使用,影响周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边环境的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5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大气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类32 的处罚 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下计算罚款。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5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在省辖市城市建成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区内,新建每小时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二十蒸吨以下的燃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烧煤炭、重油、渣 款规定,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油以及直接燃用生 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在其他地区新建每小 行政处罚-大气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物质的锅炉,其他 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污染类33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地区新建每小时十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蒸吨以下的燃烧煤 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炭、重油、渣油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及直接燃用生物质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的锅炉的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5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定对不经过大气污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行政处罚-大气 染物排放口集中排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 污染类34 放的大气污染物采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取必要的污染防治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措施的处罚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责任。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5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在人口密集区域和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的区域及其周边,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大气 新建、改建和扩建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违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类35 石化、焦化、制药 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油漆、塑料、橡 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胶、造纸、饲料等 、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生产项目的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5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在人口密集区和其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他需要特殊保护的 行政处罚-大气 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区域及其周边从事 污染类36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在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产生恶臭气体的生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5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未建立科学有效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回收利用和安全处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大气 置制度,随意排放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类37 、抛洒或者丢弃消 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耗臭氧层物质的处 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罚 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5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矿产资源开采和加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工企业未按照规定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和落实矿山 行政处罚-大气 采取抑尘措施和落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污染类38 实矿山地质环境恢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复治理有关规定的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5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行政处罚-大气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区域使用高排放非 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污染类39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道路移动机械的处 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5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域从事经营性露天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 行政处罚-大气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喷漆、喷涂、喷砂 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污染类40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等产生含挥发性有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机物废气的作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5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急预案的企业应当 根据市、县(市、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区)人民政府制定 规定,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大气 的重污染天气应急 案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生态环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类41 预案,制定重污染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天气应急响应操作 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方案,并按照规定 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备案和及时启动应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急响应操作方案。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6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市协调管理机构应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当会同有关行政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管部门统一设置保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大气 护区域标志、标识 规定,擅自移动、毁损、破坏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类42 和保护设施,任何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组织和个人不得擅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自移动、毁损、破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坏。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6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在北山从事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生产、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闭、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生产、加工、 行政处罚-大气 围档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贮 存 、 运 输 等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类43 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易 产 生 扬 尘 污 令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染活动的 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6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以拖延、围堵、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留执法人员等方式 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拒绝、阻挠监督检 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水污染防治 查,或者在接受监 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1 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的处罚 下的罚款。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6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放的水污染物自行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行政处罚-水污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监测,或者未保存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染防治类2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原始监测记录的处 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 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6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测设备,未按照规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水污 定与环境保护主管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染防治类3 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网,或者未保证监 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6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有害水污染物的排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行政处罚-水污 污口和周边环境进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染防治类4 行监测,或者未公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开有毒有害水污染 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物信息的处罚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6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水污 可证或者违反排污 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2.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染防治类5 许可证的规定排放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水污染物的处罚 款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污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6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 行政处罚-水污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染防治类6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的处罚 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6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超过重点水污染物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水污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染防治类7 排放水污染物的处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罚 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6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利用渗井、渗坑、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 裂隙、溶洞,私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暗管,篡改、伪造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行政处罚-水污 监测数据,或者不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染防治类8 正常运行水污染防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治设施等逃避监管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的方式排放水污染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物的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7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处理,向污水集中 行政处罚-水污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处理设施排放不符 染防治类9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合处理工艺要求的 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工业废水的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7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在非饮用水水源保 行政处罚-水污 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护区,违反规定设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染防治类10 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置排污口的处罚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7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水污 向水体排放油类、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染防治类11 酸液、碱液的处罚 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业、关闭。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7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液,或者将含有汞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镉、砷、铬、铅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向水体排放剧 行政处罚-水污 、氰化物、黄磷等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染防治类12 的可溶性剧毒废渣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有前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向水体排放、倾倒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的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7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水污 油类、有毒污染物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在水体清洗装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染防治类13 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处罚 、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7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向水体排放、倾倒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工业废渣、城镇垃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圾 或 者 其 他 废 弃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物,或者在江河、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水污 湖泊、运河、渠道 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染防治类14 、水库最高水位线 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以下的滩地、岸坡 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堆放、存贮固体废 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弃物或者其他污染 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物的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停业、关闭。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7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向水体排放、倾倒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放射性固体废物或 行政处罚-水污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五)向水体排放、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者含有高放射性、 染防治类15 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中放射性物质的废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水的处罚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7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或者标准,向水体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六)违反国家有关 行政处罚-水污 排放含低放射性物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染防治类16 质的废水、热废水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病原体的污水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 或者含病原体的污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 水的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关闭。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7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水污 施,或者未建设地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染防治类17 下水水质监测井进 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监测的处罚 、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7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罐未使用双层罐或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加油站等的地 行政处罚-水污 者采取建设防渗池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设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 染防治类18 等其他有效措施,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进行防渗漏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或者未进行防渗漏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监测的处罚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业、关闭。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8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护性措施,或者利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用无防渗漏措施的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行政处罚-水污 沟渠、坑塘等输送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 染防治类19 或者存贮含有毒污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染物的废水、含病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原体的污水或者其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他废弃物的处罚 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8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保护区内新建、改 行政处罚-水污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建、扩建与供水设 染防治类20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目的。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责任。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8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保护区内新建、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行政处罚-水污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建、扩建排放污染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染防治类21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物的建设项目的处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8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护区内新建、扩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水污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染防治类22 建设项目,或者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准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建建设项目增加排 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污量的处罚 目增加排污量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8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保护区内从事网箱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行政处罚-水污 养殖或者组织进行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染防治类23 旅游、垂钓或者其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他可能污染饮用水 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8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事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 行政处罚-水污 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事故的应急方 染防治类24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8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水 污 染 事 故 发 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后,未及时启动水 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水污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事故的应急方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染防治类25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案,采取有关应急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措施的处罚 应急措施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8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企业事业单位的实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验室、检验室、化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验室产生的废液未 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直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水污 按 照 规 定 单 独 收 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染防治类26 集,废液直接排入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或者直接排入外环 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境的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8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损毁、涂改或者擅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水污 自移动饮用水水源 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染防治类27 保护区的地理界标 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警示标志的处罚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8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保护区内设置装卸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垃圾、危险化学品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 行政处罚-水污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煤炭、矿砂、水 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染防治类28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泥、粪便、油渍和 闭,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有毒物品的码头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9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 行政处罚-水污 保护区内建设畜禽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染防治类29 养殖场、养殖小区 闭,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9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第(一)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产生、收集、贮存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运输、利用、处 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置固体废物的单位 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未依法及时公开固 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1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治信息的处罚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9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第(二)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定安装使用监测设 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有前款第一项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备、实时监测污染 、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2 物的排放情况并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处罚 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9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款第(三)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有前 录被淘汰的设备转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让给他人使用的处 类3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 罚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9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第(四)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域、永久基本农田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在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集中区域和其他需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 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 内,禁止建设工业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废物污染防治 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 固体废物、危险废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类4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物集中贮存、利用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处置的设施、场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所和生活垃圾填埋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 场的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定的,适用其规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9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第(五)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自治区、直辖市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行政区域贮存、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5 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置未经批准的处罚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9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实施依据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第(六)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有前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自治区、直辖市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区域利用未报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6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备案的处罚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9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实施依据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第(七)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擅自倾倒、堆放、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丢弃、遗撒工业固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体废物,或者未采 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取相应防范措施, 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造成工业固体废物 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7 扬散、流失、渗漏 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的处罚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9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实施依据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第(八)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未建立固体废物管 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8 的处罚 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9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实施依据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第(九)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违反规定委托他人 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运输、利用、处置 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工业固体废物的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9 罚 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0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实施依据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第(十)项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 未采取符合国家环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境保护标准的防护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10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措施的处罚 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0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实施依据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以拖延、围堵、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留执法人员等方式 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拒绝、阻挠监督检 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查,或者在接受监 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11 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的处罚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0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实施依据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 违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 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可证产生工业固体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12 废物的处罚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0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实施依据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定收集、贮存、处 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13 置畜禽粪便,造成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环境污染的处罚 令停业或者关闭。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0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尾矿、矸石、废石 等矿业固体废物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存 设 施 停 止 使 用 、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后,未按照国家有 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14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关环境保护规定进 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行封场的处罚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0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实施依据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15 处罚 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0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款第(二)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定制定危险废物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理计划或者申报危 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16 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处罚 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0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三)擅自倾倒、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堆放危险废物的的 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17 处罚 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0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款第(四)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者委托给无经营许 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可证的单位从事经 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18 营活动的处罚 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0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款第(五)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写、运行危险废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转移联单或者未经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19 批准擅自转移危险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废物的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1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款第(六)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护标准贮存、利用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处置危险废物或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者将危险废物混入 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20 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的处罚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1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未经安全性处置,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未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混合收集、贮存、 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运输、处置具有不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21 相容性质的危险废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物的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1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款第(八)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将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在同一运输工具上 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22 载运的处罚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1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款第(九)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将收集、贮存、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未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运输、处置危险废 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物的场所、设施、 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有前款第一项、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23 设备和容器、包装 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物及其他物品转作 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他用的处罚 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计算。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1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款第(十)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未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施,造成危险废物 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扬散、流失、渗漏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24 或者造成其他环境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污染的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1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款第(十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 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丢弃、遗撒危险废 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25 物的处罚 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算。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1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款第(十二)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 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外事故防范措施和 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26 应急预案的处罚 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万元计算。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1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款第(十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定建立危险废物管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27 的处罚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1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处置其产生的危险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 废物被责令改正后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拒不改正的;拒不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28 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承担代为处置费用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的处罚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1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 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从事收集、贮存、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利用、处置危险废 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29 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2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未按照经营许可证 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规定从事收集、贮 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存、利用、处置危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30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处罚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2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 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造成一般或者较大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环境事故的处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31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2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不符合环境保护、 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32 卫生要求的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2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专用车辆运送医疗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废物或者使用运送 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33 医疗废物的车辆运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运送其他物品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2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在线监控装置或者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监控装置未经常处 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34 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安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处罚 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2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医疗废物,在非贮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存地点倾倒、堆放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医疗废物或者将医 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35 疗废物混入其他废 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物和生活垃圾的处 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罚 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2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36 处罚 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执行危险废物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2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单位或者个人收集 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37 、运送、贮存、处 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置的处罚 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医疗废物交给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2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卫生标 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38 准、规范的处罚 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医疗废物的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2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医疗卫生机构、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位发生医疗废物流 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失 、 泄 漏 、 扩 散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废物污染防治 时,未采取紧急处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类39 理措施,,或者未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及时向环境保护行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3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从事医疗废物的收 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集、运送、贮存、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40 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3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不按规定重新申请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41 证或者换证的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3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子产品处理资格擅 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自从事废弃电器电 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42 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3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处理企业未建立废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数 据 信 息 管 理 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统,未按规定报送 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固体 基本数据和有关情 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废物污染防治 况或者报送基本数 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类43 据、有关情况不真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实,或者未按规定 。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期限保存基本数据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的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3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处理企业未建立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常环境监测制度或 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者未开展日常环境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44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监测的处罚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3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终止从事收集、贮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存、处置危险废物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经营活动,或者危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险废物的经营设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在废弃或者改作其 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废物污染防治 他用途前,或者填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类45 埋危险废物的经营 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设施服役期届满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后,未按照规定采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取污染防治设施,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不改正的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3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伪造、变造、转让 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46 证的处罚 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刑事责任。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3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经营许可证的单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位,未与处置单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签订接收合同,或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固体 者未将收集的废矿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废物污染防治 物油和废镉镍电池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类47 在90个工作日内提 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供或者委托给处置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单位进行处置,责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改正的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3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单位未制定、实施 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土壤 自行监测方案,或 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防治类1 者未将监测数据报 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的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3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行政处罚-土壤 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土壤污染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单位篡改、伪造监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2 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测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元以下的罚款。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4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单位未按年度报告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土壤污染 行政处罚-土壤 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3 情况,或者未建立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制度的的处罚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4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拆除设施、设备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者 建 筑 物 、 构 筑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物,企业事业单位 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未采取相应的土壤 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拆除设施 行政处罚-土壤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防治措施或者 、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 污染防治类4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单位未制定、实施 作方案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方案的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4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尾矿库运营、管理 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土壤 单位未按照规定采 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尾矿库运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防治类5 取措施防止土壤污 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有前款规定行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染的处罚 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4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尾矿库运营、管理 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土壤 单位未按照规定进 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尾矿库运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6 行土壤污染状况监 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有前款规定行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测的处罚 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4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处理设施、固体 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废物处置设施,未 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建设和运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土壤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 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污染防治类7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关标准的要求采取 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的处罚 、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元以下的罚款。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4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 行政处罚-土壤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水、污泥,以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污染防治类8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的清淤底泥、尾矿 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矿渣等的处罚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4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土壤 超标的工业固体废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污染防治类9 物、生活垃圾或者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污染土壤用于土地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没收违法所得。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复垦的处罚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4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出具虚假调查报告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风险评估报告、 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行政处罚-土壤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10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报告、修复效果评 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估报告的处罚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连带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4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未单独收集、存放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行政处罚-土壤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开发建设过程中剥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11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离的表土的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下的罚款:(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4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实施风险管控、修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土壤 复活动对土壤、周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污染防治类12 边环境造成新的污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染的处罚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5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转运污染土壤,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将运输时间、方式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线路和污染土壤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土壤 数量、去向、最终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防治类13 处置措施等提前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所在地和接收地生 下的罚款:(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处罚 境主管部门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5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险评估报告确定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风险管控、修复目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行政处罚-土壤 标 的 建 设 用 地 地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污染防治类14 块,开工建设与风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险管控、修复无关 (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的项目的处罚 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实施依据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5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电话:0374-6069511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土壤 者土地使用权人未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污染防治类15 按照规定实施后期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管理的处罚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5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被检查者拒不配合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 行政处罚-土壤 检查,或者在接受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16 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处罚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5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者土地使用权人未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按照规定进行土壤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土壤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状况调查,或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 污染防治类17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者未按照规定进行 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污染风险评估的。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5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土壤 者土地使用权人未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防治类18 按照规定采取风险 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管控措施的处罚 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5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土壤 者土地使用权人未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防治类19 按照规定实施修复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的处罚 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5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风险管控、修复活 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动完成后,土壤污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染责任人或者土地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行政处罚-土壤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使用权人未另行委 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20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托有关单位对风险 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管控效果、修复效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果进行评估的处罚 款:(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5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单位未按照规定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 行政处罚-土壤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方案报地方人民政 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土壤污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污染防治类21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门备案,责令改正 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拒不改正的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5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者土地使用权人未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按照规定将修复方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 行政处罚-土壤 案、效果评估报告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土壤污 污染防治类22 报地方人民政府生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 态环境主管部门备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案,责令改正拒不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改正的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6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 照规定将土壤污染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 行政处罚-土壤 状况调查报告报地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土地使 污染防治类23 方人民政府生态环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6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 行政处罚-辐射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污染防治类1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6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关部门进行现场检 行政处罚-辐射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查,或者被检查时 污染防治类2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不如实反映情况和 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提供必要资料的处 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罚 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6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无许可证或者不按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照许可证规定的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类和范围从事生产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销售、使用、转 行政处罚-辐射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让、进口、贮存放 污染防治类3 (一)、(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装置以及装备有放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的处罚 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6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违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不按照放射性污染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防治的要求建造尾 行政处罚-辐射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矿库,贮存、处置 污染防治类4 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铀(钍)矿和伴生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的尾矿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 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处罚 (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6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违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行政处罚-辐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放的放射性废气、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5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废液的处罚 、废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6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违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排放放射性废液,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利用渗井、渗坑、 行政处罚-辐射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天然裂隙、溶洞或 污染防治类6 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者国家禁止的其他 放放射性废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方式排放放射性废 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液的处罚 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6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违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行政处罚-辐射 者贮存不得向环境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7 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的处罚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6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 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或者废旧放射源提 行政处罚-辐射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供或者委托给无许 污染防治类8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可证的单位贮存和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处置的处罚 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核设施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置的;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6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射性标识、标志、 行政处罚-辐射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中文警示说明,责 污染防治类9 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改正的处罚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中文警示说明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7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全安全保卫制度和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辐射 制定事故应急计划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污染防治类10 或者应急措施,责 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改正的处罚 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7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射源丢失、被盗情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辐射 况或者放射性污染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防治类11 事故,责令限期改 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 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7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不按照规定对其产 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生的放射性固体废 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 行政处罚-辐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物进行处置的,责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12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改正的处罚 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事责任。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7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未经许可,擅自从 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2.《放射性废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事废旧放射源或者 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行政处罚-辐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他放射性固体废 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污染防治类13 物的贮存、处置活 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动的处罚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处置活动的。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7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2.《放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不按照许可的有关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规定从事贮存和处 行政处罚-辐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置废旧放射源或者 污染防治类14 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放射性固体废物活 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动的处罚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任:(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 责任。 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7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线装置的单位改变 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所从事活动的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辐射 或者范围以及新建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防治类15 、改建或者扩建生 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产、销售、使用设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施或者场所,未按 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照规定重新申请领 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取许可证的处罚 证的。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7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生产、销售、使用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线装置的单位许可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 行政处罚-辐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证有效期届满,需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16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要延续而未按照规 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处罚 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续的。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7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生产、销售、使用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辐射 线装置的单位未经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17 批准,擅自进口或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者转让放射性同位 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素的处罚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款:(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7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生产、销售、使用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部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终止或者全部终止 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辐射 生产、销售、使用 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18 活动,未按照规定 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办理许可证变更或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者注销手续,责令 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正的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7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行政处罚-辐射 伪造、变造、转让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19 许可证的处罚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8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伪造、变造、转让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辐射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 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防治类20 和转让批准文件的 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处罚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8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销售、使用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线装置的单位在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外、野外使用放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辐射 置,未按照国家有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 污染防治类21 关安全和防护标准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的要求划出安全防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护区域和设置明显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的放射性标志,责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改正的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8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生产、销售、使用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线装置的单位未经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辐射 批准擅自在野外进 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防治类22 行放射性同位素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踪试验,责令限期 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试验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8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的单位未建立放射 行政处罚-辐射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性同位素产品台 污染防治类23 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账,责令限期改正 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8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的单位未按照国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行政处罚-辐射 门 制 定 的 编 码 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24 则,对生产的放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源进行统一编码,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二)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不改正的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8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的单位未将放射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同位素产品台账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行政处罚-辐射 放射源编码清单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25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管部门备案,责令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正的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8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的单位出厂或者销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售未列入产品台账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行政处罚-辐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的放射性同位素和 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 污染防治类26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未编码的放射源, 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不改正的处罚 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8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辐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照规定对废旧放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27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源进行处理,责令 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正的处罚 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8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销售、使用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照规定对使用Ⅰ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Ⅱ类、Ⅲ类放射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 行政处罚-辐射 源的场所和生产放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28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场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所,以及终结运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后产生放射性污染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的射线装置实施退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役,责令限期改正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8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生产、销售、使用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生产、销售、使用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照规定对本单位的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行政处罚-辐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放射性同位素、射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29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状况进行评估或者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发现安全隐患不及 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时整改,责令限期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9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生产、销售、使用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线装置的单位生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销售、使用、贮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存放射性同位素和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行政处罚-辐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射线装置的场所未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30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按照规定设置安全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和防护设施以及放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射性标志,责令限 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的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9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行政处罚-辐射 造成辐射事故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31 罚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9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生产、销售、使用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生产、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线装置的单位被责 行政处罚-辐射 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令限期整改,逾期 污染防治类32 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不整改或者经整改 吊销许可证。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仍不符合原发证条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件的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9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按照规定,将其产 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生的废旧放射源送 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交贮存、处置,或 行政处罚-辐射 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者将其产生的其他 污染防治类33 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放射性固体废物送 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交处置,责令限期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9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核技术利用单位未 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按照规定,将其产 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生的废旧放射源或 行政处罚-辐射 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者其他放射性固体 污染防治类34 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废物送交贮存、处 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置,责令限期改正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9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核设施营运单位将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废旧放射源送交无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相应许可证的单位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贮存、处置,或者 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辐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将其他放射性固体 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污染防治类35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废物送交无相应许 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可证的单位处置,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或者擅自处置的处 、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罚 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9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第三十七条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核技术利用单位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废旧放射源或者其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行政处罚-辐射 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送交无相应许可证 污染防治类36 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的单位贮存、处 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置,或者擅自处置 责任:(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的处罚 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9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第三十七条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存单位将废旧放射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源或者其他放射性 行政处罚-辐射 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固体废物送交无相 污染防治类37 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应许可证的单位处 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置,或者擅自处置 责任:(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的处罚 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9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核设施营运单位、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核技术利用单位或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 行政处罚-辐射 者放射性固体废物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污染防治类38 贮存、处置单位未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有关情况的处罚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19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拒绝、阻碍环境保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 行政处罚-辐射 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39 检查,或者在接受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监督检查时弄虚作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的处罚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0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核设施营运单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核技术利用单位或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者放射性固体废物 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 行政处罚-辐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贮存、处置单位未 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40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按照规定对有关工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作人员进行技术培 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训和考核的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0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托运人、承运人未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按照核与辐射事故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托运人、承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辐射 应急响应指南的要 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41 求,做好事故应急 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工作并报告事故的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处罚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0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省辖市转移使用放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装置的,未在转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放射性辐射 活动实施前五日内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行政处罚-辐射 向使用地省辖市环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42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门备案,使用活动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款。 结束后十日内办理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备案注销手续的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0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在室外、野外使用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线装置未按照国家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放射性辐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有关规定进行作业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未报告使用情况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 行政处罚-辐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的,或者可移动放 四条规定,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污染防治类43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射性同位素贮存场 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未报告使用情况的,或者可移动放射性同位素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所未按照国家规定 贮存场所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丢失、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采取防丢失、防射 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线泄漏等安全防护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措施的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0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委托无许可证或者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放射性辐射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辐射 种 类 和 范 围 的 单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污染防治类44 位,进行放射性同 五条规定,委托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进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位素、射线装置作 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业的处罚 款。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0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废旧金属熔炼单位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辐射单位有下列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未对废旧金属进行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行政处罚-辐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放射性检测,或者 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 污染防治类45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发现检测结果异常 定,未对废旧金属进行放射性监测,或者发现监测结果异常未及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报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0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电磁能利用装置单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位未采取有效的漏 备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者使用电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辐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能 控 制 和 屏 蔽 措 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有效的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污染防治类46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施,责令限期改正 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0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辐射单位有下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辐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污染防治类47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的处罚 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以下的罚款。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0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辐射单位未对工作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辐射单位有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场所以及周围辐射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行政处罚-辐射 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 污染防治类48 的,或者发现异常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规定,未对工作场所以及周围辐射环境进行定期监测的,或者发现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0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 行政处罚-其他 源消耗或者重点污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类1 染物产生、排放情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况的处罚 。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1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生产审核或者在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洁生产审核中弄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其他 作假的,或者实施 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类2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 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核的企业不报告或 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者不如实报告审核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结果的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1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构拒绝环境保护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政主管部门或者有 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 行政处罚-其他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关自然保护区行政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类3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主 管 部 门 监 督 检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查,或者在被检查 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1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 行政处罚-其他 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建设畜禽养殖场、 类4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养殖小区的处罚 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1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消耗臭氧层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 行政处罚-其他 证规定的品种、数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类5 量、期限生产消耗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使用配额许可证:(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1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消耗臭氧层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行政处罚-其他 证规定的用途生产 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类6 或者销售消耗臭氧 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层物质的处罚 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使用配额许可证: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1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消耗臭氧层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超出使用配额许可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证规定的品种、数 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 行政处罚-其他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量、用途、期限使 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 类7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的处罚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使用配额许可证:(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1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从事消耗臭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依照规定应当向环 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 行政处罚-其他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境保护主管部门备 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类8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1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从事消耗臭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其他 存有关生产经营活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类9 动的原始资料的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罚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1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从事消耗臭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 未按时申报或者谎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 行政处罚-其他 报、瞒报有关经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类10 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处罚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1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从事消耗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未按照监督检查人 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 行政处罚-其他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员的要求提供必要 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类11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的资料的处罚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2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分类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 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拒绝、阻碍环境保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4.告知责任(告知岗):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 行政处罚-其他 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类12 检查,或者在接受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监督检查时弄虚作 5.决定责任(决定岗):经审核,依法需要给予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 责任。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 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2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三)行政强制类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催告责任(催告岗):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 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 2.决定责任(决定岗):做出行政强制决 定(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法 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 当采取行政强制的,应当立即解除)。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发 生 辐 射 事 故 院令第449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或 有 证 据 证 明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在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行政强制类1 辐 射 事 故 可 能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发 生 时 采 取 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 3.执行责任(执行岗):经行政机关负责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制措施 下临时措施:(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 人审查,应当采取行政强制的,通知当事 人 到 场 , 二 名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出 示 执 法 证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件 , 制 作 现 场 笔 录, 由 当 事 人 ( 或 见 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 人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 核技术利用单位从事辐射活动的监管。 服务机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服务电话:0374-6069517/ 6069269 第 222 页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投诉机构:驻局纪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 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 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 置,并承担处置费用。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五十六 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 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 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 指定有污染治 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 理能力的单位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 行政强制类2 进 行 治 污 代 履 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 行(代治理、 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 代为处置) 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拒不改正的,处 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 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 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 估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 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 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 评估的。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违法责任 1.催告责任(催告岗):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 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 2.决定责任(决定岗):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形,做出解除行政强制决定。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行责任(执行岗):依法组织实施行 政强制及其他有关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监 管。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2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 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 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 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 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 强 制 拆 除 、 恢 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行政强制类3 复原状 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 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 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 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 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违法责任 1.催告责任(催告岗):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 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 2.决定责任(决定岗):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形,做出解除行政强制决定。 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 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 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行责任(执行岗):依法组织实施行 政强制及其他有关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监 管。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24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催告责任(催告岗):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 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 行政强制类4 查封、扣押 2.决定责任(决定岗):以事实为依据, 经 批 准 作 出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 送 达 查 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 (扣押)决定书。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施、设备。”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第三十条。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条第一款第五项。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 3.执行责任(执行岗):依法组织实施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封、扣押及其他有关材料。 条第四项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监 管。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25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催告责任(催告岗):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 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在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决定责任(决定岗):以事实为依据, 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经 批 准 作 出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 送 达 查 封 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扣押)决定书。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对 违 法 设 置 排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行政强制类5 污 口 的 行 政 强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制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所需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未经水行政主管 3.执行责任(执行岗):依法组织实施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 封、扣押及其他有关材料。 、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 给予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监 管。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26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1.催告责任(催告岗):出示执法身份证 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 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 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 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 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 陈述、申辩。 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 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 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 对违向水体排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放、 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 放油类、酸液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行政强制类6 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 、碱液等行为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2.决定责任(决定岗):以事实为依据, 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的行政强制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 经 批 准 作 出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 送 达 查 封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 (扣押)决定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 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 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 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 3.执行责任(执行岗):依法组织实施查 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 封、扣押及其他有关材料。 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 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监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管。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27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催告责任(催告岗):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 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款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 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陈述、申辩。 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 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 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2.决定责任(决定岗):以事实为依据,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对造成水污 染 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经 批 准 作 出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 送 达 查 封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行政强制类7 事 故 的 行政 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扣押)决定书。 强制 五十以下的罚款;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第二款 对造成一般 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 3.执行责任(执行岗):依法组织实施查 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 封、扣押及其他有关材料。 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计算罚款。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监 管。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2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四)行政检查类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检查责任:对全市、县 生态环境局污染物减排核 算工作、企业减排实效进 行抽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 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五条:“…实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目标责任制和 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 行政问责制,定期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五十条:“不履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领导职责、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 2.处置责任:对检查结果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总量减排核 行政检查类1 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问责。”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 按照《河南省减少污染物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 查 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四十三)严格节能减 排放条例》进行表彰、问 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 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 责,视情况移交内部执法 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 十 三 五 ”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 豫 政 办 〔 2017 〕 部门。 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 81号):“加强目标评价考核。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3.公开责任:对表彰、通 报等检查结果及时公开。 服务机构:综合科 服务电话:03746069516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2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 决 定 责 任 : 县 ( 市 、 区)分局针对辖区内“双 超双有”企业及相关政策 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工作的企业进行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 选,由市局科标处统一汇 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下列 总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核定 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 后确定年度强制性清洁生 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并 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 书面通知企业 。 2.评估责任:组成专家 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组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 进法》第二十七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 目进行评估。县(市、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 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区)分局负责辖区内企业 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3.《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有下 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 的评估工作,市局科标处 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 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按照工作安排抽选部分企 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清 洁 生 产 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 业开展评估。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行政检查 审 核 评 估 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4.《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 3. 验 收 责 任 : 组 成 专 家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 类2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 组,到企业现场检查、查 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 验收 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一)国家考核 阅资料,对企业清洁生产 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二)申请各级 审核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 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 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5.《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八条“ 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并出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 具 验 收 意 见 。 县 ( 市 、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 区)分局负责辖区内企业 刑事责任。 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 的评估工作,市局科标处 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6.《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 对抽选评估的企业开展验 细则》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委或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 收。 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一) 4.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县 国家或省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市、区)分局负责对辖 区内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产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机构:法规标准科 服务电话:0374-6069520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3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检查责任:按年度检查 计划及工作方案,组成检 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 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 和整改建议,通报检查情 况。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 签字确认检查结论,对检 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并按照检查时间要求将整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 改报告报生态环境厅;对 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对 核 技 术 利 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 用 、 伴 生 放 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 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 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射 性 矿 开 发 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规要求依法处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利 用 、 电 磁 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辐 射 活 动 、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 行政检查类3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 放 射 性 物 品 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2.《放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程 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运 输 、 放 射 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性 废 物 处 理 部门应当对其依法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 贮 存 处 置 的 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 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 部门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检查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放射 4.事后监管责任:持续监 责任。 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 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 重复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机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服务电话:0374-6069517/ 6069269 第 231 页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检查责任(检查岗):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 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 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 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 出示合法证件。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 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 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对机动车、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非 道 路 移 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行政检查类4 机 械 污 染 排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 2.处置责任(处置岗):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 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放 的 监 督 检 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法规。 查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 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3.公开责任(公开岗): 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 理信息公开事项。 服务机构:移动源污染监管科/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其他相关单位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服务电话:0374-6069523/6069269 第 232 页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检查责任(检查岗):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 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 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 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 出示合法证件。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 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 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对排放污染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物 的 企 业 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行政检查类5 业 单 位 和 其 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 2.处置责任(处置岗):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 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他生产经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法规。 者检查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 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3.公开责任(公开岗): 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 理信息公开事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33 页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检查责任(检查岗):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 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 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 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 当出示合法证件。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 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 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2.《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对建设项目 护条例》(2006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2.处置责任(处置岗): 行政检查类6 环境保护情 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3.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 况跟踪检查 《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 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 法规。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 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3.公开责任(公开岗): 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 理信息公开事项。 服 务 机 构 : 许 昌 市 生 态 环 境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服 务 电 话 : 0374-6069269 第 234 页 服 务 地 点 : 许 昌 市 创 业 大 厦 B 座 许 昌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1.检查责任(检查岗):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 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 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 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 当出示合法证件。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 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 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1.《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对 入 河 排 污 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口 设 置 情 况 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2.水利部《水 行政检查类7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 进 行 监 督 检 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 2.处置责任(处置岗): 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查 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入河排污口实施巡查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法规。 、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 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3.公开责任(公开岗): 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 理信息公开事项。 服务机构:水生态环境科/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服 务 电 话 : 0374-6069515/6069269 第 235 页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违法责任 检查责任(检查岗):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 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 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 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 出示合法证件。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 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 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对 污 染 源 自 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行政检查类8 动 监 控 设 施 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第十一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 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 2.处置责任(处置岗): 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 、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 法规。 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3.公开责任(公开岗): 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 理信息公开事项。 服务机构: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374-6069269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36 页 (五)其他职权类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 申请 材料 ;经机关 负 责 人 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 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 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 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补正的材料。 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 评价,采取改进措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 材料审查; 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第三 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 3.决定责任(决定岗):作出 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决定,对于不予备案的,书面 建 设 项 目 环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 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定期限无 境 影 响 后 评 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 其他职权类1 (承诺期限1 价 报 告 的 备 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 日) 案 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 、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 送达文书;将备案决定送达。 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 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 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服务电话:0374-6069521/6069517 第 237 页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否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 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 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 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服务地点:许昌市市民之家/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否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 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 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 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3.决定责任(决定岗):作出 决定,对于不予备案的,书面 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 送达文书;将备案决定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 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土壤污染重 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 点监管单位 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 法定期限无 拆除设施、 其他职权类2 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 (承诺期限1 设备或者建 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 4.送达责任(送达岗):将备 日) 筑物、构筑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 案申请表送达当事人。 物的备案 施。 5.事后 监管责任( 事后 监 管 岗):加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 从事辐射活动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机构:土壤与自然生态环境科 服务电话:0374-6069518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38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否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 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 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 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 备案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 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 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 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 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 请人。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 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备案决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对 对于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 土壤风险修 法定期限无 请人,并说明理由。 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其他职权类3 复 方 案 的 备 (承诺期限1 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 案 日) 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 染防治的内容。 4.送达责任(送达岗):将备 案申请表送达当事人。 5.事后 监管责任( 事后 监 管 岗):加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 从事辐射活动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机构:土壤与自然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 电话:0374-6069511 服务电话:0374-6069518/6069515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39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否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 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 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 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决定责任(决定岗):对参 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培训并 经考核合格的监管人员发放《 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风 土 壤 修 复 效 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 法定期限无 其他职权类4 果 评 估 报 告 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2.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 (承诺期限1 的备案 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档案。 日) 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机构:土壤与自然生态环境科 服务电话:0374-6069518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40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否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 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 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 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 备案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 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 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 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 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 请人。 土壤污染重 《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土 点监管单位 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 生产经营用 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 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备案决定; 法定期限无 地的用途变 其他职权类5 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 对于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 (承诺期限1 前,土壤污 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 请人,并说明理由。 日) 染状况调查 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报告应的备 。 案 4.送达责任(送达岗):将备 案申请表送达当事人。 5.事后 监管责任( 事后 监 管 岗):加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 从事辐射活动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机构:土壤与自然生态环境科 服务电话:0374-6069518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41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 备案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 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 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 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 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 请人。 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 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 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备案决定; 危险废物管 法定期限无 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 对于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 其他职权类6 理 计 划 台 账 (承诺期限1 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 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案 日) 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 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 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 4.送达责任(送达岗):将备 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案申请表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 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 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 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5.事后 监管责任( 事后 监 管 岗):加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 从事辐射活动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机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服务电话:0374-6069527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42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岗位责任)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 备案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 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 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 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 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 请人。 产生、收集 、贮存、运 输、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 处置危险废 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备案决定; 法定期限无 物的单位, 其他职权类7 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 对于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 (承诺期限1 应当依法制 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 请人,并说明理由。 日) 定意外事故 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的防范措施 和应急预案 4.送达责任(送达岗):将备 的备案 案申请表送达当事人。 否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 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 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 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 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5.事后 监管责任( 事后 监 管 岗):加强对产生、收集、贮 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 物单位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机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服务电话:0374-6069527 服务地点:许昌市创业大厦B座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第 243 页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电话:0374-6069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