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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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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 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 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 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 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 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 当的高素质专业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 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学校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9 版)、中共中央办公厅《事 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 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 -1- 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 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 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 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 第四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 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实 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五条 选拔任用条件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 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 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 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 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 起各种风浪考验。 -2-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 事、推动落实,真抓实干,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 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专业素质,熟悉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和发展情 况,有较好的声誉。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团结 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 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 伍,民主作风好。 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 本资格: (一)年龄 1.提任二级学院和教学、科研、教辅等部门业务类领导职务 的,正职一般不超过 54 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 52 周岁。 2.提任其他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 52 周岁;提 任其他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提任二级学 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从事共青团工 作的干部任职年龄根据共青团中央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历 1.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2.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应在中层副职领导岗位工作两年 以上。 3.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或任教研 -3- 室、实验室主任)三年以上。 4.由组织选派外出挂职锻炼满一年的按照所挂职务视同相 应的任职资历。 (三)学历、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 1.提任二级学院行政领导职务的,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副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及以上学位。 2.提任校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领导职务以及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的,45 岁以上的应具有 大学学历,45 岁及以下的应同时具有硕士学位。 (四)培训 一般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党委组织部 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 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其他 1.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中层党的领导职务 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2.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3.身体健康,能完成拟任职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 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 导职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特别优秀的同志,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常 委会研究后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政治过硬、 -4- 德才素质突出、工作实绩显著、群众公认度高。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2.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实施细则第五条 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 未满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 级提拔。 凡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 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 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校党委 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九条 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党政领 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的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 情况,对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 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 署名。 第十一条 校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 -5- 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 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 关事项。 第十二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 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 式。 对于专业性较强、学校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储备的岗位,采 取公开选拔的办法选拔任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 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 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 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 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 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 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 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 第十五条 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 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 -6- 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 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 求、班子结构等,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 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有关要求,介绍 参考人选产生情况,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 员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及以上干部,教研室(实 验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及其他 需要参加的人员,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谈话调研推荐范围确定,可适当 调整。 第十七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参照本实施细 则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 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 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根据谈话情况,经校党委常 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单位人数较少、 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 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 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 -7- 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范围 内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参照本实施 细则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可以 由组织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第二十条 考察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 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 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 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 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 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二条 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由校党委常委会根据 党委组织部对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的综合分析情况, -8- 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中层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 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意 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 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 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 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 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 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 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 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 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 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 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 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 -9- 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 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 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 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 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 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 活圈、社交圈情况;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 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 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 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 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组的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 议方案,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 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 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反映问题线 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 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 10 - 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考察对象,应当由校纪检监察部 门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 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 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详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 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 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 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牵头的校党委考察组由两名以上 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 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 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 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讨论决定 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 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在校党委常委中充分酝酿,征求分管领导 的意见。 - 11 -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 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需报经上级组织部 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 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未反馈意见的, 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 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 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 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 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 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同 时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 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 - 12 - 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 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 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须经校 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 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 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 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 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 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 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四条 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 部,必须及时呈报相关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任职 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实行选任 制、委任制、聘任制。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 提拔任用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 - 13 - 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涉及破格 提拔的,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 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影响任职的,经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非 选举产生的新提拔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 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 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党政 领导干部,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及分管校领导同本人谈话,肯 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常 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第四十条 任期、交流、回避 实行干部任期制度。 (一)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二)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以工作实绩为 核心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 任期届满后干部升降去留的重要依据。 (三)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 误,不宜担任领导职务的,由校党委免去其领导职务,并按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 14 - (一)党政职能部门中层正职干部、二级学院党委(党总 支)书记在同一岗位任满两届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有岗位工 作特殊要求的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交流;二级学院正、副院长 任满三届的原则上不再连任,要进行交流,或鼓励回到教学科 研岗位。其他中层副职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交流。不满 两年即到任职年龄界限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再进行交 流。 中层领导干部回到教学科研岗位后,享受一定时间的学术 假。任职六年以下的享受半年,任职六年及以上的享受一年。 (二)干部交流一般与班子换届、干部任期、班子调整相 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个别岗位和人员也可根据工 作需要适时进行交流。 (三)对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 当有计划地安排其到基层一线岗位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 想和短期行为。 (四)干部交流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 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 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 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单位同时担任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或 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 - 15 - 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 须回避。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免职、辞职、降职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 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 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五)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六)辞职或者调出的; (七)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八)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 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 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 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 长的规定执行。 - 16 -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中层党政 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 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 行。 第四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 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 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第四十九条 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 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 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 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 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 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 17 -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 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单 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 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 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 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 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 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 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 “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 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照有 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 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 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 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用人上出现不 正之风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及其主要领导、 有关领导、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人员 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 - 18 - 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 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 实施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 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 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 部召集。 第五十四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 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 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和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 5 年 13 日校党委印发的《徐州工程学院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同时废止。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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