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2020年第 43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 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企 业所 得税法》 及 其 实施 条例, 现就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 前扣除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 对化妆品 制造或 销售、 医 药 制 造和饮 料制造(不含酒类 制 造)企业发生 的广 告费 和业务宣传 费 支出 ,不 超过 当 年销售( 营 业 ) 收入30%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 部分, 准 予在以后 纳税 年度结转 扣 除。 二、对签订广 告 费和 业务宣传 费 分摊协议( 以下 简 称分摊协议 ) 的 关联企业, 其中一方 发 生的不 超过 当 年销售( 营 业) 收入税前扣 — 1 — 除限额 比例内 的广 告 费 和业务宣传 费支出 可 以在本企业扣除,也 可 以将其中 的部分或全部 按照分摊协议归集 至 另一方扣 除。另 一方在 计算本企业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 费 支 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 可将按照上 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 的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 内。 三、 烟草企 业的烟草 广告 费和业 务宣传费 支 出, 一 律不得在计 算应纳 税所得 额 时扣 除。 四、本通知 自 2021年1月1日 起至 2025年12月 31日 止执行。《财 政部 税务 总局 关于广告 费和业 务宣传 费支出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 知》 ( 财税〔 2017〕 41号 ) 自 2021年1月 1日 起废止。 税 务 总 局 2020年11月 27日 信息公 开选 项: 主 动公 开 抄送:各省、自 治区、 直辖市、 计 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新疆生产建 设兵 团财政局, 国 家税务总局各省、 自 治 区、 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 驻各地特派员 办事处。 财政部 办公厅 — 2 — 2 020 年 1 2 月 4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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