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关于对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满三十年 的教职工颁发荣誉证书暂行办法.pdf
陕西中医药大学关于对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满三十年 的教职工颁发荣誉证书暂行办法 (陕中大人办〔2019〕29 号发布,自 2019 年 10 月 14 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 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弘扬爱岗 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在全校上下形成热爱学校、勤奋工作的良好氛围,特 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表彰对象 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满 30 年的我校教职工。 二、基本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诚党 的教育事业,自觉把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到教育工作全过程; 2、具有较高职业道德素质,热爱本职工作,师德高尚,勤勉尽责,忠于职 守; 3、工作作风优良,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模范带头作用 突出。 4、无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5、年限计算 (1)凡在编(含人事代理)的教职工按其开始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当年当月 起至申报荣誉的当年度止。 (2)经学校批准带薪在外读书、进修、挂职、出国等的教职工,在外期间 可连续计算教龄、工龄,未经批准或超期未归人员在外期间不计教龄、工龄。 (3)学校调出(含统招在外读书)人员,后经批准又回校工作的,前后年 限合并计算。 (4)在校工作期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扣除当年教龄、工龄。 (5)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的教职工,退休后返聘或经批准仍然参加高等教育 1 教学工作的,可以连续计算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时间。 三、申报程序 每年的 6 月份,各部门向人事处报出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陕西中 医药大学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满 30 年教职工名单”,由人事处审核并公示 5 个工 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四、表彰形式 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表彰并颁发“陕西中医药大学从事高等教 育教学工作 30 年荣誉证书”。 六、其 他 1、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