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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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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医院字〔2020〕2 号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业经院长办公会 审议通过,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0 年 1 月 8 日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关于印发 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采〔2018〕 70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 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学校对中标 (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 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 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强化对履约验收的监 管,审计部门独立行使监督权,不作为成员单位参与政府采购行 为。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学校履约验收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政府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验收义务,规范 验收流程,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 - 2 -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履约验收工 作的基本依据。补充合同视同采购合同组成部分。采购人和供应 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 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 或者终止的,经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省财政部门备 案后方可实施。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 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第二章 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 目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 制,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 问题,向省主管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 第八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 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学校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聘请 校外专家进行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协助组织项目验 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 部门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 3 - 第九条 供应商应当配合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 提供同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 资料。 第三章 项目验收程序 第十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 (详见附件 1),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 验收意见负责,由学校验收组织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首先由使用部门进行 初验,供应商经使用部门认可后向学校组织验收部门发出项目验 收申请(详见附件 2),同时应备齐验收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确保项目 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一)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根据项目验 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和要求、供 应商的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制定具 体详细的项目验收方案。 (二)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根据事先拟定的验收工作方 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 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 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三)出具验收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详见附 件 3、附件 4)。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当是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 - 4 - (一)项目验收范围应当完整,与采购合同一致,包括合同 标的每一组成部分及其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不得省 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二)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 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复杂设备应当包 括出厂及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检验及相关伴随服务检验等。工 程类项目应当包括施工内容、施工用料、施工进程、施工工艺、 质量安全等。服务类项目应当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 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 (三)项目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对一次性整体验收 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 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 (四)项目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未进行相应约 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 企业有关标准等。 (五)项目验收意见应当客观真实。金额较大或者技术复杂 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评估机 构等参与,出具专业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明确的评估意见,并加盖 公章,作为验收意见附件。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验收意见。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 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 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 - 5 -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不完 全符合,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 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 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 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第十六条 对网上超市、批量集采以及其他金额较小或者技 术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前述验收流程,由使用部门、资产 管理部门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 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验收意见确认后 3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 采购网”公开验收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对为社会 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还应当在相关服务平台上公开 验收结果。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 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 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学校 承担。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由供应商负担验 收费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 托协议中明确。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可参照《山 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学校工作人员不得获取 劳务报酬。 - 6 -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完结后,履约验收单保存期为采购结束 之日起至少 15 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 支付的必备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涉及分段验收 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阶段性验收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采购结果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 可以在项目验收前告知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供应商或者个人 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对于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 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通知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 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当全面配合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履约评价,不得阻挠、欺 骗或者消极应付。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应 当签署保密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 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 (二)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 艺等方面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 的; - 7 - (四)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 (五)与学校采购人代表或者验收工作人员串通,实施虚假 履约验收的; (六)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 较重的。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四)履约验收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且造成较大经济损 失或者影响的; (五)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 响政府公信力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 验收小组及使用部门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 信记录: (一)验收小组成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 项目验收结论的; (二)使用部门人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 项目验收结论的;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一)采购代理机构操控、干扰项目验收工作,影响验收结 论的; - 8 - (二)第三方机构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评估意见等相关证明,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三)其他影响项目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中发现违约线索,调查取证确认后, 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失信责任,并移交相关部门 查处。 第三十条 验收小组、供应商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 应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影响公共利益或 者采购人权益,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上级主管 部门予以约谈,责令改正,并根据信用管理规定予以记录、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 9 - 附件 1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鲁财采〔2018〕70 号)结合我校实际,成立以下验收小 组: 一、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软件类项目验收小组。组 成成员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该项目一级论证参数工作人员 共计 3 人。验收组织部门是:资产管理处。 二、工程类(建筑、装饰、土方、道路、桥梁、节能环保) 项目验收小组。组成成员有:验收组织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 处、该项目一级论证参数工作人员、工程监理,共计 5 人。 (一)二级学院实验室改造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是资产管理 处。 (二)太白湖校区公共区域改造(含修缮、改造、维修)工 程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是后勤管理处。 (三)日照校区公共区域改造(含修缮、改造、维修)工程 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日照校区管理办公室。 (四)任城校区公共区域改造(含修缮、改造、维修)工程 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是任城校区办公室。 (五)学校基建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是基建处。 - 10 - 附件 2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供货商 供货商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使用部门 初验意见 是否同意验收 □同意 部门验收联系人签字: □不同意 电话: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 验收申请日期: 备注:请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备齐招投标文件、合同原件、设备清 单、竣工图纸、工程决算报告等材料,配合使用部门初验工作。 - 11 - 附件 3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 合同金额 验收时间 验收组织形式 □自行简易验收 □验收小组验收 合同履约时间、地 安全标准 品牌、型号、 技术、性能指 运行状况及安 质量证明文 售后服务承 合格□ 规格、数量及 合格□ 标 合格□ 装调试 合格□ 件 合格□ 诺 合格□ 合格□ 点、方式 合格□ 不合格□ 外观质量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货物清单 验收内容 验收结论 验收成员签字 供应商签字 验收组织部门领导签字 - 12 - 附件 4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 合同金额 验收时间 验收组织形式 □自行简易验收 □验收小组验收 施工设备配备 安全文明标准 施工内容 施工进度 施工质量 施工人员配备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验收内容 不合格□ 不合格□ (设计、监理等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意见) 第三方机构情况说明 不合格□ 验收结论 验收成员签字 供应商确认签字 验收组织部门领导签字 - 13 -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 14 - 2020 年 1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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