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市学院学生心理辅导管理制度》.pdf
东莞城市学院 学生心理辅导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精神卫生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 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 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 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 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 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 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章 第三条 工作机构 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 中心”),配备专职人员作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 干,根据学生数量确定若干专职编制。 第四条 心理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 作的专业技术部门,隶属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管理,接受省教育 厅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第五条 心理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与理念,引导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培养大学生的良好心理素 质,提高大学生社会适应、面对竞争与承受挫折的能力; 2.开展个体咨询与团体辅导工作,帮助大学生减轻心理压 力,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 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3.实施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工作,为二级心理辅导站开 展有关学生工作提供客观资料和依据;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为学生认识自我、改善自我、发展自我提供服务;为学生了解个人 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二级心理 辅导站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以及改进二级心理辅导站德育 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4.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 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5.为二级心理辅导站有关学生工作人员进行心理技能培训, 建立和完善学校、学院、班级和宿舍四级心理保健网络; 6.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二级 心理辅导站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对策和建议; 7.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以及相关选修课和专题研讨,传 授心理调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 会自我心理调适。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服务规定 为使心理中心更有效地服务于学生和相关机构,促进大学生的 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社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服务对象 第六条 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可以享受免费咨询。 第七条 心理中心接待咨询的主要对象范围是心理正常的学 生。对于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 法》第二十三、第五十一条规定,心理中心只作出初步评估,且不 进行咨询,并立即转介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确认为精神障碍的学 生,建议其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心理治疗。 第二节 第八条 服务内容 心理中心对校内学生的服务内容包括:心理咨询、心 理测试、心理健康课程和心理讲座。其中心理咨询包括个体咨询、 团体咨询、电话咨询和网络咨询。 第九条 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1.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 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 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2.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 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 力; 3.心理辅导。即协助患有某种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评估、转 介或必要的心理辅导; 4.提供校外咨询资源。为及时满足学生的心理需求,心理中心 可为学生提供专业的校外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渠道。 第十条 在个体咨询中,咨询员与来访者进行一对一的面谈, 建立热情、诚恳的态度和相互的信任的关系。 第十一条 在团体咨询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咨询员对多个来 访者同时进行咨询。通过共同商讨、训练、引导,促使个体学习新 的态度和行为。 第十二条 开设网络咨询,以QQ热线、企业微信等媒介为主要 形式。 第十三条 心理中心开设心理测评,我校学生可到心理中心或 二级心理辅导站进行心理测评,了解自己的心理特征。此外,所有 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均应参加心理健康普查。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心理教研室,挂靠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 中心,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每位学生在完成课程 考察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分;并开设《朋辈心理辅导》《爱情心理 学》等选修课程,供心理学爱好者学习相关知识。 第十五条 心理中心老师根据大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特点,就二 级心理辅导站和学生共同关心的内容开设心理专题讲座。 第三节 第十六条 服务形式 心理中心对校内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形式包 括:面谈咨询、网络咨询和电话咨询。进行面谈咨询的来访同学可 以前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预约或电话预约。校内学生也可前 往各院二级心理辅导站预约心理咨询。 第四节 第十七条 服务时间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7:30。节假日一般不对外开放。如有变动,具体值班和 咨询开放时间将另行发布。 第十八条 每次咨询时间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1.个体咨询的时间控制在一个小时左右,咨询结束可约下次 会谈; 2.团队(2人以上)咨询的时间控制在一个半小时左右。 第五节 第十九条 来访程序 来访面谈咨询的程序为:阅读心理中心简介和工作 制度、提前预约、填写来访咨询记录表格等基本信息、和咨询师见 面进行初步面谈、进行心理测试(不是必要程序)、与来访者共商 咨询方案。 第二十条 面谈预约可选择上门预约、电话预约两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来访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咨询时间和咨询 第二十二条 来访者选好咨询师后一般应坚持数次面谈以保证 师。 咨询效果。 第二十三条 更换咨询师。 来访者对咨询师不满意,可以向中心反映或要求 第六节 第二十四条 权利与义务 心理中心主要提供心理咨询与心理保健服务,凡 疑似精神病或者严重的心理或行为变态者、或者并无心理不适而是 具有其他意图的人士,均不在心理中心的接待范围。在心理中心的 第一次面谈中被初步判断为具有以上情况的来访者,心理中心将为 来访者推荐其他适合的专业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专科医院诊断为心理异常的学生,如神经 症、情感障碍、精神病、心理生理障碍等,一般情况下心理中心不 对其提供心理咨询,并建议其前往专科医院进行心理治疗。若学生 本人强烈要求中心心理咨询师帮助其改善相关症状,心理中心将协 助学院开展家校沟通,第一时间将情况如实汇报给家长,并告知相 应的职责,在得到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心理中心可在人际、学业、 情绪管理等方面给予帮助,不对其心理异常疾病开展咨询,且心理 中心不承诺具体的咨询效果。 第二十六条 来访者拥有对自己心理健康状况的知情权与选择 咨询人员的权利,也有开始与结束咨询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心理中心承担在咨询过程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承担对来访者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遇到以下情况时,心理中心将采取保密例外原 则:(1)来访者同意将保密信息透露给他人;(2)司法机关要求心理 咨询师提供保密信息;(3)出现对心理咨询师的伦理或法律诉讼; (4)心理咨询中出现法律规定的保密问题限制,如报告虐待儿童、 老人等;(5)来访者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即刻伤害或者死亡威 胁;(6)来访者患有危及生命的传染性疾病等。 第四章 对患严重精神障碍学生进行心理治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表现的学生可界定为有严重精神障碍的学 生:被害妄想、钟情妄想、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躁狂 症、抑郁症、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性变态、自杀行为、长期孤独自 闭、遭受严重挫折和应激事件后出现反应性精神障碍等被专科医生 认定为可能具有严重后果的精神疾病。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发作时,当事人可能因为自知力减弱而造 成人身伤害等危机事件。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或心理异常的学生,所 在学院应立即通知其家长,并协助配合家长将该生转介到省市精神 卫生中心(专科医院)或三甲以上综合医院心理科(精神科)进行 治疗,家长及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治疗。 第三十一条 经医院心理科(精神科)诊断为精神障碍的学 生,参照《东莞城市学院精神障碍学生的管理办法》开展心理帮扶 工作。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修订。原有与本制度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