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pdf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 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科发人字也2016页111 号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 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 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 2016 年 9 月 18 日 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摇 为更好地促进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投身“ 大众创 业、万众创新冶 事业,保障离岗创业人员的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有关 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摇 离岗创业是我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具体措施,申请离岗创业的科 技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满 3 年的事业编制人员; ( 二) 离岗创业期间从事的工作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 第三条摇 现主持国家或我院重大科技项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岗创业。 正在接 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离岗创业。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在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申 请离岗创业。 现从事军工项目或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 含在脱密期的人员) ,按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密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摇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 科技人员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离岗创业计划; ( 二) 人事管理、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对科技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 ( 三)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 四)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科技人员和离岗创业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 权利、责任和义务; ( 五) 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摇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 原则上在不超过 3 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人事关系 — 1 — 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多不超过 2 年。 第六条摇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和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应当约定离岗 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等。 第七条摇 离岗创业期间,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其工资由离 岗创业所在单位发放;如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代发,所需经费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列 支。 离岗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缴费基数参照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确定,缴费所需经费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列 支。 离岗创业人员的住房、医疗等待遇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予以保留。 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离岗创业人员档案工资管理。 第八条摇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 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但应符合我院及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岗位管理有关规定, 岗位等级晋升结果计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九条摇 离岗创业期间,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负责离岗创业人员的年度考核,人 事关系所在单位对其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认定,并计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条摇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 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离岗创业人员承担的其他科 技项目,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摇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若有违法违纪行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离岗创业人员若违反聘用合同约定事 项,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摇 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的,应 当在离岗创业期满 15 个工作日内返回,其工作相关事宜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对逾期 未归的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照旷工处理,依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 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申请提前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的,按照双方 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摇 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可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 致,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第十四条摇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 理细则。 管理细则应征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报院备案。 第十五条摇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联系部门:人事局)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