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南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21‟34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强化对学校中层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 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 修订《东南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21 年 3 月 17 日 (主动公开) —1— 东南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学校中层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 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主要领导 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 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 落实校党委工作要求,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 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 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 职责。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包括: (一)由学校任免的中层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领导干部; (二)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三)以上各单位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 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2—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依规接受审计 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 下简称“联席会议” )确定。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 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重点单位、关键岗位 的领导干部一届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领导干部离任时任期未 满一年或任中审计结束日至离任日不满 3 年的,原则上不再安排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 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五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臵障碍、推诿拖延的,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 影响的,严肃问责追责。 第六条 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 部、纪委办、监察处、巡察办、人事处、财务处和审计处为成员 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 参会人包括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组织、人事、纪检、监 —3— 察、巡察、财务的校领导与成员单位负责人。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经 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和校党委工作要求,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 审计工作,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审定年度经 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 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经济责任 审计的制度文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督促落 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工作。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 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 机制。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 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 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按照下列 程序制定: (一)每年年底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 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经 —4— 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 计情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年 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提交联席会 议审定。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 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纪委办、监察处、 组织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 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 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 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由学校任免的中层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 的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情况,落实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效果情 况; —5—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 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 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 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遵守 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 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济责任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情况,落实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对下属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 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遵守 —6— 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 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 最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相关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 介机构协助开展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被 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 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处需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 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需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 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 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 参加。 审计组需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 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7—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需听取被审计领 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 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 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主要 内容包括: 1.所任职务、任职期限和岗位职责情况; 2.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3.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内部控制管理、推动事业发展情 况; 4.任期内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 5.任期内所在单位重要经济决策和效果情况; 6.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 7.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存在问题和建议;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 合同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 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 况等资料; (三)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绩效评 —8— 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规依 法请校内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校内有关单位需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与信息。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充分运用巡视巡察、纪检工 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 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 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 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 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 题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 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9— 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 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校党委 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公 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 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 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公共 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 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 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公 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 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 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承担领导责任: —10—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公 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 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 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 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 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 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有 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学校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 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 的后果需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需 承担的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适当方式向联席会议汇报相关 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做到三个区分:把领导干部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 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 —11— 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 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 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应 当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 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 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 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 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 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 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和 总体评价,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主 要业绩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 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定性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 责任与依据。 —12—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以前审计发现 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 经审核后书面征求组织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等特殊事项,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 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 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 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精简提炼形成经 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分管被审计单位的校领导阅示、分管审 计的校领导签发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 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 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 见和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经济 —13— 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校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校内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视情况向被 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 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四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 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 30 日内向联席会议申 诉。联席会议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 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9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报联席会议批准后作出 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被审 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 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 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 —14—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 运用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巡视巡察监督力度,及时研 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并将其作为采 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 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 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 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 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自收到审计报告 60 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与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对整 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 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 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整 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出问责建议。校内相关部门在各自 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领导 —15— 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审计处、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 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 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 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 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学校所属单位可根 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 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南大学领导干 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校发„2017‟273 号)同时废止。 抄送: 各党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 委、办,工会、团委。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16— 2021 年 3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