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访工作规定.pdf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访工作规定 (科情发办字〔2018〕3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以下简 称“文献中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 序,根据国务院《信访规定》 ,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文献中心职工、学生或者其 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向文献中心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职权 范围需要由中心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是指采本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意见或投诉请求的 人员或组织。 第三条 文献中心信访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 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文献中心信访工作在中心党政班子统一领导下组织 实施,由一名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信访工作。 第五条 文献中心设立信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 , 挂靠在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信访工作。信访办主任由综合办公 室主任兼任,配备相关人员负责信访工作管理。 第六条 文献中心信访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科院关于信访工作的方 针政策,负责信访接待并推动信访事项办理落实; (二)受理上级部门、中心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中心职工 反映涉及中心的信访问题; (三)牵头负责并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处理、解决信访 事项,对相关部门逾期未结或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 的要求; (四)研究、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重复性 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定期通报中心信访事项落实情况。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七条 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后,按下列情形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文献中心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由信访办 负责接待登记。 (二)根据信访内容,经信访办主任批示后,及时交办文献 中心有关部门办理,重要事项请主管领导批示。属于纪检监察类 信访事项,向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转交办理;涉及地区中心工作 或人员的信访事项,转交地区中心信访部门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三)不属于院中心及地区中心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 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 人向有权的部门提出。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 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办不予受理,但须告知信访人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八条 文献中心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自收到之日起 60 天 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再延长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 理由。仍不能办结的由信访办报中心领导班子另行研究决定。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信访人对中心处理意见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书面 答复之日起 30 天内,书面向中心提出复查请求。中心自收到复 查请求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认可,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 信访办不再受理。 第十条 信访办负责文献中心信访事项的督办,发现相关部 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通知的部门应当在 30 日内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信访办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 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 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 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办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 当督促相关部门执行。 第四章 信访秩序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 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信访办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 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息。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信 访办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 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 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 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 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十六条 文献中心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 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文献中心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 访纪律,不得透露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对涉 密的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八条 文献中心对不履行信访工作责任,造成不良影响 和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问责,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 勉直至组织调整、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文献中心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国家科 学图书馆总馆信访和案件查办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国科图发 党字〔201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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