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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泉城公务卡领用合约(第二版)-2019032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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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泉城公务卡领用合约 (第二版)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与齐鲁银行泉城公务卡申 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齐鲁银行泉城公务 卡(以下简称“公务卡” )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本合约所称公务卡指甲方向乙方发行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 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公务卡,兼顾个人消费,由所在财政预算单位(以下 简称“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后向甲方统一办理。泉城公务卡均为主卡, 甲、乙双方承诺完全遵守《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 《齐鲁银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乙 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公务卡申请或后续风险管理过程中,通过中国 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 机构查询乙方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及担保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查得的征信信息用于本业务相关的公务卡申请、贷后管理、异议核查、分 期业务授信管理等。甲方对收集、使用的乙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司法等有权机构依法调查或者甲方行使追索权利的除 外。乙方亦同意并授权甲方将其信用信息及担保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信用 数据库。 3、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 甲方控股子公司、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以及其他 齐鲁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个人信息和本行公务卡信息。 甲方承诺将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个人信息和公务卡信 息承担保密责任。 4、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公务卡申 请、发卡的种类,并确定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 无论甲方是否批准乙方的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甲方对贷记卡实 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的所有贷记卡主卡及其附属卡共同使用该账 户的信用额度。 5、甲方有权随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调整信用 额度,并及时通知乙方和乙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调增信用额度的,需经 乙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若特殊情况下,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 需要时,乙方可通过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是否调整 及调整幅度、期限等由甲方决定。甲方需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的信息通过 短信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高,应在收到额 度调整通知 10 日内要求甲方恢复,否则视为乙方接受。对超过 6 个月未发 生交易的公务卡账户,甲方有权调低信用额度,并提前 3 个工作日以短信 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 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6、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 式、地址、身份证号码)如有变更或失效,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变更手 续。甲方或诉讼管辖法院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通讯地址寄送文件均视为有效 送达,因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失实、错误、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导 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公务卡。乙方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 公务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 日,认真阅读有关公务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 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姓名。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 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和商 户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2、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及时激活,并在设置查询密 码及交易密码后方可正常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 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免费办理 密码重置或修改。对于因乙方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任何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 息为乙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 据。任何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凭信 用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 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 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 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 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4. 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申请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 联IC信用卡已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本功能适用范围仅限IC卡或承 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付联机方式发起的交易,乙方在银联等卡组织 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 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网 点或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5、乙方有义务保管好公务卡及卡片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CVN2等)、 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因公务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 他人使用公务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申领的公务卡仅 限本人使用,乙方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公 务卡的行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公务卡,乙方负责偿还公务卡项下所 有债务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 等环境使用公务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公 务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后果和损 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6、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章程、领用合约的约定收回或不向乙 方发卡,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公务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 此前公务卡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利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 费用等全部乙方应付款项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款项于甲方收回公务卡 或甲方授权机构/特约商户收回公务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 偿。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对乙方的债权。 7、甲方有权随时基于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资信状况恶化; 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违法行为; 公务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违反了章程、本合约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 的风险管控因素,及时停止公务卡账户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并中止或停止 乙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8、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 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卡片失效而终止。甲方将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 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45天以书面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销户手续。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 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对乙方在公务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公务卡账户,甲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9、公务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 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户服务渠道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 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 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 损失。 10、乙方有权办理公务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乙方可通过致电甲方 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办理销户申请,销户申请后乙方仍可以还款入账,但 无法做资金转出交易。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日后,如账户余额为零, 则系统自动将乙方账户销户结清。账户余额不为零的,乙方全部还清欠款 后,系统自动结清;如有溢缴款,客户可取出现金办理销户结清。 11、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公务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 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齐鲁银行营业网 点进行余额领回,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对账和还款 1、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对账单有纸质账 单、电子账单等形式。无论选择何种方式,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账单地 址准确、完整、真实并能正常接收账单。但若自上月账单日后,没有任何 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甲方 可不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核对账务,如未按 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或延迟向 甲方支付应缴账款。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索取 12个月以前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账单费。 2、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 易。若乙方对账单的内容有异议,须在账单日起60天内联系甲方查询,并 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并配 合甲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除甲方另行同意外,乙方仍应按时向甲方 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过期查询可能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若调查结果证明账单内容无误,则乙方须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3、公务卡透支利率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受大小月天 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在乙方持有卡片有效期内,甲方有权依据乙方风险情况不定期调整,具体 以甲方通知为准。发生变动时甲方可通过短信、账单、电子邮件等一种或 多种方式通知乙方。 4、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 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短为25天,最长为56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 免息还款期等以乙方申请的公务卡产品的规则为准。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 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所有 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透支利率计付的利息,甲方按月计收复利。 5、乙方通过网点柜台、ATM等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 或将款项转入本人其他账户而形成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按 透支利率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6、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 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 额,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 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5元。 7、乙方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公务 卡账户,乙方应承担由于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 用额度内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 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公务卡 项下发生的公务性支出,持卡人按单位财务部门规定报账,报账单位应及 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应款项到该持卡人账户还款结算。 8、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 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乙方提供 给银行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 情况下,甲方有权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 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 9、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公务卡受理单位、所 在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为由拒绝向甲方支付因使用公务 卡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 现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10、若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时,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 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款偿还公务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 额(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 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乙方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之前约定还款账户中资金 充足且账户状态正常,若约定还款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 失、冻结等情况),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否则, 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 的利息和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同意所在单位可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和核对公务卡项下 用于财务报销的公务卡信息。 12、乙方同意本人因退休、离职或调离等情况离开所在单位时,所在 单位可在书面通知本人后,向甲方提出停止公务卡的使用,乙方因上述情 况离开所在单位,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户。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乙方同意支付因使用公务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 透支利息、取现费、违约金、各项手续费等。收费明细详见《泉城公务卡 收费标准及减免明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寄送或其他形式提供的各类 公务卡业务相关的书面信息服务。 2、乙方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发卡 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 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 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3、乙方公务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公务卡,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当存入公务卡的资金金额超过公务卡账 户下所有欠款总额时,多余的款项将形成溢缴款。若乙方选择通过本行营 业网点等渠道办理取回卡内溢缴款时免收手续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 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和甲 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对 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 4、乙方因交易或未还款额超过甲方核定的授信额度时,不享受免息还 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自甲方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的 利息。 5、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乙方使用公 务卡需按照规定及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 息计入公务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可通过齐鲁银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 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乙方未依约支付费用,甲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并对乙方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甲方向乙方提供减免费用的优惠和增 值服务,具体内容以甲方与济南市财政预算单位签订的《济南市财政预算 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催收、依法 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 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以其在齐鲁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 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 账户内款项等)抵偿公务卡项下债务,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出现前述情形 时扣划乙方前述资产以清偿其公务卡项下债务;同意甲方处分公务卡项下 抵质押物用于清偿乙方公务卡项下债务。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 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 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 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 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 事项:本合约或《齐鲁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 公务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等,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 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 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公务卡,并按 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 具有法律约束力。 4、本合约的解释以及因本合约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的解决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本合约未尽事宜将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执行,依据《齐鲁银行信用卡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和行业惯例办 理。 5、甲方与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提起诉讼的,由为乙方具体办理公务卡申领手续的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或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公务卡 或公务卡有关函件的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管辖法院向 该等地址寄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上述送达地址不正确、变 更后未书面通知甲方,致使寄送的文件和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退回的, 相关文件或文书寄出后第五个工作日或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6、本合约经乙方确认并签署申请表后生效,至甲方正式为乙方办理销 户结清手续的次日终止。 7、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 有某些权利、涉及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详 尽的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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