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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21〕34 号 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突发性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大关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6 月 29 日 —1— 大关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全县地质灾害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 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大关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原则、规范和等级划分 (一)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 《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 《昭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规定。 (二)编制原则。地质灾害应急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快速应对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 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 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 急指挥机构的统筹领导作用,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快速应对。根据灾害级别建立健全分级管理、 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 —2— 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大关县行政区域内自然 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 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因法律法规规 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等级划分。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将地质 灾害险情和灾情分为 4 个等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 迁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1 亿元 以上;或因灾死亡 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 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数为 5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 5000 万 元以上 1 亿元以下;或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因灾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数为 100 人以上 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 500 万元 以上 5000 万元以下;或因灾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直接经 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下;或因 灾死亡 3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一、领导机制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指挥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 常务副指挥长,县发改局、工信商科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 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住建局、 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 应急管理局、审计局、林业和草原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融媒 体中心、防震减灾局、气象局、太华水库管理局、消防大队、供 电局、电信大关分公司、移动大关分公司、联通大关分公司、大 关火车站等部门负责人,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大关县突发性地 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 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指挥部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组织 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调、督促、检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 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 况,统一向新闻媒体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 工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应急预案分工及应急指挥部指令,有 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二、工作职责 应急指挥部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 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对受灾地区进 行紧急救援;协调各方力量支援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执行省、 —4— 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任务。应急指挥 部下设 9 个工作组。 (一)紧急抢险救灾组。由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牵头,县公 安局、住建局、水务局、供电局、消防大队和灾害发生乡镇人 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受灾人员,动员受灾害威胁的 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的 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抢修或保护水、气、电等 生命线设施。 (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 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水务局、防震减灾局、气象局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工作,并对险情的发展 趋势进行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抢险措 施建议;组织专业施工队伍,修建必要的抢险工程,减缓或排除 险情;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地震资料信息,对灾区气 象条件、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 (三)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人民医 院、中医院、疾控中心及乡镇卫生院等医疗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急救准备工作,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卫生安全设备等物资准备,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 局、公安交警大队、电信大关分公司、移动大关分公司、联通大 —5— 关分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疏散灾民,保障 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活动。 (五)基本生活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及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 物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做好保险理 赔工作。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应急管 理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气象局等部 门组成。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 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 势;组织险情监测,及时将掌握的险情、灾情动态、工作进展情 况,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的应急防范对策和措施一并报告 应急指挥部。 (七)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民政 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抢险 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专家协调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和 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6—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省市地质灾害专家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处 置工作进行指导。 (九)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应急管 理局、自然资源局、融媒体中心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件新闻发布,外来媒体的沟通协调和接待 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处置工作的各项宣传报道工作,确保 报道内容客观真实。 第三章 备灾工作 一、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县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健 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内,乡镇人 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对危 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防灾预案,确定发生地质灾害时 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等,加强监测,落实责任人 和监测人,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二、组建应急分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装 备、抗险队伍建设,要组建应急分队,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 工具,确保出现灾情后紧急救助措施能及时到位,受灾群众能得 到及时救助。 三、救灾物资储备 —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发改局、卫健局、 市场监管局要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准备,包括救灾帐蓬、衣被、食 品、药品、饮用水等储备工作,确保灾后 24 小时内能送达灾区。 四、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结合防灾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 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 一、临灾应急 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 任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本乡镇自然资源所、应急管理 办公室、城建所、民政所、派出所、卫生院及事件主管单位采取 先期处置措施,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 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初步判定灾害级别 等基础处置工作。对于初步判定为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 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 公室(下称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先期处置 采取如下措施: 1.迅速组织受隐患威胁群众转移避险; 2.及时组织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 3.划定灾区和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8— 4.组织人员对险情、灾情进行监测、预警,防止灾情继续扩 大造成人员伤亡; 5.紧急调配辖区内的救灾物资和工具设备,开展排险措施和 抢险救灾工作; 6.做好转移避险群众的临时安置、安抚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 护工作; 7.核实排查险情或灾情,统计评估受灾和损失情况,及时向 县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报告。 二、应急响应 (一)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当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乡镇应 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和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立即 将灾情向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 置工作进展情况。 2.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灾害 现场,协助乡镇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委 员会办公室报告。 3.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视具体情况派出督 导组赶赴现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 应急委员会报告。 4.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将调查处置结果 上报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县自然资源局。 —9— 5.在应急过程中,县自然资源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 判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情况,应立即快速作出综合分 析。对确定属于有人员伤亡的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 害的,应立即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二)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 动先期处置机制,并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县自然资源局 报告。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县自然资源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 织人员赶赴现场,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 委员会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2.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县地质灾害应急工 作领导组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 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 况,组织处置工作应急组立即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3.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后,县应急委员会办公 室、县自然资源局要立即将灾情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报告,提请市级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 持、配合。 4.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县自然资源 局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10— 5.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 害,县政府应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三)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灾害 发生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立即向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接到报 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 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2.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县地质灾害应急 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地 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参与成立现场指挥部,组 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工作。 3.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县自然资源 局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报告,提请启动《昭通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市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时,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自然资源局 应每 24 小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一 次,直至处置结束。 5.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县 应急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11—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国务院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 响应。 (四)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灾害发生地乡镇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 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办公 室和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县自然资源局接 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 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 告。 2.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县地质灾害应急 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 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参与国务院、省、市成立现场指挥部, 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 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应立即赶到现场并开展 工作。 3.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立 即将灾情向省、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提请 启动《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国务院、省、市地质灾害 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县 自然资源局应每 12 小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及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一次应急工作进度情况,直至 —12— 处置结束。 (五)扩大应急 1.因突发性地质灾害次生或者衍生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目前 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多家专业 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 作的乡镇应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应急委员会办公 室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2.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联系驻县 其他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3.如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县自身控制能力, 或者灾情涉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云南省或者国家提供援 助支持的,县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上 级直接指挥,并统一协调全县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六)应急结束 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 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相应级别宣布应急工作结 束,并报县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危险区,并予公告。 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完毕后,乡镇地质灾害 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完毕后,县地质灾害 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中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完毕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 —13— 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由上级直接领导处置的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其应急 结束由当时的领导机构决定。 第五章 应急保障 一、县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大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保障措施。县人民政府把地质灾害应 急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年安排地质灾害应 急抢险专项工作经费。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准备好保障现场抢险 救灾物资及其人员自身安全工作装备,并落实保管制度,确保灾 害发生时的紧急调用。 二、县直各部门应当切实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范措 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 器械等物资储备的落实到位。 三、县直各部门应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 员进行地灾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及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 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 四、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联系各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确保在突发性地质 灾害发生时为现场灾情分析及正确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供专业 依据。县自然资源局应组织力量加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减灾 防治工程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和分析能力,以满足突 —14— 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 五、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工作要求组建专业应急队 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 保障等辅助工作。 六、县财政局要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保障突发性地 质灾害应急需要,要根据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专业地质灾情 预测情况安排所需的经费预算,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 费纳入县级财政算,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应急 处置资金由灾害所在乡镇预先支付,对于数额大、乡镇无能力支 付的,由县财政预先支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工程,根据国 家、省、市有关应急抢险工程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七、因抢险救灾急需,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单位、 个人的物资、设备或者临时占用房屋、场地,应急结束后应当归 还,无法归还或损坏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八、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充实本辖 区、本行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面配合本预案的贯彻执行。对 辖区内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区,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单点预 案。预案中应有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有关保障制度、社 会各基层单位的作用以及动员前必要的准备工作等方面内容。 第六章 宣传、培训和演习 —15— 一、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知 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县应 急委员会办公室和新闻媒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 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开展技能培训和知识讲 座和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有针对 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 救能力,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措施及时到位。 二、县自然资源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 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各乡镇也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应急知 识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三、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制定专项演习方案并组织演练。 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 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第七章 奖惩措施 一、对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助、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和各应急机构应当按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在应 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 擅离职守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灾工作的单位和个 —16— 人,由主管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 条例》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一、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人员如 有变动,由接替人员承担相应工作。 二、本预案更新期限最长为 5 年,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每年 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执行。 三、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 省、市驻大关各单位。 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29 日印发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