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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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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pdf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必备条款 (2014年9月26日实施 2016年7月22日第一次修订 2016年9月30日第二次修订 2019年10月28日第三次修订 2020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订 2022年6月24日第五次修订 2023年3月3日第六次修订) 为了充分揭示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业务 相关风险,开展港股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港股通投资者 (以下简称投资者)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 示书》 ,该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 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业 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 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 的差异。 二、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 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 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 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三、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 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 — 1 — 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在上市第一年 里,除受市场、资金、企业盈利等方面影响,还可能因投资者 对新股情绪变化、限售解禁等因素,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 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或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的 政策法律变化、境外市场联动以及其他原因而出现股价较大波 动的情形;港股通 ETF 可能出现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 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 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跟踪误差偏离合理 区间等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联交所)市场股票及 ETF 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 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提示投资者注意,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 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 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 风险。 五、提示投资者注意,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 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某特定类别股份 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 导致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 受到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提示投资者注意,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可能存在 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 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提示投资者注意,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 — 2 — 注册地、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语言或文化习惯等与 内地存在差异,导致投资者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相关资讯,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提示投资者注意,联交所市场证券停牌制度与内地证 券市场相比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标的证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 牌现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九、提示投资者注意,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 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相关股票存在 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投资者 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十、提示投资者注意,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 ETF 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 ETF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更换 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一、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退市后,因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可能无法比照退市前标准 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 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二、提示投资者注意,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 ETF 发生清盘,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的资金派发给投资者后,投 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放日之间 可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 审慎评估其价值。 — 3 — 十三、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 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 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收市竞价交易时 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 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十四、提示投资者注意,沪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后,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 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十五、提示投资者注意,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 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 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12 月 24 日)、元旦前夕(12 月 31 日)或除夕 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 日。 十六、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联交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 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 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 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 上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七、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 — 4 — 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 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 结算汇率。 十八、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 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 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十九、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 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二十、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 的 ETF 实施分拆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证券只在临 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 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 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一、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 卖的 ETF 变更交易单位时,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 期间,根据有关港股通标的证券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 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 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 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二、提示投资者注意,沪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 后,在港股通股票、港股通 ETF 分拆合并业务中,有并行买卖 的首个代码转换日(即原代码最后交易日对应的港股交收日) 或者无并行买卖的转换日(转换生效日前一港股交易日)为非 — 5 — 对称节假日(内地节假日且为香港地区非节假日)或者非对称 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的,在前述非对称节假日前的新 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接受该股票或者 ETF 的港股通交易申报; 上述业务在非对称节假日期间,港股通股票、港股通 ETF 取消 分拆合并的,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继续暂停接 受该股票或者 ETF 的港股通交易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 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三、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标的 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投资者应当关注因 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四、提示投资者注意,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 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证券数量、申报最大限制等 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五、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 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 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 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六、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标的证券交易不设置涨 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 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 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七、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 通标的证券,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 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 二十八、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适用开市前时段的港股通 标的证券,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开市前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 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九、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 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 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进 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三十、提示投资者注意,在香港证券市场,证券价格上涨 时,证券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 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 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 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三十一、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 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 证券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 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等 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 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 券权益分派、转换或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 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三十二、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 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 T+2 日(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收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收日) 。 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 — 7 — 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 等发生延迟交收。 三十三、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 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以及 ETF 发行 认购和申购赎回。 三十四、提示投资者注意,沪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 后,港股通股票、港股通 ETF 的香港市场股权登记日为非对称 节假日(内地节假日且为香港地区非节假日)期间第一个港股 交易日的,境内股权登记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 收日;香港市场股权登记日在非对称节假日期间第二个港股交 易日至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一个港股通交易日(含)之间的,境 内股权登记日为非对称节假日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收日。 三十五、提示投资者注意,沪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 后,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的供股业务,中国结算将在境内申 报截止日日终确定投资者账户供股权的有效申报数量,并记减 有效申报的供股权。 三十六、提示投资者注意,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 的联交所上市公司现金红利或联交所上市 ETF 收益分配后,需 要按规则对外币红利资金进行换汇、清算、代扣代缴税款、发 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 香港市场有所延后。部分港股通股票红利派发可能存在要求投 资者申报相关信息的情形,请投资者及时关注上市公司官方公 告或证券公司提示,并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报。 — 8 — 三十七、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 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 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三十八、提示投资者注意,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 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 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 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 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三十九、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投资者账户中因联交所上 市公司派发红股、供股权、公开配售权以及港股通标的证券分 拆、合并业务产生的小于 1 单位的零碎证券,中国结算进行舍 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供股权、公开配售权总数或 分拆、合并证券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 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四十、提示投资者注意,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 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 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四十一、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 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 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四十二、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 原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 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 — 9 — 或处置; (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 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 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四)其 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 的情况。 四十三、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 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 投资者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 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部分港股通股 票可能根据上市公司注册地或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要求,存在 其他税收安排。 四十四、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 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 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当充分知晓 并认可联交所、香港结算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及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 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 任的规定。 四十五、除上述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在自行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中对港股通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 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且 — 10 — 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 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当认真 阅读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 的规则必须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 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各证券公司应要求每个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 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上海证券交易 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 的风险和损失。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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