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生住宿(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暂行) 科情发教字〔2019〕4 号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生的教育与管 理,营造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确保学生安全,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定向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除外)的住宿由学生本人自己解决。本 规定仅涉及院中心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章 住宿安排 1、硕士一年级研究生按中国科学院大学集中教学要求,统一由国科大安 排怀柔雁栖湖校区住宿;硕士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全部入住中关村青年公寓; 博士研究生按年级集中住宿中关村青年公寓或其他公寓。 2、地区中心博士生安排在导师所在地区中心住宿并就近修读博士学位 公共课程。院中心原则上不负责地区中心学生的住宿。 第四章 退宿与外宿 1、硕士研究生学制 3 年,学制期满必须按时退宿;博士研究生(包括普 博、硕转博、直博)正常学制期入住中关村校区青年公寓或我中心统一安排 的公寓,超出学制期(普博 3 年、硕转博 3 年、直博 5 年)必须按时退宿。 延期毕业的学生,在延长学制期间自主解决住宿。 2、中心原则上解决所有研究生住宿需求,对于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宿的学 生,及有意愿并有条件外宿的学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批 备案并签订外宿安全协议书,批准后住宿床位不再保留,中心将为这些学生 提供外宿补贴至学制期满。 3、在学研究生申请退宿或外宿的时间为每学年 6 月 15 日-25 日,博士 新生申请办理时间为开学一周内。申请者本人需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 时交至研究生教育处。 4、中心每月给外宿研究生发放外宿补贴 1200 元/月/人与交通费 300 元 /月/人。 第五章 住宿管理 1、怀柔雁栖湖校区公寓、中关村校区青年公寓,统一由国科大管理,按 照国科大制度规范执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办法》校发总务 字【2012】183 号)。 2、入住我中心统一安排的研究生公寓的所有学生,享有住宿补贴,同时 需按时向中心交纳住宿费。具体补贴与租金标准根据公寓地点及公寓条件由 当年中心主任办公会决策制定并执行。 公寓地点 住宿补贴 交通补贴 租金 中关村人才苑 2200 元/月/人 / 2200 元/月/人 花虎沟 1200 元/月/人 300 元/月/人 1200 元/月/人 其他 / / / 3、我中心统一安排的研究生公寓,住宿水电费由研究生自付,涉及相关 的卫生、安全、秩序、住宿等方面的管理,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 管理规定办法》(校发总务字【2012】183 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1、年度学生住宿分配方案,由研究生教育处负责于每学年 6 月前制定, 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决策通过后及时发布。 2、、本规定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生教育处 2019 年 7 月 2 日 附件清单: 1、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生退宿申请表 2、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生外宿登记表 3、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生外宿安全协议书 4、《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办法》(校发总务字【2012】183 号) 附件 1: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生退宿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年 级 所在部门 现住 地址 联系 电话 (外宿理由及人身、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的保证) 个 人 我自愿不住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生集体宿舍,申请外宿补 贴。在外居住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及其他问题,由本人负责。 申 签字: 请 家长 月 月 日 日 签字: 意见 导师 年 年 签字: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研究生教 育处意见 盖章 日 备注:每年 6 月的 15—25 日提交申请,并于当月 30 日前办理完退房手续,住 房补贴将于次月发放。 附件 2: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生外宿登记表 学生姓名 导师姓名 学号 外宿类别* □课题组租用 □结婚外宿 □与父母同住 □自租房 □其他(请说明) :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电话 外宿地址* 外宿开始日期* 外宿注销日期 本人签字 填表时间 备注: 1. 外宿住址为北京市,外宿住址距离中心较近,且家居条件有利于学生的生 活和学习; 2. 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依据该登记表情况,发放外宿补贴与交通补贴; 3. 外宿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家庭在京的学生; 已婚或子女年幼且配偶或家属陪读的在读研究生; 学生患有不适于在集体宿舍内居住的疾病或者其它确实需要特殊治 疗的疾病; 其他符合条件者,需另行说明。 4. 备案材料 研究生退宿申请表; 研究生外宿安全协议书; 在外租房的需提供研究生和租房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租房的房屋 租赁证复印件、租房户的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研究生在国科大或中心公寓住宿的缴费清单; 研究生如在本人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居住的,须提供家长或亲属的身 份证、户口复印件; 因疾病申请外宿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附件 3: 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生外宿安全协议书 甲方: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联系电话:010-8262638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33 号 乙方:研究生 身份证号: 姓名: 租住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教育法》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 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作为甲方研究生在外住宿安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作为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明知并理解乙 方在外住宿的房屋非甲方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校舍或学生公寓,且位于甲方管理职 责范围之外,因此乙方在外住宿房屋所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均由乙方本 人承担。 第二条 甲方提示乙方:乙方在外住宿的房屋应该符合公安、消防、建筑等部 门规定的安全住宿条件,不得以生火炉取暖,周边不得有安全隐患。 第三条 为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不发生伤害事故,甲方提示乙方遵照以下规定 执行: ① 外宿的房屋应该符合公安、消防、建筑等部门规定的安全住宿条件,不得 以生火炉取暖,周边不得有安全隐患 ② 学生应自觉接受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自我防范自救意识。 ③ 我中心有义务和权利向学生的房东询问学生的情况,并有义务教育学生要 遵纪守法,注意安全。 ④ 遵守国家、北京市、中科院关于外宿租住房屋的相关管理规定。 ⑤ 遵守国家、北京市交通管理规定,乙方在外宿房屋前往甲方校区之间的交 通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①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我中心已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 的; ②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我中心的; ③ 来自甲方校区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④ 受伤害学生、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我 中心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犯我中心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我中心应当报告公安 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本协议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 1 份,自签字日期起生效。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盖章 年 月 乙方 研究生 签字: 日 年 月 日 附件 4: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012 年 12 月 20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校发总务字[2012]183 号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反映学生精神风貌 的重要窗口。为了维护我校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为 学生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入住手续 学生凭校园一卡通,到公寓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 续。没有办理校园一卡通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或报到手续,到公寓服务 台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与公寓管理人员一起验收房间内的设备设施(包括消防 设备设施、家具、门窗、卫生洁具、电器、电话、水表、电表等物品), 并签字确认。 第二章 第三条 卫生管理 房间及室内卫生间的卫生由本房间的学生负责,每位学生有 维护好房间内卫生的义务。 第四条 房间内只允许存放学生本人的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摆放要 整齐有序。 第五条 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蒂、随意抛撒废弃物。 第六条 各种垃圾应倾倒在垃圾桶内,不得随处堆放。 第七条 准乱写、乱画、粘贴各种字画。 第八条 不得在规定的区域外晾晒被服、衣物等。 第九条 为保证其他学生顺利入住,学生退房时,应将房间打扫干 净。 第三章 第十条 安全管理 进出公寓应主动出示个人有效证件(校园一卡通或学生 证),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公寓应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办理登记手 续。 第十一条 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及现金,笔记本电脑应加防盗 锁;离开房间或休息时,应关好门窗。 不 第十二条 公寓内不准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确有需要,须经公寓管理 部门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三条 公寓内不得使用和存放微波炉、热得快、电炉、电冰箱、 电磁炉、电饭煲、电饭锅、电热杯、电暖气、电热毯、酒精炉、煤油炉、 煤炉、火锅、液化气炉等用具。 第十四条 公寓内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存放、使用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十五条 不得在床上吸烟,使用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品。 第十六条 不得在公寓内焚烧废弃物。 第十七条 严禁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 第十八条 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各种物品,严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九条 不得在室外窗台(含阳台)摆放花盆等物品,以防坠落伤 第二十条 未经学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寓内集会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亲友来访应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将陌生人带入公寓。 第二十二条 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工作人员两人及以上可以进入房 人。 间进行安全、卫生检查、查验水电表,及其它维修服务工作;在紧急情况 下,公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维护公寓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现象和安 全隐患,应立即向公寓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火灾等紧急危险情况要妥善处 置,及时报告或报警。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秩序管理 不得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酗酒、划拳;不得在公 寓内从事各种球类运动、高音播放音响和电视。 第二十五条 来访人员逗留时间不宜过长,应于当日 23:00 之前离开 公寓。 第二十六条 学生之间要和谐友爱、互相宽容,理智地处理各种矛盾 和纠纷,不得辱骂他人、打架斗殴。 第二十七条 不允许在公寓内从事各种商业推销活动或将营销人员领 入公寓。公寓电话不得作为对外广告业务宣传使用。 第二十八条 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在规 定区域内,不得驶入公寓。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寓内禁止饲养家禽及各类宠物等。 进出公寓应穿戴整洁,文明着装,不得光脚、赤膊。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住宿管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因特殊情 况不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 (或院系)同意,报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到公寓管理部门备案,公寓不再 保留其床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床位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调换、出租、转 第三十三条 不得私自更换门锁、私配钥匙、安装内侧插销或在门外 让。 挂明锁等;不得将钥匙转交同宿舍以外人员;办理退宿手续时将钥匙交回 公寓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需要提前入住,或推迟撤离公寓的,须经学生管理部门 批准,并交纳住宿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未经批准,不按期撤离公寓 的,按照 100 元/日收取住宿费;拒不撤离的,公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 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发现室内设备、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不及时 报修而发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损坏公寓内物品,须照价赔偿。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水电费收取 学生在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全额计量收费和指标控制两 种形式:第一年集中教学的硕士研究生用水用电实行指标控制(每月免费 使用电量 15 度、冷水 3 吨),超额部分按照《北京市居民用水用电收费标 准》收取费用;联合培养学生、高年级硕士生和博士生的水电费按照《北 京市居民用水用电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附则 学生应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规定,如有违犯,学校将视情 节轻重,依照学生相关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 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院发字〔2008〕219 号)同时废止。 201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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