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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关于在生物医学研究中恪守科研伦理的“提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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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生物医学研究中恪守科研伦理的“提醒”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 提醒一:恪守科研伦理是科研机构的基本社会责任。院属各有关 单位是科研伦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提高遵守国家有关 科研伦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思想意识。各单位法定代表 人应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视和加强科研伦理工作,加强对伦 理委员会的支持。 提醒二: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院属各单位应设立伦理委员会,并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伦理委员 会要切实履行伦理审查职责,未经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任何个 人均不得代表委员会在各类审查文书上签字。伦理委员会应定期 向研究所所务会汇报工作,针对不同层面的科技工作者开展伦理 教育。 提醒三:应重视伦理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代表性和多样性。注意吸 纳不同领域专家如:社会学、管理学、哲学、伦理、医务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等和外部专家参加伦理委员会。 提醒四: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应了解国际生物医学伦 理的基本准则,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予以遵守。 应了解《赫尔辛基宣言》、《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 理条例》等准则和法规。 提醒五:按照规定需进行伦理审查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项目负 责人应主动在项目实施前提交伦理审查,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或 许可,不得进行该项研究;根据研究进展需要更改实验方案、扩 大研究范围的,超出原有伦理审查意见范围的,应重新进行伦理 审查。 提醒六:伦理委员会不应受理正在执行和已经结束的科研项目伦 理审查申请。也不应在形成研究成果时,如论文投稿、申报奖项 等“补充”伦理审查、签署伦理审查意见。 提醒七: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在公开发布其科研内容和 成果时,相关内容和成果应经过伦理审查和科学共同体认可。应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谨负责的态度,客观准确地进行科学传 播。 提醒八: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机构和科研人员应将研究中涉及人 的各类信息及数据妥为保管,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制度,切实尊 重和保障受试者的基本权益和个人隐私。 提醒九:在各类国内外、境内外科技合作研究中,研究项目已经 经过所在国家、地区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审查的,还应当向本单 位伦理委员会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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