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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确保培养质量,促进申 硕优势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依据广州南方学 院(以下简称“学校”)与重点公办高校(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 )所签署的 协议内容,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是指学 校与联合培养单位依据所签署的协议共同培养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依据学制年限,分为两年制和三年制两种形式。 (一)两年制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在联合培养单位进行,培养工作由联合培养 单位负责管理和考核,学校协助管理; (二)三年制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由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分段培 养”。其中,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的 学习阶段(第一学年);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学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 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第二至三学年),由学校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相关单位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重大项目办公室统筹协调, 科研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研 究生所在学院(系)共同管理,相关职能单位协助管理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 责实施、跟进,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名单提供给研究 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科研处、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研究生相关工作的规划和制度建设; (二)负责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制定研究生的年度招生计划,确定招生专业 学位类别,并协助联合培养单位制定年度研究生招生简章; (三)负责办理研究生入校报到事宜,包括办理学生卡、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等; (四)负责校内导师的遴选、考核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执行跟踪,对研究生培养计划进行监督与检查; (六)负责研究生专项培养经费的管理; (七)负责组织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沟通研究生培养工作事宜,包括通报研 究生在学校违纪情况; (八)负责研究生培养各阶段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 文和在学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等)的归档和相关档案的建设与管理; (九)负责组织、协调研究生校园文体活动等; (十)负责跟进研究生离校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 学生处职责 (一)负责研究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二)协助研究生所在学院(系)开展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职责 (一)协助研究生所在学院(系)开展并监督研究生在学校的课程、实践活 动的实施情况; (二)负责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的审定与考核。 第八条 人事干部处职责 (一)负责校外行业导师的聘任管理; (二)负责核定研究生校内导师和校外行业导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 ) 的研究生授课工作量。 第九条 财务处职责 (一)负责设置研究生专项培养经费户头; (二)根据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确定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生活补贴、研究生导 师津贴的金额进行发放。 第十条 总务处职责 负责研究生宿舍的安排和管理及相关维修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图书馆职责 (一)负责开通学生电子卡; (二)负责提供研究生借阅图书及使用数据库的权限; (三)负责提供研究生的网络使用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负责校内导师的遴选结果审定及考核结果审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所在学院(系)职责 (一)协助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制定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并协助联合培养单 位制定年度研究生招生简章、培养方案; (二)负责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学位论文的指导、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就 业指导等工作; (三)负责研究生日常纪律、安全和考勤管理工作,办理研究生请假、销假 手续; (四)负责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的选拔和建设,为研究生创造必要的学习、 工作条件(包括实验室和工作室的安排),保障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 写所需的条件。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认定、管理与职责 每名研究生由一名校内导师与多名校外行业导师组成的学校研 究生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校内导师评选条件按照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要求执行; (二)校外行业导师的聘任条件按照《广州南方学院退休教师、课程教授、 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工作程序 (一)校内导师 1.校内导师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五月、十一月,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申 请教师根据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要求提交材料至所在学院(系); 2.申请教师所在学院(系)负责人对申请教师任职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 后由所在院(系)负责人报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核; 3.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委 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者视为通过。通过名单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报送至联合 培养单位进行遴选; 4.通过联合培养单位遴选的教师获得校内导师的资格,被联合培养单位聘为 兼职研究生导师,并获得联合培养单位颁发的兼职研究生导师聘任证书。 (二)校外行业导师 校外行业导师的遴选程序按照《广州南方学院退休教师、课程教授、兼职教 师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校内导师的聘任期限及资格重新审定,须按照联合培养单位相关 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一)校内导师职责 1.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科研方法、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2.按照联合培养单位的需求,参与制定研究生年度招生简章和研究生培养计 划; 3.监督与保障各培养环节的具体实施,督促、检查和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 社会调查(或科学实验、科学考察)、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包括确定学位论文 选题、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撰写、预答辩、发表论文等) ; 4.依照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要求承担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学,必须有明确的研 究方向,积极申报各类研究课题,有义务为研究生创造科研条件; 5.负责于每年六月形成当学年研究生培养工作总结(包括在校学习、科研、 政治、思想等情况)和研究生教育研究成果的书面材料报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6.负责与联合培养单位导师联络沟通,加强学术交流,团结协作,不断总结 培养研究生的经验; 7.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对于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不佳的研究生,应及时提出批评与教育;对情节 恶劣的,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及联合培养单位给予必要的 处分;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向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交终止培养的报 告。 (二)校外行业导师职责 1.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 2.协助所在学院(系)选拔与建设实习基地的工作; 3.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撰写、预答 辩等环节的工作; 4.指导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 5.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学校根据研究生导师履行工作职责的实际情况,对全体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培养研究生。对研究生培养工作成绩显著的研究生导师,学 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校内导师 1.校内导师的考核内容包括师德修养、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等,其中师德修 养考核重在师德师风的考核;业务素质考核包括指导研究生的水平与能力,以及 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科研能力考核以近三年取得的成果为依据; 2.校内导师的考核工作于每年六月进行,具体事宜以当年通知为准,由研究 生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考核结果; 3.对考核不合格的校内导师,学校将建议联合培养单位取消其继续培养研究 生的资格; 4.校内导师在指导研究生时,同时接受联合培养单位和学校的管理。凡有下 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与联合培养单位协商解除其校内导师和联合培养单位兼职 研究生导师的资格: (1)对研究生培养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履行校内导师职责者; (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问题者; (3)在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损学校声誉者; (4)拒不接受校内导师所在学院(系)的其他教学等相关工作任务者; (5)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未达到培养要求者; (6)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二)校外行业导师 1.校外行业导师的考核按照《广州南方学院退休教师、课程教授、兼职教师 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2.对考核不合格的校外行业导师,学校将直接取消其培养资格。 第十九条 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原则上每位校内导师每年只能联合培养 一名研究生。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导师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或学院(系),须妥善 解决好经费、研究生培养等问题,不得因此有损学校声誉或使学校经济受到损失。 第四章 研究生的招生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由重大项目办公室和 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统筹制定每年的招生人数及招生专业学位类别,经学校分管教 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与联合培养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协助联合培养单位制定年度研究生招生简章,由联合培养 单位发布。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的初试和复试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 第五章 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的报到 (一)三年制研究生自第二学年起来学校报到时,须凭本人身份证及联合培 养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到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报到,并填写《广州南方学院联合 培养研究生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研究生所在学 院(系)和联合培养单位各备案一份),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协助研究生办理住宿 手续; (二)三年制研究生自第二学年起,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 按时入学者,须按照联合培养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由研究生报送至研究生 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的请假与销假 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统一组织的活动,因 故无法参加者,应办理请假与销假手续。 (一)病假: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如在 外地可由当地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单位开具证明)办理。病假时间在一周以内(含) 者由校内导师批准,一周以上至两周以内(含)者须经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 批准,两周以上至一个月以内(含)者须报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批准,一学期内累 计病假达一个月以上者须到联合培养单位办理休学手续; (二)事假:事假时间在三天以内(含)者由校内导师批准,三天以上至一 周以内(含)者须经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者须报研究 生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销假:请假期满或提前结束假期,须及时向批假负责人报到; (四)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 校、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并视情节轻 重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通报联合培养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的休学、复学与退学 (一)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申请休学、复学或退学的,具体办理流程按照 联合培养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申请休学、复学或退学获得通过的研究生,须将联合培养单位审批通 过的材料复印件交至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所在学院(系)备案(各一份) ; (三)休学期间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的毕业与就业 (一)研究生期满符合联合培养单位毕业条件者,由联合培养单位授予毕业 证书及学位证书; (二)研究生提前达到联合培养单位毕业条件者,可以按照联合培养单位相 关规定向联合培养单位申请提前毕业,并将联合培养单位审批通过的材料复印件 交至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所在学院(系)备案(各一份) ; (三)研究生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者,按照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 执行; (四)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 (五)研究生的就业纳入联合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计划,学校给予就业方面 的指导; (六)研究生如应聘学校工作岗位,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的住宿及医疗 (一)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免收住宿费,宿舍配置按照研究生管理 办公室制定的标准实施,水电费收取标准及其他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按照《广 州南方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执行; (二)研究生的医疗 1.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享受联合培养单位医疗待遇,学校不重复设置; 2.研究生在学校医务室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凭学校医务室开具的费用证 明到联合培养单位报销; 3.学校为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通过联合培养单位学位论文答辩后,应及时到研究生管 理办公室领取离校通知单,并持离校通知单到相关单位办理离校手续(归还各种 证件,清还所借图书、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等) 。 第六章 研究生的学位管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由联合培养单位进行学位管理,学校和联合培养单位共同 实施,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学位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开题报告、中期考核、 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等均应按照联合培养单位的要求按时按量保质地完成。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研究生所在学 院(系)及研究生导师负责监督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同时积极地为研究 生的学习和科研创造条件(包括实习基地的选拔和建设) 。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并具有 有一定的创新性。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由所在学院(系) 负责实施,开题通过后,通过材料原件由所在学院(系)备案一份、研究生管理 办公室备案两份。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学习期间,研究生中期考核由所在学院(系)负责实施, 具体操作按照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制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管理办公 室须及时将中期考核结果上报联合培养单位复核。中期考核材料原件由所在学院 (系)和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各备案一份。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学习的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进行论文答辩前,由学校 其所在学院(系)自行组织预答辩。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送审、答辩由联合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须将装订成册的论文送交学校其所在学院(系)和 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各备案一份。 第七章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期间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研究生导师安排的各项培养计划参加学习实践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包括图书信息、科研设备、体育和文化设施等资源) ; (二)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在学校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 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享受学校教师网络使用待遇;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二)认真开展学术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研究生导师安排的各项学术研究 任务; (三)学位论文必须在研究生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选题 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年,论文具体要求按联合培养单位规定执 行。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依据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 签署的协议确定排名次序,协议未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章 研究生的奖助惩办法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贷款及学业奖学金按照 联合培养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学校不重复设置。 第四十条 为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创新活力,培养竞争意识,促使研究生 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学校设立研究生专项培养经费,包括研 究生奖助学金、向联合培养单位支付的联合培养费、研究生培养经费、生活补贴 和研究生导师津贴等。 (一)三年制研究生来学校报到后,学校给予每生一项校级研究生创新创业 课题,由研究生导师指导完成,课题研究周期为两年,经费一到两万元; (二)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取得的突出性及创新性科研成果以“广州南方 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校予以表彰和相应的经费配置; (三)研究生获得联合培养单位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校级优秀毕业生, 学校奖励每生五千元;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或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奖 励每生一万元; (四)研究生的勤工助学按照《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学校 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将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通报联合培养单位,并视 情节轻重建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管理 列入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简章的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 入学的第一个月内,学校按照与联合培养单位签署的协议一次性全额支付研究生 整个学制年限的联合培养费,具体划拨金额、时间等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执行。 联合培养费用经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分管教学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 审批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划拨至联合培养单位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 (一)研究生培养经费从研究生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校内导师 项目经费补充; (二)研究生培养经费开支范围:书刊费、复印费、学位论文打印费、材料 装订费、实验费、论文发表版面费、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答辩费、参加学术会 议费、专家讲师指导费等; (三)研究生培养经费的报销应按照学校财务报销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每人每月享有的生活补贴由学校参照 联合培养单位发放标准发放,联合培养单位不重复发放。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 责统一造表,由财务处负责按月发放至研究生银行卡。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津贴 (一)校内导师每指导一名两年制研究生给予三百元/月的导师津贴,每指 导一名三年制研究生给予六百元/月的导师津贴,每年按照十个月发放,由研究 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造表,财务处负责按月发放至校内导师银行卡; (二)校外行业导师的待遇标准及发放程序按照《广州南方学院退休教师、 课程教授、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三)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以培养方案要求为准,依据学校教师实际任 教课时数,按本科教学工作量的一点五倍计算,课时量由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系) 和人事干部处审核,财务处核准按月发放。 第十章 联络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调小组,由双方的 职能单位负责人、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调小组成员由重大项目办公室、研究生 管理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的负责人和研究生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及其研 究生导师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调小组成员须随时保持与联合培养单 位的线上沟通,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与联合培养单位研讨研究生工作及研究生培 养情况的会议(包括研究生工作进展、联合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并形成 书面材料报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每学期与联合培养单位就研究生工作事 宜至少沟通一次,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条 校内导师每月与联合培养单位导师就研究生培养进展情况至少 沟通(线上或线下方式)一次,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研究生的 培养质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起实施,暂行期限为 3 年,由学校 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规 定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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