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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理财新卓越稳健一年定开11号固收类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变更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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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理财新卓越稳健一年定开 1 1 号固收类理财产品 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变更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为给投资者更好的投资体验,“平安理财新卓越稳健一年定开 11 号固收类理财产 品”(以下简称“本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将主要进行如下变 更。 除本公告第一、四条款外,其他变更事项开始生效时间为 2023 年【9】月【6】日 (含)。若投资者不同意本次变更的,可于申购、赎回期 2023 年【8】月【28】日 9: 3 0(含)至 2023 年【9】月【5】日 17:00(不含)提交本产品的赎回申请;若投资者 未在前述申购、赎回期内提交赎回申请,则视为投资者同意本次所有变更内容,敬请广 大投资者留意。 一、 本理财产品 B 份额销售服务机构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条款 生效日为 2023 年【8】月【28】日(含),产品销售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如下: 1 2 3 二、 销售服务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7 年 12 月 22 日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户服务热线 95511 转 3 销售服务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7 年 4 月 10 日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客户服务热线 95574 销售服务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 95561 《产品说明书》中“一、产品要素”部分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将不超过 49%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将 业绩比较基准 不超过 20%的资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本理财产品主要基于产 品目标组合期望收益,通过测算各类资产过往历史业绩收益分 布,制定各类型资产的配置权重。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测算收益参考管理人历史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协议价 格,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同等期限的中债中短期票 据的历史到期收益率(AAA) ,权益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所投权 益资产的过往历史业绩收益。根据上述资产配置权重、历史测 算收益,叠加杠杆策略、骑乘策略、久期策略等方式增厚收益, 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得出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 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 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 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 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在下一期开放首日前公布调整的 业绩比较基准。 工作日 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在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平安理 财于估值日后 1 个交易日内对该估值日的理财产品进行估值。经 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每周 估值日 周五(如周五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份额净值。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该开放日份额净值。 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产品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认购登记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产品开放日至资金到 账日为赎回清算期,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终止清算期(若 其他规定 平安理财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以下统称“清算期” ),清算期 内均不计付收益。清算期最后一日逢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交易日。 发生暂停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宣布不成立等情形时,平安理财 将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如果 因发生前述情形导致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认购/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平安理财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 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平安理财将 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将不超过 49%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将不超 过 20%的资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本理财产品主要基于产品目标组 合期望收益,通过测算各类资产过往历史业绩收益分布,制定各类 型资产的配置权重。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管理 人历史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协议价格,固定收益类资产测 算收益参考同等期限的中债中短期票据的历史到期收益率(AAA) , 权益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所投权益资产的过往历史业绩收益。根 据上述资产配置权重、历史测算收益,叠加杠杆策略、骑乘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久期策略等方式增厚收益,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得出本理财 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 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 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 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 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在下一期开放首日前公布调整的业绩 比较基准。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平安理财于估值 日后 1 个交易日内对该估值日的本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平安理财 估值日 至少每周公布一次产品份额净值,原则上于每周五公布产品份额 净值。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到最近一个交易日披露。平安理财将在 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该开放日份额净值和份额 累计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 四舍五入。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规则并公告。 产品认购期、认购登记日、产品成立日、产品开放日、提前终止日 等日期,管理人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告为准。 认购登记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产品开放日至资金到账 日为赎回清算期,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终止清算期(若平安 理财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清算期” ),清算期内均不 计付收益。清算期最后一日逢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其他规定 发生暂停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宣布不成立等情形时,平安理财将 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如果因发 生前述情形导致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平安理财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 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平安理财将及时恢复认 购业务的办理。 三、 《产品说明书》中“三、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服务机构-3. 销售服 务机构”原表述为: “销售服务机构:销售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提供包括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 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及反洗钱、反恐 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 助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和客户维护等销 售服务。” 现调整为: “销售服务机构:指产品管理人以及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销售服务机构的主要职 责为提供包括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 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尽职调查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投 资者与管理人沟通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四、 《产品说明书》中“四、交易规则-4.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和金额要求” 增加 8)、9)条款,该条款生效日为 2023 年【8】月【28】日(含): “8) 投资者全额赎回 A 份额后再次申购的,则 A 份额申购起点为 50 万元,超过 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投资者全额赎回 B 份额后再次申购的,则 B 份额申购起点为 1 元,超过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9) 管理人有权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上述规则。” 五、 《产品说明书》中“五、产品估值方法-2.估值日”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产品管理人于估值日 后 1 个交易日内对该估值日的理财产品进行估值。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 理人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每周周五(如周五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每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份额净值。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该 开放日份额净值。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产品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平安理财于估值日后 1 个交易日 内对该估值日的本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平安理财至少每周公布一次产品份额净值,原则 上于每周五公布产品份额净值。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到最近一个交易日披露。平安理财 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该开放日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产品份 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四舍五入。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 整上述规则并公告。” 六、 《产品说明书》中“五、产品估值方法-3、估值方法-(2)债券类资产的 估值”增加条款: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七、 《产品说明书》中“五、产品估值方法-3、估值方法-(2)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权益类有价证券的估值”调整为: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 值。” 八、 《产品说明书》中“五、产品估值方法”增加第 5 款-估值错误的处理: “5 . 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 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 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管理人先行赔付的,管理人有权向 托管人追偿。 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承担。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理财产品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理财产 品管理人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3 )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登记 机构、基金公司、资管计划管理人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 人原因,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 照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本着平等 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九、 《产品说明书》中 “六、产品费用-1.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中 有关产品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原表述为: “产品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季度费 用;产品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季度费用;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季度费用; ” 现调整为: “产品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产品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产 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 ” 十、 《产品说明书》中“六、产品费用-1.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第(4) 款”部分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的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为每个开放日及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浮动管 理费按照“高水位原则”进行计提,即:每次计提评价日计提浮动管理费前的理财产品 份额累计单位净值(扣除浮动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后)必须超过理财产品以往计提评 价日的最高份额累计单位净值,且不低于1,且根据计算方式得到的浮动管理费大于0时, 方可计提浮动管理费。年化的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超过各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 产品管理人将收取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部分的50%作为浮动管理费。 计算公式如下: 浮动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R X =(P X 本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前 X 份额累计单位净值-P X 以往所 有计提 评价日 浮动管 理费计 提前及 理财产 品成立 日计算 的 X 份额累 计单位 净 值 中 的 )/ P X 上一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后 X 份额单位净 值 最高者 ×100% X 表示本理财产品的不同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类型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 为准 R X 为本理财产品 X 份额在本投资周期计提评价日计提浮动管理费前的名义份额净值 收益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 6 位小数) P X 本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前 X 份额累计单位净值为本理财产品 X 份额在该投资周期计提评价日浮动管 理费计提前的累计单位净值 P x 以往所有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前及 理财产 品成立 日计算 的 X 份 额累计 单位净 值中的 最高者为以往所有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 费计提前及理财产品成立日计算的 X 份额累计单位净值中的最高者;对于第一个计提评 价日,P x 以往所有计提评价日及理财产品成立日计算的 X 份额累计 单位净 值中的 最高者=1 P x 上一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后 X 份额单位净值:对于第一个计提评价日,指本理财产品成立日;对于 上一计提评价日未达到浮动管理费计提条件的,指上一计提评价日 X 份额的份额单位净 值。 M X =[R X -rX ×D/365]×50% M X 为本理财产品 X 份额在该投资周期的浮动管理费率 D 指本理财产品上一计提评价日(含)到该计提评价日(不含)(首个区间为本理 财产品成立日(含)至第一个计提评价日(含))的实际天数 r X 为本理财产品 X 份额在该投资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F X =M X ×本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持有 X 份额数×PX 上一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后份额单位净值 F X 为 X 份额计提评价日应计提的该投资周期浮动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每日计提的浮动管理费为各类份额每日计提浮动管理费的加总。本理财 产品浮动管理费在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收取,每个开放日计提 浮动管理费(如有)后的份额单位净值作为本理财产品下一投资周期的期初份额单位净 值。”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的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为每个开放日及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浮动管 理费按照“高水位原则”进行计提,即:每次计提评价日计提浮动管理费前的理财产品 份额累计单位净值(扣除浮动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后)必须超过理财产品以往计提评 价日的最高份额累计单位净值,且不低于1,且根据计算方式得到的浮动管理费大于0时, 方可计提浮动管理费。年化的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超过各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 产品管理人将收取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部分的50%作为浮动管理费。 计算公式如下: 浮动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R X =(P X 本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前 X 份额累计单位净值-P X 以往所 有计提 评价日 浮动管 理费计 提前及 理财产 品成立 日计算 的 X 份额累 计单位 净 值 中 的 )/ P X 上一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后 X 份额单位净 值 最高者 ×100% X 表示本理财产品的不同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类型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 为准 R X 为本理财产品 X 份额在本投资周期计提评价日计提浮动管理费前的名义份额净值 收益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 6 位小数) P X 本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前 X 份额累计单位净值为本理财产品 X 份额在该投资周期计提评价日浮动管 理费计提前的累计单位净值 P x 以往所有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前及 理财产 品成立 日计算 的 X 份 额累计 单位净 值中的 最高者为以往所有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 费计提前及理财产品成立日计算的 X 份额累计单位净值中的最高者;对于第一个计提评 价日,P x 以往所有计提评价日及理财产品成立日计算的 X 份额累计 单位净 值中的 最高者=1 P x 上一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后 X 份额单位净值:对于第一个计提评价日,P x 上一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后 X 份额 单 位 净 值 =1;对于上一计提评价日未达到浮动管理费计提条件的,指上一计提评价日 X 份额的份 额单位净值。 M X =[R X -rX ×D/365]×50% M X 为本理财产品 X 份额在该投资周期的浮动管理费率 D 指本理财产品上一计提评价日(含)到该计提评价日(不含)(首个区间为本理 财产品成立日(含)至第一个计提评价日(含))的实际天数 r X 为本理财产品 X 份额在该投资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F X =M X ×本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持有 X 份额数×PX 上一计提评价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后份额单位净值 F X 为 X 份额计提评价日应计提的该投资周期浮动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每日计提的浮动管理费为各类份额每日计提浮动管理费的加总。本理财 产品浮动管理费在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收取,每个开放日计提 浮动管理费(如有)后的份额单位净值作为本理财产品下一投资周期的期初份额单位净 值。 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模拟产品在估值日当天开放或终止的情形,按照产品说明书约 定的浮动管理费计算方法暂估计提浮动管理费,用于产品会计和估值核算。投资者需知 悉,管理人对外披露的净值为暂估计提浮动管理费后的结果,但仅以本理财产品开放日 及终止日当天确认计提的浮动管理费作为浮动管理费的结算依据。 ” 十一、 《产品说明书》中“九、信息披露-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第(2)款” 原表述为: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 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该开放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份额累计净值、认(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等,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在季度、 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等。 管理人有权仅向本理财产品持有人披露定期报告。” 现调整为: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 束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 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理财 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等。 管理人有权仅向本理财产品持有人披露定期报告。” 十二、 《产品说明书》中 “十一、 其他重要事项-2.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违约-第 (1 )款”原表述为: “(1)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除平安银行外其他任 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 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 失。” 现调整为: “(1)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除销售服务机构或管 理人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 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者应承担由此造成 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三、 《风险揭示书》中“16. 特定投资标的风险”补充投资于 QDII 资产管理 产品的特殊风险条款: “(9)投资于 QDII 资产管理产品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通过 QDII 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境外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投资 QDII 资 产管理产品除面临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自身风险及管理人风险外,还面临着以 下风险: A 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投资的 QDII 资产管理产品净值表现。 若汇率市场出现巨大变化,造成所投资的 QDII 资产管理产品净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理 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B 资金出境风险:QDII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负责办理理财产品委托财产的购汇和 资金出境事宜。QDII 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内的购汇和资金出境事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 监管机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可能存在资金不能出境或如期出境进行投资的 政策风险”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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